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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22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22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以強暴方式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刑之酌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基隆簡易庭法 官 何怡穎

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28號
    被      告  丙○○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52巷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99年1月1日5時40分許,在友人乙○○位於基
    隆市安樂區○○○街330之1號11樓之住處前,向乙○○商借
    行動電話觀覽簡訊內容,嗣後乙○○要求返還手機,丙○○
    拒絕返還並轉身離開,乙○○見丙○○取走行動電話並未有
    返還意願即伸手取回,丙○○為繼續閱覽並阻止乙○○取回
    電話,即以手強行撥開之手及以身體強行頂開乙○○之方式
    ,強行阻止乙○○行使取回手機之合法權利。過程中丙○○
    除與乙○○發生拉扯外,因用力過大而不慎造成乙○○右手
    背挫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之傷害。乙○○隨即報警處理
    ,員警趕到後即在丙○○褲子口袋內尋獲乙○○之行動電話
    。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署訊問時坦承不諱,核
    與被害人乙○○所稱被告拒不返還行動電話而以手撥(掰)
    開並強行頂開告訴人身體、雙方發生拉扯等情大致相符,對
    照被害人手背疤痕照片1張,亦足證被告確實有強行阻止被
    害人行使合法權利並造成被害人受傷之事實。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
    之強制罪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保證不敢再
    犯,請併予審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甲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魏  書  崧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22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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