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4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原名: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3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犯罪事實 一、乙○○(原名:劉建良)自民國93年5 月起職設在基隆市○○區○○路152號1樓之三合菸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三合菸酒公司),擔任司機兼業務員職務,負責送貨、收取貨款及至倉庫領取煙、酒等貨物,用以銷售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因其於96年間因積欠賭債,經濟困窘而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進而自民國97年9 月11日起,至98年12月11日止,利用職務上收取貨款、領取貨物以進行銷售之機會,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將附表所示之貨款或貨物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吞入己,並持以花用一空,而接續以此方式侵占三合菸酒公司所有之現款總計新臺幣(下同)1,089,781 元得逞。嗣經三合菸酒公司察覺有異,予以清查而悉上情。 二、案經三合菸酒公司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偵、審中坦承不諱,被告任職三合菸酒公司於擔任司機兼業務員期間於附表所示時間、侵占附表所示貨款及貨物等情,亦據證人甲○○於本院結證證述明確,且有三合菸酒公司侵占款計算表1 紙、被告劉建良書立之切結書、乙○○侵占帳款明細表、應收未收款明細表、本票4紙(99年度偵字第427號卷第5頁至第18頁)、 出庫表4本(外放)在卷足佐,是被告業務侵占犯行足堪認 定,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被告於本件案發時,係於三合菸酒公司擔任司機兼任業務員,負責送貨、收取貨款及至倉庫領取煙、酒等貨物,用以銷售等工作,是以其所收得之貨款或領取之貨物為被告基於業務上關係所持有之物,被告對於該物既將原持有之意思,變更為所有之意思,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所為之侵占犯 行,係基於同一侵占之犯意,於相近之時日內,接續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僅成立一罪。爰審酌被告因經濟困窘,即利用職務上收取貨款,領取保管貨物之機會,將入附表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侵害三合菸酒公司之財產法益,法治觀念已有偏差,暨衡及被告業已賠償三合菸酒公司430,383 元,尚餘659,398 元尚未償還(參本院99年5月14日審判筆錄第4頁證人甲○○之證述),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再被告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業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430,383 元,告訴代理人甲○○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給予自新機會(參本院99年4月22日審判筆錄第8頁、99年5月14日審判筆錄第7頁),是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觀後效,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書 記 官 莊智凱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侵占日期 │侵占金額 │ 侵占方法 │ 備 註 │ ├──┼──────┼──────┼─────┼─────────────┼─────────┤ │ 1 │振興 │97年9月11日 │ 31,050元│利用職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 │ │ │ │ │ │機會,將所收取之貨款,向三│ │ │ │ │ │ │合菸酒公司佯稱客戶壓單(拖│ │ │ │ │ │ │欠貨款)之方式,變易持有為│ │ │ │ │ │ │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 │ ├──┼──────┼──────┼─────┼─────────────┤ │ │ 2 │振興 │97年9月11日 │ 41,300元│同編號1 │ │ ├──┼──────┼──────┼─────┼─────────────┤ │ │ 3 │振興 │97年9月11日 │ 27,250元│同編號1 │ │ ├──┼──────┼──────┼─────┼─────────────┤ │ │ 4 │山海觀 │97年9月11日 │ 16,200元│同編號1 │ │ ├──┼──────┼──────┼─────┼─────────────┼─────────┤ │ 5 │山海觀 │97年9月11日 │ 6,815元│同編號1 │ │ ├──┼──────┼──────┼─────┼─────────────┼─────────┤ │ 6 │森林椰 │97年9月11日 │ 12,170元│同編號1 │ │ ├──┼──────┼──────┼─────┼─────────────┼─────────┤ │ 7 │阿美斯 │97年9月11日 │ 196,690元│同編號1 │ │ ├──┼──────┼──────┼─────┼─────────────┼─────────┤ │ 8 │立德 │98年5月13日 │ 7,822元│同編號1 │為99年度偵字第427 │ │ │ │ │ │ │號卷第5頁侵占款明 │ │ │ │ │ │ │細表⒗所載之「一般│ │ │ │ │ │ │戶」之一。 │ ├──┼──────┼──────┼─────┼─────────────┼─────────┤ │ 9 │海柯工地 │98年5月13日 │ 10,930元│同編號1 │為99年度偵字第427 │ │ │ │ │ │ │號卷第5頁侵占款明 │ │ │ │ │ │ │細表⒗所載之「一般│ │ │ │ │ │ │戶」之一。 │ ├──┼──────┼──────┼─────┼─────────────┼─────────┤ │ 10│龍寶 │98年5月13日 │ 5,000元│同編號1 │為99年度偵字第427 │ │ │ │ │ │ │號卷第5頁侵占款明 │ │ │ │ │ │ │細表⒗所載之「一般│ │ │ │ │ │ │戶」之一。 │ ├──┼──────┼──────┼─────┼─────────────┼─────────┤ │ 11│振興 │98年5月13日 │126,760元 │同編號1 │ │ ├──┼──────┼──────┼─────┼─────────────┼─────────┤ │ 12│阿美斯 │98年5月13日 │ 67,800元│同編號1 │ │ ├──┼──────┼──────┼─────┼─────────────┼─────────┤ │ 13│阿美斯 │98年5月13日 │ 66,740元│同編號1 │ │ ├──┼──────┼──────┼─────┼─────────────┼─────────┤ │ 14│豐利號 │98年9月28日 │ 46,670元│利用職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 │ │ │ │ │ │機會,將所收取之貨款變易持│ │ │ │ │ │ │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 │ │ ├──┼──────┼──────┼─────┼─────────────┼─────────┤ │ 15│冠天下 │98年9月30日 │ 46,315元│同編號1 │ │ ├──┼──────┼──────┼─────┼─────────────┼─────────┤ │ 16│庫存差額 │98年9月17日 │ 85,997元│利用職務上向倉庫領貨之機會│為99年度偵字第427 │ │ │ │ │ │,將所保管而未售出之菸品予│號卷第5頁侵占款明 │ │ │ │ │ │以侵占入己,貨物價值為 │細表所載之「帳差│ │ │ │ │ │85,997元。 │」,又該明細表上之│ │ │ │ │ │ │98 年9月30日乃會計│ │ │ │ │ │ │之做帳日期,其侵占│ │ │ │ │ │ │日期應為清點日即98│ │ │ │ │ │ │年9月17日。 │ ├──┼──────┼──────┼─────┼─────────────┼─────────┤ │ 17│振興 │98年9月30日 │ 32,200元│同編號1 │ │ ├──┼──────┼──────┼─────┼─────────────┼─────────┤ │ 18│阿美斯 │98年9月30日 │ 73,580元│同編號1 │ │ ├──┼──────┼──────┼─────┼─────────────┼─────────┤ │ 19│山海觀 │98年9月30日 │ 22,750元│同編號1 │為99年度偵字第427 │ │ │ │ │ │ │號卷第5頁侵占款明 │ │ │ │ │ │ │細表所載之「一般│ │ │ │ │ │ │戶」之一。 │ ├──┼──────┼──────┼─────┼─────────────┼─────────┤ │ 20│女人心 │98年9月30日 │ 6,830元 │同編號1 │為99年度偵字第427 │ │ │ │ │ │ │號卷第5頁侵占款明 │ │ │ │ │ │ │細表所載之「一般│ │ │ │ │ │ │戶」之一。 │ ├──┼──────┼──────┼─────┼─────────────┼─────────┤ │ 21│阿秋12 │98年9月30日 │ 9,580元 │同編號1 │為99年度偵字第427 │ │ │ │ │ │ │號卷第5頁侵占款明 │ │ │ │ │ │ │細表所載之「一般│ │ │ │ │ │ │戶」之一。 │ ├──┼──────┼──────┼─────┼─────────────┼─────────┤ │ 22│俗檳榔 │98年9月30日 │ 21,460元 │同編號1 │為99年度偵字第427 │ │ │ │ │ │ │號卷第5頁侵占款明 │ │ │ │ │ │ │細表所載之「一般│ │ │ │ │ │ │戶」之一。 │ ├──┼──────┼──────┼─────┼─────────────┼─────────┤ │ 23│寄煙庫存差額│98年10月9日 │ 30,187元│利用職務上向倉庫領貨之機會│ │ │ │ │ │ │,將所保管而未售出之菸品予│ │ │ │ │ │ │以侵占入己,貨物價值為 │ │ │ │ │ │ │30,187元。 │ │ ├──┼──────┼──────┼─────┼─────────────┼─────────┤ │ 24│庫存差額 │98年12月11日│ 97,685元│利用職務上向倉庫領貨之機會│ │ │ │ │ │ │,將所保管而未售出之貨物,│ │ │ │ │ │ │包括品項為香煙、打火機、酒│ │ │ │ │ │ │之貨物予以侵占入己,貨物價│ │ │ │ │ │ │值為97,685元 │ │ ├──┴──────┴──────┴─────┴─────────────┼─────────┤ │總金額:1,089,781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