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0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依通 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電影片「葉問」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向著作人無線動力實業有限公司取得臺灣地區之公開播送權、重製權、出租權、發行權等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華映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復明知將視聽著作檔案置於網路空間上供人下載,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人,得藉以非法下載上開著作,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仍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著作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於民國98年2、3月間,在宜蘭市頭城鎮蘭陽技術學院宿舍內,透過網際網路下載重製葉問之電影檔案,儲存在渠向gogobox.com. tw網站申設之「quwe0426」帳號網路空間內,復在「eyny伊莉討論區、使用者ID: quwe00000000」建立超連結至上開網站空間,使不特定人得以點選超連結進入甲○○向GOGO BOX所申請之前揭網路空間,下載並重製「葉問」之電影片檔案,以此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嗣華映公司人員發覺報警究辦,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 自重製,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華映公司告訴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 自重製罪,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於99年4月19日向本 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公訴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2 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