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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4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政凱

上列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99年10月18日所為之

99年度聲字第104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誤載「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編號1與編號3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附表所示編號2與編號4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施添寶

附表:受刑人張政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註: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簡稱基隆地院。

②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基隆地檢。

③臺灣高等法院,下簡稱臺灣高院。】┌────────┬────────┬────────┬────────┬────────┐│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96.11.2日上午11 │97.12.09 │97.02.21 │97.12.10~97.12.1││ │時許 │ │ │1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830號 │偵字第3112號 │偵字第1540號 │緝字第60號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最 後├────┼────────┼────────┼────────┼────────┤│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125│98年度訴緝字第47│98年度訴緝字第46│99年度基簡字第 ││ │ │號 │號 │號 │74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96.12.31 │ 98.12.31 │ 98.12.31 │ 99.08.26 │├───┼────┼────────┼────────┼────────┼────────┤│ │法 院│ 臺灣高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確 定├────┼────────┼────────┼────────┼────────┤│ │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訴緝字第 │98年度訴緝字第46│99年度基簡字第 ││ │ │1011號 │47號 │號 │747號 ││判 決├────┼────────┼────────┼────────┼────────┤│ │判 決│ 97.04.21 │ 99.02.06 │ 99.02.06 │ 99.10.01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是 ││之案件 │ │ │ │ │├────────┼────────┼────────┼────────┼────────┤│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備 註│字第1201號 │字第556號 │字第920號 │字第2610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彭筠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4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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