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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3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3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秉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999號、99年度執字第306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何秉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何秉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號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盧鏡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何秉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未經許可製造刀械)│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3月間某日至  │     99.04.02       │     99.06.17       │
│                │   99.04.02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2651號              │第764號             │第1089號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1026號│ 99年度訴字第393號  │99年度訴字第62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7.26       │     99.07.28       │     99.09.14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1026號│ 99年度訴字第393號  │99年度訴字第624號   │
│      ├────┼──────────┼──────────┼──────────┤
│判  決│判    決│                    │                    │                    │
│      │確定日期│     99.08.30       │     99.08.30       │     99.10.18       │
│      │年.月.日│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2378號(100年度執更 │2629號(100年度執更 │3066號              │
│                │字第2號)           │字第2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3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