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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0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42 號、99年度執字第1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24 號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惟查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扣押物品編號15,毛重3.35公克,包裝塑膠罐重2.75公克,驗餘淨重0.45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毛重0.8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之規定,雖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特別規定,惟該法條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有罪判決書於事實欄已經認定為被告有罪事實之毒品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34、73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押物品編號15,毛重3.35公克,包裝塑膠罐重2.75公克,驗餘淨重0.45公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下同)98年2 月25日刑鑑字第0980017596號鑑定書1 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證字第368 號扣押物品清單1 紙(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24 號卷第130 、157 頁)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6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亦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42 號卷第2 至11頁),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押物品編號15,毛重3.35公克,包裝塑膠罐重2.75公克,驗餘淨重0.45公克)雖屬毒品,然係被告為供自行施用所分裝,而於基隆市中正區北寧271 號B 室之住處為警查獲,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綦詳,並據被告於審判中供述在卷(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24號卷第46頁、本院98年度訴字第627 號卷第44頁),而非屬上開判決所認定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佳蕙」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而由被告甲○○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明明」之成年男子所購買,並於98年2 月24日下午,前往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25號12樓外面陽台處,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於該處所交付之黃色格子紙袋1 紙中所裝之14包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毛重516.97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27.30 公克,取0.34公克鑑定用罄,純度約65%,驗餘淨重計489.33公克)。依據前開說明,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押物品編號15,毛重3.35公克,包裝塑膠罐重2.75公克,驗餘淨重0.45公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稱「查獲之毒品」尚屬有間,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宣告單獨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0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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