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後應增列「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後應增列「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爰予以更正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