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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後應增列「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後應增列「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爰予以更正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0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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