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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9年度執聲字第3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6號審理,並於民國99年2 月26日判決,於99年3 月29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5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 盜 │ 脫 逃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7 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1月8 日 │ 98年11月15日 │ 98年11月14日 │├───────┼──────────────┼──────────────┼──────────────┤│偵 查(自 訴)│基隆地檢98年度速偵字第433 號│ 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478號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068號││機關年度案號 │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8年度基簡字第1484號 │ 99年度基簡字第21號 │ 99年度訴字第19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8年11月30日 │ 99年1 月8 日 │ 99年1 月22日 ││ │ │ │(聲請書誤載為98年1 月8 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8年度基簡字第1484號 │ 99年度基簡字第21號 │ 99年度訴字第19號 ││決├─────┼──────────────┼──────────────┼──────────────┤│ │確 定日 期│ 99年2 月1 日 │ 99年2 月22日 │ 99年2 月22日 │├─┴─────┼──────────────┼──────────────┼──────────────┤│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87 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509 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569 號 ││ 附 註 │ (編號1至5數罪併罰)。 │ (編號1至5數罪併罰)。 │ (編號1至5數罪併罰)。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犯 罪 日 期│ 98年11月1 日 │ 98年12月2 日 │ │├───────┼──────────────┼──────────────┼──────────────┤│偵 查(自 訴)│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40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40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52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52號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後├─────┼──────────────┼──────────────┼──────────────┤│事│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86號 │ 99年度訴字第86號 │ ││實├─────┼──────────────┼──────────────┼──────────────┤│審│判 決日 期│ 99年2 月26日 │ 99年2 月26日 │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判│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86號 │ 99年度訴字第86號 │ ││決├─────┼──────────────┼──────────────┼──────────────┤│ │確 定日 期│ 99年3 月29日 │ 99年3 月29日 │ │├─┴─────┼──────────────┼──────────────┼──────────────┤│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802 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802 號 │ ││ 附 註 │ (編號1至5數罪併罰)。 │ (編號1至5數罪併罰)。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妍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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