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 備註欄:「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428號」應更正為「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2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 備註欄誤載為「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428 號」,實應為「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28號」,應予更正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