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2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5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4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4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99年2 月1 日上午11時25分為警 │ 99年2 月6 日 ││ │ 採尿往前回溯5 日內 │ │├───────┼───────────────┼───────────────┤│偵 查(自 訴)│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403 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70號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基簡字第427 號 │ 99年度基簡字第383 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9年4 月9 日 │ 99年3 月29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基簡字第427 號 │ 99年度基簡字第383 號 ││決├─────┼───────────────┼───────────────┤│ │確 定日 期│ 99年5 月17日 │ 99年4 月26日 │├─┴─────┼───────────────┼───────────────┤│ 附 註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40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02號 ││ │ (編號1至4數罪併罰)。 │ (編號1至4數罪併罰)。 │└───────┴───────────────┴───────────────┘┌───────┬───────────────┬───────────────┐│編 號│ 3 │ 4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99年2 月6 日至同年月7 日 │ 99年3 月8 日凌晨1 時5 分許為││ │ │ 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 │├───────┼───────────────┼───────────────┤│偵 查(自 訴)│ 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67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579 號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基簡字第534 號 │ 99年度基簡字第661 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9年4 月15日 │ 99年5 月5 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基簡字第534 號 │ 99年度基簡字第661 號 ││決├─────┼───────────────┼───────────────┤│ │確 定日 期│ 99年5 月17日 │ 99年6 月7 日 │├─┴─────┼───────────────┼───────────────┤│ 附 註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64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667號 ││ │ (編號1至4數罪併罰)。 │ (編號1至4數罪併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