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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鄭景文施添寶黃永定

  • 被告
    李太郎張金火張水源邱國祥林昭傑林銘輝陳萬益羅坤瑋王徵文周明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太郎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張金火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峰律師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張水源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林火炎律師 被   告 邱國祥 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林昭傑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林銘輝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峰律師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陳萬益 f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羅坤瑋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被   告 王徵文 指定辯護人 李韶生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被   告 周明德 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律師 范晉魁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00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移送本院審理,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99年度蒞字第424 、472 號、100 年度蒞字第6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太郎共同犯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又共同犯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貳年。 張金火共同犯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張水源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壹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邱國祥共同犯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林銘輝共同犯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王徵文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免刑。 周明德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免刑。 林昭傑、陳萬益、羅坤瑋均無罪。 事 實 一、張水源係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原為海洋發展局,97年1 月1 日改制為產業發展處,下稱產業發展處)處長,其擔任海洋發展局局長之業務職掌包含漁業行政課(科)、農林行政課、漁農工程課、海洋事務課等業務,若民眾向基隆市政府申請核發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許可,產業發展處主要負責水土保持之審查工作。民間欲向基隆市政府申請核發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許可,必須先向基隆市都市發展處(原為建設局,現改制為都市發展處)申請許可,之後有關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須向產業發展處提出申請。土資場之規劃設置、審查核准、啟用經營,其主管機關為都市發展處。依照「基隆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30條第3 項規定:「土資場申請計畫書圖涉及專業技術時應由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申請設置土資場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水土保持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令辦理,並應檢附各該機關核可文件,始得核發設置許可。」,申請案如涉及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及執行等項業務,係屬產業發展處(原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科之業務職掌,並由建管課會簽會產業發展處(原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科負責審核該申請案之水土保持計畫書。水土保持計畫經核定後,由產業發展處(原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科依核定內容辦理實施。王徵文及周明德分別為「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科長及技正,其兩人與張水源均為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公務員。李太郎係宏邦機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基隆市○○區○○路41號9 樓,下稱宏邦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官文騫,李太郎於97年2 月間起擔任宏邦公司登記負責人),王錫堃(以妹婿官文騫名義投資,業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未著已發佈通緝)、林銘輝、邱國祥(以配偶許麗雪名義投資)均為宏邦公司之股東。 二、緣宏邦公司於95年間向基隆市政府申請,於公告山坡地範圍內之基隆市信義區○○○段1 地號等183 筆土地,設立「基隆市信義區○○○段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下稱月眉土資場),經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原建設局)審核後,於95年8 月29日以基府都建壹字第0950095702號函宏邦公司:「為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坐落本市信義區○○○段1 地號等183 筆土地(詳如土地清冊)依『基隆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設置『基隆市信義區○○○段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案,業經本府審定通過,准予核發設置許可。‧‧‧五、有關施工查核管理,依據94年12月23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40146209號函送會議紀錄決議三,該土資場後續管理方式,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負責填埋土方量總量之申報管制,而涉及水土保持設施之查核及施工管理,則依水土保持法規定,由本府水保單位海洋發展局依上開規定辦理,請貴公司確實依據本案複審計畫書、環境影響說明書及水土保持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並請本府各審查單位配合管控。」。宏邦公司乃依水土保持法之規定,擬定水土保持計畫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提出開發上開山坡地,於95年10月2 日獲基隆市政府委外審查通過,而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基隆市政府於95年10月2 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950112841號函宏邦公司,檢送「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1 期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乙份,該函文並載明:「‧‧‧。一、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辦理並復貴公司95年9 月21日申請書。‧‧‧三、請確實遵照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施工,施工中應落實臨時安全防災措施,若發現實地現況與設計不符時,須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先行停工並辦理水土保持變更計畫送府審核,俟審查完竣,方得繼續施工。」,宏邦公司並於95年11月1 日正式開工。嗣宏邦公司公司欲承購部分營運廢磚料塊石粗粒料做為填築施工便道之路基面層而向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聲請,經基隆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漁業工程課)於96年1 月8 日以基府都建壹字第0950154172號函覆宏邦公司載明:「‧‧‧貴公司欲承購部分營運廢磚料塊石粗粒料做為填築施工便道之路基面層,經查與已核定之水土持計畫不符,如貴公司欲以營運廢磚料做為路基面層,請先取得市環保相關主管單位同意後,再提送經監造技師簽證之變更說明府審查。」等語,宏邦公司再度委由亞柏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柏公司)技師酈寶成向基隆市政府申請,產業發展處(原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科(課)科長王徵文及技正周明德依照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計畫所載「施工道路縱斷面圖7-2-2 ,分4 層填築(由上而下依序為『15公分厚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鋪面層』、『透層』、『45公分厚廢磚碎石級配基層』及『路床滾壓及夯實』),其構築方式,係配合原地形進行局部挖填,挖方邊坡為1 比1 ,填方邊坡為1 比2 。」等語,係以「45公分厚廢磚碎石級配基層」,遂經基隆市政府於96年1 月24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06499號函覆宏邦公司載明:「‧‧‧二、貴公司擬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為填築施工便道路基使用,路體部分仍依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作,因未涉及原核定計畫變更事項,本府同意備查,惟外購相關證明文件,請於材料進場前先行函送本府海洋發展局存參。」。 三、詎宏邦公司經基隆市政府以上開市府96年1 月24日函文同意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為填築施工便道路基使用,竟未依照上開函文之意旨以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填築施工便道之路基使用,違法收受營建混合物(指土石方資源與營建廢棄物在尚未分離處理前之物狀。營建混合物經分類後,屬土石方資源性質者得於土資場內作最終填埋處理,屬營建廢棄物性質者應依環保相關法規作後續之處理)。嗣於96年3 月間,基隆市環境保護局發現宏邦公司檢附志龍企業有限公司提供收容單據做為該公司外購塊石粒料及廢磚頭做為填築施工作業便道之證明,以志龍公司不具有合法清除機構資格,並非合法之物料來源機構為由,環保局遂於96年3 月15日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4077號函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主旨:為鈞府同意備查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所提『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之填築施工便道所需營建廢磚塊或塊石粗粒料(採用營建混合分類再利用)外購證明文件乙案,有關該再利用物料來源部分,建議查明更正(詳如說明二)。‧‧‧說明:二、按上項函附件一契約書載明旨揭再利用物料來源為志龍企業有限公司分類處理場所產生營建混合物再利用部分,查志龍企業有限公司僅屬合法清除機構,非處理機構,亦未取得清除機構附設貯存分類場許可,顯與法不合,故建議說明更正;至於附件二物料來源為國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因該公司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本局礙無相關資料提供。三、該計畫目前施工中,請即要求停工,俟查明更正後,再行施工。」。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遂經基隆市政府於96年3 月20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69600號函宏邦公司:「主旨:貴公司辦理『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案,有關第一期工程之填築施工便道所需營建廢磚塊或塊石粗粒料外購證明文件不符乙事,請速依說明三辦理。‧‧‧說明:一、依本市環境保護局96年3 月15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4077號函(副本諒達)辦理。二、經查貴公司所提供營建混合物外購來源志龍企業有限公司,非屬合法之物料來源機構;另國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力隆砂石實業有限公司,因其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本府已另案函詢查證。三、本府已於96年3 月16日先行傳真通知(如附件),請貴公司立即停工,待貴公司所提外購來源符合規定時,本府方准予復工。」。又環保局人員至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進行稽查另發現所回填物料中滲雜營建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並於96年3 月26日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5176號函宏邦公司,副本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因此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遂經基隆市政府於96年3 月29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70802號函宏邦公司記載:「主旨:貴公司辦理『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施工便道填築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本市環境保護局96年3 月26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5176號函辦理。二、請將本案所使用塊石粒料及廢磚塊之土石流向、購買證明及進場管理資料函送本市環境保護局,並副知本府備查。」,而再次要求宏邦公司將使用塊石粒料及廢磚頭之土方流向、購買證明及進場管理資料函送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 四、而張水源明知山坡地之開發,係屬產業發展處主管之業務,對於宏邦公司申請設立之月眉土資場,依水土保持法擬定水土保持計畫後續之執行,有監督及依法為行政處分之職責。李太郎、王錫堃、林銘輝及邱國祥為掩飾宏邦公司假借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為填築施工便道路基使用,而實際行違法收受營建廢棄物之犯行,並讓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第1 期水土保持工程能夠順利完工,通過完工檢查,取得第一期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請辦理第二期水土保持工程,以使宏邦公司順利取得啟用執照,基於對於公務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而於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進行水土保持工程期間,邀約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張水源至酒家、酒店參加飲宴,並於宴畢張水源帶小姐出場時,交付張水源現金以為運用(消費日期、消費地點、參與人員、消費金額、張水源收受賄賂,詳如附表一:被告張水源參加宏邦公司李太郎邀宴酒家、酒店飲宴不正利益日期排序表,下稱【不正利益排序表】所示)。張水源見宏邦公司為求月眉土資場上述各項水土保持計畫如期進行始符公司利益,發現有機可趁,基於違背職務而向宏邦公司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接續為下列行為: ㈠張水源知悉上述環保局發現宏邦公司檢附志龍公司提供收容單據做為該公司外購塊石粒料及廢磚頭做為填築施工作業便道之證明,以志龍公司不具有合法清除機構資格,並非合法之物料來源機構為由,96年3 月15日函請產業發展處要求停工,及產業發展處於96年3 月16日為文發函要求宏邦公司立即停工及必須提出合法外購來源證明後,才准復工,以及環保局人員於96年3 月26日至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進行稽查發現所回填物料中滲雜營建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因此產業發展處再次要求將使用塊石粒料及廢磚頭之土方流向、購買證明及進場管理資料函送基隆市政府之情事,竟基於個人不法利益,竟利用簽辦公文知悉前述情事之機會,事先告知林銘輝前遭稽查乙事,並將公文傳真給邱國祥,事後並主動邀約於96年3 月30日與宏邦公司股東林銘輝、邱國祥及李太郎、王錫堃等人,於當晚先至臨沂街「保傳」餐廳接受免費招待,後再至台北市「百花紅大酒店」接受林銘輝等人免費招待飲酒,當晚花費新台幣(下同)70000 元(按即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所示)。嗣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遂經基隆市政府以96年4 月14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30547號函宏邦公司:「主旨:貴公司提送營建混合物委請清除處理合約書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96年4 月11日宏邦96字第96041101號函。二、本市環境保護局96年3 月15日基環廢壹字第0000000000號函(副本諒達),貴公司營建混合物外購來源志龍企業有限公司係非屬合法之物料來源機構,故前所提之契約書既屬無效,請將自該公司購入48立方公尺營建廢棄物運離本工區妥善處理,並將處理過程之相關資料函送本市環境保護局,另副知本府海洋發展局。」,故宏邦公司遂依前開函文將48立方公尺營建廢棄物運離月眉土資場。 ㈡另產業發展處承辦人周明德於96年4 月3 日簽辦宏邦公司96年3 月17日申請工期展延案,考量宏邦公司違法收容營建廢棄物乙事已遭停工在案,尚未處理完畢,不宜同意其申請展延案,遂在函稿說明二簽擬「本府暫不予核定」,經課長王徵文、技正石浩及副局長楊松年無異議核章後呈張水源核示,惟張水源明知宏邦公司違法收受營建廢棄物乙案尚未處理完畢,因接受宏邦股東林銘輝、邱國祥及李太郎等人免費至酒家招待之故,逕自將前述字句刪除,產業發展處經基隆市政府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3 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71234號函宏邦公司記載:「主旨:貴公司辦理『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工期展延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96年3 月17日96邦字第96031701號函。二、旨揭水土保持計畫於95年11月1 日開工,今貴公司因施作期間天候不佳,申請展延工期6 個月,《本府暫予不予核定【由張水源予以刪除】》,請查明開工至今因天候不佳無法施工之日數,除天候因素影響施工外,是否有其他原因,請一併敘明,並將相關資料(如天候資料等)重新提送本府申請,以利本府核定展延期限。」,致宏邦公司宏邦公司得以於96年5 月1 日順利復工,並順利將工期展延至96年9 月1 日。㈢繼之分別於96年5 月23日、5 月24日、6 月29日、8 月16日、8 月24日、9 月19日、10月13日、12月8 日、12月14日等日,藉「遭檢舉收容廢磚頭及土方」、「申請施工便道」、「裁罰停工」、「申請工期展延」、「事先通知會勘」、「遭檢舉超收土石方」、「實施完工檢查」、「核發完工證明」等名義,與宏邦公司股東李太郎、王錫堃、林銘輝、邱國祥等人,多次至台北市「添財」日本料理店等餐廳,接受免費招待宴飲及至台北市「杏花閤大酒家」、「百花紅大酒家」、「黑美人大酒家」等酒家,接受免費招待飲酒及帶小姐出場及於96年8 月24日、96年11月16日(按即【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7、所示)收受李太郎、林銘輝等交付1 萬、4 萬元之賄款。張水源與宏邦公司李太郎、林銘輝、邱國祥等前述參加酒家、酒店飲宴之消費日期、消費地點、參加人員、參加飲宴之目的均詳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3至9、至】所示。 ㈣周明德於96年8 月24日因宏邦公司遭人檢舉有超收(營建廢棄物)及收受收容費用之情事,與宏邦公司依照前述市府96年1 月24日函所示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收容數量不符,違反水土保持法核定計畫之行為,故經基隆市政府以基隆市政府96年8 月27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60131192號函宏邦公司:「主旨:為確認『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外購營建剩餘資源數量乙案,請貴公司自96年8 月《25日》【由張水源修改為28日】起停止運送營建剩餘資源,請查照。說明:一、請將旨揭水土保持工程已進場之營建剩餘資源所有證明單據及數量(外購來源公司、核定數量、進場月份、進場數量),於96年8 月《27日【由張水源修改為30日】》前函送本府海洋發展局核查,並請本市環境保護局及轄區員警自96年8 月《25日【由張水源修改為28日】》起加強查緝。《二、有關旨揭計畫,其他水土保持施工,請儘速辦理完成【由張水源增列】。》」等語,要求宏邦公司「停止運送營建剩餘資源」,並要求宏邦公司提供已進場之證明單據及數量,經科長王徵文、技正石浩及副局長楊松年無異議核章後呈張水源核示,然張水源於上開函文說明二補註「有關旨揭計畫,其他水土保持施工,請儘速辦理完成」,使宏邦公司得以持續進行水土保持工程。因上述情事,張水源於96年8 月24日與宏邦公司股東林銘輝、李太郎、王錫堃等人,於晚間先至台北市○○街「添財日本料理店」接受免費招待,後至「百花紅大酒店」接受林銘輝等人免費招待飲酒及支付酒店小姐出場費10000 元,張水源並收受李太郎等交付之10000 元賄款(按即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7所示),做為協助處理之代價。周明德進而為清查宏邦公司實際收容廢棄土石方數量,於96年9 月6 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99932號函宏邦公司:「主旨:為確認貴公司辦理之『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外購營建剩餘資源數量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96年8 月29日宏邦九六字第960829003 號函。二、有關旨揭水土保持工程已進場之營建剩餘資源數量及相關證明單據,請於96年9 月10日前函送本府海洋發展局核備,逾期未函報本府將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要求停工。三、本府預定於96年9 月21日進行現地測量,本府已遴選三家合格測量公司供貴公司選擇,其測量費用將由貴公司支應,如有異議,請於96年9 月10日前提出。」,要求宏邦公司於96年9 月10日前函送已進場之營建剩餘資源數量及相關證明單據,逾期將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要求停工,並預定於96年9 月21日進行現地測量,科長王徵文更多次要求邱國祥、王錫堃等人必須將超收之廢棄土石方運離場區,詎張水源明知宏邦公司有嚴重超收廢棄土石方之情事,竟事先通知林銘輝前述函文簽辦內容,並表示王錫堃曾向其表示收容土石方數量不少,一旦測量的話,恐怕會超過核准數量,提醒林銘輝要事先處理。嗣基隆市政府依宏邦公司之指定委託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現地測量,測量方法係採用原核定水保計畫地形測量控制點進行測量作業,測量結果總填方為77898 立方公尺,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數量33576 立方公尺,計超收44322 立方米,與宏邦公司申報外購數量明顯不符,詎張水源明知宏邦公司有超收44322 立方公尺廢棄土石方之違規情事,應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並限期改正,竟分別於96年9 月19日、96年10月13日、96年11月2 日、96年11月16日 (按即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8至所示)與 李太郎、林銘輝、邱國祥、王錫堃等人於晚間先至台北市○○街「添財日本料理店」等店接受免費招待,後至「百花紅大酒店」、「杏花閣大酒家」、「黑美人大酒家」等接受免費招待飲酒及支付酒店小姐出場費用,另張水源並於96年11月16日收受林銘輝交付之40000 元賄款(按即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所示)。宏邦公司針對昌榮公司測量之結果,於96年10月25日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函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檢送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測量成果報告函送海洋發展局,上開函中並說明該差額44,322立方公尺係於84年至88年營運期間場區內已屯積部份廢磚料及石塊粗粒料,又於施作JS1 及JS2 沉澱池將開挖之土石料填築至施工便道使用,請准備查。周明德及王徵文認定前述超收廢棄土石方之行為,已違反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內容,遂簽辦函稿,擬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處以罰鍰30萬元並要求宏邦公司將超收廢棄土石方運離場區,函請基隆市環保局及基隆市政府市發展局建設科查處,該函稿逐級陳核至張水源處,惟於送張水源核批時,張水源認此舉將造成宏邦公司重大損失,竟違背職務在其辦公室內指示王徵文及周明德將簽稿中有關限期改正回復原狀之部分刪除,改以簽會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更改函稿內容,維持30萬元罰鍰部分之處分,將要求宏邦公司超收廢棄土石方運離場區部分內容刪除,變更為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由原核准收容量扣除,全案退回周明德重簽。周明德、王徵文遂依照張水源指示,由周明德於96年11月2 日重簽簽呈:「主旨:有關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基隆市信義區大水窟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與核定數量不符乙案,簽請鑒核。說明:一、依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函辦理。二、旨揭水土保持計畫本府原核定營建剩餘資源數量為33,576立方公尺,惟今現場測量數量為77,898立方公尺,較原核准數量多44,322立方公尺。三、有關營建剩餘數量未依核准數量施作部分,擬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處予罰鍰新台幣三十萬元正。四、本案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之土方總量係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管控,有關違規超收營建剩餘資源數量部分,請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權責處置。五、有關營建剩餘數量未依核准數量施作部分,擬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處予罰緩新台幣三十萬元正,另關於超收營建剩餘資源數量之後續處理,擬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處置。當否?陳請核示。」等語,張水源於同日(即96年11月2 日)審核該簽呈,竟於96年11月2 日下午17時45分18秒電話聯繫告知邱國祥,晚上並在黑美人大酒家接受宏邦公司李太郎等之招待(按即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0)。而免除宏邦公司將上開超量44,322立方公尺且未依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施工擅自回填於山坡地之廢磚瓦載運離場。周明德、王徵文在張水源指示下,乃重行依張水源指示將原簽稿中應按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命限期改正回復原狀部分刪除,共同包庇宏邦公司上開未依水土保持計畫施工之違規行為,圖利宏邦公司獲得免除支出將超量及擅自傾倒於山坡地計約44322 立方公尺之廢磚頭等移除費用之不正利益,使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得以持續進行開發,王徵文、周明德圖利宏邦公司之金額約為壹仟柒佰貳拾肆萬壹仟貳佰伍拾捌元(計算式:44322 立方公尺× 389 元【每立方公尺處理費用約為389 元】=17,241,258元)。其後,周明德於96年11月27日復簽辦函稿:「‧‧‧惟該公司於申請施工便道所需營建剩餘資源時並未告知工區內已存有部分營建廢磚料,倘現場已存有部分營建廢磚料,為何未先使用既有營建廢磚料,不足部分再向本府申請補足,且該公司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佐證,故此說詞本府不予採納,並於96年11月22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處予新台幣30萬元罰鍰。」,認定宏邦公司說明該差額44,322立方公尺係於84年至88年營運期間場區內已屯積部份廢磚料及石塊粗粒料之抗辯不足採信,該函稿陳核至張水源處,張水源再將該函稿刪改為「於申請施工便道所需營建剩餘資源時並未告知工區內已存有部分營建廢磚料,且該存有部分之營建廢磚料,是否可供作為施工之材料,因該公司未作陳述說明,本府業以96年11月22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處予新台幣30萬元罰鍰。」,因而使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程得以於96年11月30日通過完工檢查,並於96年12月18日取得第一期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進而於96年11月30日通過完工檢查,於96年12月18日順利取得第一期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完成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期間,張水源更利用此機會,對於違背職務之作為,於96年11月2 日、11月16日、11月30日 (按即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至、所示), 經由邱國祥等人邀約李太郎、王錫堃、林銘輝等人,前往台北市「添財」日本料理店等餐廳接受免費招待宴飲,飲宴後再分別至台北市「杏花閤大酒家」、「百花紅大酒家」、「黑美人大酒家」等酒家接受免費招待飲酒及帶小姐出場,並於96年11月16日收受李太郎、林銘輝等人交付4 萬元之賄款(按即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所示)。 ㈤宏邦公司嗣於97年1 月間向基隆市政府申請第一期啟用執照後,並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向產業發展處申請辦理第二期水土保持工程,張水源復明知月眉土資場於辦理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因侵占國有土地遭人向基隆市政府及地檢署檢舉,且因侵占到鄰近靈泉禪寺之私有土地,遭該寺提出檢舉,不僅未依水土保持法相關法令處理,竟再藉簽辦前述月眉土資場相關公文之機會,對於違背職務之作為,以「未檢附繼承系統表」、「侵占國有地及靈泉禪寺土地」、「鑑界會勘」、「申請啟用」等名義,再透過邱國祥分別於97年3 月8 日、4 月11日、4 月12日、5 月9 日、6 月3 日、7 月4 日、8 月6 日(按即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至、至所示),邀約李太郎等人至「百花紅大酒家」、「杏花閣大酒家」、「相見歡」、「夢之谷」等酒家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接受免費招待,並於97年5 月9 日(按即【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所示)收受李太郎交付賄款1 萬元。李太郎於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3至、至、至、及所示時間招待張水源酒家、酒店飲宴及帶小姐出場的費用,共由李太郎支付123 萬2745元(不包括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7、、分別交付賄款1 萬元、4 萬元、1 萬元,合計6 萬元),而包庇月眉土資場上開不法,致宏邦公司得以於97年6 月16日獲准有條件通過,取得基隆市政府核發之啟用執照。 五、李太郎另係龍毅砂石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縣大甲鎮○○里○○路104 號,下稱龍毅砂石場)之實際負責人,張金火為現場經理,因龍毅砂石場在臺中縣大甲鎮○里○段395 、396 、402 、414 、418 、419 、420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2 、433 地號等17筆土地,違反「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相關規定,從事砂石碎解、洗選之行為,嗣於97年7 月間因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原新生地開發局、市鄉規劃局,於97年8 月22日合併改制,以下簡稱城鄉發展分署)於大甲溪沿岸實施經管國有土地清查勤務,城鄉發展分署指派中區規劃隊之技工鍾世修(已經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89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負責清查業務,因鍾世修於97年7 月間某日前往龍毅砂石場時,因向張金火索賄15萬元,並表示將於執行土地清查時,協助在會勘記錄上記載「沒有占用、沒有違規使用」等不實內容,作為龍毅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持續使用該土地之代價,張金火遂將上情轉知李太郎知悉,李太郎為使砂石場正常經營,乃同意交付賄款,並指示不知情之胞妹李淑華(另為不起訴處分)將上開匯款匯至張金火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帳戶,由張金火於97年7 月7 日後數日在烏日交流道旁交付鍾世修收受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作為行賄。迨97年9 月間某日,因鍾世修再向張金火表示尚須20萬元打點各課室,方便將來清查紀錄之製作,張金火旋再將該情轉知李太郎,2 人為使龍毅砂石場繼續經營,免因清查時遭認定違規使用而遭勒令停工,遂再由李太郎指示不知情之李淑華匯款20萬元至張金火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帳戶後,由張金火於97年9 月8 日,在同一地點交付該款項予鍾世修收受,而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作為行賄鍾世修。 六、查獲經過: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於95年間偵辦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理華龍海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作清除石門水庫沉澱池淤泥,從95年間針對相關涉嫌人實施通訊監察,發現本案李太郎之幸太企業有限公司涉嫌以行賄官員方式做為包庇幸太企業有限公司大溪廠違法營運的情事,從95年4 月4 日開始至97年10月16日對相關涉嫌人依法實施通訊監察,以上開案件為中心發展出基隆市政府產業發產處處長張水源不法案,桃園縣政府環保局人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中新派出所案、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人員、幸太企業有限公司與大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案,嗣於97年11月12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胡樹德指揮下,動員法務部調查局人力約180 餘人,同步執行搜索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大溪鎮公所、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中區辦公室等計40處,包括上開所有案件,是同步執行搜索,且同步傳喚上開案件相關犯罪嫌疑人,搜索當日共傳喚30位,傳喚本案李太郎、張水源、邱國祥、林銘輝、陳萬益、張金火、周明德、王徵文,林昭傑、羅坤瑋等製作筆錄。而周明德、王徵文在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主動供述,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超收44322 立方公尺土石方,周明德、王徵文擬簽辦月眉土資場處以罰鍰並限期改正,要宏邦公司將超收之土石方運離月眉土資場,處長張水源竟指示周明德、王徵文重擬簽呈,僅處以罰鍰,而將限期改正刪除,改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市發展處等情,因而查獲張水源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賄賂之情事。 七、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移送本院。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包括無罪部分): 一、被告李太郎偵查中調查站、檢察官偵訊之供(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 條第1 項固規定訊問被告不得以疲勞訊問之方法為之,被告之自白出於疲勞訊問等不正之方法者,不得為證據,然該等規定旨在使被告享有關於是否陳述與如何陳述之意思決定自由,維護自白供述之任意性,俾實現憲法上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人權之要求,是其所指之疲勞訊問,應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已處在自由意志受到壓抑、影響之疲勞狀態,但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卻仍對其進行訊問之情形。是有無疲勞訊問之情形,應依具體個案被告於受訊問過程中,是否獲有足以維繫應訊體力及精神之日常生活所需與休息等影響其自由意志之因素加以判斷,要與訊問時間之久暫,並無必然之關聯性;又非任意性之自白,除其自白必須是以不正方法取得外,尤須該自白與不正方法間具有因果關係,始有排除法則之適用,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者,得為證據」即明。而因果關係之判斷,除應依個案具體情節,詳細考察訊問一方實施不正方法之態樣、手段、參與實施之人數等及受訊問一方之年齡、地位、品行、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等情狀外,更應深究不正方法與自白間之相關聯因素,如實施不正方法對受訊問人強制之程度、與自白在時間上是否接近、地點及實施之人是否相同、受訊問人自白時之態度是否自然、陳述是否流暢及其他相關情況,為綜合研判,始臻符合事實。長時間之接續詢問,使被告陷入疲憊不堪或精神不佳狀況下之疲勞訊問,藉此詢問方式所取得之證據,是否違反任意性而無證據能力,即應依上開說明予以審酌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18號、98年度台上字第4627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李太郎辯稱,在97年11月12日上午8 點多有很多調查員就到我大溪幸太公司,我是當天上午10點我有調1 千萬入我的帳戶要軋票,不是在詢問的時候我接到會計的電話要調錢,因為當時會計也在桃園地檢署第二辦公室接受詢問,調查官有跟我說我的案情很大很複雜,大概要分成9 個區塊,要我分析好,要自白,否則一定會被收押,我不記得是哪一個調查官,這是在詢問中間跟我講的,所以我就同意調查官去跟檢察官報告適用證人保護法,我在詢問的過程中,我當時虛歲69歲,當然有體力的不支,所以一心只想快點回去,所以願意一口氣問完,其實是很疲累,係調查官以涉犯案件會被羈押為脅迫,有誘導訊問之情形,且為疲勞訊問及違反禁止夜間訊問之規定,否認當日筆錄之真實性,並請求勘驗當日借提訊問之調查站之全程錄影帶,以查其自白是否出於任意及其真實性。 ㈡經查: 1被告李太郎係30年7 月3 日出生,於53年退伍後,於57年間進入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內擔任監工及測量,並於64年離職,離職後即從事砂石及混凝土事業,於79年間接手桃園縣大溪鎮幸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幸太公司)經營迄今,並於92年1 月至97年11月期間曾擔任苗栗縣欣泰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良友砂石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並於今年1 月間擔任基隆市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並有投資前述幸太公司、龍毅砂石有限公司(下稱龍毅砂石公司),迄97年11月12日被法務部新竹縣調查局約談之時日,年紀約67歲,有上開筆錄及年籍資料在卷可參(見97年度偵字第25797 號卷第3 頁背面)據此,足見被告李太郎於上開被約談之日任職多間公司之負責人,而被告李太郎之經歷及社會歷練亦極為豐富,並非一般人可比擬。至本件係臺灣桃園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胡樹德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於97年11月12日日同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至被告李太郎位於桃園縣大溪鎮幸太公司及其住處等40處行搜索,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胡樹德於97年11月12日下午4 時18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二辦公室對被告李太郎為人別訊問,至同日下午4 時22分結束,後發交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二辦公室詢問被告李太郎,時間從97年11月12日17時01分許開始詢問,迄至97年11月14日1 時4 分許製作完成,然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胡樹德於97年11月14日凌晨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偵訊被告李太郎至97年11月14日凌晨4 時29分許結束,業經證人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胡樹德及書記官黃怡仁到庭證述明確,並有被告李太郎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㈣第94至111 頁、97年度偵字第25797 號卷第3 至35、36至44頁)。惟其是否有被告李太郎、其選任辯護人及本案其他被告選任之辯護人所辯、所指疲勞詢問、夜間詢問、被告李太郎之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之情事,自有查明之必要。 2關於被告李太郎在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訊供述之自白,並非出於疲勞訊問: ①證人即承辦本案之新竹縣調查站調查官張志恆於100 年5 月31日審判時具結證稱:「(問:提示25797 偵查卷第3 至35頁李太郎在桃園地檢署第二辦公室97年11月12日之調查筆錄)李太郎之調查筆錄你有無詢問李太郎?)我全程都在場詢問,我是詢問人,製作筆錄的人是李聖祈,就是輸入電腦的調查官。(問:提示李太郎上開調查筆錄,該次詢問李太郎的筆錄為何不是在你們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會在桃園地檢署第二辦公室詢問?)當天執行搜索的地點,有超過40個地點,我們詢問的地點有分3 個地方,是在台中、新竹縣市、桃園,臺中在哪裡詢問我不知道,新竹縣、市的部分,是在我們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桃園部分是在桃園地檢署第二辦公室詢問,因為我們整個調查站偵訊室只有8 間,但當天需要詢問的嫌疑人約有3 、40個人,這個案子是桃園地檢署指揮偵辦,須經過承辦的檢察官做過人別訊問後,才由我們接續詢問,會在桃園地檢署第二辦公室詢問李太郎等相關的嫌疑人,是我們站裡面跟承辦的檢察官協調後決定的。(問:該次調查詢問李太郎是檢察官交辦的?)是,是由胡樹德檢察官交辦的。(問:胡樹德檢察官有准許你們夜間詢問?)在筆錄第二頁我們有馬上詢問被告李太郎是否願意接受夜間詢問,他回答願意,我們是在97年11月12日下午17時15分詢問李太郎的,筆錄上有記載。(問:你們詢問李太郎起迄時間為何?)開始時間在筆錄第1 頁是97年11月12日17時01分,結束時間在筆錄第65頁時間是97年11月14日凌晨1 時4 分。(問:在詢問的時間,有無讓李太郎休息?)他總共休息了6 次,在筆錄上都有記載。第1 次是在筆錄第6 頁記載,有讓李太郎用餐,時間是在97年11月12日18時58分至19時23分,計25分鐘是讓他休息用餐。第2 次是在筆錄第13頁記載,時間是在97年11月12日22時11分至22時24分,計13分鐘,是讓他休息、活動、上廁所。第3 次是在筆錄第17頁記載,時間是在97年11月13日凌晨零時14分至32分,計18分鐘,是讓他起來休息、活動、上廁所。第4 次是在筆錄第21頁記載,時間是在97年11月13日凌晨2 時29分至凌晨4 時34分,共休息2 小時5 分,是讓他睡眠。第5 次是在筆錄第29頁記載,時間是在97年11月13日早上7 時20分至7 時28分,共計8 分鐘,給他休息、上廁所。第6 次是在筆錄第32頁底部起至33頁記載,時間是在97年11月13日早上8 時53分起至11時25分,共休息2 小時32分,是讓他休息、睡眠。第7 次是在筆錄第36頁記載,時間是在97年11月13日下午13時40分起至14時3 分,共休息23分,是讓他休息、用餐。另外要補充是在詢問期間,李太郎跟他的律師陳俊傑律師自由討論他的案情情形,計有1 次,是約在筆錄第36頁之後,時間是從97年11月13日14時26分起至97年11月13日15時45分止,計有1 時19分,我記得很清楚當時律師離開偵訊室後,返回偵訊室有跟我們表示要跟李太郎討論案情,他們討論的地點有在偵訊室內,也有在偵訊室外的走廊。我們都沒有限制他讓他們自由討論。(問:整個詢問的過程,李太郎有無要求說他想要休息不要繼續接受詢問?)在一開始做筆錄時,我們就跟李太郎表示,如有疲憊的時候就可以跟我們講,他想要上廁所、休息、走動都可以,都是我們主動詢問他,情形就如同我剛才回答的情形。其中李太郎有1 、2 次有表示要休息一下,我記得都是讓他睡眠2 個小時,停止製作筆錄,也在筆錄上記載這個時間。(問:整個詢問的過程,李太郎有無要求說他很疲勞不要繼續接受詢問?)我記得很清楚李太郎說他想要一次就詢問完畢,因為李太郎牽涉的案子有很多件,不同案件的被告當時在台中、新竹縣市、桃園等地接受訊問,他希望一次接受詢問完畢。(問:為何這個案子要詢問這麼久的時間?)因為當時被告李太郎涉嫌9 個犯罪事實,每個犯罪事實非常複雜牽涉很多人,加上李太郎願意自白,適用證人保護法規定,加上李太郎願意一次詢問完畢,所以我們就將整個案情詢問完畢。(問:整個詢問的過程,李太郎有無意識不清的情形?他的意識如何?)他的意識非常清楚,可由他的回答問題的邏輯思維,看出他的意識很清楚。(問:依據你的證述,該次詢問李太郎都有全程錄影,可否陳述他整個詢問過程中,有哪些中斷、或是特殊的事情?)例如李太郎的小孩有過來看他,跟他聊天,律師有跟李太郎自由討論案情,李太郎還有接電話說處理支票的事情,我們有同意他接聽電話處理他的一些事情,李太郎至少有接2 、3 次電話,李太郎有撥打電話2 、3 次,其中有一通是李太郎的會計小姐說要軋票很急,李太郎立即打電話給他的朋友調錢軋票。」(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㈢第278 至314 頁)等語。 ②證人即案發當時被告李太郎在新竹縣調查站調查官詢問時被告李太郎之選任辯護人陳俊傑律師於100 年6 月16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在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我全程在場,只有在地檢署製作第一份人別訊問筆錄時,我不在場,檢察官第二次複訊時我在場,第二次複訊時我全程在場。(問: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李太郎時,你有無全程在場?)都有在場,這是我執業期間,陪同被告接受詢問、訊問在場最久的一次。(問:在新竹縣調查站製作筆錄時,你有無中間有一段時間不在場?提示同上卷第19頁,新竹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第33頁,現在時間97年11月13日11時25分,休息結束,繼續詢問;你的律師現於台北開庭,無法趕回,你是否願意在律師未到場情況下,繼續接受詢問)我需要回去再瞭解一下,我記憶前後清楚,97年11月12日當天上午搜索,搜索完畢我就陪同李太郎在桃檢第二辦公室接受詢問,我有沒有中間離開去開庭,我要再回去查。依筆錄上的記載我要回去看,我再傳真給法院。(問:李太郎接受新竹縣調查站詢問的過程,他的精神狀態如何?有無給予李太郎充分的休息?)我觀察到的李太郎年紀已經大了,有血壓的問題,所以詢問到第2 天(即97年11月13日)他是疲累了,但是因為怕被聲押,所以我們還是繼續留下來,我還是陪同李太郎接受詢問,李太郎有趴在桌上休息。調查站人員要求我們繼續詢問,李太郎就會起來,這期間我沒有聽到調查官有詢問李太郎說有沒有睡夠或休息夠的話。在陪同的時間,我有時會走來走去,所以有時候會沒有聽到詢問人員會有對李太郎講那些話。」(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㈣第94至111 頁)等語。 ③證人即承辦本案之新竹縣調查站調查官許慈健於100 年7 月26日審判時具結證稱:「(問:本件你承辦哪些部分,尤其是李太郎涉及哪些案件?如何查獲本案的經過情形?)本案是在95年間偵辦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理華龍海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作清除石門水庫沉澱池淤泥,從95年4 月4 日開始針對相關涉嫌人實施通訊監察,發現本案被告李太郎的幸太企業有限公司涉嫌以行賄官員方式做為包庇幸太企業有限公司大溪廠違法營運的情事,以此為中心發展出包括本案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產處人員不法案,桃園縣政府環保局人員不法案、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中新派出所人員不法案、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人員不法案、幸太企業有限公司與大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案,前述這些都是已經起訴,上述案件都是以李太郎為中心發展出來的,上開案件都是由新竹縣調查站承辦的,我是上開所有案件的承辦人,監聽的部分是由我聽過篩選之後,我再交由同事去轉譯,所有的上開案件的文書都是由我作業的,全部的涉嫌案件有13、14個案件,有一部分還在偵辦中,有些已起訴、有些已經不起訴。我們從95年4 月4 日開始至97年10月16日針對前述案件針對前述嫌疑人實施通訊監察,於97年11月12日在桃園地檢署胡樹德檢察官指揮下,動員本局人力約180 餘人,執行搜索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大溪鎮公所、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中區辦公室等計40處,包括上開所有案件,是同步執行搜索,且同步傳喚上開案件相關犯罪嫌疑人,搜索當日共傳喚30位(不包括後來陸續再傳喚的),本案當日傳喚的有李太郎、張水源、邱國祥、林銘輝、陳萬益、(王錫堃有去搜索,但是人未找到)、張金火、周明德、王徵文,林昭傑、羅坤瑋比較晚,正確時間還是要以筆錄記載為準。製作筆錄的地方有3 處,壹個是在桃園地檢署第二辦公室、壹個是在新竹縣調查站,另一個點是在新竹市調查站。本案月眉土資場有分2 個地點製作筆錄,在新竹縣調查站及桃園地檢署第二辦公室,李太郎就是在桃園地檢署第二辦公室製作筆錄,張水源是在新竹縣調查站製作筆錄,都是由我指揮同仁來製作本案涉嫌人的筆錄,我本身也要掌握上開所有案件的筆錄製作及相關情形,以及跟地檢署胡樹德檢察官報告相關案情,都是由我當窗口來向檢察官報告。(問:本件被告李太郎在搜索當日有無逮捕?)沒有。(問:本案由你們新竹縣調查站製作李太郎調查筆錄,經過如何?為何經過這麼久的時間製作筆錄?)當天上午7 、8 點,我們持桃園地方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到李太郎所屬位於桃園縣大溪鎮幸太企業有限公司大溪廠執行搜索,因為李太郎當時看到我們調查站人員進去幸太企業有限公司大溪廠的宿舍時害怕,李太郎躲到頂樓,當時房間門是反鎖,當天有針對李太郎實施監聽的現譯,依照李太郎最後一通電話的對話內容,李太郎跟通話的對象講說當時他旁邊有很多人,之後就不接電話了,我有跟檢察官報告,李太郎有發現調查站的人員有到現場去,整個房間門都是反鎖,我們研判他發現我們到現場去後就躲起來了,約過了2 個鐘頭,我們在下面一直叫他、敲門但都無人應答,經我們向現場檢察官報告後經其指示,請消防局帶破壞剪過來,由我們破門而入,進去之後我們針對1 、2 樓部分就人員尋找,都沒有發現李太郎,後來有發現往頂樓的門,門鎖也是反鎖,我們研判李太郎應該是躲在頂樓,因此再用破壞剪破壞門鎖後到頂樓,約上午10時,到了頂樓後在頂樓找到李太郎,之後就請李太郎下來陪同我們執行搜索約下午2 、3 時搜索結束,正確搜索開始、結束的時間要看搜索票上面的記載,當時檢察官同時有開立被告的傳票,我們也讓李太郎簽收後,帶回桃園地檢署第二辦公室,經桃園地檢署胡樹德檢察官對李太郎進行人別訊問之後,發交本站在桃園地檢署第二辦公室進行詢問,詢問開始及結束的時間,就如我們本站調查筆錄上所載的時間。李太郎詢問的時間,為何會有這麼長,如我前述,是因為李太郎全部涉及的案件很多,當時在執行搜索、傳喚時,本人無法將所有被告的詢問內容均事先擬好詢問的內容,因此只有將相關的譯文、譯文的錄音檔交由詢問人員張志恆就相關案情的部分自行擬定問題詢問被告,再加上相關的譯文有很多,我們都有逐一提示給李太郎看,因此李太郎詢問的時間,才會比較長,但我要強調,李太郎是檢察官開立傳票傳喚到案,本站詢問的過程,並無權,也沒有限制李太郎的行動自由,也有提醒李太郎隨時有需求,都可以向本站反應,例如:李太郎有主動要求要如廁,本站也有暫停詢問,另外,李太郎的辯護律師陳俊傑律師在本站詢問過程中全程在場,本站也有向辯護律師告知如有任何需要都可以向本站反應,因此在因為本案相關涉及案件眾多,而且李太郎及其辯護律師,對於本站詢問的過程,亦無提出任何意見,且表示願意配合本站將所有的案情釐清,我們才會就李太郎涉及所有的案情一一詢問完畢,再送桃園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複訊。(問:李太郎接受你們新竹縣調查站的訊問過程,為何會討論到適用證人保護法的問題?)我們在偵辦貪污案件的詢問過程中,因為主要偵辦的對象是公務員,而非廠商,所以若廠商有意願將行賄公務員的犯罪事實交待清楚或願意自白時,基於保障行賄廠商的權利,我們都會主動詢問是否願意適用證人保護法的規定將相關案情全部交待清楚,如果廠商表示願意適用證人保護法時,我們就會請示承辦檢察官,經承辦檢察官同意後,告知廠商可以適用證人保護法,本案會討論到適用證人保護法的問題,是因為李太郎願意將所涉及前述案件的犯罪事實的部分,配合偵查並自白,所以我才會電話請示胡樹德檢察官,並經胡樹德檢察官同意後,告知李太郎可以適用證人保護法。」( 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㈣第187 至198 頁)頁等語。 ④綜合上述,新竹縣調查站調查官訊問被告李太郎之訊問時間,依照上述係從從97年11月12日17時01分許開始詢問,迄至97年11月14日1 時4 分許製作完成,時間合計1 日8 時又3 分雖較長,然此訊問時間被告李太郎總共休息了7 次,在筆錄上都有記載。第1 次是在筆錄第6 頁記載,有讓李太郎用餐,時間是在97年11月12日18時58分至19時23分,計25分鐘是讓他休息用餐。第2 次是在筆錄第13頁記載,時間是在97年11月12日22時11分至22時24分,計13分鐘,是讓他休息、活動、上廁所。第3 次是在筆錄第17頁記載,時間是在97年11月13日凌晨零時14分至32分,計18分鐘,是讓他起來休息、活動、上廁所。第4 次是在筆錄第21頁記載,時間是在97年11月13日凌晨2 時29分至凌晨4 時34分,共休息2 小時5 分,是讓他睡眠。第5 次是在筆錄第29頁記載,時間是在97年11月13日早上7 時20分至7 時28分,共計8 分鐘,給他休息、上廁所。第6 次是在筆錄第32頁底部起至33頁記載,時間是在97年11月13日早上8 時53分起至11時25分,共休息2 小時32分,是讓他休息、睡眠。第7 次是在筆錄第36頁記載,時間是在97年11月13日下午13時40分起至14時3 分,共休息23分,是讓他休息、用餐等情,業如前述,並經被告張水源之選任辯護人林火炎律師勘驗被告李太郎調查站錄影光碟,有其提出勘驗光碟之書狀卷可按,是被告李太郎調查筆錄製作時間尚包括用餐、上廁所及休息時間,且被告李太郎在調查官製作筆錄期間被告李太郎與其選任辯護人可以自由討論案情,討論的地點有在偵訊室內,也有在偵訊室外的走廊業如前述,並非長時間無休息地詢問等情,而被告李太郎對於製作筆錄期間休息、用餐、與律師討論案情等情亦不否認,核與法院開庭連續開庭無間斷之審理不同。再參以當天新竹調查站調查本案被告李太郎的幸太企業有限公司涉嫌以行賄官員方式做為包庇幸太企業有限公司大溪廠違法營運的情事,而以此為中心發展出包括本案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人員不法案、桃園縣政府環保局人員不法案、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中新派出所人員不法案、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人員不法案、幸太企業有限公司與大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上述案件都是以李太郎為中心發展出來的,全部的涉嫌案件有13、14個案件,已經起訴有9 個案件,新竹縣調查站從95年4 月4 日開始至97年10月16日針對前述案件針對前述嫌疑人實施通訊監察,於97年11月12日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胡樹德檢察官指揮下,動員法務部調查局約180 餘人,執行搜索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大溪鎮公所、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中區辦公室等計40處同步執行搜索,且搜索當日同步傳喚上開案件相關犯罪嫌疑人30位,足見上開證人即調查官許慈健、張志恒所證情節信而有徵。其次,就訊問被告李太郎時之精神狀況而言,證人即本案承辦之檢察官胡樹德於100 年6 月16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偵查檢察官要表示,當時是因為相牽連的案件,以李太郎為中心所涉及的案件,包括內政部重劃局公務員、包括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包括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包括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包括基隆市政府,因此在每一個詢問的內容,都需要再三比對查證,檢察官剛才提到這或許是不得不從12日晚間一直跨越13日到14日凌晨1 時04分,但我們當時包括新竹縣調查站許組長就詢問的內容一直跟我保持聯繫、交換意見,就夜間詢問的部分,也特別的提醒、甚至在本署複訊時一開始,檢察官就再次向李太郎先生詢問體力是否可以負荷,在李太郎同意之下,本署的複訊才進行,再者,在複訊的過程中,在律師的陪同下,檢察官也有提示有關剛才我所提到的那幾大犯罪事實以及在調查站所作的陳述,是否是出於自由意識下的表示。李太郎都表示他是出於自由意識所陳述。(問:在檢察官初訊、複訊時,李太郎有無主張他在新竹縣調查站的詢問有遭受疲勞詢問的情形?)沒有。」(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㈣第94至111 頁)等語,參以被告李太郎於97年11月12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二辦公室製作筆錄並於選任辯護人陳俊傑律師陪同下供稱:「(你對於本次訊問程序有無任何意見?在詢問過程中有無足夠之休息?)我對於詢問程序有(贅字)無任何意見,在詢問過程中亦有足夠的休息。」(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25 797號第35頁)等語;於97年11月14日檢察官偵訊並在選任辯護人陪同下時供稱:「(問在調查站所做陳述內容是否實在,有無遭到刑求、逼供?)屬實,並無刑求逼供。(問:是否願意就此部分轉為證人,就剛剛所言負責?)願意。(有無補充?)希望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見同上偵查卷第37頁、第42頁背面、第43頁),準此,足見被告李太郎於調查站、檢察官訊問時,均無其所辯有被疲勞詢問及脅迫之情事。則上開被告李太郎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在調查站之筆錄,係調查員以伊涉案情節很大很複雜,分成9 個區塊,要伊分析好自白,否則一定會被收押,而遭誘導訊問、疲勞訊問云云,不足採信。從而本件調查站上開訊問筆錄之時間雖較長久,然依上開被告李太郎當時應訊時之體力及精神、調查員給予被告李太郎生活所需(用餐、喝水)與休息時間(含上廁所),應未影響其自由意志之判斷能力,此並由被告張水源選任辯護人林火炎律師勘驗筆錄被告李太郎調查站錄影之光碟片所示,被告李太郎均能明確回答所問問題而未有精神不濟之情形可證,故就被告李太郎應訊時之體力及精神既未致影響其等之自由意志之判斷,揆諸上揭判決意旨,被告李太郎於受訊問過程中,已經獲有足以維繫應訊體力及精神之日常生活所需與休息等影響其自由意志之因素加以判斷,要與訊問時間之久暫,並無必然之關聯性,自難謂已達疲勞訊問之情形至明。 3關於被告李太郎在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訊供述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並非出於不正方法取得: ①證人即本案承辦之檢察官胡樹德於100 年6 月16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問:提示25797 號偵查卷第19頁被告李太郎新竹縣調查站筆錄第33頁,本案你是否同意被告李太郎適用證人保護法,為何如此作為?)我個人在偵辦貪污案件時,我習慣都會將一些對嫌疑人有利的規定,包括貪污治罪條例自白、供出共犯、減輕、適用證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告知嫌疑人,同時也會指示調查單位適時的告知相關規定,在印象中,承辦此件新竹縣調查站的許組長確實有用電話跟我聯繫,表示是否將證人保護法的援用告知李太郎,我當時在電話裡頭清楚的給予肯定的答覆,另外我個人的習慣,未來在審判時,是否符合證人保護法之規定,我都會在訊問筆錄以口頭告知留存在筆錄的方式來處理,在本卷第43頁複訊最後一個訊問事項,訊問嫌疑人李太郎有無補充時,李太郎就清楚的表示希望能援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因此就當場諭知並記載在偵訊筆錄上。(問:在檢察官初訊、複訊時,李太郎有無提及他在新竹縣調查站的詢問有遭受強暴、脅迫、刑求、利誘等不正取供的情形?)都沒有,一般我們在辦貪污案件時,我們常為人詬病,就是押人取供,但本件相牽連的案件偵查中,我們僅就內政部重劃局的公務員他違背職務收受賄款,且有勾串的情形,我們才向法院聲請羈押,另外就包括公務員張水源違背職務收取賄款,以及李太郎涉及4 、5 件行賄案件,但因為檢察官都以渠等檢察官訊問及提示證據的部分,都承認或是不否認,所以我們當時完全沒有要羈押為考慮,我們是以交重保的方式來處理。(問:在檢察官初訊、複訊時,李太郎有無表示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調查官有提及不自白就要聲押或收押,或類似的情形?)都沒有,我再補充:李太郎並不是壹個願意全部的事實過程全盤托出,但只要我們在訊問過程中提示證據,他就會做適當的陳述。「(問:當初有無考慮李太郎向法院聲請收押?)只要檢察官提示證據,李太郎就會做出適當的陳述,偵訊完畢後,檢察官完全沒有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當時李太郎的辯護人也有在場,完全瞭解這種情形。在當時偵辦時,有一個地方首長,有對李太郎藉端勒索,我們惟有的證據只有相關人等的通訊監察譯文,並沒有其他直接證據,所以在訊問的過程中,也提到這一段,但李太郎當時對於檢察官訊問的可能犯罪事實的部分就完全的否認,我們覺得李太郎實際是一個被害人,但他不願意將他受委屈的地方講出來。」(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㈣第94至111 頁)等語。 ②證人即案發當時被告李太郎在新竹縣調查站調查官詢問時被告李太郎之選任辯護人陳俊傑律師於100 年6 月16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問:李太郎他在接受調查站詢問,調查站詢問的時間為什麼會這麼長?)我陪同李太郎的過程中,李太郎有2 個壓力,第一個是聲押吳春美會計(李太郎公司的會計),第二個是資金調度的壓力,如果李太郎沒有出來資金調度的話,公司可能會破產,我後來知道因為李太郎在石門水庫有一筆工程款或保證金要李太郎本人去領,如果李太郎沒有出來的話,就不能去支領那筆錢,去支付李太郎公司資金的調度,李太郎事後交保後,檢察官有將5 千萬元扣押,事後的處理我不清楚,李太郎有請別的律師研究,李太郎自己也怕被聲押,因為吳春美會計是他最得力的助手,他自己也怕被聲押,公司資金調度會有困難。(問:這些狀況,你受李太郎委任時,是否知道?)知道,我接受這個案子,天人交戰的事情就是李太郎會不會被聲押,所以詢問過程中,李太郎就是關心這二件事情,會計及他自己會不會被收押及公司資金調度的問題,我當時都知道這些狀況。(問:李太郎是希望趕快把問題問完,還是希望再找一個時間再把問題問完?)李太郎當時的心情,是希望有交保的機會,所以願意全程都是配合調查站的詢問。詢問過程中,他的家屬即李太郎的大兒子有打電話來給我,問我為什麼24小時都沒有結果,我有善意的詢問調查官(哪一位我不清楚,請當庭指認在庭的2 位調查官,我指認不出來),調查官說這是交查的案件,可以繼續詢問,我在陪同詢問時,因為調查官有提示一些客觀證據,為了怕當事人被收押,所以我們希望能夠一次詢問完,免得被以與證人被勾串的事由,被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對當事人最好的利益,就是不做強烈的爭執,無奈的配合。(問:提示新竹縣調查站筆錄第33頁,25797 號偵查卷第19頁,調查官表示:經請示檢察官你願意適用證人保護法,本案承辦檢察官胡樹德同意你適用證人保護法,並要本站人員轉答你,你是否瞭解?李太郎回答:瞭解。為何檢察官要同意李太郎適用證人保護法,請說明?)我不清楚檢察官的用意,當天李太郎是處在前述的2 個壓力下面,李太郎回答的真意,律師不敢建議,由他自己決定。(問:你剛才回答時稱:我天人交戰的問題,你為什麼會有天人交戰的問題?)我陪同時,知道吳春美被聲押,在陪同訊問的過程,調查官有提示一些照片、譯文等客觀證據,而且本案涉及基隆市政府的官員,李太郎自白雖然有助於交保,但也可能會牽連其他人員,李太郎不自白,應有客觀證據的存在,依我的實務經驗,檢察官很容易以勾串證人的理由收押,李太郎公司就會產生問題,至於實情如何,李太郎要不要自白的問題,這要由當事人自行來決定,李太郎有多次用眼色向律師徵詢結果會如何(會收押或是會交保),所以有天人交戰的問題,在過程中我有跟李太郎分析法律效果,是否會被收押,會有哪些事由被收押,我有跟李太郎講在調查階段的自白,在往後審判中要翻案是不容易被接受的,所以你要辛苦在前面,還是在後面,你不自白會被收押,所以辛苦在前面,如果自白的話,辛苦是在後面,所以我有深刻的感受,李太郎在他的事業可否繼續經營,過程中調查官有提及會計吳春美聲押中,我跟李太郎都有天人交戰的問題。(問:在你陪同訊問的過程中,你有無聽到有任何人員,向李太郎提到,如果今天沒有好好交待的話,就回不去了?)我沒有聽到這麼赤裸裸的話,但是,在詢問過程中出入的人都是調查官,他們也不會這樣赤裸裸的講,調查官有跟李太郎解釋證人保護法的好處,有勸李太郎自白的話,對李太郎的交保有好處。」等語。 ③綜上,依照證人陳俊傑律師上開證述,被告在案發當日其位於桃園縣大溪鎮幸太公司為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執行搜索後接受詢問,被告李太郎有2 個壓力,第一個是聲押其公司吳春美會計(李太郎公司的會計),第二個是資金調度的壓力,所以才會配合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官之詢問而為自白等情,然是否收押係承辦檢察官依偵辦案件之情形,是否符合羈押之要件,而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李太郎自己個人之因素,並非承辦檢察官聲請羈押之要件,故證人陳俊傑律師證稱,被告李太郎因壓力,故不得不自白等語,顯無不足為被告李太郎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之有利認定。另本案調查官許慈健向承辦檢察官胡樹德請示,被告李太郎自白可否適用證人保護法有利於被告李太郎之規定,經承辦檢察官指示調查官可以適用上開規定,並記載於調查筆錄,調查官於調查詢問中對涉犯貪污罪之被告李太郎,詢以是否要自白,此應為偵查之技巧且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情事甚明,並非利誘被告李太郎,而使之自白非出於任意性。又證人陳俊傑律師證稱,被告李太郎的大兒子有打電話來給我,問我為什麼24小時都沒有結果,我有善意的詢問調查官等語,惟查證人即承辦本案之檢察官胡樹德於100 年6 月16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在地檢署我們沒有對李太郎上手銬,24小時沒有起算過,李太郎是從桃園大溪搜索後,當時搜索人員敲門他沒有開門,我們還請消防局到場,我們完全都沒有逮捕李太郎的動作,李太郎是願意跟調查站的人員回到地檢署說明。我再補充:本案涉及李太郎所涉犯相牽連案件,在訊問過程中一定要交叉比對,如果要做強制在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對我們是一個壓力,所以我們當時確實是有準備拘票,但我們並沒有行使,我們也考慮過,萬一相關的嫌疑人執意要離去時,我們才會使用拘票,拘票我們是備而不用。」等語,按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於偵查中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自應由檢察官先行判斷後,對於因拘提或逮捕到場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對於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之被告,依同法第228 條第4 項規定,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是證人胡樹德檢察官證述案發當日偵辦案件過程,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若本案所有被告之辯護人均爭執被告李太郎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訊時間過長,本案承辦檢察官依法在24小時內執行拘提、逮捕被告李太郎之動作,而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並聲請禁止接見通信,則被告李太郎則身陷其自身上述之事業、資金調度雙重壓力下,然本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係命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 次就所有案件詢問被告李太郎完畢,並接續訊問被告李太郎,而後予以交保候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過程應有對於被告李太郎有利、不利之情況均予以注意之情。又證人即本案承辦之檢察官胡樹德上開證述,關於被告李太郎在調查官製作筆錄係依據調查官提示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映行動蒐證光碟片予被告李太郎,並對於其所涉案之部分事實否認,此有被告李太郎之97年11月12日調查筆錄、97年11月14日(筆錄記載97年11月下午4 時18分,業經本院調查更正)偵訊筆錄在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25797 號第3 至43頁),是被告李太郎並非主動和盤托出本案全部犯罪事實,係就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掌握之證據才供述,另以被告李太郎案發當日在調查官及檢察官詢問時係由其選任辯護人陳俊傑律師全程陪同應訊(中間除陳俊傑律師因另案開庭離開約3 小時),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陳俊傑律師討論是否自白,在過程中證人陳俊傑律師並與被告李太郎分析法律效果,是否會被收押?會有哪些事由被收押?並分析在調查階段的自白,在往後審判中要翻案是不容易被接受的,所以被告李太郎要辛苦在偵查程序,還是在審判程序等情,詳如證人陳俊傑律師上開證述之內容,綜此均足以證明被告李太郎針對本案之自白係出於其自由意志。 4關於被告李太郎在調查站詢問符合夜間詢(訊)問之規定:①按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除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有急迫之情形者外,不得於夜間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00 之3 第1 項所明定。又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2 第1 項規定,違背第93條之1 第2 項、第100 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上述原則上禁止司法警察(官)於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之規定,其立法理由揭櫫夜間乃休息之時間,為尊重人權及保障程序之合法性,並避免疲勞詢問而設,尚非限於避免疲勞詢問而已,此觀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 條第1 項已有禁止疲勞訊問之相關規定,而同法第100 條之3 、第158 條之2 第1 項另有禁止夜間詢問之相關規定益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2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②經查:本案於97年11月12日下午4 時18分許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胡樹德對被告李太郎為人別訊問後,由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二辦公室詢問被告李太郎等情,有被告李太郎97年11月12日(筆錄時間原記載97年11月下午4 時18分,經本院調查更正之)訊問筆錄在卷可按(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25797 號第36頁),證人即本案承辦之檢察官胡樹德於100 年6 月16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問:本件被告李太郎是你指揮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是,是由我交辦。(問:你有無准許新竹縣調查站夜間詢問?)我們有指示新竹縣調查站依照夜間詢問的規定,當天桃園、台中、基隆都有進行同步搜索,搜索地點約有20處上下,帶回來的犯罪嫌疑人很多,帶回來的嫌疑人全部都交由新竹縣調查站的人員做初步的詢問,帶回來的人我們有告知調查站人員要讓嫌疑人有充分的休息,況且在我訊問相關嫌疑人的時候,包括李太郎在內,我都有再訊問他們是否需要再休息,我印象非常深刻的當我問完這句話,李太郎甚至於還跟我說檢察官辛苦了,我當時非常的驚訝,我當時在作訊問的時候李太郎的選任辯護人也在偵查庭內。」等語,是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官案發當日詢問被告李太郎製作筆錄,係經檢察官指示而為,且證人即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官張志恒於100 年5 月31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問:胡樹德檢察官有准許你們夜間詢問?)在筆錄第二頁我們有馬上詢問被告李太郎是否願意接受夜間詢問,他回答願意,我們是在97年11月12日下午17時15分詢問李太郎的,筆錄上有記載。」等語,並有被告李太郎97年11月12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25797 號第3 頁背面),依照前開被告李太郎調查筆錄「(問:現在時間17時15分,已屆日沒時分,你是否願意接受夜間詢問?)願意。」等語,準此,調查員於98年11月12日夜間詢問被告李太郎前,被告李太郎已表明願意夜間接受詢問,與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明文規定「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之規定相符。 ③綜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官於97年11月12日起之夜間詢問被告李太郎,係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胡樹德指示許可,並已經過被告李太郎明示同意,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夜間詢問之規定。 5綜上所述,被告李太郎偵查中調查站、檢察官偵訊之供(證)述,並未達疲勞訊問之情形,被告李太郎之自白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之情事,並符合夜間詢(訊)問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同案被告李太郎、張金火、張水源、邱國祥、林昭傑、林銘輝、陳萬益、羅坤瑋、王徵文、周明德偵查中檢察官偵訊之供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 號解釋意旨亦略以:按證人應命具結;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1 項前段、第158 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然按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渠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 條等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 條之3 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在檢察官或他案在法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或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法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仍非不得為證據,惟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 條之3 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94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是以法院如於共同被告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訊問被告對共同被告之審判外陳述有何意見,並准許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共同被告當庭及先前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於共同被告對質詰問機會,此時共同被告於審判外陳述瑕疵,應已治癒,而具有證據能力。從而,本案同案被告李太郎、張金火、張水源、邱國祥、林昭傑、林銘輝、陳萬益、羅坤瑋、王徵文、周明德於偵訊時本於被告或證人之身分所為供述,業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證述,並經公訴人、辯護人交互詰問,且與之互有相關之被告亦行使對質詰問,是對於上開共同被告之詰問權自已有保障,其等所述復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說明,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太郎、張金火、張水源、邱國祥、林昭傑、林銘輝、陳萬益、羅坤瑋、王徵文、周明德偵查中之供述: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瑕疵應已治癒,對於其他共同被告,應有證據能力。 三、同案被告李太郎、張金火、張水源、邱國祥、林昭傑、林銘輝、陳萬益、羅坤瑋、王徵文、周明德偵查中調查官詢問之供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證據能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情形,仍例外認其有證據能力,然此乃係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案件僅能依靠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情形,始需就該等審判外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所定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人之供述,作為證據之資格。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亦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實務上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甚者,其不符部分倘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或不構成犯罪與否之證據,亦僅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之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最高法院94年臺上字第2507號、95年臺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證人即被告李太郎、張金火、張水源、邱國祥、林昭傑、林銘輝、陳萬益、羅坤瑋、王徵文、周明德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並接受交互詰問程序,直接言詞審理檢視其證詞,而渠等於調查站詢問時所為之證詞,且渠等(除證人李太郎外,惟被告李太郎偵查中之自白、供述具有證據能力,詳如前述)均未證稱在調查站詢問時受有何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取供情事,故經本院斟酌渠等供述作成環境、外部狀況,認為該等調查站筆錄有特別可信,依前揭說明,是上開被告李太郎等人之調查站筆錄自有證據能力。 四、本案書證: ㈠本件經合法搜索扣押之帳冊等資料,均屬書證性質,並非供述證據,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亦無非法搜索扣押而不法取得之情形,被告及辯護人未經舉證證明本案扣案帳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則上開文書即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㈡又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函釋或就行政法規所表示之法律見解,非屬事實之紀錄或證明,其性質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所定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顯不相同,不容混淆。經查本院依照宏邦公司基隆市信義區○○○段土地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計畫,就月眉土資場場區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之施工便道如何填築,並就宏邦公司填築之施工便道,是否有違水土保持法相關之規定,並就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如何適用等情,函詢水土保持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9年12月14日以農授水保字第0990179930號函函覆本院,該函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其主管監督職掌之業務,依照宏邦公司向基隆市政府申請核發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許可,而先向基隆市都市發展處(原為建設局)申請許可後,向產業發展處提出申請有關上開水土保持計畫,表示其法律見解,另就其主管業務適用之法律水土保持法如何適用表示意見,上開函文內容既非屬事實之紀錄或證明,自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認定其證據能力之餘地,自有證據能力,毋庸贅言。至本案其餘本院依照職權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函覆之函文亦是。 ㈢又按刑事訴訟法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刑事訴訟制度下,證據調查已為整個審判之核心,關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證據調查,除有法定例外之情形,應留待審判程序中再行為之,以落實直接審理原則,並強化法庭活動。從而,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即不再從事實質之證據調查。惟刑事訴訟法第274 條之「調取或命提出證據」、第276 條第2 項之「命為鑑定及通譯」、第277 條之「為搜索、扣押及勘驗」、第278 條之「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等關於調查證據之規定,常有助於審判之進行,且有其必要。因此同法第279 條第1 項乃規定亦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得處理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7 號、97年度台上176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院合議庭或行準備程序時受命法官依照刑事訴訟法上述規定,向本案相關主管機關如行政院農委會、基隆市政府、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詢,本院於99年7 月27日對於被告李太郎、張水源等前往飲宴之酒家、酒店行搜索,先後於99年9 月29日、100 年6 月8 日至宏邦公司「基隆市信義區○○○段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履勘現場,或命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許慈健組長就清運基隆市信義區○○○段1 地號等183 筆土地「基隆市信義區○○○段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提出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100 年7 月8 日函、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100 年7 月19日函(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㈣第202 至206 頁)等,所取得之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㈣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他本件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李太郎、張金火、張水源、邱國祥、林昭傑、林銘輝、陳萬益、羅坤瑋、王徵文、周明德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本院提示之該等卷證,亦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等語在卷,且卷內之文書證據及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綜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159 條之5 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五、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於97年5 月9 日執行被告行張水源接受宏邦公司負責人被告李太郎、邱國祥妻等人免費招待至臺北市過海相辣蟹吃飯,並至「相見歡酒店」及「夢之谷酒店」飲酒(迄凌晨約3 時15分結束)行動蒐證光碟片及照片40張等(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52 至271 頁)具有證據能力: 按搜索係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2 條定有明文。而按員警蒐證之錄影器材僅為其耳目之輔助,其攝錄內容在於補強員警供證之真實性,與搜索之定義不符,更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障之通訊範疇;次按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依法本即有蒐集證據之職權,是警方於公共場所蒐證取得之現場錄影帶,自非違法取得之證據,如經法院勘驗屬實,即具有證據能力,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79號、96年度臺上字第143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酌。又衡諸通訊保障監察法第3 條第2 項規定:「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可知通訊受保障者,僅限於通話者對其內容有「合理之隱私期待」,而「合理之隱私期待」原則其要素有二:㈠主觀上有隱私之期待並且表現出來(例如將公共電話亭之門拉上;或將簾拉上);㈡該隱私期待在客觀上須是社會大眾認為合理的,例如毒販在公共場所談論販毒事,雖其主觀上不願被旁人聽到,但此種期待在客觀上是不合理的。此外,應扣押物之「發現」,可能是基於搜索而來,也可能是由單純檢視即發現。經查:上開蒐證錄影光碟及照片,蒐證地點均係在戶外,屬於公共場所,並無隱蔽性可言,顯與監聽電話須依法取得監察同意書等情有異,蒐證錄影光碟及照片並經本院於100 年5 月12日勘驗,勘驗結果記載於勘驗筆錄,該等光碟、照片及勘驗筆錄均有證據能力。 六、本案相關被告李太郎等之通訊監察譯文: ㈠復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有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於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及同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司法院大法官於96年7 月20日所著司法院釋字第631 號解釋,固認中華民國88年7 月14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2 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96年7 月11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惟依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規定而為之監聽,於法院審理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除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之規定,以為決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7 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檢察官依當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規定核發之通訊監察書程序是否適法,自有先予釐清之必要。經查,本件判決所援引有關李太郎、王錫堃、張金火、張水源、邱國祥、林昭傑、林銘輝、陳萬益、羅坤瑋行動電話通話內容,該等通話所使用之電話門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後予以執行,業經核對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官許慈健提出本案實施通訊監察之所有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被告張水源、李太郎參加飲宴之通訊監察書全卷),由卷內監察譯文表之通訊內容以觀,確有受監察對象關於本案犯行之對話,有相當理由足認與刑事偵查案件相關,且危及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且依其客觀情事,難以通訊監察以外之方法蒐證、調查,又上開通訊監察書之核發及執行,雖均係依修正前、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予以核發,實施之公務員主觀上均認係依修正前、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實施,尚無蓄意違背法定程序取證之意圖,衡量監聽內容涉及之前揭待證事項,堪認係影響社會善良風氣重大、攸關負責打擊犯罪基層警員之官箴,縱依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2 項規定,於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法院核復,亦非於法無據,兼衡此係影響公共利益重大之事項,相較於受監聽者秘密通訊自由人權保障維護利益更鉅,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未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又於本院審理時提示由受監聽者即被告李太郎表示意見,對受監聽之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甚低,本院認為若逕以排除如上開通訊監察書核發、執行之適法性,恐對刑事犯罪偵查及我國社會治安生重大危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認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依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核發如上開通訊監察書所執行之監聽內容,得採為對被告論罪之證據。 ㈡又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如已踐行調查證據程序,非不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自明。又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如僅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而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復有爭執,法院自應依上開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監聽錄音譯文之真實性,定其取捨,不得逕以該監聽錄音之譯文,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亦即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電話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為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若被告對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有所爭執,而就監聽電話錄音帶又無直接播放勘驗之困難,在未辨明該監察紀錄譯文之真正時,自不能遽以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採為論罪之基礎。準此,是項監聽譯文倘係公務員(員警)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其真實性復無爭執(即不否認譯文所載對話內容之真實無偽),法院並曾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規定,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則其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147號判決意旨)。查本件判決援引通訊監察譯文表所載被告李太郎、王錫堃、張金火、張水源、邱國祥、林昭傑、林銘輝、陳萬益、羅坤瑋所使用行動電話通話內容,係經檢察官、法官依修正前、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核發如上開通訊監察書所執行之監聽內容,得採為對被告論罪之證據,業如前述,且被告李太郎、張金火、張水源、邱國祥、林昭傑、林銘輝、陳萬益、羅坤瑋已證述該等通訊監察譯文確為其等對話內容,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並經本院於審理時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之法定程序,揆諸上開說明,上揭通訊監察譯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被告李太郎、張金火、張水源、邱國祥、林銘輝、王徵文、周明德部分): 一、訊據被告張水源坦承案發當時海洋發展局局長,後改制為產業發展處,擔任處長1 職,並於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所示時間、地點參加飲宴,96年10月底某日漁農工程課技正被告周明德針對施工便道營建剩餘資源填築數量與核定數量不符之違規,簽擬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命宏邦公司限期改正回復原狀並處以罰鍰之處分,並為被告王徵文審核同意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貪瀆犯行,辯稱:㈠有關宏邦公司自聲請月眉土資場水保第一期工程開工到完工期間,所有的工程施作過程,產業發展處都是依照水保法等相關法規,及水保計劃來做監督及審核,期間都有公文書的往來,作為依據,都是依法行政,並未因在一起吃飯、喝酒,對該項水保業務而有特定的行為,或者是對價關係;㈡對水保工程施工期間,產發處相關的業務,都是由專業的漁農工程課來辦理,公文都是由下而上,本人因為沒有水保這方面的專業,都是尊重同仁的專業,從未過問或者是指示如何辦理,都是在我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並無違法的情事;㈢與宏邦公司股東的餐敘,純屬私誼的關係,且相互邀約,互為付費,與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的業務無關;㈣對違反水保法第2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33條來科處罰鍰,須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通知水保義務人限期改正,其限期改正事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依所主管的權責來辦理,處分方式可以並存,或者是同時為之,二者並無先後的分別,這是在水保局88年7 月16日農林字第88120243號的解釋函所明定,因此對超量的土方量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發處決定在總土方量中扣除,是屬於合法的限期改正事項云云。被告張水源之選任辯護人指出,㈠本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都市發展處,有關於總量扣除的意見是由都發處所提出,被告張水源能否片面決定?㈡依據96年11月22日產發處的函記載宏邦公司的違規內容,是宏邦公司未依照核准營建剩餘資源施作?抑或依核定的水土保持計劃施工?宏邦公司上述違規內容,有沒有限期改正的可能?㈢月眉土資場宏邦公司第一期水保工程有關超出原核准填築量的土石,是因為開挖滯洪沉沙池的土石所堆置?抑或違規自外運入?㈣有關總量管制的決定,是否壓縮了月眉土資場以後所能收受土石方的總量,而對宏邦公司不利?㈤限期改正要如何執行改正方法?有關都發處所為的總量管制決定,是否屬於合法的行政裁量權?㈥有關於宏邦公司聲請工程展延部分,被告張水源有無包庇宏邦公司?㈦有關靈泉禪寺部分:經實際會勘結果並無越界,至於聯外涵管部分之設計也是基於水保技師之原始設計,被告張水源此部分有無圖利宏邦公司?㈧被告張水源與李太郎等人的聚餐,是否與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具有關聯?被告張水源與宏邦公司間雙方是否互有邀約,互有付款?被告張水源有無收受賄賂?若有與被告張水源之職務間是否具有對價性?等語為被告張水源辯護。訊據被告李太郎對於係宏邦公司股東其後擔任宏邦公司負責人,被告林銘輝對於為宏邦公司之股東,被告邱國祥對於案發當時其妻名義為宏邦公司之股東均不爭執;被告李太郎、林銘輝、邱國祥並對於,宏邦公司於95年間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設立月眉土資場,如何經過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原建設局)審核後,核發設置許可,宏邦公司如何依水土保持法之規定,擬定水土保持計畫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審核開發上開山坡地,95年10月2 日亦獲基隆市政府委外審查通過,而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於同年11月1 日正式開工,而月眉土資場於辦理水土保持工程期間,多次遭基隆市環境保護局稽查發現違法收受廢棄磚頭及遭人檢舉超收廢棄土石方,宏邦公司設立之月眉土資場遭產業發展處以「遭檢舉收容廢磚頭及土方」、「申請施工便道」、「裁罰停工」、「申請工期展延」、「事先通知會勘」、「遭檢舉超收土石方」、「實施完工檢查」、「核發完工證明」等名義之處分,及對於宏邦公司於97年1 月間向基隆市政府申請第一期啟用執照後,並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向產業發展處申請辦理第二期水土保持工程,月眉土資場於辦理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侵占國有土地遭人向基隆市政府及地檢署檢舉,且因侵占到鄰近靈泉禪寺之私有土地,遭該寺提出檢舉等事實,均不否認;被告李太郎、林銘輝、邱國祥對於參加附表一被告張水源參加宏邦公司李太郎邀宴酒家、酒店飲宴不正利益日期排序表所示酒家、酒店飲宴之事實亦不否認。然被告李太郎、林銘輝、邱國祥均矢口否認有何行賄犯行,被告李太郎辯稱:㈠月眉土資場部分,我跟張水源純粹是朋友,我是從97年2 月才接負責人,之前只是投資的股東而已,之前跟張水源只是飲酒餐敘,跟我投資的宏邦公司都沒有關係;㈡龍毅砂石場部分,現場負責人是張金火負責,我一年去沒有2 、3 次,所以完全信任張金火的作法,張金火是一個老實人,張金火所需要的經費我們會匯給他,我沒有叫張金火要去行賄官員云云。被告林銘輝辯稱:我在宏邦公司只有投資,只是宏邦公司單純出資的股東,並未在宏邦公司任職,亦無負責任何業務,關於月眉土資場的申設過程被告都不知悉,另外,關於與李太郎、張水源等人一起飲宴,就我所知及主觀上認為,只是朋友間的交誼,並無任何違背職務上的犯行云云。被告邱國祥辯稱:月眉土資場在83年就開始營運,原始股東在91年10月20日已經把月眉土資場的營運管理經營權讓渡與錢櫃山公司,就等同宏邦公司新的經營團隊,我不負責出資,也不是決策人員,所以我沒有行賄的動機及犯意,至於另外跟張水源與宏邦公司的股東飲宴部分,是透過林銘輝引薦,才與宏邦公司的相關股東一起參與餐敘,或許宏邦公司的相關股東,平時就喜歡大家在一起相聚飲宴,所以與張水源在一起大家也甚為融洽,但此部分,屬於朋友之間之相互飲宴,與職務上絕無對價關係,我們也沒有行賄之意圖,有關水保工程部份,宏邦公司也是依據相關的計畫內容施作云云。被告周明德、張金火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被告王徵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惟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主觀上並無圖利宏邦公司之犯意,並不構成圖利犯行云云。 二、經查: ㈠宏邦公司於95年間向基隆市政府申請,於上開地號土地,設立月眉土資場,經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原建設局)審核通過,准予核發設置許可,並以95年8 月29日以基府都建壹字第0950095702號函宏邦公司,上開函文載明:「‧‧‧五、有關施工查核管理,依據94年12月23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40146209號函送會議紀錄決議三,該土資場後續管理方式,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負責填埋土方量總量之申報管制,而涉及水土保持設施之查核及施工管理,則依水土保持法規定,由本府水保單位海洋發展局依上開規定辦理,請貴公司確實依據本案複審計畫書、環境影響說明書及水土保持計畫相關貴定辦理並請本府各審查單位配合管控。」。宏邦公司依水土保持法之規定,擬定水土保持計畫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提出開發上開山坡地,於95年10月2 日獲基隆市政府委外審查通過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基隆市政府並於95年10月2 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950112841號函宏邦公司,檢送「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1 期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乙份,該函文並載明:「‧‧‧一、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辦理並復貴公司95年9 月21日申請書。‧‧‧三、請確實遵照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施工,施工中應落實臨時安全防災措施,若發現實地現況與設計不符時,須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先行停工並辦理水土保持變更計畫送府審核,俟審查完竣,方得繼續施工。」,宏邦公司並於同年11月1 日正式開工。嗣宏邦公司欲承購部分營運廢磚料塊石粗粒料做為填築施工便道之路基面層而向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聲請,經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以與已核定之水土持計畫不符而不予准許,以96年1 月8 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50154172號函覆宏邦公司,宏邦公司再委由亞柏公司技師酈寶成向基隆市政府申請,並經產業發展處(原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科(課)課長被告王徵文及技正被告周明德依照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計畫所載施工道路縱斷面圖係以「45公分厚廢磚碎石級配基層」,經基隆市政府以96年1 月24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06499號函覆宏邦公司准許宏邦公司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為填築施工便道路基使用,並註明惟外購相關證明文件,請於材料進場前先行函送本府海洋發展局存參等情,迭據被告李太郎、張水源、邱國祥、林銘輝、陳萬益、羅坤瑋、王徵文、周明德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亞柏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酈寶成,以及擔任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產業發展處為上述函文承辦人員胡國祥、許儷燕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①基隆市政府95年8 月29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50095702號函(受文者: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承辦人:胡國祥、附件:附件1 、土地清冊。附件2 、設置申請複審計畫書)、②基隆市政府95年10月2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50112841號函(受文者: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承辦人:許儷燕、附件:施工許可證及水保計畫乙份)、③基隆市政府95年10月2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50112841號函(稿)(承辦人:許儷燕、附件:施工許可證及水保計畫乙份)、④基隆市政府水土保持計畫施工許可證95年10月2 日(計畫名稱: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⑤基隆市政府95年11月1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50126760號函(受文者: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承辦人:許儷燕)、⑥基隆市政府95年11月1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50126760號函(稿)(承辦人:許儷燕)、⑦申請書(申請人: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水土保持計畫開工申請書、⑧基隆市政府水土保持計畫開工申報書(申報日期:95年10月25日計畫名稱: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⑨基隆市政府96年1 月8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50154172號函(受文者: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承辦人:許儷燕)、⑩基隆市政府96年1 月8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50154172號函(稿)(承辦人:許儷燕)、⑪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5年12月27日宏邦九五字第95122701號函(受文者: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⑫基隆市政府96年1 月24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06499號函(受文者: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承辦人:周明德)、⑬基隆市政府96年1 月24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06499號函(稿)(承辦人:周明德)、⑭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1 月18日九六邦字第96018001號函(受文者: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⑮施工便道填築簽證96年1 月18日說明書(水保義務人: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等函文資料在卷可按(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21 至140 頁)。又本案此部分上述相關重要之函文詳如附表二編號㈠至㈥所示函文全文。另有本案最為重要之基隆市信義區○○○段1 地號等161 筆土地「基隆市信義區○○○段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版)扣案可資佐證,乃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程,所需依據施工之準則,宏邦公司就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程,必須確實遵照上開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施工,施工中應落實臨時安全防災措施。 ㈡關於宏邦公司經基隆市政府以上開函文同意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為填築施工便道路基使用,未依照上開函文之意旨以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填築施工便道之路基使用,違法收受營建混合物。嗣於96年3 月間環保局發現宏邦公司檢附志龍公司提供收容單據做為該公司外購塊石粒料及廢磚頭做為填築施工作業便道之證明,以志龍公司不具有合法清除機構資格,並非合法之物料來源機構為由,為文函請水土保持之主管機關產業發展處要求宏邦公司停工,產業發展處遂發文宏邦公司,命其立即停工,待宏邦公司所提外購來源符合規定時,方准予復工;又環保局人員至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進行稽查另發現所回填物料中滲雜營建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環境保護局以上述函文函宏邦公司,副本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因此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遂為文發函宏邦公司,要求宏邦公司將購入48立方公尺營建廢棄物運離月眉土資場,另發函要求宏邦公司將填築施工便道所使用塊石粒料及廢磚塊之土石流向、購買證明及進場管理資料函送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並副知產業發展處等情,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1證人即當時擔任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課長之被告王徵文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①於97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問:你於擔任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課長或科長期間,有無經手宏邦公司設立『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第一期)』案件?受理經過詳情為何?)有的,我在93年12月1 日接任漁農工程課課長以後,宏邦公司曾先申請水土保持計畫,開工之後,大約在95、96年期間,宏邦公司向我們反映地質太爛,宏邦公司希望鋪設碎磚塊,以便該公司完成後續的水保措施,對此我跟本案承辦人周明德曾經翻閱該公司送審核定之水保計畫圖說,當時原核定圖說有註明是可以鋪設磚塊或碎石,當時我們就去文給宏邦公司詢問要進若干數量的碎磚塊,因為碎磚塊當時是屬於環保局管理的,因此我們同時也要求宏邦公司必須先取得環保局的相關許可證明,本課才可以核准進場鋪設。後來宏邦公司曾經提出三家處理廢棄物公司之核可證明,本課再將該等資料函轉環保局協助認定,但是環保局在將近一個月左右之後均未正式函覆,在環保局未函覆之前,我們以為環保局沒有函覆給我們,就是代表沒有意見,因此我們就同意宏邦公司進場鋪設,宏邦公司進場鋪設一、二天之後,大約只有進場幾十立方公尺而已,環保局就前往取締,同時環保局告訴本課,宏邦公司所提出的三家公司,其中有二家是不合格的,磚塊來源是不合法的,當時我跟承辦人周明德曾經要發函文請宏邦公司將已經鋪設的磚塊全部運走,並重新提出合格的公司名單送審,但是該函稿後來卻被處長改為不需要全部運走,而只需要補提二家合格名單,後來宏邦公司所補提的環保公司名單經過基隆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環保局的確認核可之後,就正式同意宏邦公司進場鋪設,並必須製作碎磚塊進場之四聯單,‧‧‧」(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調查站筆錄卷第118 至121 頁)等語。 ②於98年5 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問:提示證物編號12之附件由宏邦公司95.12.27之函文,該件是否是向基隆市政府申請進料鋪設施工便道?)對,在說明三他有清楚地記載。(問:提示證物編號13,該件函文目的為何?)當時是另外一約僱人員所擬稿,當時送上來我問他是否符合水保計畫內容,他口頭告知我說,水保計畫中並沒有提到要以廢磚料鋪設施工便道,且未將核定的水保計畫附在簽呈中,所以我當時同意他的擬稿,所以認定宏邦公司所擬定的計畫與水保計畫不同。我並且在簽函最後加註,此屬於原水保計畫以外之部分,如果要申請必須辦理水保計畫變更,且同時因為進廢磚料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環保局,所以要求必須經過環保局同意。(問:針對證物編號13,宏邦公司後來有無申請變更或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局申請許可?)印象中宏邦公司有向環保局詢問,但環保局回覆並非主管機關,所以宏邦公司回頭跟我們申請。(問:有關原來核定水土保持計畫中,是否包含進廢磚料鋪設便道?)後來是因為周明德就同一事項上簽,我感到訝異,他說在原本計畫書中附圖7-13本來就已經有設計可以以廢磚碎石級配當做基層。所以同意他以此鋪設施工便道。(問:後來何時你們發文告訴宏邦公司,同意他們的申請?)時間點不太記得,我記得好像分2 、3 次同意。(問:提示證物編號14,是否為該份函改認定這一申請與水土保持計畫相符?)是。(問:提示該份原稿,上面有以手寫加註文字『惟外購相關證明文件‧‧‧』是何人加註?)我。(問:後來宏邦公司有提供這些外購之相關文件?)有。(問:提示證物編號15,你們是否知道基隆市環保局在96.03.15發此函內容認定宏邦公司所進廢磚料有問題,必須立即停工?)有此事,這是環保局發文給我們的。(問:目的?)因為裡面夾雜一些木料,詳細要看稽查紀錄。(問:月眉在公告山坡地內?)是。(問:在山坡地範圍內,可否未經許可堆置、回填廢棄物?)水保法不行。(問:提示證物編號16,後來收到環保局通知,是否在同年03.20 發函宏邦公司要求他停工?)當時我們收到環保局公文時,先傳真宏邦公司,等到03.20 補發文。(問:提示證物編號18,環保局在03.26 發此函,他們認定施工便道中的廢磚碎石級配中夾雜營建廢棄混合物,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問:按照你們水保專業,如果宏邦公司雖然先經過你們核准他們的水土保持計畫,但施工過程中沒有按照水土保持計畫核定內容,且夾雜廢棄物在山坡地回填,依照水保法與山坡地利用條例,應該如何處理?)認定違反水保法23條,依同法33條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問:後來本件未依照水土保持計畫施工,你們有無處以罰鍰?)沒有。(問:原因?)因為當時環保局已經裁罰,一事不兩罰。(問:針對該違規事件,有無要求他們限期改善?)印象中有要求他清除48立方公尺。(問:如何認定只有48立方公尺?)環保局告訴我們的。」、(97年度偵字第25797 號卷頁215 至217 )等語。 ③證人王徵文上開證述核與證人即被告周明德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161 至168 背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25797 號第195 、197 至199 頁、第214 至222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1100號⑤卷第706 、708 至710 頁、第828 至836 頁)。 2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產業發展處及宏邦公司相關之函文: ①基隆市環境保護局96年3 月15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4077號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41 至142 頁)。 ②基隆市政府96年3 月20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69600號函(受文者: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承辦人:周明德)(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43 頁)。 ③基隆市政府96年3 月20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69600號函(稿)(承辦人:周明德)(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44 至145 頁)。 ④基隆市政府96年3 月20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69626號函(受文者:本府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承辦人:周明德)(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46 頁)。 ⑤基隆市環境保護局96年3 月26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5176號函(受文者: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承辦人:寧世強)(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47 頁)。 ⑥基隆市政府96年3 月29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70802號函(受文者: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等、承辦人:周明德)(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48 頁)。 ⑦基隆市政府96年3 月29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70802號函(稿)(承辦人:周明德)(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49 至150 頁)。 ⑧基隆市政府96年4 月3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71234號函(稿)(承辦人:周明德)(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51 至152 頁)。 ⑨基隆市政府96年4 月14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30547號函(受文者: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等、承辦人:周明德)(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53 頁)。 ⑩基隆市政府96年4 月14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30547號函(稿)(承辦人:周明德)(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54至155 頁)。 ⑪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4 月11日九六邦字第96041101號函(受文者: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56 頁)。 ⑫又本案此部分上述相關重要之函文詳如附表二編號㈦至所示。 3並經本院以99年5 月4 日基院慧刑智99訴37字第04945 號函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檢送關於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法規及相關函文等所有資料過院,經基隆市環境保護局99年6 月7 日基環廢壹字第0990011009號函函覆本院,該函文載明:「主旨:檢送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水土保持計畫」之第一期工程施工期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其後續處理相關函文等資料,請參辦。說明:一、復貴院99年5 月4 日基院慧刑智99訴37字第04945 號函暨99年5 月11日基院慧刑智99訴37字第05296 號函。二、宏邦公司辦理旨揭計畫,其填築施工便道所需之廢磚塊等粗粒料購案,經前市府海發局於96年3 月7 日同意備查函副知本局時,因所附『營建混合物再利用處理契約書』中有一家志龍企業有限公司僅具清除機構身份,而非處理機構,顯與法不合,故本局於96年3 月15日函請市府查明再利用物料來源。三、本局於96年4 月10日派員至月眉土資場稽查,經查提供該施工便道所需物料來源之簽約廠商共4 家,其中「金茂榮」領有臺北市分類場營運許可,「力隆」、「國俊」二家公司尚未進料並於本案發生後已解約,僅「志龍」公司進場共4 車計48立方公尺,均摻雜營建廢棄物,故本局依違法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裁處宏邦公司新臺幣陸萬元(基環廢字第0065號裁處書)。四、宏邦公司於96年4 月11日提送營建混合物清除處理三方合約經本局96年4 月13日同意備查後,宏邦公司於96年4 月17日提報本案回填營建廢棄物部分之處理完成證明文件,本局於96年4 月25日函復同意備查。」等語,並檢送下列資料過院參辦(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函文卷第57至112 頁): ①基隆市市政府96年3 月7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18144號函正本1 份函。 ②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與志龍企業有限公司營建混合物再利用處理契約書影本1 份。 ③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基隆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 份。 ④志龍企業有限公司臺灣省基隆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 份。 ⑤志龍企業有限公司基隆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1 份。 ⑥志龍企業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1 份。 ⑦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與國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營建混合物再利用處理契約書影本1 份。 ⑧國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 份。 ⑨國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暨許可清除之廢棄物種類之附表影本各1 份。 ⑩基隆市環境保護局96年3 月15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4077號函影本1份。 ⑪基隆市政府96年3 月20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69626號函影本1 份。 ⑫基隆市政府96年3 月20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69600號函及函(稿)影本1 份。 ⑬基隆市環境保護局96年3 月26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5176號函影本1 份。 ⑭基隆市事業廢棄物處理稽查紀錄工作單影本1 份暨稽查照片影本共12張。 ⑮基隆市事業廢棄物處理稽查紀錄工作單影本1份。 ⑯基隆市政府96年3 月29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70802號函1 份。 ⑰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3 月30日宏邦九六字第96033001號函1 份。 ⑱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3 月31日宏邦九六字第96033101號函影本1 份。 ⑲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6年4 月2 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60022443號函影本1 份,該函文重要內容:「‧‧‧二。經查本案尚未經本府核准啟用,有關第一期工程之填築施工便道係另以營建廢磚塊或塊石粗粒料填築,致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屆時啟用時原核准收容量應扣除該施工便道填築數量,故請貴公司會同技師查明其完成填築之數量及依本市環保局函示事項辦理,並報請本府海洋發展局備查。」。 ⑳基隆市環境保護局96年4 月13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6019號函影本1 份。基隆市事業廢棄物處理稽查紀錄工作單(NO0000000 )影本1 份。 ㉑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4 月11日宏邦九六字第96041101號函影本暨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志龍企業有限公司三方營建混合物清除。處理合約書影本各1 份。 ㉒基隆市政府96年4 月14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30547號函影本1 份,該函文重要內容:「主旨:貴公司提送營建混合物委請清除處理合約書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96年4 月11日宏邦96字第96041101號函。二、本市環境保護局96年3 月15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4077號函(副本諒達),貴公司營建混合物外購來源志龍企業有限公司係非屬合法之物料來源機構,故前所提之契約書既屬無效,請將自該公司購入48立方公尺營建廢棄物運離本工區妥善處理,並將處理過程之相關資料函送本市環境保護局,另副知本府海洋發展局。」等語。 ㉓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96年4 月20日基環廢字第0065號裁處書正本1 份。 ㉔基隆市事業廢棄物處理稽查紀錄工作單影本1 份。 ㉕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受告發單號碼002054號正本1 份,該告發單重要內容:「違反事項:⒈該公司辦理「基隆市信義區大水窟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其填築施工便道所需之廢磚塊等粗粒料外購案(市府核准在案),其中「志龍企業有限公司」進場4 車,計48米立方公尺中,均滲雜營建混合廢棄物,查獲違規屬實。⒉該公司未經申請許可收受營建混合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之規定,違規部分,依法告發處分。處分意見:擬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並爰依同法第57條之規定,處以新台幣六萬至三十萬整之罰款。」。 ㉖基隆市政府環保環保罰鍰征收聯單影本1 份(繳款人姓名: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 ㉗基隆市環境保護局96年4 月26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6725號函(稿)影本1 份。 ㉘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4 月17日96宏字第09604170001 號函暨營建廢棄物完成處理證明文件(工程名稱:土地回填滲雜營建混合物、工程地點: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地號、處理單位: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影本各1 份、現況照片影本共6 張及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事業一般廢棄物清理紀錄遞送聯單影本共8 張。 4又經本院以99年5 月4 日基院慧刑智99訴37字第04944 號函基隆市政府檢送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96年4 月3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71234號函稿案卷之所有資料過院,經該府以基隆市政府99年6 月17日基府產工貳字第0990159785號函函覆本院記載:「主旨:有關本府96年4 月14日基府產工貳字第0960030547號函認定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營建混合物係48立方公尺及後續行政處分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地方法院99年5 月4 日基院慧刑智99訴字37字第04944 號函。二、旨揭函文營建混合物數量係依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4 月11日宏邦九六字第96041101號函所附資料(基隆市環境保護局96年4 月10日「基隆市事業廢棄物處理稽查紀錄工作單」及該公司與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之營建混合物清除、處理合約書)認定。三、本案(原計畫名稱;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因填築施工便道所需之廢磚塊等粗粒料摻雜營建混合廢棄物,經本市環境保護局96年3 月15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4077號函知各相關單位後,本府業於96年3 月20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69600號函要求該水土保持計畫立即停工(96年3 月16日先行傳真通知),並由本市環境保護局以該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處以新臺幣陸萬元整(基環廢字第0065號裁處書),該營建混合物清理業於96年4 月26日經本市環境保護局同意備查在案。四、檢附相關函文及資料。」等語,並檢送相關資料過院(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函文卷第113 至143 頁)。 5依照基隆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2 條規定:「本自治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土石方資源】: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及陶瓷碎片,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二、【營建廢棄物】: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廢棄物,依環保相關法規作後續之處理。三、【營建混合物】:指土石方資源與營建廢棄物在尚未分離處理前之物狀。營建混合物經分類後,屬土石方資源性質者得於土資場內作最終填埋處理,屬營建廢棄物性質者應依環保相關法規作後續之處理。」。 6宏邦公司於96年3 月間在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填築施工便道所需營建廢磚塊或塊石粗粒料,並非採用營建混合分類再利用所生之營建廢磚塊或塊石粗粒料,而係滲雜營建廢棄物之營建混合物,依照上述基隆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2 條規定,屬於營建混合物。 ①依照證人即當時擔任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課長之被告王徵文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上開證述。 ②參以上述基隆市環境保護局96年3 月15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4077號函、基隆市政府96年3 月20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69600號函均載明,「主旨:為鈞府同意備查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所提『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之填築施工便道所需營建廢磚塊或塊石粗粒料(採用營建混合分類再利用)外購證明文件乙案,有關該再利用物料來源部分,建議查明更正(詳如說明二)。‧‧‧說明:二、按上項函附件一契約書載明旨揭再利用物料來源為志龍企業有限公司分類處理場所產生營建混合物再利用部分,查志龍企業有限公司僅屬合法清除機構,非處理機構,亦未取得清除機構附設貯存分類場許可,顯與法不合,故建議說明更正;‧‧‧」等語,可以證明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填築施工便道之來源機構志龍公司,依法並非就營建混合物處理再利用之處理機構,故並無產生宏邦公司填築施工便道所需營建混合分類再利用所生營建廢磚塊或塊石粗粒料。 ③另以環保局人員至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進行稽查另發現所回填物料中滲雜營建廢棄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並以96年3 月26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5176號函宏邦公司,副本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足以證明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填築施工便道係採用混有土石方資源與營建廢棄物在尚未分離處理前之物狀之營建混合物。因此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遂發函上述96年3 月29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70802號函宏邦公司,命宏邦公司辦理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施工便道填築案,依照環保局上開函文辦理,並將本案所使用塊石粒料及廢磚塊之土石流向、購買證明及進場管理資料函送本市環境保護局,並副知該處。 ④且本院審理時以上開函文函詢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基隆市政府,經基隆市環境保護局99年6 月7 日基環廢壹字第0990011009號函、基隆市政府99年6 月17日基府產工貳字第0990159785號函函覆本院(詳如本段上開2、3所述),均認定宏邦公司於96年3 月間在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填築施工便道所需營建廢磚塊或塊石粗粒料,並非採用營建混合分類再利用所生之營建廢磚塊或塊石粗粒料,而係滲雜營建廢棄物之營建混合物。 7綜上所述,基隆市環保局於96年3 月間發現宏邦公司檢附志龍公司提供收容單據做為該公司外購塊石粒料及廢磚頭做為填築施工作業便道之證明,以志龍公司不具有合法清除機構資格,並非合法之物料來源機構為由,為文函請水土保持之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要求宏邦公司停工,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遂發文宏邦公司,命其立即停工,待宏邦公司所提外購來源符合規定時,方准予復工;又環保局人員至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進行稽查另發現所回填物料中滲雜營建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環境保護局以上述函文函宏邦公司,副本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因此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遂為文發函宏邦公司,要求宏邦公司將購入48立方公尺營建廢棄物運離月眉土資場,另發函要求宏邦公司將填築施工便道所使用塊石粒料及廢磚塊之土石流向、購買證明及進場管理資料函送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並副知產業發展處之事實,足以認定。 ㈢又關於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承辦人被告周明德於96年4 月3 日簽辦宏邦公司96年3 月17日申請工期展延案,考量宏邦公司違法收容營建廢棄物乙事已遭停工在案,尚未處理完畢,不宜同意其申請展延案,遂在函稿說明二簽擬「本府暫不予核定」,經課長被告王徵文、技正石浩及副局長楊松年無異議核章後呈被告張水源核示,惟被告張水源逕自將前述字句刪除,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遂以96年4 月3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71234號函函宏邦公司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王徵文、周明德於98年5 月20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問:原來第一次核准工期是多久?)6 個月。(問:提示證物編號20,為何在原本函文中對於宏邦公司申請展期,你簽註不核定?)我第一次針對申請展期,我在簽內同意他暫展期6 月,但代理市長認為說廠商沒有說明必要性,直接同意6 月沒有盡到把關責任,所以要求廠商說明,所以我乾脆直接駁回他的申請。(問:這一稿內,是何人把你原本『本府暫不核定』刪除?)張水源。(問:提示證物編號22,後來為何在05.01 漁農工程課發函給宏邦公司,同意他展延工期4 月?依據為何?)我們在04.03 函覆後,他又提一次申請展延,且附上一些平均降雨日與降雨量資料。」(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25797 號第218 頁)等語,並有基隆市政府96年4 月3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71234號函(稿)(承辦人:周明德)在卷可稽,該函文記載:「主旨:貴公司辦理『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工期展延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96年3 月17日96邦字第96031701號函。二、旨揭水土保持計畫於95年11月1 日開工,今貴公司因施作期間天候不佳,申請展延工期6 個月,《本府暫予不予核定【由張水源予以刪除】》,請查明開工至今因天候不佳無法施工之日數,除天候因素影響施工外,是否有其他原因,請一併敘明,並將相關資料(如天候資料等)重新提送本府申請,以利本府核定展延期限。」等語,致宏邦公司宏邦公司得以於96年5 月1 日順利復工,並順利將工期展延至96年9 月1 日。」(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51 至152 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㈣關於被告周明德於96年8 月24日因宏邦公司遭人檢舉有超收(營建廢棄物)及收受收容費用之情事,與宏邦公司依照前述市府96年1 月24日函所示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收容數量不符,違反水土保持法核定計畫之行為,故以基隆市政府96年8 月27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60131192號函函宏邦公司,要求宏邦公司「停止運送營建剩餘資源」,並要求宏邦公司提供已進場之證明單據及數量,經課長王徵文、技正石浩及副局長楊松年無異議核章後呈張水源核示,然張水源於上開函文說明二補註「有關旨揭計畫,其他水土保持施工,請儘速辦理完成」,使宏邦公司得以持續進行水土保持工程。被告周明德進而為清查宏邦公司實際收容廢棄土石方數量,以基隆市政府以96年9 月6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99932號函函宏邦公司,要求宏邦公司於96年9 月10日前函送已進場之營建剩餘資源數量及相關證明單據,逾期將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要求停工,並預定於96年9 月21日進行現地測量,課長被告王徵文更多次要求被告邱國祥、王錫堃等人必須將超收之廢棄土石方運離場區,嗣基隆市政府依宏邦公司之指定委託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現地測量,測量方法係採用原核定水保計畫地形測量控制點進行測量作業,測量結果總填方為77898 立方公尺,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數量33576 立方公尺,計超收44322 立方公尺,與宏邦公司申報外購數量明顯不符,宏邦公司針對昌榮公司測量之結果,以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函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檢送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測量成果報告函送海洋發展局,上開函中並說明該差額44,322立方公尺係於84年至88年營運期間場區內已屯積部份廢磚料及石塊粗粒料,又於施作JS1 及JS2 沉澱池將開挖之土石料填築至施工便道使用等情,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1證人即被告周明德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述、證述明確: ①97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時證稱(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161 至168 背頁)。 ②98年3 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25797 號第195 、197 至199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1100號⑤卷第706 、708 至710 頁)。 ③98年5 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25797 號第214 至222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1100號⑤卷第828 至836 頁)。 ④99年3 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原卷第104 至120 頁)。 ⑤100 年1 月7 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7 至11頁)。 ⑥100 年1 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15至38頁)。 ⑦100 年3 月24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116 至157 頁)。 2證人即被告王徵文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述、證述明確: ①97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時證稱(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169 至172 背頁)。 ②98年3 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25797 號第195 、197 至199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1100號⑤卷第706 、708 至710 頁)。 ③98年5 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25797 號第214 至222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1100號⑤卷第828 至836 頁)。 ④99年3 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 號 刑事卷宗原卷第104 至120 頁)。 ⑤100 年1 月7 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7 至11頁)。 ⑥100 年1 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15至38頁)。 ⑦100 年3 月24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175 至209 頁)。 ⑧100 年4 月21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221 至260 頁)。 3證人即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至現場測量之證人丘如山於100 年6 月9 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問:提示1100號偵查卷二卷第186 、187 頁宏邦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96字第96102501號函,提示本院履勘卷昌榮公司提出測量成果資料從第99頁至146 頁,你們昌榮測量公司所提給宏邦公司的資料,是不是就是如本院履勘卷昌榮公司所提出的測量成果資料?請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對,宏邦公司提出給基隆市政府的資料,就如我提供給法院的測量成果資料。(問:你們公司測量月眉土資場2 條便道(原有施工便道、計畫的施工便道),是依照何人的指示來進行測量的?)宏邦公司的邱國祥他委託測量,是邱國祥跟我說要2 條便道都測量。(問: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的王徵文或周明德有無指示要如何測量?)是透過宏邦公司的邱國祥跟我講,邱國祥說王徵文課長有指示要測量2 條便道,依道路的中心點每10米為一斷面,8 米寬的道路要做記號,8 米以外有紅磚的部分也要測量。(問:王徵文、周明德有無直接指示你要如何測量?)沒有印象王徵文、周明德有指示我要如何測量。(問:提示本院勘驗卷0K+000A 至0K+640、A+000 至A+763.3 土方計算表、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計劃書8-1-1 圖,哪一份是原有的施工便道及計畫施工便道?)A+000 是原有的施工便道,0K+000是計畫施工便道。(問:你上面數據的高程,數據如何來的?)高程是實際測量出來的。(問:你在測量時你是不是有參考現況圖(水土保持計畫4-2-2 圖)?)有。(問:你最後挖填方的計算你的依據為何?)依水保計畫的圖跟現況的測量套疊。(問:承上題,從這個圖可否看出來我們去勘驗時的既有便道,在該圖上有無標示出?)看不出來。(問:既然在該圖看不出來有既有便道,你去測量時如何測出既有便道的高程?你是實地去測量,還是拿該地形圖去套?)我是實際去測量的。(問:你去測量2 條施工便道,你去測量時只要有看到紅磚塊就有測量?)對。(問:是何人跟你講去測量2 條施工便道時,看到紅磚塊就要測量?)會勘時大家都有講,印象中王徵文課長好像有講。」(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㈣第26至29頁)等語,並有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測量月眉土資場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之土方計算表等所有測量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履勘卷卷一第99至146 頁)。 4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及宏邦公司相關之函文: ①基隆市政府96年8 月27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60131192號函(稿)影本1 份,該函(稿)重要內容:「主旨:為確認「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外購營建剩餘資源數量乙案,請貴公司自96年8 月《25日【由張水源修改為28日】》起停止運送營建剩餘資源,請查照。說明:一、請將旨揭水土持工程已進場之營建剩餘資源所有證明單據及數量(外購來源公司、核定數量、進場月份、進場數量),於96年8 月《27日【由張水源修改為30日】》前函送本府海洋發展局核查,並請本市環境保護局及轄區員警自96年8 月《25日【由張水源修改為28日】》起加強查緝。《二、有關旨揭計畫,其他水土保持施工,請儘速辦理完成【由張水源增列】。》」(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63 、164 頁)。 ②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8 月29日宏邦九六字第960829003 號函影本1 份,該函文略以:為確認宏邦公司『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外購營建剩餘資源數量乙案,覆如說明,請查照。」(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74 頁)。③基隆市政府96年9 月6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99932號函及函(稿)影本1 份,該函(稿)之重要內容:「主旨:為確認貴公司辦理之「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外購營建剩餘資源數量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96年8 月29日宏邦九六字第960829003 號函。二、有關旨揭水土保持工程已進場之營建剩餘資源數量及相關證明單據,請於96年9 月10日前函送本府海洋發展局核備,逾期未函報本府將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要求停工。三、本府預定於96年9 月21日進行現地測量,本府已遴選三家合格測量公司供貴公司選擇,其測量費用將由貴公司支應,如有異議,請於96年9 月10日前提出。」(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71 、172 至173 頁)。 ④「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疑義案會勘紀錄(手稿)(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77 至179 頁),該會勘紀錄結論記載:「結論:⒈本次測量採用原核定水保計畫地形測量控制點進行量測作業。⒉測量時採每10M 一斷面,並於測點設測樁,以利日後複測。⒊本次測量範圍以工區內兩條施工便道進行全線測量。⒋有關所提書面資料數量與核准數量不符,請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於96年10月5 日前查明並函知各單位。⒌有關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待測量成果報告完成後,再邀相單位複查。」等語。 ⑤基隆市政府96年9 月29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75 至176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檢送96年9 月28日『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疑義案會勘紀錄乙份,請確依會勘結論辦理,請查照。」等語。 ⑥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函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83 至187 頁),該函文記載:「主旨:為檢送本公司「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測量成果報告(成果冊)一冊(如附件),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府96年9 月6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99932號函及96年9 月29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二、旨揭測量成果報告(成果冊)乃由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業經貴府遴選合格之測量公司,並經專業測量技師簽證)將工區內兩條施工便道進行全線測量,總計OK線+A 線挖方體積:8,835.25立方公尺,填方體積:86,732.81 立方公尺總和86,732.81 立方公尺(填方)-8,835.25立方公尺(挖方)=77,897.56 公尺≒77,898立方公尺(總填方量),扣除已向貴府申報核准進場數量為33,576立方公尺差額:77,898立方公尺-33,576立方公尺≒44,322立方公尺(述明情形如說明三)。三、本案於83年11月1 日已領有(83)基府工雜字第001 號雜項整地執照在案,並於84年至88年營運期間場區內已屯積部分廢磚料及塊石粗粒料,又於施作旨揭水保工程JS1 及JS2 沉澱池將開挖之土石料,填築至施工便道使用,以上敘明懇請諒察,並准予備查。」等語。 5綜上所述,本案此部分事實,以及由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對月眉土資場場區內兩條施工便道進行全線測量(OK線+A 線)結果總填方為77898 立方公尺,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數量33576 立方公尺,計超收44322 立方公尺,與宏邦公司申報外購數量明顯不符,均堪認定。 ㈤被告周明德及王徵文認定前述超收廢棄土石方之行為,已違反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內容,遂簽辦函稿,擬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處以罰鍰30萬元並要求宏邦公司將超收廢棄土石方運離場區,惟於送被告張水源核批時,被告張水源認此舉將造成宏邦公司重大損失,竟在其辦公室內指示被告王徵文及被告周明德將簽稿中有關限期改正回復原狀之部分刪除,改以簽會海洋發展處作總量管制即可,更改函稿內容,維持30萬元罰鍰部分之處分,將要求宏邦公司超收廢棄土石方運離場區部分內容刪除,變更為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由原核准收容量扣除,全案退回周明德重簽,而免除宏邦公司將上開超量且未依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施工擅自回填於山坡地之廢磚瓦載運離場。被告周明德、王徵文在張水源指示下,乃重行依被告張水源指示將原簽稿中應按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命限期改正回復原狀部分刪除,使宏邦公司獲得免除支出將超量及擅自傾倒於山坡地計約44,322立方公尺之廢磚頭移除費用之不正利益,使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得以持續進行開發,其後被告周明德於96年11月27日復簽辦函稿:「‧‧‧惟該公司於申請施工便道所需營建剩餘資源時並未告知工區內已存有部分營建廢磚料,倘現場已存有部分營建廢磚料,為何未先使用既有營建廢磚料,不足部分再向本府申請補足,且該公司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佐證,故此說詞本府不予採納,並於96年11月22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58885號處分書處予新台幣30萬元罰鍰。」,認定宏邦公司說明該差額44,322立方公尺係於84年至88年營運期間場區內已屯積部份廢磚料及石塊粗粒料之抗辯不足採信,該函稿陳核至張水源處,張水源再將該函稿刪改為「於申請施工便道所需營建剩餘資源時並未告知工區內已存有部分營建廢磚料,且該存有部分之營建廢磚料,是否可供作為施工之材料,因該公司未作陳述說明,本府業以96年11月22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處予新台幣30萬元罰鍰。」等語,因而使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程得以於96年11月30日通過完工檢查,並於96年12月18日取得第一期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據以向基隆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課請領得第一期啟用執照。進而於96年11月30日通過完工檢查,於96年12月18日順利取得第一期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完成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等情,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1證人即被告周明德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述、證述明確: ①於97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時證稱「(問:民眾向基隆市政府申請核發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許可,產業發展處(97年1 月1 日改制前為海洋發展局)負責審理那些事項?)民眾向基隆市政府申請核發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許可,其主管機關為都市發展處(原稱都市發展局)建管課。都市發展處建管課,產業發展處依『基隆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30條第3 項規定:『土資場申請計畫書圖涉及專業技術時應由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申請設置土資場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水土保持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令辦理,並應檢附各該機關核可文件,始得核發設置許可。』,申請案如涉及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及執行等項業務,係屬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之業務職掌,建管課會簽會本處漁農工程科負責審核該申請案之水土保持計畫書。(問:前述水土保持計畫經產業發展處(改制前為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科(課)核定後,是否應依核定內容辦理實施?)是的。(問:民眾申請核發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許可,案經漁農工程科(課)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後,如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違法收受營建廢棄物、磚塊或土方等不法情事,依法應如何辦理?)因為我們是依據水土保持計畫的核定本去做施工監督檢查,若發現有與核定本不符的狀況時,我們會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如果限期內沒有完成改正,就會依據水土保持法加以處罰。至於營建剩餘土石方的部分因為涉及建管課,所以我們也會簽會建管課。(問:前述處罰之法令依據為何?)法令依據為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規定『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應令其停工、強制拆除或撤銷其許可,其完工部分得停止使用』。(問:前述行為是否係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是的,業者是先違反水土保持法第23條,我們再依據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 項各款規定來發文處罰,處罰的標準是依據「基隆市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罰鍰裁罰標準」,97年以前我們是依據第2 點規定,依違規面積大小,按罰鍰標準表,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是97年以後我們有修正裁罰標準,針對水土保持計畫違規的部分,增訂第一次發現違規是限期改正,第二次以後再發現違規的情形,就按照前述修訂後的標準來裁罰,但並不是以面積為罰鍰的計算標準,而是以違規的次數來計算罰鍰的金額。另外依據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經繼續限期改工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或清除其工作動,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責。」,我們就是按次分別處罰,處罰的標準是依據「基隆市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罰鍰裁罰標準」第3 點之裁罰標準表逐次提高罰鍰。(問:民眾向基隆市政府檢舉前述未經核准啟用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申請案件場區涉嫌違法收受營建廢棄物、磚塊或土方,基隆市政府如何處理檢舉案?流程為何?)因為營建剩餘土石為的主管單位是建管課,但是檢舉案件不一定會分給他們,也有可能分給產業發展處或是環保局,如果是我們產業發展處收到檢舉案時,會派人先到現場勘查,如果發現確實有檢舉的狀況,我們就會簽文辦理會勘,會勘通知經過產業發展處處長張水源批示後,如果是營建剩餘土石方,我們就發文通知區公所、建管課以及環保局人員來進行會勘。會勘之後,因為是由我們產業發展處發的會勘通知,所以是由我們來製作會勘紀錄,會勘結果如果發現違反水土保持法的部分,就由產業發展處來做後續處分,如果違法其他的法規,就由建管課或環保局人員來做後續處置。(問:提示:基隆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基隆市政府受理民眾申請核發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應檢附之文件有那些?其法令依據為何?)因為這規定並不是我們產業發展處所負責的業務,所以我並不清楚,但依據所提示的資料第30條規定。申請設置土資場初審時,應檢附: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申請書表。二、申請人(為法人者)證明文件影本。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自有土地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非自有土地並應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公有土地部分於複審時檢附)。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五、設置場地計畫書圖概要(場址位置圖、範圍圖、概要說明)並標明國際座標。六、非屬第二十六條不得設置地區之證明文件。另外第30條第2 項規定於申請設置土資場複審時,應檢附:一、申請書( 含公有土地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文件) 。二、設置場地計畫書圖,包括: 土地使用計畫書圖(地形圖、位置圖、配置圖) 並標明國際座標。三、容量計算書。四、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五、分區分段分期計畫( 含使用期限) 。六、交通運輸計畫。(含建築線指示(定)圖)七、再利用計畫( 不須辦理者免附) 。八、軍事禁限建管制(非軍事禁限建管制區者免附)。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須增加文件。另外,土資場申請計畫書圖涉及專業技術時應由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申請設置土資場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水土保持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令辦理,並應檢附各該機關核可文件,始得核發設置許可。(問:換言之,基隆市政府受理民眾申請核發土石方資源堆疊處理場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水土保持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令辦理,並應檢附各該機關核可文件,始得核發設置許可?此係屬於何機關的業務?)是的,水土保持計畫的核可是由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負責。(問:月眉土資場《第一期》開發案係何時提出申請?何時啟用?)我是在95年10月進入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課任職,宏邦公司是在之前就已經提出申請並經過核定了,我不清楚是什麼時候提出開發案。因為月眉土資場目前只完成第一期的水土保持計畫,所以還沒有開始啟用。但是土資場啟用並不是漁農工程課的業務,而是應該屬於都市發展處建管課的業務。(問:月眉土資場《第一期》開發案有無因違法收受營建廢棄物、磚塊或土方等情事遭到檢舉?各次處理經過情形為何?)有的,月眉土資場曾經被檢舉過違法收受類似營建廢棄物等情形,當時是由我來受理該檢舉案,當時民眾有檢舉宏邦公司有讓他人傾倒廢土,我記得當時我和課長王徵文有到月眉土資場現場去看,但因為當時我們有同意他針對他施工便道的部分填級配的料或是磚塊,級配通常是指卵石或碎石,我和王徵文到現場勘查之後,並沒有發現有倒土的情形,只有發現磚塊和級配,所以並沒有發現違法的情形,我忘記當時是否有將勘查結果回覆檢舉人。(問:既然你前述月眉土資場尚未完成水土保持計畫不得營運,何以宏邦公司得以將級配或磚塊傾倒於土資場?)我們當時是針對月眉土資場的施工便道同意他使用或級配或磚塊來填,並不是同意月眉土資場營運。」(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161 至168 背頁)等語。 ②於98年3 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問:在哪裡服務任職,擔任職稱?)基隆市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技士。(問:在業務上,與宏邦或月眉有無往來?)有。因為宏邦在基隆市境內申請經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問:申請的業務與你有關,或其他事項與你有關?)他們土資場的核准並非本處業務,也非本處所核准,該土資場是跟水土保持的部分與本科有關。(問:審查過程中,有無要求改善?及核准後是否業主有按計畫施作?或遭主管機關發現有任何違規情況?)‧‧‧除了以上缺失外,就是施工便道的部分,該部分當時在水保計畫書中,雖然也在計畫書內,但當時有核准他因為施做施工便道可以進一些塊石廢磚料,當時業主也提出購石證明及數量,在基隆市我們為了避免土石方亂倒,我們都會要求業主提出廢磚料購買證明,這是為什麼月眉會將土石方購買證明提供的原因。在整個便道施做期間,土資場必須要將聯單彙整,送到漁農工程課,當時業者所提供的聯單跟契約書的數量是相符的。後來土資場來文申請增加數量,我們當時為了要確認,還到現場辦理會勘,我們發現業主除了將外購之廢磚料堆置在便道以外,另外部分也傾倒在邊坡上,該部分已經違反水保計畫內容,也因為這樣,他施工便道的廢磚料不足,需要增加。(問:有無上簽?)有。(問:有關承辦人在原簽呈上簽註的內容,有無印象?後來長官怎麼修?)印象中,裁罰部分沒有更改承辦人意見,只有修改限改部分,當時是處長叫我們二人到他辦公室,當時他說按照法律規定,要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要求改善。後來我們按照他的指示重行上簽呈,在處長核閱後,我們也將該公文轉會給都發處。(問:都發處後來做什麼決定?)都發處後來提一建議,說土資場有總量限制,他現在所先超量進場的,將來在收取總量上扣除。後來這個文再度回到我們處裡頭,是經過市長批准的。(問:在水土保持專業中,邊坡是否可以直接以廢磚料填入?)一般案件不適合。」(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25797 號第195 、197 至199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1100號⑤卷第706 、708 至710 頁)等語。 ③於98年5 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問:剛剛提到該次沒有,表示另外一次違反水保計畫?)後來有再一次違反水土保持計畫,罰過一次。(問:違反內容?)後來那一次是明顯數量超過。(問:按照水保法或山保條例,應該怎麼處理?)同樣按照水保法33條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問:有無裁罰?)有。(問:有無限期改善?)原先簽稿中按照水保法33條規定,除裁罰外並限期改善,記得原來簽文記載超量部分要清除。(問:後來有無清除?)沒有。(問:原因?)因為當時簽出去後,到處長,處長找我們到他辦公室,說人家公司都已經載送進來,要載出去會造成廠商損失,且口頭上說總量管制是都發處業管,所以簽會都發處請他們表示意見。(問:當時張水源是口頭說的,還是直接上面修改?)口頭。(問:在偵查初期,你們不是跟新竹縣調查站說,你們對這些簽稿被長官修改,都會影印自保,為何該份函文沒有?)這是我的疏失,因為該份是張水源口頭說的,我沒有想到影印。(問:這些事發生在何時?)96年下半年。(問:(提示證物編號24)該函是因為宏邦公司遭到檢舉超收廢棄土石6 、7 萬立方公尺,及宏邦公司向產發處申報數量不符,才在08.24 的簽記載『停止運送營建剩餘資源』同時要求宏邦公司提供已進場的憑據?)印象中這不是檢舉,因為他又再度向基隆市政府要申報廢磚料進場,申報進場數量。當時為了要釐清查明,所以在簽中記載停止運送。(問:後來宏邦公司有無停工?)當時是停止運送,水保工程還在繼續施工。(問:當時宏邦公司還有什麼水保工程?)滯洪沉砂池。(問:由勘驗當日所提供相片,沉砂池邊坡也都是回填廢磚料,該部分是否符合水土保持計畫?)不可以這樣子施工。(問:按照規定應該怎麼處理?)要該要移除。(問:為何張水源會在簽文中註記,其他水保施工請儘速辦理完成,你沒有就專業給他意見?)我當時沒有跟他提,有關附於98偵1100第5 卷內時間為2007.06.14沉砂池邊坡底部回填廢磚料部分,之前都已經給他看過。(問:該份是你們在何種情況下所做的會勘相片?)這是每個月的施工檢查。(問:有無簽註任何應該裁處的意見或跟科長回報?)都沒有。(問:是否因為收到民眾檢舉,所以辦理會勘?)不是檢舉,因為宏邦公司重新申報數量。(問:有無印象測量工程公司測量的填方?)7 萬多立方公尺。(問:原來宏邦公司申請數量?)3 萬3 千多。(問:(提示證物編號30)該份是否是剛剛提到有按照水保規定除裁罰外,並限期回復,限期回復部分被張水源口頭要求移除,並且指示轉會都發處,後你又重新擬定的簽文?)是。(問:在證物編號30附件簽稿中,都發處會同意二,有關涉及水保依照水保法規定要依水保負責單位海發局管理,你們是否知道?)知道。(問:他會簽還你們文時,為何沒有依照水保業管要求回覆?)因為『限期改正』並沒有明確規定改正方法。(問:《提示證物編號31》該份是否你們的處分函,只有包括罰鍰,沒有包含限期改善或命清除?)是。(問:《提示證物編號32》按照你們剛剛陳述有關違反水保限期改正清除部分,在11.02 已經被張水源口頭指示移除,為何在11.28 的函稿中有再度提起?及在稿中被以手寫繕打方式加註意見的,是誰所為?)我印象中發這個文,是宏邦公司來函解釋稱超量部分是原本就在,而非事後進場。(問:剛提到96.11.02由周明德所草擬的簽文,內容為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未依照水土保持計畫施工,周明德原先在簽文中依照水保法33條裁罰,且限期改善,但限期改善部分經張水源要求刪去,是否屬實?)是。(問:是否記得當時是在哪種時間與場所,張水源提出上開要求?)應該是在10月底原簽製作,但張水源在1 、2 天後找我們進他辦公室,在辦公室他要求我們這樣子做。(問:當時有無討論?)有。我們告訴他依照法令除了裁罰還要限期改正,但他仍然堅持。(問:剛剛所言屬實?)是。」(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25797 號第214 至222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1100號⑤卷第828 至836 頁)等語。 ④99年3 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原卷第104 至120 頁)。 ⑤100 年1 月7 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7 至11頁)。 ⑥100 年1 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15至38頁)。 ⑦100 年3 月24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116 至157 頁)。 2證人即被告王徵文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述、證述明確: ①97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時證稱:「(問:經歷、現職?)我於89年7 月1 日以約聘人員身份擔任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下稱:國工局)南投工務所現場工程師,89年12月間因通過普考,分發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擔任助理工程員,91年6 月19日通過三等特考,分發至基隆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課擔任技士,93年12月1 日基隆市政府成立海洋發展局,調任該局漁農工程課擔任課長,97年1 月1 日海洋發展局改制為產業發展處擔任擔任漁農工程科科長迄今。(問:你於擔任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課長或科長期間,有無經手宏邦公司設立『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第一期》』案件?受理經過詳情為何?)有的,我在93年12月1 日接任漁農工程課課長以後,宏邦公司曾先申請水土保持計畫,開工之後,大約在95、96年期間,宏邦公司向我們反應地質太爛,宏邦公司希望鋪設碎磚塊,以便該公司完成後續的水保措施,對此我跟本案承辦人周明德曾經翻閱該公司送審核定之水保計畫圖說,當時原核定圖說有註明是可以鋪設磚塊或碎石,當時我們就去文給宏邦公司詢問要進若干數量的碎磚塊,因為碎磚塊當時是屬於環保局管理的,因此我們同時也要求宏邦公司必須先取得環保局的相關許可證明,本課才可以核准進場鋪設。後來宏邦公司曾經提出三家處理廢棄物公司之核可證明,本課再將該等資料函轉環保局協助認定,但是環保局在將近一個月左右之後均未正式函覆,在環保局未函覆之前,我們以為環保局沒有函覆給我們,就是代表沒有意見,因此我們就同意宏邦公司進場鋪設,宏邦公司進場鋪設一、二天之後,大約只有進場幾十立方公尺而已,環保局就前往取締,同時環保局告訴本課,宏邦公司所提出的三家公司,其中有二家是不合格的,磚塊來源是不合法的,當時我跟承辦人周明德曾經要發函文請宏邦公司將已經鋪設的磚塊全部運走,並重新提出合格的公司名單送審,但是該函稿後來卻被處長改為不需要全部運走,而只需要補提二家合格名單,後來宏邦公司所補提的環保公司名單經過基隆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環保局的確認核可之後,就正式同意宏邦公司進場鋪設,並必須製作碎磚塊進場之四聯單,當初本課是核准宏邦公司能夠進場的數量是3 萬多立方公尺,後來宏邦公司進行中途又再度來文要求增加鋪設數量,當時我就到工地現場察看,發現數量超過原來核准數量《即3 萬多立方公尺》太多了,當時我就要求承辦人周明德發文給宏邦公司,必須重新測量及估算已進場之數量,我並要求測量方式應該採取5 或10公尺的密度來精確估算,結果算出來的結果竟然高達6 、7 萬多立方公尺,當時我的想法是必須依水土保持法未依核定水保計畫施作得逕行裁罰新台幣(下同)數十萬元,及必須將多餘的數量馬上運走,並以此構想往上簽呈,但是處長所批下來的簽稿,罰鍰不變,但不需要把超過的數量運走,只是在事後的總土方量要扣除該等多餘的數量,期間宏邦公司曾多次來文要求我們必須考慮鬆方及實方之差異,並主張該公司所實際上進場之數量並沒有那麼多,但我都不接受,最後就只好依照上述已批下來之簽稿意見處理,並函文給都市發展處,要於事後扣除多餘的數量。(問:你前述所稱承辦人周明德的簽呈或函稿已被更改意見,是由何人所為?)都是由處長張水源來更改。(問:邱國祥有無為了前述多出的數萬立方公尺碎磚塊的問題至辦公室找你磋商?)有的,有找過我蠻多次,有些時候是要我主張鬆方及實方的差異問題,但對此我並不接受他的看法,另外有幾次就是希望我們不要將已進場的超出數量強制運走,對此承辦人周明德原來簽呈的強制運走方式,也經過處長張水源以口頭方式叫承辦人及我改變作法,或在簽呈上直接改為其他變通作法(何種方式我已忘記了),最後就採用邱國祥提出要求的不強制宏邦公司運走超出的磚塊數量,而改為事後由總土石數量中扣除。(問:周明德、你、張水源對於宏邦公司首次進場鋪設之碎磚塊為不合法來源,是否知情?)周明德、你、張水源都知道,這是環保局去取締後,發文給本單位,所以我們都知道。(問:依照水土保持法及基隆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30條規定,對於宏邦公司違法超出進場之碎磚塊數量,依規定貴單位應該如何處理?)除了有對宏邦公司罰鍰之外,另外本課也對此曾發函給都市發展處建管科詢問他們的意見如何處理,建管科就表示該案當時正在施作水土保持計畫,是屬於本課職權範圍,就直接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處理。(問:對於宏邦公司『月眉土石資源堆置處理場《第一期》案』違法進場鋪設碎磚塊乙事,你有無受到壓力?)有的,對於此事曾經被處長張水源罵了好幾次,並直接告訴我說對此讓他在府內及府外很難做人,我也對此事曾經寫過報告請張水源把我調走,只是人事權不在於他,所以沒有調成。(問:你有無對於宏邦公司施作該工程期間,要求先行停工?後續如何處理?)有的,因為如我前述,宏邦公司在鋪設碎磚塊期間,曾經要求增加進場數量,但是我當時要求宏邦公司必須先行停工,要立即重新測量已經進場的數量,當我發現實際進場數量已經超過核准數量2 、3 萬立方公尺之後,曾採取除施以罰鍰數十萬元之處分外,並要求將超出數量運走,但最後該簽呈經過處長改為不需要強制運走,而只要在事後的總土石方量扣除即可,之後因為停工原因隨著這個處理方式而消失,所以就同意他們復工。」(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169 至172 背頁)等語。 ②98年3 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問:審查過程中,有無要求改善?及核准後是否業主有按計畫施作?或遭主管機關發現有任何違規情況?)‧‧‧除了以上缺失外,就是施工便道的部分,該部分當時在水保計畫書中,雖然也在計畫書內,但當時有核准他因為施做施工便道可以進一些塊石廢磚料,當時業主也提出購石證明及數量,在基隆市我們為了避免土石方亂倒,我們都會要求業主提出廢磚料購買證明,這是為什麼月眉會將土石方購買證明提供的原因。在整個便道施做期間,土資場必須要將聯單彙整,送到漁農工程課,當時業者所提供的聯單跟契約書的數量是相符的。後來土資場來文申請增加數量,我們當時為了要確認,還到現場辦理會勘,我們發現業主除了將外購之廢磚料堆置在便道以外,另外部分也傾倒在邊坡上,該部分已經違反水保計畫內容,也因為這樣,他施工便道的廢磚料不足,需要增加。(問:有無上簽?)有。(問:有關承辦人在原簽呈上簽註的內容,有無印象?後來長官怎麼修?)印象中,裁罰部分沒有更改承辦人意見,只有修改限改部分,當時是處長叫我們二人到他辦公室,當時他說按照法律規定,要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要求改善。後來我們按照他的指示重行上簽呈,在處長核閱後,我們也將該公文轉會給都發處。(問:都發處後來做什麼決定?)都發處後來提一建議,說土資場有總量限制,他現在所先超量進場的,將來在收取總量上扣除。後來這個文再度回到我們處裡頭,是經過市長批准的。(問:在水土保持專業中,邊坡是否可以直接以廢磚料填入?)一般案件不適合。」(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25797 號第195 、197 至199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1100號⑤卷第706 、708 至710 頁)等語。 ③98年5 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之內容與證人即被告周明德同日證述之內容相同,詳如前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25797 號第214 至222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1100號⑤卷第828 至836 頁)。 ④99年3 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 號 刑事卷宗原卷第104 至120 頁)。 ⑤100 年1 月7 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7 至11頁)。 ⑥100 年1 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15至38頁)。 ⑦100 年3 月24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175 至209 頁)。 ⑧100 年4 月21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221 至260頁 )。 3基隆市政府、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函: ①基隆市政府96年11月23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59084號函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80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檢送本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96年11月21日『水土保持計畫完工檢查紀錄』乙份,請確依檢查結論辦理,請查照。」。 ②基隆市政府96年11月21日水土保持計畫完工檢查紀錄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81頁) ③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書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82 頁)。 ④現場測量照片影本6 張(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83 至185 頁)。 ⑤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96年11月2 日簽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88 至189 頁),該函文內容:「主旨:有關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基隆市信義區大水窟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與核定數量不符乙案,簽請鑒核。說明:一、依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函辦理。二、旨揭水土保持計畫本府原核定營建剩餘資源數量為33,576立方公尺,惟今現場測量數量為77,898立方公尺,較原核准數量多44,322立方公尺。三、有關營建剩餘數量未依核准數量施作部分,擬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處予罰鍰新台幣三十萬元正。四、本案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之土方總量係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管控,有關違規超收營建剩餘資源數量部分,請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權責處置。五、有關營建剩餘數量未依核准數量施作部分,擬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處予罰緩新台幣三十萬元正,另關於超收營建剩餘資源數量之後續處理,擬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處置。」 ⑥基隆市政府簽稿會核單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90 頁),函文內容詳附表二之一㈥所示。 ⑦基隆市政府96年11月22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稿)影本各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91 、192 至193 頁),函文內容詳附表二之一㈦所示。 ⑧基隆市政府96年11月28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58934號函及函(稿)各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94 至195、196至197頁),函文內容詳附表二之一㈧所示。 ⑨基隆政府96年11月28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58905號函及函(稿)影本各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98 至199、200至201頁),函文內容詳附表二之一㈨所示。 ⑩基隆市政府96年12月12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61672號函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02 頁),該函文意旨略易:「檢送本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96年11月30日「水土保持計畫完工檢查紀錄」乙份」。 ⑪基隆市政府水土保持計畫96年11月30日完工檢查紀錄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03頁)。 ⑫現場照片影本4 張(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04 至205 頁)。 ⑬基隆市政府96年12月18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62585號函(稿)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06 至207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宏邦公司申報「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完工一案,同意發給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⑭海洋發展局96年12月10日簽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08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有關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完工一案,簽請鑒核。 ⑮W2複驗缺失改善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照片共9 張(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10 至212 頁)。 4證人即被告周明德、王徵文證述關於此部分之事實互核相符,並有上述3基隆市政府、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所示函文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㈥承上所述,被告周明德因宏邦公司遭人檢舉有超收(營建廢棄物)及收受收容費用之情事,違反水土保持法核定計畫之行為,故發函宏邦公司,要求宏邦公司「停止運送營建剩餘資源」,並由宏邦公司指定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將工區內兩條施工便道進行全線測量,總計OK線+A 線,測量結果總填方為77898 立方公尺,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數量33576 立方公尺,計超收44322 立方公尺。本案關鍵之爭點為宏邦公司基隆市信義區○○○段1 地號等183 筆土地「基隆市信義區○○○段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上述OK線+A 線2 條施工便道,測量結果總填方為77898 立方公尺,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數量33576 立方米,計超收44322 立方公尺之土方來源。經查: 1宏邦公司以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函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檢送該公司「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測量成果報告(成果冊),在該函文並說明測量多出之44,322立方公尺,係月眉土資場於83年11月1 日已領有之雜項整地執照,於84年至88年營運期間場區內以屯積部分廢磚料及塊石粗粒料,又於施作旨揭水保工程JS1 及JS2 沉澱池將開挖之土石料,填築至施工便道使用等情,惟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承辦人即被告周明德,針對宏邦公司「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與核定數量不符乙案,以基隆市政府96年11月28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58934號函宏邦公司,被告周明德所擬之稿敘明:「‧‧‧三、依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函說明三所敘,本案超出之營建廢磚料(44,322立方公尺)係於本區舊有雜項整地執照((83)基府工雜字第001 號)之84年至88年營運期間所屯積,及本工程JS1 及JS2 滯洪沉砂池開挖之土石,惟該公司於申請施工便道所需營建剩餘資源時並未告知工區內已存有部分營建廢磚料,且該存有部分之營建廢磚料是否可作為施工材料,倘現場已存有部分之營建廢磚料,為何未先使用既有營建廢磚料,不足部分再向本府申請補足,既該公司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作證,故此說詞本府不予採納,並於96年11月22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處予新台幣30萬元罰鍰。」等語,而認定宏邦公司上開函文指出「測量多出之44,322立方公尺,係月眉土資場於83年11月1 日已領有之雜項整地執照,於84年至88年營運期間場區內已屯積部分廢磚料及塊石粗粒料,又於施作旨揭水保工程JS1 及JS2 沉澱池將開挖之土石料,填築至施工便道使用」不足採信,符合事理常情。惟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即被告張水源該函文內容更改為「且該存有部分之營建廢磚料是否可作為施工材料,因該公司未作陳述說明,本府業以96年11月22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58885號處分書處予新台幣30萬元罰緩。」等語。 2依照基隆市信義區○○○段1 地號等161 筆土地「基隆市信義區○○○段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第7 章開發期間之防災措施之7-2 施工便道所載「為配合場區之先期水土保持設施及填土作業需求,計畫利用現有月眉路進行聯外運輸道路需求,而場區內則由基地南側臨月眉路側闢設先期施工道路進行相關作業,而後依填土作業進度再闢設臨實施工道路,有關先期施工便道配置詳見圖7-2-1 、施工道路縱斷面圖7-2-2 。」(P7-10 ),查圖7-2-1 施工便道平面配置圖(P7-12 )及圖7-2-2 施工便道縱斷面(P7-13 ),其施工便道長度660 公尺(0+100K -0+760K),鋪面寬度8 公尺,分4 層填築(由上而下依序為「15公分厚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鋪面層」、「透層」、「45公分厚廢磚碎石級配基層」及「路床滾壓及夯實」),其構築方式,係配合原地形進行局部挖填,挖方邊坡為1 比1 ,填方邊坡為1 比2 。依圖7-2-2 施工便道縱斷面圖(P7-13 ),施工便道起點高程為61.30 公尺,終點高程為76.00 公尺,最低點高程為53.70 公尺,其縱坡先降後昇,坡度依序為「-5.63 %」、「-2.75 %」、「3.69%」及「8.02%」。經查: ①宏邦公司96年1 月18日九六邦字第96018001號函檢附亞柏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酈寶成水土保持技師簽證「施工便道填築簽證說明書」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請,以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並經基隆市政府96年1 月24日基府海工貳第0960006499號函復宏邦公司,貴公司擬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便道路基工程,路體部分仍依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作,因未涉及原核定計畫變更事項,本府同意備查等語。 ②惟比對上開亞柏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酈寶成水土保持技師簽證「施工便道填築簽證說明書」及本案水土保持計畫圖7-2-2 施工便道縱斷面圖(P7-13 ),該說明書所載「‧‧‧而其鋪面、透層及基層等依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作‧‧‧」,尚符合本案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另查本計畫第5 章開挖整地之5-2 賸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法、地點(P5-5)所載「本場區水土保持整地並無剩餘土石方‧‧‧」,且施工便道構築方式,係【配合原地形進行局部挖填,並無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之敘述】,故該說明書所載「‧‧‧因辦理‧‧‧第一期工程施工便道作業,需依核定計畫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以利施工便道之工程進行‧‧‧」,其與本案水土保持計畫內容難謂相符。故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承辦人許儷燕以96年1 月8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50154172號函宏邦公司,認定與已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不符等語,此情並經證人許儷燕於99年8 月30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證述明確,其後宏邦公司再以上述96年1 月18日九六邦字第96018001號函檢附亞柏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酈寶成水土保持技師簽證「施工便道填築簽證說明書」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請,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承辦人被告周明德、王徵文供稱,其等曾經翻閱該公司送審核定之水保計畫圖說,當時原核定圖說有註明是可以鋪設磚塊或碎石,同意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等情,是被告周明德、王徵文同意宏邦公司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與前述本案水土保持計畫關於施工便道構築方式,係配合原地形進行局部挖填,並無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之記載,被告周明德、王徵文當時僅以施工便道縱斷面圖圖說中「45公分厚廢磚碎石級配基層」,而同意宏邦公司外購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顯有行政疏失。且本案水土保持計畫圖7-2- 1施工便道平面配置圖(P7-12 )及圖7-2-2 施工便道縱斷面(P7-13 ),其施工便道長度660 公尺(0+100K-0+760K ),鋪面寬度8 公尺,分4 層填築中之「45公分厚廢磚碎石級配基層」所需外購之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數量為2376立方公尺(計算式:660 公尺×8 公尺×0.45公 尺=2376立方公尺)。與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核定宏邦公司外購營建剩餘資源數量33,576立方公尺不符,超出31200 立方公尺,此部分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承辦人員亦有行政疏失。 ③又經本院先後於99年9 月29日、100 年6 月8 日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履勘現場,並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攝影、拍照,並製有勘驗筆錄(詳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履勘卷卷一、二全卷所示): A99年9 月29日就履勘現場結果製作之刑事勘驗筆錄:「‧‧‧六、勘驗目的:基隆市月眉土資場原核定施工便道位置、長度、寬度、水平高度、材質?其餘施工便道之位置、長度、寬度、水平高度、材質?原核准水土保持設施、位置?七、勘驗結果:自施工便道終點起每70公尺處開挖,第10個開挖點為591 公尺(共開挖10個點),施工便道寬度為8.2 公尺,終點總長約643 公尺、寬度為8.7 公尺。自施工便道終點處至起點共長643 公尺,起點有鐵門管制,瀝青柏油路面。從施工便道終點開始每70公尺開挖,係以小型挖土機開挖。 a開挖第一個孔,開挖柏油路面厚度為4 公分(取樣)。第一個孔深度為1 米74,柏油路面之下均為廢磚料、土壤。農委會陳重光課長稱:「確實為廢磚料、土壤、塑膠管、塑膠袋,並稱均為營建廢棄物。第二層應為45公分厚磚料,不應混有土壤。」現挖深度1 米6 仍未挖到原有土壤。酈寶成技師稱:原有水保計劃書瀝青厚度應有15公分,但目前開挖第1 個孔該路面瀝青只有4 公分,由目前開挖的孔往下看,看來只有建築廢棄物。第一個開挖孔應有45公分之級配料,但由第一個開挖孔來看無法看出有45公分之級配料。被告李太郎稱:第1 個開挖孔大約有填約2 米,第10個孔附近填約8 至10米,如路面8 米,路基約有10米,有斜坡的情形寬度、兩側各加斜度的寬度,邊坡的坡度約為1 比1 。 b開挖第二個孔柏油厚度為6.6 公分(取樣)、6 公分(取樣),第二個孔開挖深度2 米44,開挖孔內柏油路面下,看來均為營建廢棄物。陳重光課長稱:「柏油路面下均為營建廢棄物,未看到原來之土層。」酈寶成技師稱:由開挖孔看來均為營建廢棄物,未看到原有之土層。施工便道終點(即開挖點第一點)往前50公尺處,現場為一設有柏油路面便道,開挖後深度為2 米14。陳重光課長稱:「原土壤上方應為營建廢棄物,以下覆蓋的為植物腐爛的腐植層。」酈寶成技師稱:原土壤上方為營建廢棄物,下方覆蓋腐植層。至下午3 時再請大型挖土機,再行由第一個孔往下開挖。由大型挖土機開挖第一個孔,挖至3 米99仍未見原土壤。陳重光課長稱:仍為營建廢棄物,不是45公分級配廢磚料。酈寶成技師稱:亦為營建廢棄物。 c開挖第三孔柏油厚度為8 公分(取樣)、深度為1 米27,未挖到原土壤。陳重光課長稱:1 米27以上均為營建廢棄物,確有一些碎磚碎石,含土量較多,不算是級配廢磚料。酈寶成稱:在AC層以下含土量較多,有些是碎磚、碎石。 d開挖第四孔柏油厚度為7.6 公分(取樣)、深度為1米7,未挖到原土壤。陳重光課長稱:仍為營建廢棄物,亦無級配廢磚料。酈寶成技師稱:在AC層以下含土量較多,無級配廢磚料。 e開挖第5 孔,被告李太郎稱:因其下附近有排水管,不宜往下挖太深。柏油路面厚度為7.2 公分(取樣)。 f開挖第6 孔柏油厚度為9.6 公分(取樣)、另有一塊柏油厚度為12.5公分(因石塊巨大未取樣)開挖深度為4 米2 ,仍未見原土壤層。陳重光稱:開挖處柏油層較前5 處厚,仍無級配廢磚料。酈寶成技師稱:仍未見原始土層,含土量較多(已至挖土機開挖極限之深度) g開挖第7 孔,柏油厚度10.8公分(取樣)、深度為1 米54,有挖到原始土壤。陳重光課長稱:該處看不出有特別明顯45公分級配碎磚料。酈寶成技師稱:AC層以下該處是有看出含土量較多。 h開挖第8 孔,柏油厚度為10.2公分(取樣),深度為1 米18,有挖到原有土壤。陳重光課長稱:該處仍沒有45公分級配,廢磚料為營建廢棄物。酈寶成技師稱:在AC層以下該處含土量較前幾處為多,土壤自立性不錯。i開挖第9 孔,柏油厚度為10公分(取樣)、深度為1 米94。陳重光課長稱:該處仍無45公分級配,廢磚料為營建廢棄物。酈寶成技師稱:其下為營建廢棄物,含土量較多之級配廢磚料。 j開挖第10孔,柏油厚度為10公分(取樣)、深度為1 米22。有挖到原始土壤。陳重光稱:該處仍沒有45公分級配廢磚料,為營建廢棄物。酈寶成技師稱:為含土量較多之級配廢磚料。 審判長諭知:水土保持計劃圖7 ─2 ─1 、7 ─2 ─2 其上之施工便道長度660 公尺與里程標示759.908 公尺二者不符,應以圖面里程759.908 公尺為正確,寬度為8 米,鋪面15公分AC混凝土材質,基層45公分(含級配,含碎石級配基層)。另二期東側環保道路長為1105.67 公尺,路面為碎磚。原有道路與施工便道交會點有一處驗收時鑽孔痕跡。由該處鑽孔痕跡量起全長111.8 米(驗收終點)‧‧‧‧」等語。 B100 年6 月8 日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履勘現場結果製作之刑事勘驗筆錄:「‧‧‧勘驗目的:㈠勘驗昌榮測量公司於96年10月間就月眉土資場測量時,測量範圍。㈡月眉土資場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購入廢磚料33576 立方公尺所堆置之位置。㈢月眉土資場原有及計劃之施工便道內係堆置廢磚料或係營建廢棄物。‧‧‧勘驗結果: a開挖計畫施工便道(開挖編號1 )第一個深度為1 米4 ,其內有廢塑膠等廢棄物、廢鐵皮、廢鋼筋、寶特瓶、廢木頭、廢電線,為營建廢棄物。營建署楊欣常稱:沒有意見。水保局陳重光稱:沒有意見。環保署鄭則華稱:有一些塑膠、木頭等,應為營建廢棄物。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李錫龍稱:如果剩餘土石方有夾雜廢棄物,應為營建混合物。黃桂娥稱:現場剩餘土石方夾雜部分營建混合物。陳煥章稱:沒有意見。莊惠如稱:這個部分沒有涉及到環評,沒有意見。被告邱國祥稱:開挖部分宏邦公司剩餘土石方夾雜少量營建混合物。審判長諭知:每個開挖點勘驗完畢後,請立即回填,並補鋪設柏油。b計畫施工便道終點(開挖點編號22)開挖深度為1 公尺,其內有廢塑膠料、廢木頭、水泥磚塊、破掉的國旗、磁磚,為營建廢棄物。水保局陳重光稱:營建剩餘土石方夾雜部分營建廢棄物。營建署楊欣常稱:營建剩餘土石方夾雜廢棄物。環保署鄭則華稱:營建剩餘土石方夾雜廢棄物。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李錫龍稱:沒有意見,如果剩餘土石方有夾雜廢棄物。黃桂娥稱:營建剩餘土石方夾雜廢棄物。莊惠如、陳煥章稱:這個部分沒有涉及到環評,沒有意見。酈寶成技師稱:營建剩餘土石方夾雜廢棄物。被告邱國祥稱:營建剩餘土石方大部分為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雜少量廢棄物,在舊的宏邦公司有三個出入口,其中有壹個位於上方鐵塔旁即有廢土傾倒下來。其餘在場之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c計畫施工便道編號21開挖深度為1 米9 ,其內夾雜有廢塑膠料、廢木頭、帆布袋、磁磚、廢鋼筋,為營建廢棄物。水保局陳重光稱:陳述同前(同編號22號)。營建署楊欣常稱:陳述同前(同編號22號)。環保署鄭則華稱:陳述同前一個洞的意見。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李錫龍稱:陳述同前。黃桂娥稱:陳述同前。莊惠如、陳煥章稱:這個部分沒有涉及到環評,沒有意見。酈寶成技師稱:陳述同前。被告邱國祥稱:陳述同前。其餘在場之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d計畫施工便道編號20開挖深度為1 米8 ,其內夾雜有廢塑膠料、廢木頭、帆布袋、磁磚、廢鋼筋,為營建廢棄物,前面幾個洞開挖後並無水保計畫定稿本圖7-2-2 施工便道縱斷面圖,均無45公分厚廢磚碎石級配基層。水保局陳重光稱:沒有意見,陳述同前。營建署楊欣常稱:沒有意見,陳述同前。環保署鄭則華稱:沒有意見,陳述同前。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李錫龍稱:陳述同前。黃桂娥稱:陳述同前。莊惠如、陳煥章稱:沒有意見。酈寶成技師稱:雖無45公分級配,鋪面有柏油,透層無法認定與45公分級配混合在一起。其餘在場之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e計畫施工便道編號19開挖深度為1 米35,其內夾雜有廢鋼管、廢塑膠料、廢磁磚、廢鋼筋,為營建廢棄物,亦無水保計畫定稿本圖7-2-2 均無45公分厚廢磚碎石級配基層。水保局陳重光稱:陳述同前。營建署楊欣常稱:陳述同前。環保署鄭則華稱:陳述同前。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李錫龍稱:陳述同前。黃桂娥稱:陳述同前。莊惠如、陳煥章稱:沒有意見。酈寶成技師稱:同編號20所陳述的意見。陳永來律師稱:從現況看來亦有多數的廢磚料,可能是因為長時間的埋填造成與其他土石之混雜。其餘在場之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f計畫施工便道編號18開挖深度為1 米2 ,其內夾雜有廢鋼管、廢塑膠料、廢磁磚、廢鋼筋、廢鐵線、廢電線,為營建廢棄物,亦無水保計畫定稿本圖7-2- 2均無45公分厚廢磚碎石級配基層。酈寶成技師稱:45公分碎磚級配含量較多。水保局陳重光稱:陳述同前。營建署楊欣常稱:陳述同前。環保署鄭則華稱:陳述同前。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李錫龍稱:陳述同前。黃桂娥稱:陳述同前。莊惠如、陳煥章稱:沒有意見。其餘在場之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g於原有施工便道編號39開挖深度為1 米6 ,50公分以上有廢磚料,50公分以下即為原有土層,既有便道上方夾有少部份廢塑膠、廢鐵片、廢鋼筋。水保局陳重光稱:陳述同前。營建署楊欣常稱:陳述同前。環保署鄭則華稱:陳述同前。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李錫龍稱:陳述同前。黃桂娥稱:陳述同前。莊惠如、陳煥章稱:沒有意見。酈寶成技師稱:50公分以下為原覆土層,50公分以上為回填層,有夾少量鐵皮、塑膠袋。被告邱國祥稱:為舊宏邦公司84年至88年間雜項執照就有回填,面層有加鋪外購少量廢磚料。其餘在場之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陳明律師稱:因有事要先離開。(下午2 時40分離開) h於原有施工便道編號38開挖深度為1 米45,75公分以下為原有土層,75公分以上有夾雜廢木頭、廢水管、廢鋼筋。水保局陳重光稱:陳述同前。營建署楊欣常稱:陳述同前。環保署鄭則華稱:陳述同前。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李錫龍稱:陳述同前。黃桂娥稱:陳述同前。莊惠如、陳煥章稱:沒有意見。酈寶成技師稱:比編號39的洞多一些木頭、PVC 管、鋼筋、塑膠袋,回填土層較深。被告邱國祥稱:從編號39開始往下的既有便道,是原來就有,只是鋪設一層少量的磚料。其餘在場之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i於原有施工便道編號37開挖深度為1 米3 ,75公分以下為原有土層,75公分以上有夾雜廢紗網、廢棉布、廢鋼筋、廢塑膠管,為營建廢棄物。水保局陳重光稱:陳述同前。營建署楊欣常稱:陳述同前。環保署鄭則華稱:陳述同前。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李錫龍稱:陳述同前。黃桂娥稱:陳述同前。莊惠如、陳煥章稱:沒有意見。酈寶成技師稱:比編號38的廢棄物多一些麻袋。其餘在場之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j於原既有施工便道編號36開挖深度為1 米4 ,40公分以下為原有土層,40公分以上有夾雜廢鋼筋、廢塑膠袋、PVC 管,為營建廢棄物。酈寶成技師稱:比編號37的洞鋼筋較多,有PVC 管及少許麻袋。水保局陳重光稱:陳述同前。營建署楊欣常稱:陳述同前。環保署鄭則華稱:陳述同前。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李錫龍稱:陳述同前。黃桂娥稱:陳述同前。莊惠如、陳煥章稱:沒有意見。其餘在場之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k於原有施工便道編號35開挖深度為1 米8 ,80公分以下為原有土層,80公分以上有夾雜廢木頭、廢塑膠袋、PVC 管。有挖破排水暗管HPDE(30公分)(酈寶成技師稱:排水暗管旁有包覆透水不織布及碎石,審判長請宏邦公司儘速回復)酈寶成技師稱:有少量塑膠袋。水保局陳重光稱:陳述同前。營建署楊欣常稱:陳述同前。環保署鄭則華稱:陳述同前。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李錫龍稱:陳述同前。黃桂娥稱:陳述同前。莊惠如、陳煥章稱:沒有意見。其餘在場之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l於原有施工便道編號34開挖深度為1 米2 ,80公分以下為原有土層,80公分以上有夾雜廢鋼筋、廢塑膠袋、廢磚塊,為營建廢棄物。酈寶成技師稱:有廢塑膠管、廢鋼筋、PVC 管、磚塊、塑膠袋。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m於原有施工便道編號33開挖深度為0.9 米,45公分以下為原有土層,45公分以上有夾雜廢鋼筋、廢塑膠袋、廢塑膠管,為營建廢棄物。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n於原有施工便道編號32開挖深度為4 米,3 米10以下為原有土層,其內有夾雜廢塑膠管、廢木頭、廢鋼筋、廢電線、廢塑膠布,為營建廢棄物。酈寶成技師稱:這裡是屬於回填層,是舊宏邦公司回填。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o於原有施工便道編號31開挖深度為0.8 米,35公分以下為原有土層,35公分以上有塑膠袋、廢塑膠管,為營建廢棄物。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p於原有施工便道編號30開挖深度為2 米15,1 米8 以下為原有土層,1 米8 以上有廢塑膠袋、廢塑膠管、廢磚塊、廢鐵片,為營建廢棄物。被告王徵文稱:我到現場時,這上面鋪有廢磚碎石料。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q於原有施工便道編號29開挖深度為1 米8 ,面層20公分為新加鋪的廢磚料,20公分以下其內有廢塑膠布、木板、廢鐵線、PVC 管、廢鋼筋,為營建廢棄物。被告邱國祥稱:20公分以下為舊雜照營運期間已回填的碎磚料。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r於原有施工便道編號28開挖深度為3 米,2 米1 以下為原有土層,2 米以上有廢電線、廢鋼筋、廢塑膠管、廢木頭、棉布等,為營建廢棄物。被告王徵文稱:20公分面層為紅磚廢料,為新加鋪設。被告邱國祥稱:20公分以下為舊雜照已回填的。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s於原有施工便道編號27,開挖深度為1 米5 ,1 米2 以下為原有土層,其內有廢鋼筋、廢塑膠條、廢鐵線,為營建廢棄物。被告王徵文稱:20公分面層為紅磚廢料,為新加鋪設。被告邱國祥稱:20公分以下為舊雜照已回填的。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t計畫施工便道編號17,開挖深度為1 米7 ,其內均為廢鋼筋、廢塑膠袋、廢塑膠管,為營建廢棄物。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u計畫施工便道編號16,開挖深度為0.9 米,其內夾雜廢磚料、廢塑膠袋、廢塑膠管,為營建廢棄物。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v計畫施工便道編號15,開挖深度為1 米35,其內夾雜廢塑膠袋、PVC 管、廢木頭、廢鋼筋,為營建廢棄物。被告邱國祥稱:內夾有少量營建廢棄物。被告王徵文稱:我到現場時有看到50公分厚的廢磚料。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w計畫施工便道編號14,開挖深度為1 米8 ,均為回填物,無原有土層,其內夾雜廢塑膠、廢木頭、廢鐵線、廢塑膠製品、廢磚塊,為營建廢棄物。柏油厚度為12公分,紅磚部分為45公分。酈寶成技師稱:有鋪設AC,透層無法判視有45公分碎石級配料。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x計畫施工便道編號13,開挖深度為1 米5 ,均為回填物,無原有土層,其內夾雜廢塑膠、廢磁磚、廢鋼筋、廢塑膠袋,為營建廢棄物。酈寶成技師稱:有少量夾雜,如之前我提出之照片道路旁有擺放防災沙包,現在看到的即為防災沙包外包裝的塑膠袋。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y計畫施工便道編號12,開挖深度為1 米5 ,均為回填物,其內夾雜廢塑膠、廢木頭、廢鋼筋、廢塑膠沙網、廢磚塊、廢鐵線,為營建廢棄物。紅磚部分為80公分。 z計畫施工便道編號11,開挖深度為1 米5 ,紅磚部分為60公分,以下為回填物,其內夾雜廢塑膠袋、廢鋼筋、廢沙網,為營建廢棄物。被告邱國祥稱:僅有少量夾雜物。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Ⅰ計畫施工便道編號10,開挖深度為1 米7 ,均為回填物,50公分為紅磚料,其內夾雜廢塑膠、廢木板、廢鐵線、廢塑膠袋,為營建廢棄物。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Ⅱ計畫施工便道編號9 ,開挖深度為3 米6 ,均為回填物,50公分為紅磚料,其內夾雜廢塑膠、廢木頭、廢鋼筋、廢水管、廢磁磚,為營建廢棄物。柏油厚度為8 公分。紅磚料50公分為加鋪。被告邱國祥稱:紅磚部分40公分左右為新加鋪,以上為舊雜照營運期間所囤積,由水保計畫鑽探報告內有陳述。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Ⅲ計畫施工便道編號8 ,開挖深度為2 米3 ,2 米2 以下為原有土層,其內夾雜廢塑膠袋、廢保力龍、廢電線、廢塑膠管、廢木頭,為營建廢棄物,60公分為廢磚料,柏油厚度為9 公分,為營建廢棄物。被告邱國祥稱:廢保力龍以下為舊雜照營運期間的回填物。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Ⅳ計畫施工便道編號7 ,開挖深度為1 米4 ,均為回填層,有夾雜廢塑膠袋、廢鋼筋、廢塑膠管,為營建廢棄物,因有大石塊阻擋,未挖到原有土層。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Ⅴ計畫施工便道編號6 ,開挖深度為2 米,1 米8 以下為原有土層,紅磚料有60公分,有廢鋼筋、廢鐵線、廢塑膠管、廢塑膠袋,為營建廢棄物。柏油厚度為12公分。酈寶成技師稱:有少量廢塑製品等雜物。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Ⅵ計畫施工便道編號5 ,開挖深度為2 米,1 米3 以下為原有土層,紅磚料有90公分,夾有廢塑膠袋、廢木頭、廢塑膠管,為營建廢棄物。酈寶成技師稱:有少量廢塑製品等雜物。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Ⅶ計畫施工便道編號4 ,開挖深度為3 米2 ,2 米6 以下為原有土層,紅磚料有80公分,柏油厚度為12公分。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Ⅷ計畫施工便道編號3 ,開挖深度為2 米,1 米1 以下為原有土層,紅磚料有50公分,柏油厚度為11公分,夾有廢塑膠管、廢木頭、廢電線,為營建廢棄物。酈寶成技師稱:有少量廢塑膠製品等雜物。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Ⅸ計畫施工便道編號2 ,開挖深度為1 米6 ,1 米3 以下為原有土層,紅磚料有60公分,柏油厚度為13公分,內有夾雜廢塑膠袋、廢木頭、廢電線、廢塑膠管,為營建廢棄物。酈寶成技師稱:有少量廢塑膠製品等雜物。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Ⅹ計畫施工便道編號1 未開挖,為水泥路面。 於原有施工便道編號24開挖深度為2 米1 ,紅磚部分為40公分,2 米1 以下為回填層,有夾雜廢鋼筋、廢鐵線、廢塑膠管、廢塑膠袋、廢木頭,為營建廢棄物。被告邱國祥稱:紅磚部分為加鋪,紅磚以下為舊宏邦公司鋪設。被告王徵文稱:我到現場時,就是這上面鋪的紅磚。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於原有施工便道編號25開挖深度為2 米1 ,1 米8 以下為原有土層,均已混合看不出有紅磚層之區分,其內有廢塑膠管、廢木頭、廢鋼筋,為營建廢棄物。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於原有施工便道編號24開挖深度為1 米5 ,1 米3 以下為原有土層,均已混合看不出有紅磚層之區分,其內有廢塑膠管、廢塑膠管、廢木頭,為營建廢棄物。其餘在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均稱:無意見。 審判長問:原有施工便道(30公尺開挖一個洞)及鋪設柏油之計畫施工便道(50公尺開挖一個洞),現均已開挖完成,原施工便道從工務所一直往下至連接計畫施工便道(編號39至23),共挖17個洞,總長850 公尺,第一層鋪面有碎石及廢磚料,第二層有部分夾雜廢磚料,回填層(最下層),計畫施工便道(編號1 至22)其中編號1 未開挖,共挖21個洞,計畫施工便道最上層為柏油路面,第二層有部分可看到為廢磚料、碎石,夾雜廢棄物,最下層為營建混合物或廢棄物,均詳如各該編號勘驗情形‧‧‧」等語。 C綜上,依照本院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先後至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履勘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之2 條施工便道,所製之上開勘驗筆錄所示,足以證明本院命挖土機開挖施工便道,第1 次履勘現場開挖10點,第2 次履勘現場開挖原有施工便道(30公尺開挖一個洞)及鋪設柏油之計畫施工便道(50公尺開挖一個洞),原有施工便道從工務所一直往下至連接計畫施工便道(編號39至23),共挖17個洞,總長850 公尺,以挖土機能挖掘最深度為準而開挖施工便道,開挖之施工便道各點,混雜有塑膠布、塑膠瓶、塑膠管、保特瓶、廢鋼筋、廢鐵夾、木頭、廢管線、廢鋼條、管線、國旗、麻布、磁磚、廢塑膠片、電線、地磚、瓦片、尼龍布、磚瓦、保麗龍、防水布、石磚、鐵片、鐵條、鐵線、不透水不織布、排水暗管、塑膠廢棄物、木片、棉布、棉線、鋼管、廢布條、塑膠網、蓮蓬頭等等營建廢棄物之土方,而均不見有「45公分厚廢磚碎石級配基層」等情,有前述本院刑事勘驗筆錄,並有履勘現場時拍攝之照片在卷可按(以上詳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履勘卷卷一、二所示),亦足以證明宏邦公司並未依照上述宏邦公司委由亞柏公司技師酈寶成向基隆市政府申請,並經產業發展處(原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科(課)課長被告王徵文及技正被告周明德依照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計畫所載施工道路縱斷面圖係以「45公分厚廢磚碎石級配基層」,以96年1 月24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06499號函覆宏邦公司准許宏邦公司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為填築施工便道路基使用之函文意旨,來填築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之施工便道。是以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應依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第33條第1 項第2 款,並命水土保持義務人宏邦公司限期改正,並處以罰鍰。 D承上所述,又依照本案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計畫第5 章開挖整地之5-1 整地工程(P5-1)所載「本計畫之營建棄土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故可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之主要來源有下列五方面:‧‧‧C 建築過成中所產生之剩餘物(磚塊、混凝土塊等,不含金屬屑、玻璃、塑膠類、木屑、紙屑、瀝青等廢棄物)。‧‧‧」。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4 月29日勘驗現場結果,「勘驗過程步行通過之施工便道目前鋪有柏油,以肉眼目前無法判定柏油下方之級配為何物,然由施工便道兩旁及邊坡尚未遭覆蓋處,明顯可見屬營建拆除之營建混合物,內有大小不一之磚瓦石塊,其中還夾雜鋼筋木條等,顯非來自處理廠已分類之成品。」,本院先後於99年9 月29日、100 年6 月8 日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先後至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履勘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之2 條施工便道,所製之上開勘驗筆錄所示,足以證明本院命挖土機開挖施工便道,第1 次履勘現場開挖10點,第2 次履勘現場開挖原有施工便道(30公尺開挖一個洞)及鋪設柏油之計畫施工便道(50公尺開挖一個洞),原有施工便道從工務所一直往下至連接計畫施工便道(編號39至23),共挖17個洞,總長850 公尺,以挖土機能挖掘最深度為準而開挖施工便道,開挖之施工便道各點,混雜有塑膠布、塑膠瓶、塑膠管、保特瓶、廢鋼筋、廢鐵夾、木頭、廢管線、廢鋼條、管線、國旗、麻布、磁磚、廢塑膠片、電線、地磚、瓦片、尼龍布、磚瓦、保麗龍、防水布、石磚、鐵片、鐵條、鐵線、不透水不織布、排水暗管、塑膠廢棄物、木片、棉布、棉線、鋼管、廢布條、塑膠網、蓮蓬頭等營建廢棄物之土方,是以本案此部分水土保持義務人宏邦公司,並未依照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施作,而水土保持義務人未依核定計畫內容施作,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應依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及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限期改正,並處以罰鍰。 E又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JS1 、JS2 滯洪沉砂池所在地位置之土方材料,依照本案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計畫第4 章基本資料之4-4 土壤(P4-32 )所載「㈡原覆土層‧‧‧由鑽探調查結果,未回填前基地原土層厚度為0.7 公尺-4.1公尺,平均約為2.4 公尺,原覆土層主要為黃棕色粉土質砂夾風化岩塊所組成,研判係為崩基層。原覆土層已經依段時間之自然壓密,比回填層還要密實。‧‧‧」(台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張瑞成應用地質技師加簽)。並不含本院先後至月眉土資場履勘現場,以挖土機挖掘施工便道,開挖之施工便道各點,混雜有塑膠布、塑膠瓶、塑膠管、保特瓶、廢鋼筋、廢鐵夾、木頭、廢管線、廢鋼條、管線、國旗、麻布、磁磚、廢塑膠片、電線、地磚、瓦片、尼龍布、磚瓦、保麗龍、防水布、石磚、鐵片、鐵條、鐵線、不透水不織布、排水暗管、塑膠廢棄物、木片、棉布、棉線、鋼管、廢布條、塑膠網、蓮蓬頭等營建廢棄物之土方,是被告李太郎、邱國祥等人辯稱,施作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JS1 及JS2 沉澱池將開挖之土石料,填築至施工便道使用云云,顯不足採。 F再被告李太郎、邱國祥等辯稱,並以昌榮公司測量2 條施工便道,測量結果總填方為77898 立方公尺,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數量33576 立方公尺,超收44322 立方公尺之土方來源,係月眉土資場於83年11月1 日已領有之雜項整地執照,於84年至88年營運期間場區內以屯積部分廢磚料及塊石粗粒料云云,亦不含本院先後至月眉土資場履勘現場,以挖土機挖掘施工便道,開挖之施工便道各點,混雜有塑膠布、塑膠瓶、塑膠管、保特瓶、廢鋼筋、廢鐵夾、木頭、廢管線、廢鋼條、管線、國旗、麻布、磁磚、廢塑膠片、電線、地磚、瓦片、尼龍布、磚瓦、保麗龍、防水布、石磚、鐵片、鐵條、鐵線、不透水不織布、排水暗管、塑膠廢棄物、木片、棉布、棉線、鋼管、廢布條、塑膠網、蓮蓬頭等營建廢棄物,是被告李太郎、邱國祥等人以月眉土資場施工便道超收44322 立方公尺之土方來源,係月眉土資場於83年11月1 日已領有之雜項整地執照,於84年至88年營運期間場區內已屯積部分廢磚料及塊石粗粒料云云,亦不足採信。 G至被告周明德、王徵文於96年8 月間因宏邦公司遭人檢舉有超收(營建廢棄物)及收受收容費用之情事,與宏邦公司依照前述市府96年1 月24日函所示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收容數量不符,違反水土保持法核定計畫之行為,故以基隆市政府96年8 月27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60131192號函發函宏邦公司,要求「停止運送營建剩餘資源」,被告周明德進而為清查宏邦公司實際收容廢棄土石方數量,以基隆市政府以96年9 月6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99932號函函宏邦公司,要求宏邦公司於96年9 月10日前函送已進場之營建剩餘資源數量及相關證明單據,基隆市政府依宏邦公司之指定委託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現地測量,測量結果總填方為77898 立方公尺,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數量33576 立方公尺,計超收44322 立方公尺之這段期間,被告林銘輝與被告張水源間、被告王錫堃與被告邱國祥間等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示,談論關於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載運多少土方之數量,水土保持之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如何要求宏邦公司暫時停止運送營建剩餘資源進入月眉土資場以利測量,並其等商量如何解決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要求將超收之土方量載運出場等情,詳見附表一之一編號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 H綜上所述,足認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上述OK線+A 線2 條施工便道,測量結果總填方為77898 立方公尺,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數量33576 立方公尺,計超收44322 立方公尺之土方來源,係自場區外收受混雜有塑膠布、塑膠瓶、塑膠管、保特瓶、廢鋼筋、廢鐵夾、木頭、廢管線、廢鋼條、管線、國旗、麻布、磁磚、廢塑膠片、電線、地磚、瓦片、尼龍布、磚瓦、保麗龍、防水布、石磚、鐵片、鐵條、鐵線、不透水不織布、排水暗管、塑膠廢棄物、木片、棉布、棉線、鋼管、廢布條、塑膠網、蓮蓬頭等營建廢棄物之土方,而堆置填築在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內2 條施工便道內。 ㈦被告周明德、王徵文、張水源,則就本案宏邦公司在月眉土資場依照測量結果,總填方為77898 立方公尺,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數量33576 立方公尺,超收44322 立方公尺,應依法命宏邦公司限期改正並處以罰鍰,但產業發展處僅處以罰鍰,係明知違背法令: 1水土保持法第8 條規定:「Ⅰ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一、集水區之治理。二、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三、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四、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六、防止海岸、湖泊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之侵蝕或崩塌。七、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八、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九、其他因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其品質,或防治災害需實施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Ⅱ前項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12條規定:「Ⅰ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Ⅱ前項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Ⅲ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水土保持規劃書得與環境影響評估平行審查。Ⅳ第一項各款行為,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其種類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3條第1 項規定:「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應令其停工、強制拆除或撤銷其許可,已完工部分並得停止使用。」、第33條規定:「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Ⅱ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Ⅲ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2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章變更水土保持計畫,第19條(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規定:「Ⅰ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如於開工前或施工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應辦理變更設計,並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一、變更開發位置及範圍者。二、增減開發面積者。但道路部分之增減未超過原計畫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三、各單項水土保持設施,其計量單位之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二十者。四、地形、地質與原設計不符者。五、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位置者。六、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結構體者。Ⅱ屬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經承辦監造技師認定無安全之虞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20條(變更水土保持計畫即應停工)規定:「變更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時,該變更部分應即時停工,並做好安全措施,俟變更計畫或申報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繼續施工。但其停工對工程有重大影響,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予停工。」。 3①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原建設局)95年8 月29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50095702號函宏邦公司載明:「為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坐落本市信義區○○○段1 地號等183 筆土地(詳如土地清冊)依「基隆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設置『基隆市信義區○○○段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案,業經本府審定通過,准予核發設置許可。‧‧‧五、有關施工查核管理,依據94年12月23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40146209號函送會議紀錄決議三,該土資場後續管理方式,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負責填埋土方量總量之申報管制,而涉及水土保持設施之查核及施工管理,則依水土保持法規定,由本府水保單位海洋發展局依上開規定辦理,請貴公司確實依據本案複審計畫書、環境影響說明書及水土保持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並請本府各審查單位配合管控。」。 ②基隆市政府95年10月2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50112841號函宏邦公司,檢送「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1 期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乙份,該函文並載明:「‧‧‧一、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辦理並復貴公司95年9 月21日申請書。‧‧‧三、請確實遵照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施工,施工中應落實臨時安全防災措施,若發現實地現況與設計不符時,須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先行停工並辦理水土保持變更計畫送府審核,俟審查完竣,方得繼續施工。」。 4基隆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32條第2 項規定:「土資場應依水土保持計劃書核定內容取得核可證明,並依前條規定設置基本設施後,檢具全景照片向原核准機關申請勘驗,原核准機關於接獲申請後應召集相關機關共同勘驗,核可後始可啟用。」。 5被告周明德及王徵文經由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對月眉土資場場區內兩條施工便道進行全線測量(OK線+A 線)結果總填方為77898 立方公尺,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數量33576 立方公尺,計超收44322 立方公尺,與宏邦公司申報外購數量明顯不符,認定前述超收廢棄土石方之行為,已違反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內容,依照上述水土保持法之規定,即應以宏邦公司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處以罰鍰30萬元,並命宏邦公司限期改正將超收廢棄土石方運離場區,惟於送被告張水源核批時,被告張水源認此舉將造成宏邦公司重大損失,竟在其辦公室內指示被告王徵文及被告周明德將簽稿中有關限期改正回復原狀之部分刪除,改以簽會都市發展局作總量管制即可,而僅維持30萬元罰鍰部分,將要求宏邦公司超收廢棄土石方運離場區部分內容刪除,變更為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由原核准收容量扣除,顯然違背法令,圖利宏邦公司將上開未依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施工擅自回填於山坡地之超量44322 立方公尺之土石方運離月眉土資場。況且基隆市環保局於96年3 月間發現宏邦公司檢附志龍公司提供收容單據做為該公司外購塊石粒料及廢磚頭做為填築施工作業便道之證明,以志龍公司不具有合法清除機構資格,並非合法之物料來源機構為由,為文函請水土保持之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要求宏邦公司停工,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遂發文宏邦公司,命其立即停工,待宏邦公司所提外購來源符合規定時,方准予復工;又環保局人員至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進行稽查另發現所回填物料中滲雜營建廢棄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環境保護局以上述函文函宏邦公司,副本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因此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遂為文發函宏邦公司,要求宏邦公司將購入48立方公尺營建廢棄物運離月眉土資場,另發函要求宏邦公司將填築施工便道所使用塊石粒料及廢磚塊之土石流向、購買證明及進場管理資料函送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並副知產業發展處等情,詳如前開㈡所述,被告張水源當時擔任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局長,被告王徵文擔任課長、被告周明德則擔任課員,對於上情均知之甚詳,則本案宏邦公司在月眉土資場依照測量結果,總填方為77898 立方公尺,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數量33576 立方公尺,超收44322 立方公尺,亦應依法命宏邦公司限期改正並處以罰鍰,但被告周明德、王徵文在張水源指示下,乃重行依被告張水源指示將原簽稿中應按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命限期改正回復原狀部分刪除,僅處以罰鍰30萬元,被告張水源、周明德、王徵文之作為均有違背法令之處,並足以證明被告張水源、周明德、王徵文明知其等上開作為係違背法令。而且水土保持義務人宏邦公司亦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章變更水土保持計畫,第19條第1 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隆市都市發展局轉送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審查,宏邦公司就變更設計部分,亦應立即停工,方符法規之規定,此情亦據證人即被告周明德、王徵文於本院審判時具結證述明確,詳如下述。 6證人即被告周明德於100 年4 月7 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問:提示周明德於97年11月12日新竹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筆錄的這些內容是否都是你所陳述?)是。(問:(提示周明德於98年5 月20日桃園地檢署偵訊筆錄)筆錄的這些內容是否都是你所陳述?)是。(問:上開調查筆錄、檢察官偵訊筆錄,你所陳述的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你在調查站、檢察官製作筆錄時,你的陳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有無受到強暴、脅迫、刑求、利誘、詐欺等其他不正方法製作筆錄?)是。都沒有。(問:(提示周明德於97年11月12日調查筆錄)民眾向基隆市政府聲請核發土石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許可,產業發產處(原海洋發展局)負責審核的事項,是否如你在調查筆錄中所陳述?)是。(問:海洋發產處漁林工程課如何審核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提出之水土保持計劃書?)(提示本案水土保持計畫書核定版)本案水土保持計劃書是委託臺灣省水土保持技師工會審查,我們依據他的審查結論來核發水土保持計畫書核定版,這本就是94年7 月13日核定版。(問:依據宏邦公司基隆市信義區○○○段1 地號等183 筆土地「基隆市信義區○○○段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下稱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計畫書,月眉土資場場區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之施工便道如何填築?)是依據水土保持計畫書7-2-2 施工便道標準斷面圖所示,鋪面15公分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材質,第2 層是透層(第2 個字是透層還是基層不是很清楚),第2 層透層沒有寫幾公分,第3 層是45公分厚廢磚碎石及級配基層,第4 層是路床滾壓及夯實,這是依據圖說說明。(問:宏邦公司於95年間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設立月眉土資場提出之場址位置圖、場址範圍圖、全區地籍圖、原雜照核定地形圖、現況地形圖,是否可以看出施工便道之地形高度、高程?)(提示本案水土保持計畫書核定版)圖上應該有標示,圖7-2-2 施工便道縱貫面圖,施工便道的起點高程為61.30 公尺,終點高程為76.00 公尺,最低點高程為53.70 公尺,坡度從起點開始是先降後升,坡度第一段依序為-5.63 %,第二段-2.75 %、第三段為3.69%、第四段為8.02%。(問:宏邦公司於95年間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設立月眉土資場時,依據宏邦公司提出水土保持計畫書所附圖說,當時月眉土資場場區內之JS1 、JS2 沉砂池是否已經挖掘施工完成?若尚未挖掘完成,月眉土資場場區內之JS1 、JS2 沉砂池所在位置之土方為何?又依照水土保持計畫書所附圖說,月眉土資場場區內施作完成JS1 、JS2 沉砂池之面積、高度、高程為何?又依照水土保持計畫書所附圖說沉砂池之面積、高度、高程計算挖掘土方數量大約多少?)(提示本案水土保持計畫書核定版)申請時還未施作JS1 、JS2 的沉砂池。該沉砂池是不規則的比較難計算,當庭我無法計算出來,依據圖說JS1 的底部高程為48.9公尺,頂部高程為54.0公尺,JS2 底部高程68.8公尺,頂部高程為75公尺。JS1 的平面面積為3400平方公尺,JS2 為3000平方公尺,JS1 高度為5.1 公尺,JS2 的高度為6.2 公尺,JS1 量體為15640 立方公尺、JS2 量體為17100 立方公尺。(問:宏邦公司96年1 月18日九六邦字第96018001號函(提示偵字第1100號卷一第139 至140 頁)因需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經基隆市政府96年1 月24日基府海工貳第0960006499號函(提示同上偵查卷第137 頁),貴公司擬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便道路基工程,路體部分仍依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作等語,基隆市政府上開處分是否符合水土保持計畫書、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照這個部分應該有符合水土保持計畫書的規定,宏邦公司以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月眉土資之施工便道,外購部分水土保持計畫書沒有記載,我們那時認定是有45公分的廢磚碎石級配基層,當時認定這個部分可以使用廢磚料、碎石。我跟課長王徵文當時認為有符合水土保持法的相關規定。(問:如果依照45公分廢磚碎石級配基層來填築施工便道,施工便道需要多少體積的廢磚、碎石級配,請證人依照水保計畫書所載之內容計算?)(提示本案水土保持計畫書核定版)依照水土保持計畫書施工便道全長636 公尺、寬8 公尺,乘以45公分級配,需要2289立方公尺的廢磚、碎石級配。(問:經你們漁農工程課委託昌榮公司測量月眉土資場施工便道之量體為何?)(提示1100號偵查卷卷二186 、187 頁基隆市政府96年10月25日宏邦96字第96102501號函,請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7 萬7898立方公尺。(問:為何宏邦公司填築施工便道填築7 萬7898立方公尺土方,與水土保持計畫書記載施工便道基層所需2289立方公尺的廢磚碎石級配,兩者相差這麼多?)有些不屬於基層部分,只有測量施工便道而已,因為高程的關係。(問:為何宏邦公司填築施工便道填築7 萬7898立方公尺土方,與水土保持計畫書記載施工便道基層所需2289立方公尺的廢磚碎石級配,宏邦公司未依水土保持計畫書施作施工便道,依據水土保持審核監督辦法,你們漁農工程課該為何處分?)(提示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要辦理變更設計,是依照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如路基厚度不符合的話應屬於第6 款。(問:如果依照水土保持監督審核辦法第19條規定,宏邦公司要辦理變更設計的話,宏邦公司就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程是否應該停工?待變更設計經基隆市政府核准後再行施工?)依照水土保持計畫辦法第20條規定變更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時,該變更部分應即時停工,針對變更設計的部分再經基隆市政府核准後再施工。(問:你有無依照上述規定來辦理?)沒有。(問:宏邦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函(提示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86 頁)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測量成果報告(成果冊)一冊,係由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昌榮公司),將工區內2 條施工便道進行前線測量,總計OK線+A線挖方體積:8835.25 立方公尺,填方體積:86732.81立方公尺,總和86732.831 立方公尺(填方)減8835.25 立方公尺(挖方)約77898 立方公尺(總填方),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申報核准進場數量為33576 立方公尺,差額77898 立方公尺減33576 立方公尺等於44322 立方公尺。本案於83年11月1 日已領有(83)基府工雜字第001 號雜項整地執照在案,並於84年至88年營運期間場區內已囤積部分廢磚料及塊石粗粒料,又於施作水保工程JS1 、JS2 沉砂池將開挖之土石料,填築施工便道使用等語,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4 月29日勘驗現場情形(提示勘驗筆錄並告以要旨,並請證人詳細閱讀後),勘驗過程步行通過之施工便道目前鋪有柏油,以肉眼目前無法判定柏油下方之級配為何物,然由施工便道兩旁及邊坡尚未遭覆蓋處,明顯可見屬營建拆除之營建混合物,內有大小不一之磚瓦石塊,其中還夾雜鋼筋木條等,顯非來自處理廠已分類之成品。則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場區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之施工便道之填築,是否有違該公司96年1 月18日九六邦字第96018001號函向基隆市政府申請核准,以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之規定?)依據檢察官的勘驗之結果與宏邦公司所申請外購的營建廢磚料二者確實不同。(問:月眉土資場場區內2 條施工便道進行填築土方之填方體積:86732.81立方公尺,86732.81立方公尺,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申報核准進場數量為33576 立方公尺,差額77898 立方公尺減33576 立方公尺等於44322 立方公尺,是否有違水土保持法之規定?)就我跟王徵文課長認定是有。(問:承上述,則基隆市政府會同都市發展局、海洋發展局、環境保護局相關單位於96年9 月28日在月眉土資場進行會勘,發現有檢察官於98年4 月29日勘驗現場之情形,你們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要如何處理?)要依照基隆市環保局之前有查緝到營建廢磚料裡面有夾雜有營建廢棄物混合物。是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6年3 月26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5176號函,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要求宏邦公司他們要清除,我們主管機關當時是依照環保局的來函請宏邦公司限期清除,96年3 月間宏邦公司清除48立方公尺的營建廢棄物,96年9 月28日我們會同都發局、海洋發展局去現場會勘(提示1100偵查卷卷二第177 至179 頁96年9 月28日會勘紀錄,請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這次會勘我們是請宏邦公司確認超量的土方的數量,如果有營建廢棄物依照上開的96年3 月26日的函來處理,當時會勘時基隆市環保局沒有表示意見,如超量的話,就依照上述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來辦理。(問:(提示本院函文卷第74頁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6年3 月26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5176號函)你上述的函文是不是就是提示與你看得該份函文?)對。(問:基隆市政府是在96年3 月20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69600號函宏邦公司要求立即停工?)(提示1100號偵查卷卷一第143 頁)是。該函是我發的,是因為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外購證明文件不符,所以我發文要求停工。(問:依本院於99年9 月29日會同被告李太郎、昌榮公司、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現場,自月眉土資場施工便道終點起每隔70公尺距離以小型挖土機開挖,後再加以大型挖土機開挖,共開挖11個點,施工便道下方混有磚料、土壤、塑膠管、塑膠袋之營建廢棄物,則前述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場區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之施工便道之填築,是否有違水土保持法相關之規定?主管機關即基隆市產業發展處依法應為如何之作為?)(提示本院履勘卷)法院開挖勘驗結果都是營建廢棄物,跟當初水土保持計畫書有45公分廢磚碎石級配不一樣,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便道有違水土保持計畫書的規定,也有違反水土保持法的規定。依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規定,此部分應該是要限期改正,如果與計畫不符的話應該是要變更設計。(問:如果施工便道有多填4 萬4322立方公尺的部分,是不是當初就應該要宏邦公司申請變更設計?)本來我跟王徵文課長是要求宏邦公司清除,如果沒有清除的話,就要求宏邦公司變更水土保持計畫,但當時我跟課長王徵文沒有想到這一點。】(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㈡第175 至209 頁)等語。 7證人王徵文於100 年5 月3 日審判時具結證稱:【(問:(提示王徵文於97年11月12日新竹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筆錄的這些內容是否都是你所陳述?)(經證人詳細閱讀後回答)是。筆錄內容都是根據我的陳述所製作,只有在第3 頁有關總量管制的陳述是局長張水源所建議的是錯誤的,我誤以為是張水源建議的,實際上是都發局的會簽的意見,其他都是依我的陳述製作。(問:(提示王徵文於98年5 月20日桃園地檢署偵訊筆錄)筆錄的這些內容是否都是你所陳述?)(經證人詳細閱讀後回答)是。但是在筆錄第2 頁,關於施工便道許儷燕有提到施工便道的材質面材與原水保計畫不同,我記得當時宏邦公司所擬的計畫與水保計畫不同,所以我在簽函後面加註此屬於原水保計劃以外之部分,如果要申請外購廢磚料,必須辦理水保計畫變更,此部分之記憶跟實際函文不太一樣。餘都是依我個人的陳述記載。(問:上開調查筆錄、檢察官偵訊筆錄,你所陳述的內容,除你剛剛所補充之外,內容是否均實在?)(經證人詳細閱讀後回答)實在。(問:你在調查站、檢察官製作上開筆錄時,你的陳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有無受到強暴、脅迫、刑求、利誘、詐欺等其他不正方法製作筆錄?)都是出於我自由的意志。(問:你在調查站、檢察官製作上開筆錄時,有無受到強暴、脅迫、刑求、利誘、詐欺等其他不正方法製作筆錄?)都沒有。(問:(提示周明德於97年11月12日調查筆錄)民眾向基隆市政府聲請核發土石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許可,產業發展處(原海洋發展局)負責審核的事項,是否如周明德在調查筆錄中所陳述?)(經證人詳細閱讀後回答)是。(問: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如何審核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提出之水土保持計劃書?)(提示本案水土保持計畫書核定版)這計劃書是由都發局函送給海洋發展局,海洋發展局再依五個公會輪流委外審查,最後經委外審查公會建議准予通過後,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計劃書是委託臺灣省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審查,建議准予通過,所以我們海洋發展局也是准予通過並發函告知都發局及宏邦公司。(問:依據宏邦公司基隆市信義區○○○段1 地號等183 筆土地「基隆市信義區○○○段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下稱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計畫,月眉土資場場區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之施工便道如何填築?)(提示本案水土保持計劃書核定版)(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依水土保持計劃書圖7-2-2 施工便道標準斷面圖是分四層,第一層(最底層)路床滾壓及夯實,厚度沒有規定,在上面的第二層45公分厚的廢磚碎石級配基層,在上面的第三層,透層沒有寫幾公分,透層沒有規定材質,在上面的第四層為15公分厚面層,材質為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問:宏邦公司於95年間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設立月眉土資場提出之場址位置圖、場址範圍圖、全區地籍圖、原雜照核定地形圖、現況地形圖,是否可以看出施工便道之地形高度、高程?)(提示本案水土保持計畫書核定版)(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在水土保持計劃圖7-2-2 施工便道縱斷面圖可以看出施工便道的起點高程為61.3公尺、終點高程為76公尺、最低點高程為537 公尺,最高點為終點的的高程,縱坡度從起點開始-5.63 %(從施工便道起點123.597 公尺至200 公尺)、-2.75 %(從施工便道200 公尺至320 公尺)、+3.69 %(從施工便道320 公尺至620 公尺)、+8.02 %(從施工便道620 公尺至760 公尺),共有4 段。(問:宏邦公司於95年間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設立月眉土資場時,依據宏邦公司提出水土保持計畫書所附圖說,當時月眉土資場場區內之JS1 、JS2 沉砂池是否已經挖掘施工完成?)(提示本案水土保持計畫書核定版)(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JS1 、JS2 沉砂池還未施作。(問:承上問題,依水土保持計劃書核定版,月眉土資場場區內之JS1 、JS2 沉砂池所在位置之土方為何?又依照水土保持計畫書所附圖說,月眉土資場場區內施作完成JS1 、JS2 沉砂池之面積、高度、高程為何?又依照水土保持計畫書所附圖說沉砂池之面積、高度、高程計算挖掘土方數量大約多少?)(提示本案水土保持計畫書核定版)(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JS1 、JS2 沉砂池所在位置土方依水土保持計劃書圖4-10(b )基地地質剖面圖研判該區應屬回填層,回填層材質在水土保持計劃書4-25頁回填層成份主要為棕灰色、至灰色粉土質砂礫夾多量風化塊石、混凝土塊、磚塊及垃圾等雜物。JS1 是在圖7-3-1 底部高程為48.9公尺,頂部高程為54公尺,JS2 在圖7-3-2 底部高程為68.8公尺,頂部高程為75公尺,JS1 的平面面積為3400平方公尺、JS2 平面面積為3000平方公尺,依據圖面圖框上是寫臨時滯洪沉砂池,但在圖面上是寫滯洪沉砂池,此部分要問技師,臨時滯洪沉砂池與正式的滯洪沉砂池不一樣,此部分要問酈寶成技師,JS1 、JS2 為梯形,挖掘出來土方不能以面積乘以高度來計算土方數量,如果以平面面積乘以高度來算,JS1 為18600 立方公尺,JS2 為17000 立方公尺(依照圖8-1-1 )來計算,因為為梯形只是大概來計算。(問:宏邦公司96年1 月18日九六邦字第96018001號函(提示偵字第1100號卷一第139 至140 頁)因需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經基隆市政府96年1 月24日基府海工貳第0960006499號函(提示同上偵查卷第137 頁),貴公司擬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便道路基工程,路體部分仍依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作等語,基隆市政府上開處分是否符合水土保持計畫書、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只要宏邦公司所使用的外購廢磚料是屬於合法來源,就符合水土保持計劃書及水土保持法之相關規定,外購廢磚塊僅是施工便道材料取得的來源,水保計劃書不會規定的這麼細,不會規定是內部取得或是外購。當時我個人認為上開函文有符合水土保持計劃書、水土保持法之規定。(問:(提示水土保持計劃書5-5 頁,5-2 賸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法、地點之記載「本場區水土保持整地並無剩餘土石方,而日後進行之土石方之堆置行為,則由水土保持義務人依土石方資源堆置之相關法令辦理」)你上開回答是否有要修正?)(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這二個沒有衝突,因為本場區水土保持整地並無剩餘土石方,是表示在整地過程中不需要將土石方外運到其他合法棄土場,與施工便道所需的廢磚料不同,至於後段日後土石堆置相依相關的法令辦理,是指日後土石堆置必須依都發局的相關相關規定來辦理,所以海發局前核准使用廢磚料鋪設施工便道跟此段文義沒有衝突。(問:(提示水土保持計劃書5-1 頁至5-5 、7-10,有關5-1 整地工程、一、開挖整地前後之等高線地形對照3 、分區基地填土作業A第一期分期分區及驗收部分,施工便道屬於第一期工程,二、挖填土石方區位,三、整地平面配置及開挖整地剖面,四、計算挖填土石方量,5-2 賸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法、地點之記載「本場區水土保持整地並無剩餘土石方,而日後進行之土石方之堆置行為,則由水土保持義務人依土石方資源堆置之相關法令辦理」,7-10頁,7-2 施工便道,7-3 賸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法及地點之記載「本場區與土石堆置前之整地,係為就地整地作業,並無剩餘土石方」水土保持計劃書均未提及要外購廢磚料,你上開回答是否有要修正?)(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保工程整地是採場區內挖填作業,並無剩餘土石方須外運,但施工便道是為了第一期水土保持所臨時闢設,如果就場區內原有土石方挖填施作施工便道,因為場區內原有土石不適合重機具,原有土石比較軟車子不能行走,所以在水保計劃書的施工便道7-2-2 從下面算上來的第2 層45公分厚的級配廢磚料。(問:如果依照水土保持計劃書施工便道設計有45公分廢磚碎石級配基層來填築施工便道,施工便道需要多少體積的廢磚、碎石級配,請證人依照水保計畫書所載之內容計算?)(提示本案水土保持計畫書核定版)(經證人詳細閱覽、計算後回答)施工便道面寬8 公尺,長度約為635 公尺,圖上厚為0.45公尺的廢磚計算出來為2286立方公尺。(問:經你們漁農工程課委託昌榮公司測量月眉土資場施工便道之量體為何?)(提示1100號偵查卷卷二第186 、187 頁基隆市政府96年10月25日宏邦96字第96102501號函、本院履勘卷昌榮公司所提出之測量資料)(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昌榮公司實際測量結果,施工便道不是都是8 公尺,每個斷面最寬有到5 、60公尺,有切到邊坡,也不單是測量一條施工便道,測量有沿著2 條施工便道下去測量,每10公尺一個斷面,每個斷面寬度從10公尺到5 、60公尺不等,所以每個斷面就遠大於8 公尺,所以本次測量不僅包含施工便道本身,包括施工便道的邊坡也有測量,測量成果扣除挖方的淨填方是77898 立方公尺,超過申報數量44322 立方公尺,原先核准為33576 立方公尺,我是依照昌榮公司測量圖說來回答。(問:為何宏邦公司填築施工便道淨填方為7 萬7898立方公尺土方,與水土保持計畫書記載施工便道基層所需2286立方公尺的廢磚碎石級配,兩者為何相差這麼多?)因為水保計畫書施工便道廢磚料所算出的2286立方公尺這是理論上,實務上工程需求絕對不只45公分厚,45公分一壓就碎,這是不合理的,必須要看現場的土質,還要看機具是用多大的機具,因為施工便道開始施作的時候,我沒有到現場,不知道原來的土質是什麼,有沒有再填一次,施工便道需要多少厚度的廢磚料我沒有辦法計算,當時宏邦公司是外購的,外購的土石方宏邦公司必須要另外付錢,另外宏邦公司所外購的土石方以後要有總量扣除,所以宏邦公司不只要外購廢磚料,還要損失日後土資場所能收受的土石方,宏邦公司等於損失2 次收容土石的費用。如果不是外購的話,77898 立方公尺還可以再收一次收容棄土的費用。原先水土保持計劃書45公分厚的廢磚料,此部分要請教酈寶成來說明,依照我其他工程的經驗來看,45公分厚應該是不夠。施工便道施工期間至少會有預拌混凝土車會經過灌漿,該車很重,雖然是臨時便道,但那段時間還是有重車輛會經過。預拌混凝土車會比一般載運砂石的車還重。(問:宏邦公司填築施工便道淨填方為7 萬7898立方公尺土方,與水土保持計畫記載施工便道基層所需2286立方公尺的廢磚碎石級配,宏邦公司未依水土保持計畫書施作施工便道,依據水土保持審核監督辦法,你們漁農工程課該為何處分?)(提示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經證人詳細閱讀後回答)關於施工便道超量使用廢磚料44322 立方公尺,這是違反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未依核定計劃施作,爰依同法第33條處以30萬元罰鍰之外,並要求限期改正,另外針對於水土保持審核監督辦法是否要辦理變更設計,因施工便道不屬於水保設施,所以它不符合水土保持審核監督辦法第19條第1 項第1 、2 、3 、5 、6 款的規定須辦理變更設計,因本次違規是屬於第19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是地形與原設計不符,但符合本條第2 項只要經承辦監造技師認定無安全之虞,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就不用辦理變更設計,當時我印象中承辦的監造酈寶成技師對有無安全之虞好像沒有認定,但是主管機關我們認為第二期的施工便道會回填,會有另外的施工便道,所以當時承辦監造的酈寶成技師跟周明德都未曾向我提出要辦理變更設計,我個人認為本次違規符合這項規定不用辦理變更設計,酈寶成技師在96年1 月18日有提出施工便道簽證說明書,有提到應不涉及原核定水保計劃變更事宜,請准予填築本施工便道,當時我跟周明德就沒有想到要辦理變更設計,我們是認為沒有必要要辦理變更設計。就限期改正部分是採都發局的總量管制方式執行,但目前限期改正的處分還未執行,要等到土資場使用之後才會執行,因為扣量要等到月眉土資場啟用後才能扣除77898 立方公尺,此部分在二期土方管制量已經扣除,我們把處分的計畫函送給都發局。(問:承上問題,你有無依照上述規定來辦理?)有,限期改正要等到月眉土資場啟用後才總量扣除,當時我提議限期改正方式長官張水源不接受,改簽會都發局,最後市長依都發局的限期改正建議方案執行,該限期改正方案須於月眉土資場第一期啟用之後才會執行,水保工程有4 期,土資的工程有二期,東邊有一期,西邊有一期,本案是屬於東邊水保一期工程,東邊水保二期開工後,月眉土資場才會啟用一期,就是可以收土石方。二期水保市政府不核准開工是因為有土地繼承的問題、靈泉禪寺認為排水有沖刷之虞的問題,不是本案的問題。(問:宏邦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函(提示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86 頁)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測量成果報告(成果冊)一冊,係由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昌榮公司),將工區內2 條施工便道進行全線測量,總計OK線+A線挖方體積:8835.25 立方公尺,填方體積:86732.81立方公尺,總和86732.831 立方公尺(填方)減8835.25 立方公尺(挖方)約77898 立方公尺(總填方),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申報核准進場數量為33576 立方公尺,差額77898 立方公尺減33576 立方公尺等於44322 立方公尺。本案於83年11月1 日已領有(83)基府工雜字第001 號雜項整地執照在案,並於84年至88年營運期間場區內已囤積部分廢磚料及塊石粗粒料,又於施作水保工程JS1 、JS2 沉砂池將開挖之土石料,填築施工便道使用等語,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4 月29日勘驗現場情形(提示勘驗筆錄並朗讀全部內容,並請證人詳細閱讀後),勘驗過程步行通過之施工便道目前鋪有柏油,以肉眼目前無法判定柏油下方之級配為何物,然由施工便道兩旁及邊坡尚未遭覆蓋處,明顯可見屬營建拆除之營建混合物,內有大小不一之磚瓦石塊,其中還夾雜鋼筋木條等,顯非來自處理廠以分類之成品。則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場區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之施工便道之填築,是否有違該公司96年1 月18日九六邦字第96018001號函向基隆市政府申請核准,以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之規定?)(經證人詳細閱讀後回答)宏邦公司在96年再提出申請要增購廢磚料填築施工便道時,我第一次(96年8 月底左右,是我在土資場第一期水保工程開工後第一次到場區去看),到現場去看時,只有看到施工便道及邊坡表面都是磨碎的廢磚料,在這施工期間承辦人員周明德、承辦監造技師酈寶成及公會技師都沒有在施工紀錄上或是在口頭上有向我反應廢磚料有夾雜營建廢棄物,並且在這段期間環保局稽查隊也沒有再告知有違規的行為,又因為水保工程整個現場施工的品質是由承辦監造技師及宏邦公司要負責,基隆市政府僅依水土保持法於固定時間進行行政督導,水保工程的性質與一般行政工程的進行,基隆市政府所需付的責任不一樣,如果當時我知道施工便道廢磚料夾雜營建廢棄物,我就不會要求進行全區測量,我會要求通知環保局要求全區撤出,就是已運進的營建廢磚料夾雜營建廢棄物全部都要運離場區,並依水土保持法第23條未依水保計劃予以罰鍰,限期改正就是要全部撤出場區。(問:月眉土資場場區內2 條施工便道進行填築土方之填方體積:86732.81立方公尺,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申報核准進場數量為33576 立方公尺,差額77898 立方公尺減33576 立方公尺等於44322 立方公尺,則基隆市政府會同都市發展局、海洋發展局、環境保護局相關單位於96年9 月28日在月眉土資場進行會勘,如果發現有檢察官於98年4 月29日勘驗現場之情形,你們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要如何處理?)我會先要求承辦監造技師酈寶成提出說明,如果是真的有這種事情,我會依水土保持計劃審核監督辦法規定技師監造不實移送懲處,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有無符合水土保持計劃監督辦法第19條否需要辦理變更,如果符合會要求業者宏邦公司及承辦監造技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發局變更設計,在施工檢查期間,公會技師也沒有發現上述情形,就是有夾有營建廢棄物,海發局就廢磚料夾有營建廢棄物部分,會依違反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第33條處以罰鍰及限期改正。(問:月眉土資場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除在96年3 月20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69600號函宏邦公司要求立即停工之外,第一期水保工程期間,還有無要求宏邦公司要停工的情形?)(提示1100號偵查卷卷一第143 頁)印象中沒有。印象中只有這一次。(問:依本院於99年9 月29日會同被告李太郎、辯護人、昌榮公司、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新竹縣調查站調查員勘驗現場,自月眉土資場施工便道終點起每隔70公尺距離以小型挖土機開挖,後再加以大型挖土機開挖,共開挖11個點,施工便道下方混有磚料、土壤、塑膠管、塑膠袋、鋼筋之營建廢棄物,則前述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場區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之施工便道之填築,是否有違水土保持法相關之規定?主管機關即基隆市產業發展處依法應為如何之作為?)(提示本院履勘卷,並告以要旨)(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跟我那時看得不一樣,是不是有流失掉,我看的時候還沒有鋪設柏油,有可能是有沖刷掉,法院開挖的結果施工便道若是填充營建廢棄物,這是承辦監造技師在監工時有問題,但我沒有看到監工的日報表、月報表,承辦監造技師酈寶成要負責撰寫、提供日、月報表,於施工檢查時提供給公會代表技師(是我們海洋發展局委託的三大公會)及當天施工檢查的人員(一般都是承辦人員周明德)看,於承辦人員提供的施工檢查紀錄針對於日、月報表都寫符合,這表示關於這部分監造技師沒有確實監工,或監工日、月報表填載不實,施工便道填築的材料如果是法院挖出來的營建廢棄物,就不符合環保局的要求,也不符合海發局原先同意宏邦公司進場使用的營建廢磚料,也不符合水土保持計劃書關於施工便道第二層45公分級配的要求。上開45公分級配不符合實務上的需求。(問:如果依照法院99年9 月29日開挖的結果,施工便道填築的東西是營建廢棄物,而不是廢磚料,並依據基隆市政府請昌榮公司測量結果,是有超量填築4 萬4322立方公尺的土石,是不是當初就應該要宏邦公司申請變更設計,或命宏邦公司停工,或命宏邦公司限期改正?)如果當時我知道,有人跟我反應宏邦公司填築的是營建廢磚料,我就不會測量,我會請宏邦公司把運進來的營建廢棄物都要撤出場區,也不會再行測量,也不管是否是合法的廢棄物處理機構出來,因為已經沒有辦法區分,撤出就是限期改正,停工要看狀況,因為場區有沉砂池正在施工,如果停工會影響水土保持的安全。(問:承上問題,月眉土資場施作施工便道宏邦公司是否有違反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請針對運進場區的土石為營建廢棄物及運進場區的土石超量來回答?)2 者都有違反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的規定,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劃施作,應依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第33條規定應處以罰鍰及限期改正。至於營建廢棄物來源部分是否合法,要如何處分是環保局的權責,此部分我不知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㈡第281 至312 頁)等語。 8綜上所述,被告周明德及王徵文經由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測量月眉土資場2 條施工便道,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數量33576 立方公尺,計超收44322 立方公尺,與宏邦公司申報外購數量明顯不符,認定前述超收廢棄土石方之行為,已違反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內容,簽核公文送被告張水源核批時,被告張水源竟在其辦公室內指示被告王徵文及被告周明德將簽稿中有關限期改正回復原狀之部分刪除,改以簽會都市發展局作總量管制即可,而僅維持30萬元罰鍰部分,此舉顯然違背法令,圖利宏邦公司未將上開未依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施工擅自回填於山坡地之超量44322 立方公尺之土石方,不用運離月眉土資場。 9又被告張水源及其選任辯護人以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違反水保法第2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33條來科處罰鍰,須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通知水保義務人限期改正,其限期改正事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依所主管的權責來辦理,處分方式可以並存,或者是同時為之,二者並無先後的分別,這是在水保局88年7 月16日農林字第88120243號的解釋函所明定,因此對超量的土方量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發處決定在總土方量中扣除,是屬於合法的限期改正事項云云。惟查: ①證人即被告周明德於97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問:民眾向基隆市政府檢舉前述未經核准啟用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申請案件場區涉嫌違法收受營建廢棄物、磚塊或土方,基隆市政府如何處理檢舉案?流程為何?)因為營建剩餘土石為的主管單位是建管課,但是檢舉案件不一定會分給他們,也有可能分給產業發展處或是環保局,如果是我們產業發展處收到檢舉案時,會派人先到現場勘查,如果發現確實有檢舉的狀況,我們就會簽文辦理會勘,會勘通知經過產業發展處處長張水源批示後,如果是營建剩餘土石方,我們就發文通知區公所、建管課以及環保局人員來進行會勘。會勘之後,因為是由我們產業發展處發的會勘通知,所以是由我們來製作會勘紀錄,會勘結果如果發現違反水土保持法的部分,就由產業發展處來做後續處分,如果違法其他的法規,就由建管課或環保局人員來做後續處置。」(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㈠第161 至168 背頁)等語。故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之承辦人員被告王徵文、周明德於96年9 月28日上午9 時30分,會同基隆市政府相關主管業務之單位基隆市環保局焦碧瑩、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胡國祥、宏邦公司負責人官文騫、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邱如岡,至基隆市信義區月眉土石資源堆置處理場會勘,會勘結論為「⒈本次測量採用原核定水保計畫地形測量控制點進行量測作業。⒉測量時採每10 M一斷面,並於測點設測樁,以利日後複測。⒊本次測量範圍以工區內兩條施工便道進行全線測量。⒋有關所提書面資料數量與核准數量不符,請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於96年10月5 日前查明並函知各單位。⒌有關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待測量成果報告完成後,再邀相單位複查。」,此有「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疑義案會勘紀錄(手稿)(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177 至178 頁)在卷可稽。可知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承辦人員針對宏邦月眉土資場涉嫌違法收受營建廢棄物、磚塊或土方,已經依照上述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規定會同基隆市政府主管業務之相關單位一同至月眉土資場辦理會勘。 ②又依照被告周明德及王徵文認定前述超收廢棄土石方之行為,已違反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內容,被告張水源竟在其辦公室內指示被告王徵文及被告周明德將簽稿中有關限期改正回復原狀之部分刪除,改以簽都市發展處處,該基隆市政府簽稿會核單記載:「‧‧‧二、依本府95年8 月29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50095702號函說明五、有關施工查核管理,依據94年12月23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40146209號函送會議紀錄決議三,『該土資場後續管理方式,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填埋土方量總量之申報管制,而涉及水土保持法規定,由本府水保單位海洋發展局依上開規定辦理。』三、本案現因現場測量為77898 立方公尺較原核准數量多44322 立方公尺,因涉及施工查核管理請本府海洋發展局辦理後續事宜並簽奉核准,為符實際故屆時啟用時請本府海洋發展局提供第一期工程所填築之數量,俾憑扣除其填方量。」等語(該函文全文詳見附表二之一編號㈤所示),簽稿會核單基隆市都市發展局之意見為,月眉土資場涉及水土保持部分,由基隆市政府水保單位海洋發展局(即產業發展處)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辦理,月眉土資檔現場測量為77898 立方公尺較原核准數量多44322 立方公尺,因涉及施工查核管理請本府海洋發展局辦理後續事宜,並於啟用時方予以扣除填方量等情,是當時月眉土資場既然尚未啟用,水土保持單位就要依照水土保持法之規定對宏邦公司超收44322 立方公尺數量之土方,命宏邦公司限期改正並處以罰鍰。 ③再本院以99年8 月11日基院義刑智99訴37字第09027 號函記載:「‧‧‧㈡『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於施作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期間,為施作施工便道,主管機關原核准可收容3 萬3576立方公尺之廢棄土石方,業者卻收容約7 萬7898立方公尺之廢棄土石方,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應作何處置?業者是否需辦理變更設計?是否需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㈢承㈡,若上開超出原核准收容部分即4 萬4322立方公尺(00000 000000 =44322 ), 係原來已屯積在場區內之廢磚料、石塊粗粒料,及施作JS1 及JS2 沉澱池將開挖之土石料填築至施工便道使用,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應作何處置?業者是否需辦理變更設計?是否需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等語,向基隆市政府函詢,經基隆市政府以99年10月12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90175995號函覆本院載明:‧‧‧涉及水保部分,經本府產業發展處查復說明如下‧‧‧2 、涉及水保部分,經本府產業發展處查復說明如下:『⒈為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之『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土地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東區第一期工程施工便道設置乙案,依該公司96年1 月18日96邦字第96018001號函所述,該施工便道係採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為填築施工便道路基使用,路體部分仍依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作,因未涉及原核定計畫變更事項,本處前於96年1 月24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006499 號函同意備查在案,另查本案原計畫核定內容為述明該施工便道填築數量,遂函要求該公司以報備方式核准其數量(詳附件1 ),合先敘明。⒉前開填築數量經報核共計33,576立方公尺,經現場實測數量為77,898立方公尺,因未依核准營建剩餘資源數量施作,本處視同未依原核定計畫施作,依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規定略以:『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罰款外,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本處業於96年11月22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5885 號函處分書以本案違反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規定,依規核處水土保持義務人新台幣三十萬元整罰鍰(編號第0000000 號罰鍰繳款書),並於96年11月28日函知本府各相關單位權責卓處及副知水土保持義務人(詳附件2 )。⒊本案施工便道以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為填築施工便道路基使用及其填築數量均非屬原計畫核定內容,且與水土保持審核監督辦法第19條第1 項各款所述情形不符,本處前於96年1 月24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006499 號函述明尚無涉及水保計畫之變更。⒋前開未依核准營建剩餘資源數量施作而核處新台幣三十萬元正罰鍰之處分,尚無涉其營建廢磚料之來源,倘本案超出之營建廢磚料(44,322立方公尺)其來源為本區舊有雜項整地執照((83)基府工雜字第001 號)之84年至88年營運期間所屯積,及本工程JS1 及JS2 滯洪沉砂池開發之土石,因同屬同一違規行為故仍應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規定處分,尚無另行處分;是否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變更乙事同說明三。』‧‧‧」等語,此有基隆市政府該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函文卷第214 至215 頁)。須說明如下:基隆市政府上開函文之見解同本院上述之認定,縱認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在施工便道使用填築超出之營建廢磚料(44,322立方公尺)其來源為月眉土資場場區舊有雜項整地執照之84年至88年營運期間所屯積,及本工程JS1 及JS2 滯洪沉砂池開發之土石,亦有違水土保持法之規定,亦應由主管機關命宏邦公司限期改正並罰鍰。至該函文所指,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前於96年1 月24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006499 號函述明尚無涉及水保計畫之變更,惟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前開96年1 月24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006499 號函,僅針對宏邦公司檢附亞柏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酈寶成水土保持技師簽證「施工便道填築簽證說明書」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請,以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等情。而並未涉及宏邦公司填築施工便道數量經報核共計33,576立方公尺,經現場實測數量為77,898立方公尺,未依核准營建剩餘資源數量施作,未依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作之情事,應予敘明,此部分情詳見本文前開㈥2之詳述。④綜上,被告張水源前開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為被告之辯護,容有未洽,不足為被告張水源有利之認定。 ㈧本院就本案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經由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測量月眉土資場2 條施工便道,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數量33576 立方公尺,計超收44322 立方公尺,與宏邦公司申報外購數量明顯不符,及填築施工便道之土方混雜有塑膠布、塑膠瓶、塑膠管、保特瓶、廢鋼筋、廢鐵夾、木頭、廢管線、廢鋼條、管線、國旗、麻布、磁磚、廢塑膠片、電線、地磚、瓦片、尼龍布、磚瓦、保麗龍、防水布、石磚、鐵片、鐵條、鐵線、不透水不織布、排水暗管、塑膠廢棄物、木片、棉布、棉線、鋼管、廢布條、塑膠網、蓮蓬頭等營建廢棄物,向水土保持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函詢結果,亦同本院前述認定,說明如下: 1本院以99年11月26日基院義刑智99訴37字第13540 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記載:「主旨:請貴會對說明欄一至九所示之事項予以函覆,請惠復。說明: 依據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宏邦公司)基隆市信義區○○○段 1 地號等 183 筆土地「基隆市信義區○○○段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下稱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計畫書,月眉土資場場區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之施工便道如何填築?宏邦公司於95年間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設立月眉土資場提出之場址位置圖、場址範圍圖、全區地籍圖、原雜照核定地形圖、現況地形圖,是否可以看出施工便道之地形高度、高程? 宏邦公司於95年間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設立月眉土資場時,依據宏邦公司提出水土保持計畫書所附圖說,當時月眉土資場場區內之JS1 、JS2 沉砂池是否已經挖掘施工完成?若尚未挖掘完成,月眉土資場場區內之JS1 、JS2 沉砂池所在位置之土方材質為何?又依照水土保持計畫書所附圖說,月眉土資場場區內施作完成JS1 、JS2 沉砂池之面積、高度、高程為何?又依照水土保持計畫書所附圖說沉砂池之面積、高度、高程計算挖掘土方數量大約多少?本案水保計畫書有無規定JS1 、JS2 挖出來的東西應如何處理? 宏邦公司96年1 月18日九六邦字第96018001號函(附件1 )因需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經基隆市政府96年1 月24日基府海工貳第0960006499號函(附件2 ),貴公司擬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便道路基工程,路體部分仍依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作等語,基隆市政府上開處分是否符合水土保持計畫書、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並請依照水土保持計畫書內容,施工便道之路基、路體應如何施作?應以何材料來施作?依照水土保持計畫書,宏邦公司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可否計算出填築施工便道路基、路體所需土方之數量各約多少? 宏邦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函(附件3) 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測量成果報告(成果冊)一冊,係由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昌榮公司),將工區內2 條施工便道進行前線測量,總計OK線+A線挖方體積:8835.25 立方公尺,填方體積:86732.81立方公尺,總和86732.831 立方公尺(填方)減8835.25 立方公尺(挖方)約77898 立方公尺(總填方),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申報核准進場數量為33576 立方公尺,差額77898 立方公尺減33576 立方米等於44322 立方公尺。本案於83年11月1 日已領有(83)基府工雜字第001 號雜項整地執照在案,並於84年至88年營運期間場區內已囤積部分廢磚料及塊石粗粒料,又於施作水保工程JS1 、JS2 沉砂池將開挖之土石料,填築施工便道使用等語,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4 月29日勘驗現場情形,勘驗過程步行通過之施工便道目前鋪有柏油,以肉眼目前無法判定柏油下方之級配為何物,然由施工便道兩旁及邊坡尚未遭覆蓋處,明顯可見屬營建拆除之營建混合物,內有大小不一之磚瓦石塊,其中還夾雜鋼筋木條等,顯非來自處理廠已分類之成品。則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場區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之施工便道之填築,是否有違該公司96年1 月18日九六邦字第96018001號函向基隆市政府申請核准,以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之規定?又月眉土資場場區內2 條施工便道進行填築土方之填方體積:86732.81立方米,是否有違水土保持法之規定?86732.81立方公尺,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申報核准進場數量為33576 立方公尺,差額77898 立方公尺減33576 立方公尺等於44322 立方公尺是否有違水土保持法之規定? 承上述,則基隆市政府會同都市發展局、海洋發展局、環境保護局相關單位於96年9 月28日在月眉土資場進行會勘,如發現有檢察官於98年4 月29日勘驗現場之情形,主管機關即基隆市產業發展處是否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7 月27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1696號函文所示辦理(附件4 )?又主管機關之公務員發現,月眉土資場場區內2 條施工便道進行填築土方之填方體積:86732.81立方公尺,有違水土保持法之規定,應為如何作為?另86732.81立方公尺,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申報核准進場數量為33576 立方公尺,差額77898 立方公尺減33576 立方公尺等於44322 立方公尺有違水土保持法規定,主管機關之公務員應為如何作為?月眉土資場填築施工便道之物,若如同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於96年3 月間稽查發現回填之物滲雜營建廢棄物混合物,並經該局以96年3 月15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4077號函函知相關單位,則主管機關之公務員依法應為如何之作為?基隆市政府主管機關即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之公務員是否應如基隆市政府中華民國99年6 月17日基府產工貳字第0990159785號函(附件5 )因填築施工便道所需之廢磚塊等粗粒摻雜營建混合廢棄物,經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中華民國96年3 月15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4077號函函知相關單位,本府業於96年3 月20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69600號函要求該水土保持計畫立即停工,並由本市環境保護局以該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處以罰鍰,該營建混合物清理業於96年4 月26日清除等語之作為。 又依本院於99年9 月29日會同被告李太郎、昌榮公司、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現場,自月眉土資場施工便道終點起每70公尺處以小型挖土機開挖,施工便道下方混有磚料、土壤、塑膠管、塑膠袋之營建廢棄物,則前述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場區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之施工便道之填築,是否有違水土保持法相關之規定?主管機關即基隆市產業發展處依法應為如何之作為? 水保法第23條第1 項所謂「限期改正」係何意? 水保法第23條第1 項與第33條第1 項第2 款應如何適用?本案第一期水保工程完工前,可否收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99年9 月29日履勘時,發現施工便道堆置營建廢棄物,是否違反水土保持法? 本院受理99年度訴字第37號貪污治罪條例一案,前開事項認有明瞭之必要。」等語。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12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90179930號函函覆本院記載:【‧‧‧說明: 復貴院99年11月26日基院義刑智99訴字37字第13540 號函。 來函說明一,本會意見如下: ㈠依本案水土保持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7 章開發期間之防災措施之7-2 施工便道所載「為配合場區之先期水土保持設施及填土作業需求,計畫利用現有月眉路進行聯外運輸道路需求,而場區內則由基地南側臨月眉路側闢設先期施工道路進行相關作業,而後依填土作業進度再闢設臨實施工道路,有關先期施工便道配置詳見圖7-2-1 、施工道路縱斷面圖7-2-2 。」(P7-10), 查圖7-2-1 施工便道平面配置圖(P7-12) 及圖7-2-2 施工便道縱斷面(P7-13) ,其施工便道長度660 公尺(0+100K -0+760K),鋪面寬度8 公尺,分4 層填築(由上而下依序為「15公分厚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鋪面層」、「透層」、「45公分厚廢磚碎石級配基層」及「路床滾壓及夯實」),其構築方式,係配合原地形進行局部挖填,挖方邊坡為1 比1 ,填方邊坡為1 比2 。 ㈡依圖7-2-2 施工便道縱斷面圖(P7-13) ,施工便道起點高程為61.30 公尺,終點高程為76.00 公尺,最低點高程為53.70 公尺,其縱坡先降後昇,坡度依序為「-5.63 %」、「-2.75 %」、「3.69%」及「8.02%」。來函說明二,本會意見如下: ㈠依第4 章基本資料之圖4-2-2 現況地形圖(P4-8)、第7 章開發期間之防災措施之圖7-1 分期分區施工前排水及攔砂設施平面配置圖(第一、三期工程)(P7-2)、圖7-3-1 臨時滯洪沉砂池JS1 設計圖(P7-14 )及圖7-3-2 臨時滯洪沉砂池JS2 設計圖(P7-15 ),JS1 、JS2 滯洪沉砂池所在位置之當時實測地形(旗城測量技師事務所曾渝敏測量技師加簽),尚未挖掘施工完成。 ㈡JS1 、JS2 滯洪沉砂池所在地位置之土方材料,依本計畫第4 章基本資料之4-4 土壤(P4-32) 所載「㈡原覆土層‧‧‧由鑽探調查結果,未回填前基地原土層厚度為0.7 公尺-4.1公尺,平均約為2.4 公尺,原覆土層主要為黃棕色粉土質砂夾風化岩塊所組成,研判係為崩基層。原覆土層已經依段時間之自然壓密,比回填層還要密實。‧‧‧」(台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張瑞成應用地質技師加簽)。 ㈢依本計畫第5 章開發期間之防災措施之圖7-3-1 臨時滯洪沉砂池JS1 設計圖(P7-14 )及圖7-3-2 臨時滯洪沉砂池JS2 設計圖(P7-15 ),JS1 滯洪沉砂池平面面積3400平方公尺,高度5.1 公尺(底部高程48.9公尺,頂部高程54.0公尺);JS2 滯洪沉砂池平面面積3000平方公尺,高度6.2 公尺(底部高程68.8公尺,頂部高程75.0公尺);另依本計畫第5 章開發期間之7-1-2 施工臨時滯洪及攔砂設施⒋臨時性滯洪沉砂池容量估算(P7-7),其JS1 量體為15,640立方公尺,JS2 量體為17,100立方公尺。 ㈣依本計畫第5 章開挖整地內容,並無特別載明臨時性滯洪沉砂池JS1 、JS2 挖掘土方如何處理。 來函說明三,本會意見如下: ㈠比對亞柏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酈寶成水土保持技師簽證「施工便道填築簽證書名書」(來函附件1) 及圖7-2-2 施工便道縱斷面圖(P7-13) ,該說明書所載「‧‧‧而其鋪面、透層及基層等依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作‧‧‧」,尚符合本計畫內容;另查本計畫第5 章開挖整地之5-2 賸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法、地點(P5-5 ) 所載「本場區水土保持整地並無剩餘土石方‧‧‧」,且施工便道構築方式,係配合原地形進行局部挖填,並無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之敘述,故該說明書所載「‧‧‧因辦理‧‧‧第一期工程施工便道作業,需依核定計畫填築施工便道路基工程,以利施工便道之工程進行‧‧‧」,其與本計畫內容難謂相符。水土保持義務人如有未依本計畫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應有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及第33條第1 項第2 款之適用。 ㈡本計畫施工便道之設計,同說明二所述。 來函說明四,本會意見如下: ㈠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4 月29日現勘所見「營建拆除之營建混合物,內有大小不一之磚瓦石塊,其中還夾雜鋼筋木條等」與宏邦公司96年1 月18日九六邦字第96018001號函向基隆市政府申請(來函附件1 )所載「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就其「鋼筋木條等」而言,有不符之處。 ㈡依本計畫第7 章開發期間之防災措施之7-2 施工便道所載「為配合場區之先期水土保持設施及填土作業需求,計畫利用現有月眉路進行聯外運輸道路需求,而場區內則由基地南側臨月眉路側闢設先期施工到附近行相關作業,而後依填土作業進度再闢設臨時施工道路,有關先期施工便道配置詳見圖7-2-1 、施工道路縱斷面圖7-2-2 。」(P7-10 ),故本案填土作業前,僅核定1 條先期施工便道,而非貴院所詢「2 條施工便道」;此外,該施工便道係配合原地形進行局部挖填,其與貴院所詢「填築土方之填方體積:86,732.81 立方公尺」,應不盡相符。水土保持義務人如有未依本計畫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應有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及第33條第1 項第2 款之適用。 來函說明五,本會意見如下: ㈠本計畫施工便道,如說明五所述,本案填土作業前,僅核定1 條先期施工便道,且配合原地形進行局部挖填,如無特殊理由,似無再進土填築之必要。 ㈡基隆市政府96年9 月28日現勘時,或該府於接獲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6年3 月15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4077號函時,其施工便道之施作,如有未依本計畫核定內容之情形,應依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及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處新臺幣6 萬元正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並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應令其停工。如同時涉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9條第1 項所列各款之一者,應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變更設計,同辦法第20條規定,該變更部分應即時停工,並作好安全設施。 ㈢本案施工便道施作,如同時涉及違反水土保持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令,就罰鍰而言,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本案暨經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規定處新臺幣6 萬元罰鍰在案,則無須在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處罰鍰。 來函說明六,本會意見如下: ㈠查本計畫第5 章開挖整地之5-1 整地工程(P5-1)所載「本計畫之營建棄土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故可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之主要來源有下列五方面:‧‧‧C 建築過成中所產生之剩餘物(磚塊、混凝土塊等,不含金屬屑、玻璃、塑膠類、木屑、紙屑、瀝青等廢棄物)。‧‧‧」,故貴院99年9 月29日會勘結果「施工便道下方混有磚料、土壤、塑膠管、塑膠袋之營建廢棄物」,則涉及未依核定計畫內容施作。 ㈡本案如涉及未依核定計畫內容施作,主管機關應依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及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處罰。來函說明七,本會意見如下:依水土保持法第4 條規定「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同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據此,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所稱之「限期改正」,係指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主管機關所裁定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實施改正。 來函說明八,本會意見如下:就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均有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及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適用。 來函說明九,本會意見如下: ㈠查本計畫第5 章開挖整地之5-1 整地工程⒊分區基地填土作業A.「第一期分期分區及驗收:於基地月眉路之東側(東一、二區)先行進行施作清除工程作業及相關前置之水土保持措施臨時滯洪沉砂池(JS1 、JS2 臨時滯洪沉砂池)、地下排水幹線、施工便道及臨時防災措施及污染防(治)工程後,為場區○區○○○路東側)堆置區之堆置前施設水土保持施作業時期。」,另5-2 賸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法、地點(P5-5)所載「‧‧‧日後進行之土石方堆置行為,則由水土保持義務人依土石方資源堆置之相關法令辦理。」,據此,本案應與第一期水土保持完工後,再依土石方資源堆置之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土石方堆置行為。 ㈡本計畫整地工程內容,如說明七所述,據此,貴院99年9 月29日會勘結果,施工便道下方混有磚料、土壤、塑膠管、塑膠袋之營建廢棄物,水土保持義務人已涉及未依核定計畫實施,而有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及第33條第1 項第2 款之適用。 檢還本案水土保持計畫1 份。】(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函文卷第287 至289 頁)等語。 ㈨又被告周明德、王徵文違背法令,圖利宏邦公司免除支出將超量及擅自傾倒於山坡地計約44322 立方公尺之含有營建廢棄物之土方移除費用之圖利金額為17,241,258元: 查被告周明德、王徵文在被告張水源指令下,依被告張水源指示將原簽稿中應按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命限期改正回復原狀部分刪除,共同包庇宏邦公司上開未依水土保持計畫施工之違規行為,圖利宏邦公司獲得免除支出將超量及擅自傾倒於山坡地計約44322 立方公尺之廢磚頭移除費用之不正利益,證人即承辦本案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許慈健於100 年7 月26日審判時具結證稱:「(問:有關檢察官起訴書提到宏邦公司獲得免除支出將超量及擅自傾倒於山坡地計約44322 立方公尺之廢磚頭移除費用之不正利益,經胡樹德檢察官於100 年6 月16日到院作證稱:此部分應該更正為4322立方公尺,移除的費用要如何計算?)‧‧‧我們在100 年6 月30日有發文函請台北市與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同業公會函覆內容96年度平均收容處理費,每車載運9 立方公尺計算,平均收容處理費為新台幣3500元到3800元,核算每立方公尺的價格是389 元至422 元,此為收容處理的費用,挖土機械費為每立方公尺為80元至120 元,什支費為每立方公尺為20至60元。新北市稱無利潤標準無法提供。此部分我再向其他縣市的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函詢,會向基隆、宜蘭、桃園、新竹等縣市查詢。(提出台北市、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函覆資料,正本閱後發還,影本附卷)」(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㈣第195 至196 頁)等語,並有證人許慈健提出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同業公會100 年7 月19日北市餘土國字第1000834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㈣第204 至206 頁),依照最有利於被告周明德、王徵文圖利宏邦公司應將超量及擅自傾倒於山坡地計約44322 立方公尺之廢磚頭移除費用之不正利益為17,241,258元(計算式:44322 立方公尺×389 元【每立方公尺 處理費用】=17,241,258元)。 ㈩宏邦公司嗣於97年1 月間向基隆市政府申請第一期啟用執照後,並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向產業發展處申請辦理第二期水土保持工程期間,因侵占國有土地遭人向基隆市政府及地檢署檢舉,且因侵占到鄰近靈泉禪寺之私有土地,遭該寺提出檢舉,水土保持計畫部分土地繼承問題「未檢附繼承系統表」、「侵占國有地及靈泉禪寺土地」、「鑑界會勘」、「申請啟用」等名義,宏邦公司與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相關公文往來等情,業據李太郎、張水源、邱國祥、林銘輝、陳萬益、王徵文、周明德供述明確,並有如下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宏邦公司之函文在卷可稽: 1基隆市政府96年12月12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61672號函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02 頁),函文意旨略以,檢送本市信義區○○○段1等161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96年11月30日「水土保持計畫完工檢查紀錄」乙份。 2基隆市政府水土保持計畫96年11月30日完工檢查紀錄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03頁) 3現場照片影本4張。(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04至205 頁) 4基隆市政府96年12月18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62585號函(稿)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06 至207 頁),函文意旨略以,宏邦公司申報「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完工一案,同意發給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5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96年12月10日簽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08 頁),公文意旨略以,有關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完工一案。 6W2複驗缺失改善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照片共9 張(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10 至212 頁)。 7基隆市政府97年1 月22日基府產工貳字第0970000891號函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13 頁),函文意旨略以,有關旨揭水土保持計畫部分私有土地(本市信義區○○○段1 地號等計94筆土地)所有權人陳延富及陳明敏身故,台端代表部分土地繼承所有人來函敘明不同意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繼續使用,惟台端未取得相關土地繼承所有權人之授權,請補附相關土地繼承所有權人委託書,再函送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處理。 8基隆市○○○地段土地所有權人96年12月25日函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14 至215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宏邦公司申請設置「基隆市○○○段1 號183 筆土地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案,因原地主所有權人陳延富及陳明敏已亡故,全體土地繼承所有人,不同意該公司繼續辦理該案各項相關事宜及停止進場施工,懇請貴府行文要求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應先取得地主繼承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利繼續辦理該案後續相關事宜。 9基隆市政府97年2 月29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70116524號函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16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檢送審查宏邦公司申請本市信義區○○○段1 地號等183 筆土地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正式啟用案會議紀錄第二次會議影本乙份。 審查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申請本市信義區○○○段1 地號等183 筆土地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正式啟用案會議紀錄第二次會議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17 至220 頁)。 基隆靈泉禪寺97年3 月19日靈泉字第970319號函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21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基隆靈泉禪寺遭宏邦公司設置「滯洪沉砂池」,侵損本寺土地二十餘公尺,並使原有河流改道逼近本寺山坡,若長期遭河水浸淫,恐致土質鬆軟,土壤流失,無法承載山坡上之建築物,嚴重者本寺建築物恐有倒塌之虞,請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修改「滯洪沉砂池」之設計,以確保本寺建物安全。 基隆市政府97年3 月27日基府產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稿)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22 至224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檢還宏邦公司辦理「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二期工程土方填築管制計畫」乙份,詳如說明。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7年3 月10日宏邦九七字第97031001號函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22 至225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檢送本公司辦理「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二期工程土石填築管制計畫案(如附件)。 基隆市政府97年5 月8 日府產工貳字第0970039896函及函(稿)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26 、227 至228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宏邦公司所提「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二期工程土石方填築管制計畫」案,本府同意備查。 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7年5 月2 日宏邦九七字第097050201 號函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29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檢送宏邦公司辦理「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二期工程土石填築管制計畫」一式六份(修正版)如附件。 財團法人臺灣省基隆市靈泉禪寺97年5 月30日泉字第0970501 號函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30 至231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有關靈泉禪寺向基隆市政府陳訴,茲有月眉土資場未經靈泉禪寺同意擅自於靈泉禪寺土地內埋設數支大排水管,以侵佔公、私有土地,且恣意改變地形、擅改溪流方向、違法填埋天然水塘、縮減排水斷面等違法行為,基隆市政府竟無作為率爾一紙函文,及副知將同意該月眉土資場繼續施作備查,靈泉禪寺深感質疑並表反對。 基隆市政府97年6 月16日基府都建貳字第0970049113號函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32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有關宏邦公司依本府97年2 月29日基府都建字第0970116524號函送會議紀錄申請「基隆市信義區○○○段1 地號等183 筆土地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啟用案,復如說明。 基隆市政府97年7 月4 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70134643號函及函(稿)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33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檢送有關財團法人臺灣省基隆市靈泉禪寺陳請本市信義區○○○段1 地號等183 筆土地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未經同意擅自於靈泉禪寺土地內埋設數支大排水管會勘紀錄乙份。 有關財團法人臺灣基隆市靈泉禪寺陳請本市信義區○○○段1 等地號等183 筆土地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未經同意擅自於該寺土地內埋設數支大排水案會勘紀錄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34 至237 頁)。 基隆市政府97年7 月30日基府產工壹字第0970138115號函及函(稿)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38 、239 至240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有關靈泉禪寺陳請本市信義區○○○段1 地號等183 筆土地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未經同意擅自於該寺土地內埋設數支大排水管案會勘紀錄,有關該寺所提九項陳情事項涉及水土保持相關部分。 基隆市政府97年7 月31日基府產工貳字第0970138030號函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44 至245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有關宏邦公司貴公司辦理「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案,請依說明辦理。 基隆市政府97年8 月22日基府產工貳字第0970141369號函及函(稿)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46 至247 頁),該函文意旨略以,檢送97年8 月21日「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涉及超界使用疑義案會勘紀錄乙份,請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速依會勘結論辦理。 「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涉及超界使用疑義會勘紀錄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48 至250 頁)。 「基隆市信義區大水窟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涉及超界使用疑義之發言單影本1 份(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②第251 頁)。 關於被告李太郎、王錫堃、林銘輝及邱國祥等為掩飾掩飾宏邦公司假借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為填築施工便道路基使用,而實際行違法收受營建廢棄物之犯行,並讓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能夠順利完工,通過完工檢查,取得第一期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請辦理第二期水土保持工程,以使宏邦公司順利取得啟用執照,而於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進行水土保持工程期間,並藉「遭檢舉收容廢磚頭及土方」、「申請施工便道」、「裁罰停工」、「申請工期展延」、「事先通知會勘」、「遭檢舉超收土石方」、「實施完工檢查」、「核發完工證明」、「未檢附繼承系統表」、「侵占國有地及靈泉禪寺土地」、「鑑界會勘」、「申請啟用」等名義等名義,邀約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張水源至酒家、酒店參加飲宴,並於宴畢張水源帶小姐出場時,交付張水源現金以為運用(消費日期、消費地點、參與人員、消費金額、張水源收受賄賂,詳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等情,有下證據可以證明: 1被告李太郎、王錫堃、張水源、邱國祥、林銘輝於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進行水土保持工程期間,邀約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至酒家、酒店參加飲宴之消費日期、消費地點、參與人員、消費金額、張水源收受賄賂,均詳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所示,並據被告李太郎、王錫堃、張水源、邱國祥、林銘輝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①另關於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所示之參與人員,本院依據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1被告張水源收受李太郎交付之賄款及不正利益一覽表而製作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以供被告李太郎、張水源、邱國祥、林銘輝、王徵文、周明德等核對有無參與附表一各編號酒家、酒店之飲宴,被告李太郎等人於100 年7 月27日本院審理時,被告李太郎稱,我都有參加;被告張水源答我要再詳細看;被告邱國祥稱,編號1 至8 我沒有去,編號17的部分我要再查;選任辯護人陳孟彥律師答林銘輝(因被告林銘輝罹患喉癌,故由其選任辯護人幫忙回答)說他編號7 、8 沒有去酒家,但有去添財日本料理店吃飯。其他沒有列到林銘輝的部分他就沒有去;被告王徵文稱,我都沒有去;被告周明德稱,我都沒有去。針對被告林銘輝並未參與附表一編號7、8之飲宴,惟依照附表一、附表一之一:被告張水源參加酒家、酒店飲宴不正益日期排序表相關之通訊譯文(以下簡稱【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編號7林銘輝與張水源96年8 月25日21時37分25秒、林銘輝與李太郎96年8 月26日11時24分28秒通話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一、附表一之一編號8相關電話通話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均足以證明被告被告林銘輝確有參與附表一編號7、8之酒家飲宴。至於其他被告則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至被告張水源迨至本院審理完畢,均未明確向本院表示未參與附表一何次酒家、酒店之飲宴,附此敘明。 ②另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並未記載被告張水源參與宏邦公司被告李太郎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2、、、之酒家、酒店飲宴,為被告張水源等之利益,上述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2、、、之酒家、酒店飲宴,並不在本案審判之範圍內,檢察官並以100 年5 月2 日補充理由書㈡載明不在起訴範圍內,應予敘明。 2並有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至「通訊內容通話」欄所示之本案被告李太郎、王錫堃、張水源、邱國祥、林銘輝等以行動電話聯絡。而附表一編號編號1至「通訊內容通話」欄所示之李太郎、王錫堃、張水源、邱國祥、林銘輝行動電話通訊通話之內容,則詳如附表一之一【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而本案被告李太郎、王錫堃、張水源、邱國祥、林銘輝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則有下列之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且被告李太郎、張水源、邱國祥、林銘輝等對於渠等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渠等電話通話內容,均不爭執。 ①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監察對象:林銘輝、電話:0000000000號)(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2至14頁、第15背面至第16頁、第28頁背面至第32頁、第36頁背面、第63至64頁、第66至82頁)。 ②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監察對象:林昭傑、電話:0000000000號)(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4頁背面、第62頁)。 ③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電話:0000000000號)(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5、17、18頁)。 ④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監察對象:李太郎、電話:0000000000號)(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9、24頁、第32頁背面、第33頁、第47至50頁、第53至56頁、第83至92頁、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③第304 至314 頁)。 ⑤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監察對象:邱國祥、電話:0000000000號)(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19頁背面至第22頁背面、第25頁、第26頁至28頁、第51 至52 頁、第58至61頁、第116 至117 頁背面、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③第315 至489 頁)。 ⑥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監察對象:張水源、電話:0000000000號)(見98年度偵字1100號卷①第23、37、93至115 頁)。 ⑦證人即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許慈健組長提出本案對被告李太郎等實施通訊監察之所有通訊監察書及通訊作業報告(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被告張水源參加飲宴之通訊監察書卷宗全卷)。 3依照附表一之一【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相關之通訊譯文所示,被告李太郎、王錫堃、張水源、邱國祥、林銘輝等以行動電話聯絡談論有關宏邦公司假借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為填築施工便道路基使用,而實際行違法收受營建廢棄物之犯行,並如何讓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能夠順利完工,通過完工檢查,取得第一期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請辦理第二期水土保持工程,以使宏邦公司順利取得啟用執照,而於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進行水土保持工程期間,並藉「遭檢舉收容廢磚頭及土方」、「申請施工便道」、「裁罰停工」、「申請工期展延」、「事先通知會勘」、「遭檢舉超收土石方」、「實施完工檢查」、「核發完工證明」之情事,因此邀約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酒家、酒店飲宴。而被告王錫堃當時係宏邦公司負責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設立月眉土資場之人,被告李太郎則係宏邦公司實際負責人,而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所有在酒家、酒店之費用均由被告李太郎支付(此部分理由,詳下述),另被告邱國祥則負責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與基隆市政府行政往來之工作,而被告林銘輝則負責與被告張水源聯絡聚會飲宴,其等並為宏邦公司主要之股東等情,業據被告李太郎於97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時供述明確,參以附表一之一【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幾乎所有重要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均為被告李太郎、王錫堃、邱國祥、林銘輝及張水源間,就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程期間,有關「遭檢舉收容廢磚頭及土方」、「申請施工便道」、「裁罰停工」、「申請工期展延」、「事先通知會勘」、「遭檢舉超收土石方」、「實施完工檢查」、「核發完工證明」而為之電話聯絡內容,相約餐敘酒家酒店飲宴,以便解決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程面臨之問題,並有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相關公文欄所示有關上述「遭檢舉收容廢磚頭及土方」等以外,另有「未檢附繼承系統表」、「侵占國有地及靈泉禪寺土地」、「鑑界會勘」、「申請啟用」等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程遭遇之問題,而邀約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至酒家、酒店參加飲宴,具足見被告李太郎、王錫堃、邱國祥、林銘輝為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進行水土保持工程之核心人物,而以上述名義與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餐敘酒家酒店飲宴,商討解決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程,而使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能夠順利完工,通過完工檢查,取得第一期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請辦理第二期水土保持工程,以使宏邦公司順利取得啟用執照,據此被告李太郎、王錫堃、邱國祥、林銘輝就行賄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被告張水源間,具有犯意聯絡,並行為之分擔。另被告王錫堃於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所示後期並未參與酒家、酒店飲宴,被告李太郎供稱,係因被告王錫堃經濟發生困難而未參與等語,然此並無礙被告王錫堃與被告李太郎等共同行賄被告張水源之犯行。 4被告邱國祥辯稱,伊是宏邦公司原始股東之一,在91年10月20日已經與錢櫃山公司負責人被告王錫堃,簽訂將宏邦公司經營月眉土資場的管理權讓渡給錢櫃山公司,已經把所有的開發營運、變更設計規劃請照等相關所有權利都已經讓渡給被告王錫堃,並且在93年12月16日再與被告王錫堃立協議書,將宏邦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王錫堃指定的第三人,伊太太許麗雪持有宏邦公司股份係作為讓渡權利金之擔保而已云云。惟查: ①被告邱國祥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供稱,已將宏邦公司經營月眉土資場的管理權讓渡給錢櫃山公司,伊太太許麗雪持有宏邦公司股份係作為讓渡權利金之擔保而已,伊當時擔任宏邦公司總經理,相關股東都希望早點拿到執照營運啟用,我們原始股東的權利金才能早點拿到等語,是被告邱國祥就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能夠順利完工,通過完工檢查,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以使宏邦公司順利取得啟用執照,事關其本身鉅大利益甚明。 ②又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就附表一之一【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邱國祥與被告李太郎、林銘輝、王錫堃、張水源等電話通話內容所示、被告邱國祥如何投資宏邦公司及其在宏邦公司擔任之職務、工作及業務詢問被告邱國祥,被告邱國祥於97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問:你84年間介入宏邦公司經營,宏邦公司營業項目為何?你投資金額若干?)宏邦公司主要是經營月眉棄土場業務,也就是土資場的業務,我投資金額已忘記了,我佔有35% 的股份。(問:宏邦公司主要股東有何人?主要由何人經營?)宏邦公司有陸續改組,主要股東有我、官文騫、王錫堃、林銘輝及李太郎等人,我於91年與王錫堃簽訂讓渡協議書之後就沒有股東身份,主要業務從91年之後就由王錫堃及官文騫主導,97年之後由李太郎負責。(問:你擔任宏邦公司股東,有無負責宏邦公司任何業務?)91年王錫堃及官文騫接手宏邦公司業務後,王錫堃請我協助他經營土資場,答應正式營運後要給我及原始股東兩成的讓渡權利金,期間宏邦公司有委託宇堂工程顧問公司(下稱:宇堂公司)規劃設計土資場的經營,宏邦公司自80幾年間就有在基隆市信義區○○○段設立月眉土資場,王錫堃91年間接手經營後,有擴大經營面積的計畫,所以在93間有向基隆市政府重新提出申請,由宇堂公司承攬相關申請事由,我也會從旁協助,看看相關公文。(問:張水源何以要跟宏邦公司股東吃飯?係何人邀集?)宏邦公司96年間是由王錫堃在負責經營,96年間王錫堃會透過林銘輝請我邀集張水源吃飯,因為張水源主管有關土資場水保的部分,王錫堃是希望與張水源聯繫,能瞭解一下月眉土資場申請及審核的期程,有時候張水源也會主動請我邀集王錫堃吃飯。(問:月眉土資場申請設立基隆市政府主管機關為何?與張水源主管的產業發展處業務有何關聯?)基隆市政府土資場設立的主管機關為都市發展處,但是有關土資場設立水土保持的部分,是產業發展處主管業務,都市發展處有關水土保持部分會由產業發展處審核。(問:依你前述土資場主管單位為都市發展處,則申請案的期程與張水源有何關聯?)張水源是負責水土保持計畫的部分。(問:你等股東既只是要瞭解申請案的期程,只要問相關承辦人即可,何需多次宴請張水源吃飯及到有女陪侍的酒店消費?)我都是替王錫堃及林銘輝等股東去聯繫張水源,或由張水源主動聯絡我找宏邦公司股東吃飯,我沒有主動邀集他,所以我不知道宏邦公司股東宴請張水源的原因為何。(問:據本局通訊監察你前述王錫堃等人透過你或張水源主動聯繫你邀集宏邦公司股東吃飯及到酒家消費的時間分別為96年3 月30日、96年5 月23日、96年5 月24日、96年6 月29日、96年7 月25日、96年8 月16日、96年8 月24日、96年9 月19日、96年10月13日、96年11月12日、96年11月16日、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8 日、96年12月14日、97年1 月24日、97年3 月8 日、97年4 月12日、97年5 月9 日、97年7 月14日及97年8 月6 日共20次,且除前述臺北市杏花閤大酒家、百花紅大酒家、黑美人大酒家外,還有相見歡、夢之谷、阿本仔等酒家,是否如此?)有的,但是時間跟次數我沒有辦法詳細記得,另外一開始王錫堃、張水源等人是透過林昭傑聯繫,後來才改由我聯繫。(問: (提示:96年10月12日上午9 時48分邱國祥0000000000與張水源0000000000通聯譯文並播放通聯內容)所 示0000000000是否你使用之電話?通聯內容為何?)(經檢視並聆聽後)0000000000是我使用之電話,這通電話是張水源打給我,要我聯繫宏邦公司股東到添財日本料理店吃飯,「邱理事」是張水源稱呼我邱理事,「阿財」就是指添財日本料理店,後來我就依張水源的意思去聯繫王錫堃等人。(問:(提示:96年11月2 日17時45分邱國祥0000000000與張水源00-00000000 通聯譯文並播放通聯內容)所示譯文你表示「在林董家喝酒」,張水源表示「我是說簽呈我有看到」,你說「哦,他會過了嘛,他有會過嘛」,張水源說「現在是一個簽沒會他啦」,張水源係詢問你什麼案的簽呈他有看到?與月眉土資場案有無關聯?)(經檢視並聆聽後)前述譯文「林董」是指林銘輝,因為這通電話是張水源打給我的,所以他談到的簽呈我沒有印象,我也不知道與本案有沒有關連。(問:前述96年11月2 日當日晚間依通訊監察顯示,你等股東與張水源有共同前往臺北市黑美人酒店消費,與前述你與張水源談論的簽呈有無關連?)我忘記了。(問:(提示:96年12月3 日上午9 時32分邱國祥0000000000與張水源00-00000000 通聯譯文並播放通聯內容) 所示譯文張水源表示「30萬的處分書」代表何意?)(經檢視並聆聽後)這是月眉土資場違反水土保持相關規定遭裁罰30萬元,張水源要我通知王錫堃他們要去繳款,我表示會去問問看,因為我也不知道他們有沒有繳,而且公司的財務我也沒經手,都是王錫堃自己在處理。(問:(提示:96年12月8 日15時11分邱國祥0000000000與張水源0000000000通聯譯文)所示譯文意義為何?)(經檢視後)這是張水源打給我,他詢問我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水溝部分的問題,張水源表示漁農工程課的周明德當初沒有跟我們講清楚,他要罵周明德,因為周明德去看水溝部分當初沒講好要附相關資料,致改正相片未經技師簽證,因此案子還沒有簽到張水源那邊,張水源前一天有問王徵文課長為何一個星期了還沒簽上來,我表示技師明天會處理,張水源就表示叫周明德趕快簽進來,程序趕快走。(問:張水源為何要主動打電話給你關心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申請資料未檢附的事情,並主動催促周明德及王徵文等人盡快辦理?)因為本案水土保持的部分分為四期,96年12月間當時第一期都還沒有完工,有些部份需要改正,王錫堃有請我幫忙聯繫水保技師及基隆市政府瞭解處理的情形,張水源打電話給我,討論工程照片改正的情形,以利工程能夠早點結案,至於為何張水源主動關心,是因為我是農會理事跟他比較熟,他主動要幫我的。(問:( 提示:96年12月13日20時41分邱國祥0000000000與張水源0000000000通聯譯文並播放通聯內容) 所示譯文意義為何?)(經檢視並聆聽後)是張水源打電話給我表示水保的部分第一期完工簽上去批下來了,他交代漁工課明天完工證明辦出來,並要我聯絡王錫堃、李太郎等相關股東明天吃飯,隔天我們有去吃飯及到黑美人大酒家去消費。(問:何以張水源要你聯絡王錫堃、李太郎等相關股東吃飯及到黑美人大酒家去消費,你就去聯絡,而王錫堃、李太郎等人也願意宴請張水源,顯然是因為張水源在本案多次幫忙的緣故,是否如此?)或許吧。(問:(提示:96年12月25日上午9 時21分邱國祥0000000000與張水源0000000000通聯譯文)所示譯文內容為何?)(經檢視後)這通電話可能張水源之前有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去,他要我改成4 點半去,另外找李太郎一起過去。(問:前述張水源為何教你跟李太郎過去?探討何事?)可能是張水源找我談本案要申報二期水保要出具地主之繼承人(陳明敏及陳延富已死亡)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才可以申報二期水保開工,但是還沒有與地主達成協議,尚未取得同意書,張水源可能是好意告知我們要申報二期開工需要檢附的資料,尤其是土地使用同意書,這部分是王錫堃在處理。(問:(提示:97年1 月11日17時50分邱國祥0000000000與張水源00-00000000 通聯譯文)所示譯文意義為何?)(經檢視後)這是張水源打電話給我有關前述地主同意書的事情,本案地主已將不同意公司使用該土地函文建管課,張水源表示建管課已經在簽了,而且簽會法制課,地主又寄1 份相同內容的函文到漁工課,我向張水源表示,現在王錫堃他們正在跟地主談,這通通聯內容是在談論相關的事情。(問:(提示:97年1 月25日15時45分邱國祥0000000000與李漢煒0000000000通聯譯文)所示譯文內容為何?)(經檢視後)這通電話是宏邦公司委託的宇堂公司承辦人員李漢煒打給我的,當時他正在辦理第二期水保申報開工的相關資料,我跟他談論要跟建管課承辦人胡國祥聯絡,商討要檢附資料的事情。(問:(提示:97年2 月27日上午11時37分邱國祥0000000000與王錫堃0000000000通聯譯文)所示譯文內容為何?)(經檢視後)這通電話是王錫堃打電話給我,是有關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程第一期完工後,靈泉禪寺質疑本工程排水涵管有侵佔到他們的土地,靈泉禪寺有投書到基隆市政府,要求鑑界後,宏邦公司即發文給基隆市政府,請求邀集各相關單位辦理現地會勘以求解決,但市政府均未辦理會勘,我就發文請基隆市議員韓良圻代為邀集相關單位辦理會勘,會勘結果要把侵佔涵管的部分修正回來,另外還要送修正計畫給河川水利課核定,靈泉禪寺認為議員沒有公信力而不服會勘結果,要求市政府重新辦理會勘,基隆市政府由都市發展處楊副處長主持,發文各相關單位再次辦理現地會勘,作成決議,要把現有的排水涵管退縮回國有溝地目土地,目前該改善計畫已由水保技師送交基隆市政府河川水利課核定當中。】(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函文卷卷第37至44頁)等語。可知被告李太郎有時係透過被告邱國祥邀約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至酒家、酒店飲宴,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有時亦透過被告邱國祥與宏邦公司股東王錫堃、李太郎聯繫餐敘飲宴。尤其被告周明德及王徵文認定前述超收廢棄土石方之行為,已違反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內容,遂簽辦函稿,擬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處以罰鍰30萬元並要求宏邦公司將超收廢棄土石方運離場區,函請基隆市環保局及基隆市政府市發展局建設科查處,該函稿逐級陳核至張水源處,惟於送張水源核批時,被告張水源竟在其辦公室內指示王徵文及周明德將簽稿中有關限期改正回復原狀之部分刪除,改以簽會海洋發展處作總量管制即可,更改函稿內容,維持30萬元罰鍰部分之處分,將要求宏邦公司超收廢棄土石方運離場區部分內容刪除,變更為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由原核准收容量扣除,全案退回周明德重簽等情,詳如前述,被告周明德依指示遂於96年11月2 日重簽如附表二之一編號㈤所示之簽呈(該簽呈全文詳閱本判決附表二之一編號㈤),處長被告張水源於96年11月2 日審核被告周明德上開簽呈,竟於96年11月2 日下午5 時45分18秒,電話聯絡被告邱國祥,被告張水源同日晚間並與宏邦公司之被告李太郎、邱國祥、林銘輝等人在黑美人大酒家飲宴(按即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其後被告周明德並依照處長被告張水源之指示,而為附表二之一編號㈥所示基隆市政府簽稿會核單(該會核單全文詳見本判決附表二之一編號㈥),依照該通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邱國祥上開供述,顯見被告邱國祥、張水源就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超收44322 立方公尺土石方有關限期改正回復原狀之部分刪除僅處以罰鍰,改以簽會都市發展局作總量管制,早有謀議。又依照被告邱國祥之調查筆錄,足認被告邱國祥對於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遭遇關於「遭檢舉超收土石方」、「實施完工檢查」、「核發完工證明」、「未檢附繼承系統表」、「侵占國有地及靈泉禪寺土地」、「鑑界會勘」、「申請啟用」等問題均參與解決宏邦公司問題,並與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在酒家、酒店飲宴。 ③再證人即被告王徵文於97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問:你前述所稱承辦人周明德的簽呈或函稿已被更改意見,是由何人所為?)都是由處長張水源來更改。(問:邱國祥有無為了前述多出的數萬立方公尺碎磚塊的問題至辦公室找你磋商?)有的,有找過我蠻多次,有些時候是要我主張鬆方及實方的差異問題,但對此我並不接受他的看法,另外有幾次就是希望我們不要將已進場的超出數量強制運走,對此承辦人周明德原來簽呈的1 強制運走方式,也經過處長張水源以口頭方式叫承辦人及我改變作法,或在簽呈上直接改為其他變通作法(何種方式我已忘記了),最後就採用邱國祥提出要求的不強制宏邦公司運走超出的磚塊數量,而改為事後由總土石數量中扣除。」等語。 ④綜上,足以證明被告邱國祥與被告李太郎等為使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程順利完工,以使宏邦公司順利取得啟用執照,因此邀約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酒家、酒店飲宴,確有犯意之聯絡並行為之分擔,是被告邱國祥辯稱,伊並非宏邦公司新的經營團隊,伊不負責出資,也不是決策人員,所以我沒有行賄的動機及犯意云云,要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被告張水源參加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所示宏邦公司被告李太郎邀宴酒家、酒店飲宴不正利益之費用,均係由被告李太郎支付,合計支付0000000 元【計算式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各編號之總和(0000000 元)-不在起訴範圍之編號2、、、(240875元)-被告張水源附表一編號7、收受賄賂5 萬元(李太郎分別先向酒家借支後交付賄賂1 萬元、4 萬元之賄款合計5 萬元)=0000000 元,另外編號(97年5 月9 日)被告張水源收賄1 萬元,係被告李太郎自其皮夾取出支付,並非向酒店借支】等情,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1被告李太郎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證述: ①於97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問: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在前述94年、95年間取得申請設置許可證明,至97年7 月間取得使用許可證明期間,有無為打通關節或擺平遭人檢舉之事,而行賄基隆市政府官員?行賄官員名單?行賄方式?行賄次數、行賄花費金額?)確實有為擺平遭人檢舉與打通關節順利取得使用證明,行賄基隆市政府官員;行賄對象包括基隆市政府海發處處長張水源、農委會漁業署職員林昭傑等2 人;行賄方式包括喝花酒、幫忙支付張水源買春費用、塞紅包給他們等3 種方式;我記得從96年2 月、3 月起至97年7 月、8 月間,至少有接近20次,每次喝花酒金額至少4 、5 萬以上,前述招待張水源喝花酒時,有一半次數都會由林銘輝或我本人額外再給予1 萬元至2 萬元不等紅包。(問:前述宏邦公司招待張水源、林昭傑等人喝花酒之場所為何?喝花酒所支付的費用如何報銷支出?)我們都是先招待他們吃飯、再喝花酒續攤;吃飯的餐廳包括臺北市「添財」日式料理、基隆市「阿本仔」海鮮餐廳;而酒店有台北市「杏花閣大酒家」、「百花紅大酒家」、「黑美人大酒家」、「相見歡」、「夢之谷」等多家酒店;每次喝花酒平均消費約為4 萬元至5 萬元間,偶爾也有花費至十萬元以上的情形,這些消費大多由各股東先自行支付,有的股東支付後會自行吸收不會向公司請款,但我知道林銘輝有多次向公司請款的紀錄,而公司則是以「餐費」或「車馬費」的名義製作帳目報銷。(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25797 號第20頁)(問:前述招待張水源、林昭傑等人喝花酒時,幫忙支付小姐出場的買春費用皆是由何人支付?帳目如何報銷?)該買春的費用都是算在前述酒店的開銷中。(問:前述招待張水源、林昭傑喝花酒時,宏邦公司有無額外支付紅包給張水源、林昭傑,帳目如何報銷?)林銘輝及我本人在多次招待他們喝花酒的時候,常有塞1 萬元至2 萬元不等的紅包給他們,他們也都當場收下;至於該紅包的費用則由林銘輝及我本人自行吸收。(問:宏邦公司招待張水源、林昭傑喝花酒時,主要係由何人打電話邀約?或是由渠等打電話邀約宏邦公司股東?宏邦公司股東是否都會到齊?)剛開始時都是由林銘輝打電話找我們這些股東去坐陪,後期則是由邱國祥負責邀約,經常參加的人有我本人、林銘輝、邱國祥夫妻、羅坤瑋夫妻等。(問:張水源、林昭傑等人接受宏邦公司招待喝花酒與收受紅包,有無在職務權利上給予宏邦公司任何回饋?)我記得張水源曾協助宏邦公司辦理水保展延、通知檢查日期讓宏邦公司可以事先準備等;林昭傑則是林銘輝的好朋友,宏邦公司透過林銘輝關係認識林昭傑,在透過林昭傑關係認識張水源。(問:張水源於月眉土資場(第一期)開發案申請開發規劃設置、審查核准、啟用經營期間,有無因為宏邦公司向產業發展處申請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及執行等項業務,分別於96年3 月30日、96年5 月23日、96年5 月24日、96年6 月29日、96年7 月25日、96年8 月16日、96年8 月24日、96年9 月19日、96年10月13日、96年11月12日、96年11月16日、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8 日、96年12月14日等日,透過林昭傑邀約宏邦公司股東你、王錫堃、林銘輝、邱國祥等人至台北市「添財」日本料理店與前述人等餐宴,餐後在另行安排至台北市「杏花閣大酒家」、「百花紅大酒家」、「黑美人大酒家」等酒家飲酒,召小姐坐陪或帶出場?前述14次餐宴、飲酒、小姐坐陪、帶小姐出場之費用是由何人、如何支付?)如我前述,都是林銘輝、邱國祥及我本人等宏邦公司股東支付前述費用。(問:97年1 月起,因林昭傑調派至高雄市辦公後,你有無於97年1 月24日、3 月8 日、97年4 月12日、97年5 月9 日、97年7 月14日、97年8 月6 日等日,改透過邱國祥邀約宏邦公司股東你、羅坤瑋、陳萬益等人至「百花紅大酒家」、「相見歡」、「夢之谷」及「阿本仔」等酒家餐宴、飲酒,召小姐坐陪或帶出場?前述6 次餐宴、飲酒、小姐坐陪、帶小姐出場之費用是由何人、如何支付?)前述費用由我及羅坤瑋、陳萬益等人支付,但大部分都由我買單比較多。(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問:(提示播放97年5 月9 日行動電話蒐證錄影帶及照片8 份)張水源、宏邦公司人員邱國祥、你及羅坤瑋等人於97年5 月9 日當晚約9 時30分至台北市「相見歡」酒店飲酒,過12時後,再至台北市「夢之谷」酒店,於晚上10時57分許,你與張水源自相見歡酒店走出,2 人在門口面對面擁抱交談,於10時57分56秒你從左後口袋掏出皮夾,從中取出一疊鈔票,以右手將錢塞入張水源的身上,涉嫌向張水源行賄,有無此事?行賄金額及次數為何?)有的,當晚我確實也行賄張水源,但至於行賄之金額及次數我已經忘記了,但每一次我都塞大約1 至2 萬元給張水源。(問:(提示張水源0000000000電話與林昭傑使用電話0000000000於96年9 月19日14時58分59秒、15時18分29秒通話;林昭傑0000000000與林銘輝0000000000電話於96年9 月19日15時00分43秒、林銘輝0000000000與林昭傑18時22分38秒通話;林銘輝與王錫堃電話0000000000於96年9 月19日15時03分12秒通話;0000000000林銘輝與0000000000李太郎於96年9 月19日19時18分57秒通話;0000000000林銘輝與張水源於96年9 月19日19時30分44秒通話及林銘輝與杏花閣大酒店電話00-00000000 老闆綽號「大鼻仔」的某男於96年9 月19日20時58分41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顯示,張水源以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將於96年9 月21日前往宏邦公司之月眉棄土場測量乙事為由,透過林昭傑約宏邦公司股東你、林銘輝及王錫堃相約於96年9 月19日晚上在「添財」處吃飯,飯後並到杏花閣大酒家飲酒,是否有此事?費用為何?何人負擔費用?)是的,當天費用大約4 、5 萬元,該次飲宴及至酒店飲酒費用都是由我支付,當天王錫堃結束飲宴後,並未跟我們一同前往杏花閣大酒家飲酒。(問:(提示李太郎與百花紅大酒店負責人蔣慶榮電話00-00000000 於96年10月15日16時58分54秒、0000000000林銘輝與李太郎於96年10月31日11時22分43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顯示96年10月12日張水源在高雄,透過邱國祥邀約你等人於96年10月12日晚上碰面,後因李太郎等人當晚有事,改約於翌日(96年10月13日)在「百花紅大酒店」飲酒,當天參加飲宴有何人?花費多少?何人買單?有無交付現金款項給張水源或林昭傑?)當天費用12萬元係由林銘輝買單,參加飲宴者有林銘輝、張水源、林昭傑、邱國祥及我,當天是林銘輝交付款項給張水源及林昭傑,但交付多少我不清楚,要問林銘輝才清楚,該次消費金額有以林銘輝車馬費名義報宏邦公司的帳。(問:(提示:96年10月31日轉帳傳票2 張)提示之轉帳傳票上記載「林銘輝車馬費壹拾陸萬元正」是否為你前述到「百花紅」消費的金額?何以其中有4 萬元的差距?)是的,其中4 萬元的金額差距應該是林銘輝將之前的消費金額合併報銷。(見同上偵查卷第22頁)(問:(提示李太郎與蔣慶榮00-00000000 電話於96年11月19日11時38分11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蔣慶榮與你對帳時表示:「他拿6 萬,叫我拿6 萬,3 萬、3 萬分成兩包,1 包要給院長,1 包要給林昭傑啦‧‧‧這種2 、3 次都那麼多,很嚇人的」,顯示蔣慶榮將你向渠借支之8 萬,將其中6 萬分2 包,由蔣慶榮分交給「院長」張水源1 包3 萬、林昭傑1 包3 萬,林又拿1 萬,你又交給院長1 萬,你已連續2 、3 次都如此大手筆花費,前述花費是否即係96年10月31日你與李太郎、林銘輝及林昭傑等人到蔣慶榮所負責百花紅大酒店時之費用,顯示蔣慶榮向你表示你們向百花紅大酒家借支之7 萬元中,其中林銘輝表示3 萬給張水源;3 萬元給林昭傑,1 萬元當小費,1 萬元作為張水源帶小姐出場的費用,是否如此?)當晚總共花費12萬元,其中5 萬元是酒錢,檯費總共5 萬元,其中1 萬元為張水源帶小姐出場的費用,另外借支7 萬元,不過林銘輝到底交付多少錢給林昭傑,我不清楚。(問:(提示0000000000林銘輝與0000000000林昭傑於96年11月2 日20時41分50秒通話、0000000000邱國祥與張水源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等電話於96年11月2 日9 時51分42秒、17時45分18秒、18時19分29秒、20時23分33秒、21時09分07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由提示之通聯,顯示邱國祥為了某案找張水源幫忙關照該案簽辦情形,當晚你、邱國祥、張水源、林銘輝等人前往台北市○○○路黑美人酒店飲酒,林銘輝並表示張水源約林昭傑一起參加,當天有無該次飲宴?花費多少?何人買單?有無交付現金款項給張水源或林昭傑?其他提示之通聯,你是否需要繼續聆聽?)有的,所花費的金額約4 萬元至5 萬元,大部分飲宴費用是由我買單,少部分由林銘輝、邱國祥買單,但這次是誰買單,我忘記了;當天我不確定有行賄給張水源,但至於行賄之金額及次數我已經忘記了,但如果有行賄,我都會塞大約1 至2 萬元給張水源;之後的通聯我不需要聆聽,我只要看譯文即可。(問:(提示0000000000林銘輝與0000000000李太郎於96年11月16日20時29分42秒通話;0000000000林銘輝與0000000000張水源於96年11月16日20時29分42秒、20時32分52秒、20時42分05秒通話;林銘輝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 之男子(身分待查)於96年11月16日21時45分22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你說「我有一些事情要跟你們討論」,找李太郎、林銘輝及張水源等人於96年11月16日相約至「杏花閣大酒店」飲酒,其後你並問林銘輝「我現在是問你們,是明天開完後才要處理還是怎樣‧‧‧邱仔今天我有跟他說了啦。」,當天有無該次飲宴?花費多少?何人買單?有無交付現金款項給張水源或林昭傑?)有的,所花費的金額約4 萬元至5 萬元,詳細金額為何我不清楚,該次飲宴費用應該是由我買單;當天我不確定有行賄給張水源,但至於行賄金額及次數我已經忘記了,但如果有行賄,我都會塞大約1 至2 萬元給張水源。(見同上偵查卷第23頁)(問:(提示0000000000邱國祥與0000000000張水源於96年11月30日13時48分39秒、19時12分58秒、19時16分27秒通話;0000000000邱國祥與0000000000李太郎於96年11月30日14時06分00秒、15時31分13秒通話;李太郎與林銘輝於96年11月30日17時38分16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顯示晚上張水源、邱國祥、李太郎等人相約在「添財日本料理店」,再到「杏花閣大酒店」飲酒,是否如此?當天有無該次飲宴?花費多少?何人買單?有無交付現金款項給張水源或林昭傑?)本次參加的人員有張水源、邱國祥、陳萬益、羅坤瑋及你,其中陳萬益因為參與喜宴所以比較晚來,而其他如我前述,每次飲宴所花費的金額約4 萬元至5 萬元,大部分飲宴費用是由我買單,少部分是由林銘輝、羅坤瑋及陳萬益買單,但這次是誰買單,我忘記了;當天我不確定有行賄給張水源,但至於行賄之金額及次數我已經忘記了,但如果有行賄,我都會塞1 至2 萬元給張水源。(問:(提示:李太郎與蔣慶榮使用電話00-00000000 於96年12月9 日00時49分00秒通話;0000000000張水源與林昭傑於96年12月8 日20時42分20秒通話;0000000000邱國祥與林昭傑於96年12月8 日20時52分52秒、20時54分30秒、21時19分08秒、21時32分34秒通話及0000000000張水源與0000000000邱國祥於96年12月8 日18時16分15秒、18時18分13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顯示96年12月8 日當晚你們為宏邦公司月眉棄土場「水溝」工程照片改正送審案找張水源幫忙所以於李太郎、邱國祥等人招待你至台北市「杏花閣大酒家」飲酒並找女坐陪,是否如此?當天有何人參加該次飲宴?花費多少?何人買單?有無交付現金或款項給張水源?)本次參加的人員有張水源、邱國祥及我、羅坤瑋,陳萬益有無參加我不確定,其他同我前述。」(見同上偵查卷第24頁)(問:(提示0000000000邱國祥與張水源於96年12月13日20時41分21秒、0000000000邱國祥與李太郎於96年12月14日17時11分02秒、17時35分08秒、18時56分37秒通話;00 00000000 邱國祥與林銘輝於96年12月14日17時19分50秒通話;林銘輝與李太郎於96年12月14日11時53分16秒通話;0000000000林銘輝與林昭傑於96年12月14日11時51分30秒通話;林銘輝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男子(申登人宏邦公司股東陳萬益)於96年12月14日21時31分19秒通話;李太郎使用邱國祥電話0000000000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男子(使用人林武棋)於96年12月14日22時34分29秒通話等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顯示邱國祥對李太郎表示:「院長在找阿,說我們的處理好了‧‧‧我有跟他說,叫他跟昭傑仔去啦,我又有跟院長講你今天好像在忙,每日也不太好意思‧‧‧不然你們先去,我聯絡看看啦」,顯示張水源告知邱國祥完工證明已經批下來了,並以協助前述「完工證明」為由,要邱國祥約你們於翌日晚見面,而翌日晚上你們先在「添財日本料理」用餐,餐後又到「黑美人大酒家」飲酒,當天有何人參加該次飲宴?花費多少?何人買單?有無交付現金或款項給張水源?)我那天因為參加老師的壽宴,因此沒有參加第一攤,只有到「黑美人大酒家」飲酒,那天參加的人員有張水源、邱國祥、羅坤瑋、陳萬益等人,至於費用的支出及交付款項給張水源的部分,如我前述。(問:(提示0000000000張水源與0000000000相見歡酒店黃姓女子於97年3 月8 日18時27分51秒、20時47分21秒通話;0000000000李太郎與0000000000邱國祥於97年3 月8 日20時27分29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顯示張水源先向黃姓女子詢問該店包廂費、開酒費、公關費(小姐坐檯費)及出場費(帶小姐出場費)各為多少,後並表示約有7 人左右會到該店,請該店預留桌位,從電話中顯示邱國祥、張水源、羅坤瑋及你等人當晚係到臺北市「相見歡」飲酒,是否如此?花費多少?何人買單?有無交付款項給張水源?)是的,那天花費比較少,只要2 至3 萬元左右,費用的支出是我支出,至於有無交付款項給張水源的部分,如我前述。(問:(提示0000000000邱國祥與張水源(使用電話00-00000000 )於97年4 月11日16時51分48秒、17時41分36秒通話;邱國祥與李太郎於97年4 月11日17時50分37秒、22時16分45秒通話;李太郎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男子(使用人蔣慶榮,百花紅酒店人員)97年4 月11日20時57分54秒通話;李太郎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男子(使用人羅坤瑋,宏邦公司股東)97年4 月12日13時39分26秒通話;0000000000張水源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 之女子於97年4 月12日01時11分03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顯示張水源、邱國祥及你等人當晚在台北市「百花紅」大酒店飲酒作樂,之後再到你介紹之「夢之谷」酒店續攤,一直到翌日凌晨3 時才結束,是否如此?有無交付現金或款項給張水源?花費多少?何人買單?)是的,那天費用為我出的,「百花紅」大酒家應該花了4 、5 萬元,「夢之谷」酒店花了2 、3 萬元左右,至於有無交付款項給張水源的部份,如我前述。」(見同上偵查卷第24頁背面至第25頁)(問:(提示0000000000張水源與綽號米雪兒之女子(使用電話0000000000)於97年4 月12日17時18分8 秒、17時27分4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顯示你、邱國祥、李太郎等人於97年4 月11日晚至翌日凌晨共喝了三攤,其中到米雪兒上班之酒店(夢之府,音譯)之消費金額包括人頭費(每位2000元)、檯費(每桌1000元)、行政費(小姐錢,每位1000元)及酒錢等合計約5 萬7800元,最後收5 萬3000元,與你前述供述內容不符,你做何解釋?)我、邱國祥、張水源等人至夢之谷喝酒,費用應該是提示譯文內的5 萬3 千元,我前述回答係記錯了。(問:(提示0000000000張水源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女子(綽號Sandy ,身分待查,為「相見歡」酒店小姐)於97年5 月9 日17時42分27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李太郎與邱國祥於97年5 月9 日17時56分13秒通話及邱國祥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男子(使用人為宏邦股東羅坤瑋)於97年5 月9 日16時55分31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0000000000張水源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女子(身分待查)於97年5 月9 日20時56分33秒通話及0000000000張水源與邱國祥於97年5 月9 日20時43分27秒、20時46分30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張水源表示與朋友6 、7 人(指宏邦公司股東李太郎、邱國祥夫妻及羅坤瑋夫妻)要到該店消費;並要該女安排包廂。其詳情為何?當天有何人參與該次飲宴?花費多少?何人買單?有無交付現金款項給張水源?)當天我與張水源、邱國祥夫妻及羅坤瑋夫妻等人,確實有到相見歡酒店喝酒;在該店消費3 萬元,我記得是我本人以現金支付;根據貴站先前提示相片當天我確實有交付現金給張水源。(問:(提示0000000000張水源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綽號米雪兒,身分待查,為「夢之谷」酒店小姐)於97年5 月9 日23時51分59秒及張水源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女子(身分待查)於97年5 月10日00時23分19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顯示張水源、你與宏邦公司李太郎、邱國祥夫妻等人,從「相見歡」、轉到「夢之谷」酒店續攤飲酒。是否如此?費用為何?由何人支付?)是的,費用應該在3 萬元以上,也是由我本人支付。」(見同上偵查卷第26頁)(問:(提示0000000000張水源與邱國祥(使用電話0000000000)於97年6 月3 日15時58分16秒通話;李太郎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使用人羅坤瑋)於97年6 月3 日20時34分52秒通話;李太郎與吳春美於97年6 月3 日21時23分30秒通話;0000000000張水源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女子(身分待查,酒店小姐)於97年6 月3 日20時02分32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顯示張水源跟宏邦公司股東邱國祥、李太郎等人於當日晚上先到臺北市「添財日本料理店」吃飯飲酒,再到「百花紅大酒家」飲酒,張水源並詢問酒店小姐是否要出場,而該酒店小姐則表示出場費10000 元,當天你們有無到該店消費?張水源有無帶小姐出場?當天總消費多少?由何人支付?)當天晚上宏邦公司股東確實有跟張水源到「百花紅大酒家」消費;張水源並有帶姐出場;當天總消費約4 至5 萬元,我記得是由我本人支付。(問:0000000000張水源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 之男子(使用人添財日本料理店)於97年8 月6 日17時23分13秒通話提示之通聯,顯示張水源向添財日本料理店預定8 人之房間位置,並指定喝「麥卡倫」洋酒,當天張水源與宏邦公司股東有無到該店消費?消費金額多少?之後有無繼續到其他酒店續攤?)當天張水源跟我及宏邦公司其他股東,確實有到該店消費;消費金額是1 萬多元,是由我本人支付;之後有到相見歡酒店續攤飲酒。(問:(提示0000000000張水源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女子(Cindy ,相見歡酒店小姐)於97年8 月6 日21時17分17秒通話;0000000000張水源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女子於97年8 月6 日22時03分17秒、22時15分56秒通話提示之通聯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顯示張水源、李太郎及邱國祥等人於當晚先到添財日本料理店用餐後,再到「相見歡」酒店飲酒,是否如此?費用為何?由何人支付?)如我前述,確實有去該店續攤;費用約3 萬元,由我本人支付。(問:(提示0000000000林銘輝於96年6 月29日13時02分45秒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男子(經查申登人為林進子)通話,及林銘輝於96年6 月29日16時54分22秒、16時57分53秒與0000000000張水源之電話通話)提示之通聯內容,顯示96年6 月29日晚間7 時,林銘輝、李太郎、邱國祥及王錫堃等人,與張水源相約至台北市○○街添財日本料理店聚餐。你們係為何事項相約聚餐?有無到酒店續攤?張水源有無帶小姐出場?總消費為何?由何人支付?有無支付現金給張水源?)張水源透過林昭傑邀約宏邦公司股東至添財用餐,但為了何事我不記得了;我不記得有無續攤。」(見同上偵查卷第27頁)、「(問:(提示:林銘輝與張水源於96年8 月25日21時37分25秒通話及林銘輝與李太郎(監察電話0000000000)於96年8 月26日11時24分28秒通話時,張水源表示「我說,昨天晚上,有一個『大包』(意指小姐),一起出來的樣子」、「嗯,本來說長仔有處理,他早上過來跟我講,說公司沒有處理的樣子,你看你跟『長仔』講一下,說直接處理掉」。顯示張水源要求林銘輝處理小姐出場之檯費。嗣林銘輝向李太郎表示「還有一個喔,昨天『長仔』(指基隆市海洋發展局局長張水源)說,我們找一個去,沒有給他處理,那『女生』打電話給他跟他要,他昨天打電話給我」,李太郎則表示「你不是有拿2 萬元給他」,林銘輝則又表示「不是,那2 萬元我是拿在口袋給他,他這樣跟我說」、「昨天打電話給我,可能是女生打電話給他要,他說我們這邊沒有跟他弄,我打電話去跟『蔣仔』(音譯),說你去跟他弄一弄就好了」、「我也不知道多少,不知道幾千元,我也不知道」、「那2 萬元我就馬上拿給他,他說他身上剛好沒有半毛錢,跟我講,所以我就把你那錢給他」,本通通話顯示林銘輝、李太郎等人交付2 萬元與張水源,並支付張水源帶小姐出場之費用)。前述「大包」意思為何?該通電話中是否顯示張水源在該次酒宴中有帶小姐出場?該次酒店名稱與消費金額為何?小姐出場費用為何?由何人支付?該次有無支付張水源現金?)「大包」就是指酒店小姐;是的,張水源有帶小姐出場;我記得大家是到「百花紅大酒家」喝酒,消費金額約3 、4 萬元;由我支付費用;小姐出場費是1 萬元;該次林銘輝有塞2 萬元現金給張水源。】(見同上偵查卷第28頁)等語。 ②於97年11月1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問:為何叫張水源為院長?)因為在酒家不好意思叫他處長。(問:為何宏邦公司股東,一開始透過林昭傑約張處長到台北吃飯,吃完飯後到一些經營比較久的酒家消費,後來林昭傑調離後,由邱國祥聯繫?)可能是因為業務方便,他人也很好相處。(問:從時間點上比對,通常他約吃飯,都是因為前後有一些申請案或簽核過程或會勘的事件,為何是這樣?)從檢調所掌握的吃飯約有20多次,但實際上有事請託的約3 、5 次。主要還是維持往來好的互動。且林銘輝與林昭傑關係很好。(問:你們為何離開酒家時,還會拿2 或3 萬給張水源?)吃飯20次,大約有10次給錢,給個1 、2 萬,原因是因為我們有安排小姐陪他出去,有些小姐會認為1 萬元是買他出場,如果要其他的服務,則另外算錢。我們是怕萬一碰到這種情況,張水源身上又沒錢,會出狀況。因為曾經有一次,有類似情況。給2 、3 萬應該是林銘輝。(問:這些都會作帳?)只有林銘輝會跟公司請款,我付的就算我自己的。(問:你給張水源幾次,金額多少?)20次大約有10次會給,每次1 到2 萬元。」(見同上偵查卷第41頁)(問:對於你在調查站,調查站提示譯文、通訊監察錄音帶,有關你們宏邦股東與基隆市產業發展處張水源一同前往餐敘,於餐飲後轉往酒家,離去時安排女子陪張水源離開,另外你有交付1 萬或2 萬不等的現金給張水源數次,是否屬實?)是。(問:可否確認實際上給張水源的金額及次數?)不能夠很確定,但吃飯共20次,應該有超過10次有給,每次給1 萬到2 萬不一定。」(見同上偵查卷第42頁背面)等語。 ③於98年1 月2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問:前後到底給張水源幾次?每次多少錢?)我不記得幾次,偶爾給1 、2 萬元,但他在酒店裡很慷慨,會自己給小費。我不好意思給他出錢。(問:你是在酒店裡給他去換小費,還是離開時給他?)離開時。(問:是否知道有一次張水源在酒宴後帶小姐出去,沒給錢,隔天小姐打電話給股東?)印象中是林銘輝打電話給我。(問:為何上次庭訊中稱,怕他帶小姐出去沒帶錢,會尷尬?)上一次是這樣說,但心裡面認為因為張水源在現場發很多小費。(問:給張水源錢時,是否會問他是否帶錢?)不會。」(97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頁189) 等語。 ④於98年3 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問林銘輝:這些餐飲有無作帳?)林銘輝答:『我記得有一次去酒家是我買的單,約10多萬,我拿這個向李太郎請款,李太郎以車馬費的名義給我的。』(問李太郎:有無此事?)李太郎答:『他那次確實有來請款,會計當時有來問我,我說用車馬費給他。我另外補充,除這次外,我們出去吃飯或酒家,股東都搶著付款,沒有人請款。』(問李太郎:你有無付過錢?)李太郎答:『有,大部分酒家的錢都是我付的。』」(97年度偵字第25797 號卷第195 、199 頁)等語。 ⑤於100 年5 月20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提示1100偵查卷卷二第275 至300 頁,支票日曆簿及付款申請書)調查站所扣押之支票日曆簿、付款申請書,這些是不是在你那裡查扣到的?)對。上面有我簽名的部分就是我的,在275 、283 、286 頁的扣押封條上面有我的簽名,是在我大溪幸太砂石場查扣的。(問:支票日曆簿記載是何人記載的?)(提示同上卷第276 至285 頁)是幸太公司的會計潘小姐記載的。(問:支票日曆簿是那壹個銀行帳戶的收支的明細?)(提示上開卷第276 至285 頁)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戶名為幸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李政峰,負責人李政峰是我兒子。(問:(提示同上卷第287 至300 頁)付款申請書上董事長欄位都有經過你的批示,是否如此?)是。(問:(提示同上卷第276 、279 頁)支票日曆簿96年6 月5 日開支票支付百花紅2 萬元(支票號碼為0000000 號)、96年7 月31日開支票支付百花紅5 萬元(支票號碼為0000000 號),是否即為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 消費金額7 萬元,對否?)應該是。(問:(提示同上卷第280 頁)支票日曆簿96年8 月31日開支票支付百花紅3 萬6 千元(支票號碼為0000000 號)是否即為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4 消費金額3 萬6 千元,對否?)日曆簿上寫金額3 萬6 千元是對的,但是不是就是編號4 的支出我不敢確定。(問:(提示同上卷第281 頁)支票日曆簿96年10月31日開支票支付6 ╱29百花紅3 萬元(支票號碼為0000000 號)是否即為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5 消費金額3 萬元,對否?)對。(問:(提示同上卷第282 頁支票日曆簿、297 、298 頁付款申請書)支票日曆簿96年12月31日開支票支付百花紅有5 萬6500元(支票號碼為0000000 號,298 頁付款申請書96年8 月16日消費)、另開支票支付百花紅5 萬3 千元(支票號碼為0000000 號,297 頁付款申請書記載96年8 月24日便餐3 萬3 千元加現金2 萬元,帳單上面記載顧客李太郎先生總計3 萬3 千元加1 萬元加1 萬元),是否即為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6 ,消費金額5 萬6500元(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6 ,消費金額10萬8500元,應更正為5 萬6500元),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7 ,消費金額3 萬3 千元,張水源收賄金額1 萬元(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7 ,張水源收賄2 萬元,應更正1 萬元)及出場費1 萬元,對否?)我開支票的金額都對,96年8 月16日的消費金額應該是5 萬6500元才對,不是10萬8500元,96年8 月24日我開支票的金額與消費的金額都是5 萬3 千元,便餐3 萬3 千元加上1 萬元加上1 萬元就是消費的金額5 萬3 千元,一般我們臺灣人的習慣,如果是我請客的話所有的花費都是由我來花,包括小費在內,我要補充張水源出手很大方,有時候他都有在現場發小費,我當主人的人很不好意思,我調查筆錄如果有記載我有塞1 萬元並不是我行賄張水源,是我還給張水源代我發小費的錢,帳單裡面的2 萬元是付小費用的。2 萬元我是先跟百花紅酒家先借來發小費的,跟任何人沒有關係。(問:(提示同上卷第281 、284 頁支票日曆簿、295 、296 頁付款申請書)支票日曆簿96年10月31日開支票支付杏花閣3 萬元(支票號碼為0000000 號,295 頁付款申請書96年9 月19日消費,便餐2 萬元,現金1 萬元)、支票日曆簿97年1 月21日開支票支付杏花閣3 萬元(支票號碼為0000000 號,296 頁付款申請書記載96年9 月19日消費,便餐3 萬元),是否即為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8 ,消費金額6 萬元(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8 ,消費金額3 萬元,應更正為6 萬元),對否?)當天的消費金額是6 萬元,不是3 萬元。」(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㈢第242 至256 、260 至272 頁)。 ⑥於100 年5 月31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證人李太郎(提示1100號偵查卷卷二第282 、285 支票日曆簿、294 頁付款申請書)支票日曆簿96年12月31日、97年2 月21日支付百順興(百花紅)開支票支付7 萬元、5 萬1 百元,付款(支票號碼為0000000 、0000000) ,付款申請書96年10月31日,消費日期10月13日,便餐4 萬100 元,現金1 萬元,另外有7 萬元,發票金額只有開4 萬100 元,是否即為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9 ,消費金額12萬元(更正為12萬100 元),收賄金額張水源4 萬元,林昭傑4 萬元,借現金8 萬元的單據有3 紙(分別為林銘輝2 萬元、林銘輝5 萬元,李太郎1 萬元)對否?)付款申請書是我簽名的沒有錯,12萬100 元金額是對的,上開2 筆支票都是我公司小姐開的,用來支付百順興便餐費用。另外7 萬元是林銘輝簽帳的,他花在哪邊去我不知道,我的1 萬元是用來發小費,因為是我請客就由我來支付。借的現金8 萬元包括在付款申請書12萬100 元內。(問:(提示1100號偵查卷卷二293 頁付款申請書及向桃園地院借調之正本)付款申請書96年11月16日,消費便餐2 萬6500元,借現金1 萬元,96年11月30日消費便餐3 萬1000元,借現金4 萬元,開支票97年1 月21日支票號碼ZA0000000 ,5 萬元,97年3 月31日支票號碼ZA0000000 ,5 萬4620元,簽認單96年11月16日李太郎現金1 萬元,消費2 萬6500元(杏花閣),簽認單96年11月30日消費3 萬1000元,現金(李太郎1 萬元、邱國祥2 萬元、李太郎1 萬元),發票金額96年11月26日振泰洋酒有限公司26500 元,是否即為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1消費金額25175 元(應更正為35175 元),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4,消費金額29450 元(應更正為69450 元),對否?)有開這2 張支票沒有錯,消費金額及付款金額都正確,便餐費用的錢也對,借現金的金額也對,借現金簽一個「祥」,我不知道是不是邱國祥的簽名,借現金我的簽名是對的,我借現金是用來支付小費,那天晚上是由我請客所以由我付款。(問:(提示1100號偵查卷卷二300 頁付款申請書及向桃園地院借調之付款申請書及支票日曆簿正本)付款申請書96年12月25日,96年12月8 日便餐3 萬3000元,借現金2 萬元,96年12月14日消費便餐4 萬8000元,借現金5 萬元,96年12月25日消費便餐4 萬2000元扣2100元,借現金3 萬元,開支票97年4 月30日支票號碼ZA0000000 ,6 萬9900元,97年5 月18日支票號碼ZA0000000 ,14萬6900元,黑美人大酒家付款憑單96年12月8 日李太郎5 萬3000元,付款憑單96年12月14日李太郎8 萬8000元,借款單(張董帶唐琪)李太郎1 萬元(楊副總代)收據李太郎共15萬1000元,96年12月25日付款憑單李太郎4 萬2000元,借款單(李太郎2 萬元、李太郎1 萬元),收據李太郎帳4 萬2000元,現金3 萬元,共7 萬2000元,是否即為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6、消費金額31350 元(應更正為51350 元),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7,消費金額45600 元(應更正為95600 元),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8消費金額36900 元(應更正為69900 元),對否?)支付及消費的金額都是正確的,我開支票的金額也正確,我所簽字付款憑單的部分都是正確的,但是96年12月14日有「楊副總代」的那張借款單1 萬元,上面記載「張董帶唐琪」我不能確定,楊副總簽字的部分是為了要跟我請款,該筆帳也是我付帳的,但內容我不確認。(問:(提示1100號偵查卷卷二299 頁付款申請書及向桃園地院借調之付款申請書及支票日曆簿正本)百順興企業行,付款申請書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16日便餐4 萬6400元,借現金7 萬元,96年11月23日消費便餐4 萬4000元,借現金5 萬元,開支票97年3 月21日支票號碼ZA0000000 ,12萬元,97年3 月21日支票號碼ZA0000000 ,9 萬400 元,百順興(百花紅)簽認單96年11月16日林銘輝6 萬元、林銘輝1 萬元,付款憑單96年11月16日李太郎4 萬6400元(發票金額96年11月25日1 萬2000元、96年11月24日1 萬2000元、96年11月15日1 萬2000元、96年11月16日1 萬2000元、96年11月15日1 萬元、96年11月16日1 萬2400元、96年11月25日1 萬元、96年11月26日1 萬元)是否即為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2號,消費金額46400 加7 萬元等於11萬6400元,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3,消費金額4 萬4 千元加5 萬元等於9 萬4 千元,對否?)支付及消費金額及我開支票的金額都對,借現金的金額也對,其中96年11月16日6 萬元、1 萬元借現金是林銘輝的簽字,另外96年11月23日借現金1 萬元、2 萬元是我簽的,林銘輝簽2 萬元。(問:(提示1100號偵查卷卷二291 頁付款申請書及向桃園地院借調之付款申請書及支票日曆簿正本)振泰洋酒有限公司(杏花閣)付款申請書96年12月8 日,便餐3 萬2000元扣1600元,借現金2 萬元,開支票97年1 月21日支票號碼ZA0000000 ,2 萬元,97年3 月31日支票號碼ZA0000000 ,3 萬400 元,簽認單96年12月8 日李太郎現金2 萬元、李太郎3 萬2000元,是否即為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5號,消費金額30400 元(應更正為50400 元),對否?)付款及開支票及消費金額都正確,借現金的部分是我借的,及便餐都是我簽字的,借現金是用來發小費。(問:(提示1100號偵查卷卷二289 頁付款申請書及向桃園地院借調之付款申請書及支票日曆簿正本)百花紅大酒家,付款申請書97年4 月30日,便餐4 萬6000元扣2300元等於4 萬3700元加借現金1 萬元,開支票97年8 月31日支票號碼XA0000000 ,5 萬3700元,簽認單李太郎借現金1 萬元、付款憑單李太郎4 萬6000元,是否即為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20號,消費金額43700 元(應更正為53700 元),對否?)付款及開支票及消費金額都正確,借現金的部分是我借的,借現金是用來發小費。(問:(提示1100號偵查卷卷二287 頁付款申請書及向桃園地院借調之付款申請書及支票日曆簿正本)百花紅大酒家,付款申請書97年6 月30日,97年6 月3 日便餐4 萬4000元加現金1 萬元,97年6 月12日便餐4 萬4500元,便餐均扣5 %,合計扣4425元,合計金額94075 元,開支票97年9 月21日支票號碼XA0000000 ,簽認單97年6 月3 日李太郎借現金1 萬元,付款憑單李太郎4 萬4000元,付款憑單97年6 月12日李太郎4 萬4500元,其中第一筆97年6 月3 日是否即為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23號,消費金額41800 元,張水源帶小姐出場費1 萬元,對否?)我簽的便餐4 萬4000元是正確的,簽1 萬元發小費是正確的,但並非是帶小姐出場的出場費。(問:(提示本院搜索扣押杏花閣大酒家帳冊扣押物編號3-5 號)96年5 月23日李太郎3 萬元,96年9 月19日李太郎3 萬元,96年11月16日李太郎26500 元,96年11月30日31000 元,96年12月8 日32000 元,97年6 月3 日30500 元,97年6 月17日35500 元,這些是不是都是你的消費,有何意見?)這是店家寫的,店家記載我們去那裡的消費,有我的付款憑證的話就是我的消費。(問:你其他的付款申請書在何處?)帳冊都由調查站扣押了,帳冊不是我寫的,我只負責付款就好了,我是私人的公司,在支票登記簿上有就有,沒有登記就沒有,有記載2 、3 萬的金額部分都是便餐。(問: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9、21、22、25、26相見歡、夢之谷這些消費你有無作帳或用支票支付?)我沒有印象,這2 家小酒店不可以簽帳也不能刷卡,我很少帶現金,所以這2 家酒店可能不是我付錢。(問:96年12月14日黑美人大酒家借款單「張董帶唐琪」,是否是表示張水源帶唐琪出場,出場費1 萬元是由你支付?)(提示借款單正本)借款的上的字不是我簽的,就如我剛才所述,借款單的內容是店家寫的,上面所代表的意思應該不是張水源帶唐琪出場,1 萬元應該是發小費用的。」(99年度訴字第37號卷㈢第278 至314 頁)等語。 2並有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附註(支出費用之證據)欄各編號所示之物品(扣押物編號15-11-1 、扣押物編號15-11-2 支票日曆簿、宏邦扣押物編號000-00-00 、扣押物編號15-1 1-1、扣押物編號15-11-2 支票日曆簿、扣押物編號15-11- 1、扣押物編號15-11-2 支票日曆簿、扣押物編號15-11-1 、扣押物編號15-11-2 支票日曆簿、扣押物編號15-05 付款申請書、扣押物編號15-11-1 及15-11-2 支票日曆簿、扣押物編號15-05 付款申請書、扣押物編號15-11-1 及15-11-2 支票日曆簿、扣押物編號15-05 付款申請書、扣押物編號15-1 1-1及15-11-2 支票日曆簿、扣押物編號15-05 付款申請書、扣押物編號15-05 付款申請書、扣押物編號15-05 付款申請書、扣押物編號15-05 付款申請書、扣押物編號15-05 付款申請書、扣押物編號15-05 付款申請書、扣押物編號15-0 5付款申請書、扣押物編號15-05 付款申請書、扣押物編號15-05 付款申請書、法務部調查局97年5 月9 日行動蒐證照片、扣押物編號15-05 付款申請書、扣押物編號15-05 付款申請書)扣案可資佐證,並經本院於100 年5 月20日、100 年5 月31日審理時依職權詰問證人即被告李太郎,逐一比對核算被告李太郎在酒家、酒店支出之費用無訛。 3另有本院於99年7 月27日依職權至如附表一所示酒家、酒店搜索扣得之資料(百花紅大酒家空白付款憑證【01-1】1 張、百花紅大酒家空白借現金簽證單【01-2】1 張、百順興企業行96年3 、4 月統一發票【01-3】1 本、百順興企業行96年5 、6 月統一發票【01-9】1 本、百順興企業行96年7 、8 月統一發票㈠【01-4】1 本、百順興企業行96年7 、8 月統一發票㈡【01-5】1 本、百順興企業行96年9 、10月統一發票㈠【01-6】1 本、百順興企業行96年9 、10月統一發票㈡【01-7】1 本、百順興企業行96年11、12月統一發票【01-8】1 本、杏花閣大酒家簽認單【3-1 】1 紙、杏花閣大酒家帳單【3-2 】1 本、杏花閣大酒家帳冊【3-3 】1 本、杏花閣大酒家帳冊【3-4 】1 本、杏花閣大酒家帳冊【3-5 】1 本、夢之谷餐廳存酒卡【5-1 】3 張)扣案可佐,相關之搜索票、行搜索時製作之筆錄等資料均附本院卷(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搜索票卷全卷)。 4綜上所述,足以證明被告張水源參加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所示宏邦公司被告李太郎邀宴酒家、酒店飲宴之費用,均係由被告李太郎支付。是被告張水源辯稱與宏邦公司股東的餐敘,純屬私誼的關係,且相互邀約,互為付費云云,要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5又被告張水源以本院99年7 月27日本院職權發動搜索之扣押物品清單,夢之谷餐廳之存酒卡記載「張水源」,辯稱:至夢之谷酒店係伊支出費用云云,惟查關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酒家、酒店支出之費用均係由被告李太郎支付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李太郎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明確,詳如前述,而被告張水源於97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問:97年1 月起,因林昭傑調派至高雄市辦公後,你有無於97年1 月24日、97年3 月8 日、97年4 月12日、97年5 月9 日、97年7 月14日、97年8 月6 日等日,改透過邱國祥邀約宏邦公司股東李太郎、羅坤瑋、陳萬益等人至「百花紅大酒家」、「相見歡」、「夢之谷」及「阿本仔」等酒家餐宴、飲酒,召小姐坐陪或帶出場?前述6 次餐宴、飲酒、小姐坐陪、帶小姐出場之費用是由何人、如何支付?)因為邱國祥是基隆市農會理事,他跟李太郎等人都認識,有時候大家便會聚在一起吃飯喝酒,印象中也有一起至有小姐作陪之酒家喝酒,但是詳細時間、地點與次數我已記不清楚,誰付費我並不清楚,我並沒有帶小姐出場。】等語,被告張水源在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逐一提示相關被告參加「夢之谷酒店」、「相見歡酒店」飲宴之證據,被告張水源均表示並非伊出錢支付酒店費用,僅表示沒有帶小姐出場等情,是以被告張水源若有支付夢之谷或相見歡酒店之費用,對此有利於己情事,當會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官供述,從而被告張水源於本院審理時關於有支付夢之谷酒店之費用,要屬卸責之詞。故被告張水源及其辯護人以本院於99年7 月27日至夢之谷餐廳搜索扣得之夢之谷餐廳存酒卡上記載「張水源」,不足為有利於被告張水源之認定。被告張水源參加宏邦公司被告李太郎等人招待酒家、酒店飲宴後,確實有帶小姐出場,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1證人即被告李太郎於97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證述、97年11月1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明確,詳如前述。 2證人即被告林銘輝於97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問:(提示0000000000林銘輝與0000000000李太郎於96年11月16日20時37分19秒通話;0000000000林銘輝與0000000000張水源於96年11月16日20時29分42秒、20時32分52秒、20時42分05秒通話;林銘輝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 之男子於96年11月16日21時45分22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所示譯文李太郎、邱國祥及你本人等招待張水源、林昭傑至百花閣大酒家,是否屬實?相關費用何人支付?費用若干?)(經聆聽譯文後作答)屬實,當時我有拿6 萬元給百花閣大酒家負責訂番的蔣仔,交代他分成2 包各3 萬元給張水源、林昭傑,我的意思是要給他們2 個支付有關小姐的坐檯及帶出場的相關費用,後續我記得又各給張水源、林昭傑1 萬元,但該晚包括酒錢、包廂及餐點等全部總共多少費用,我不記得了。(問:(提示李太郎與蔣慶榮00-00000000 於96年11月30日11時36分01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蔣慶榮並表示「我要跟你報告那天的情況,你來的時候,林銘輝有說要拿錢啦‧‧‧結果過了一下子,換林昭傑說要拿1 萬啦,我跟你說,後來就拿1 萬給他,再後來他說要2 萬啦‧‧‧他拿去幹什麼我是不清楚。‧‧‧張院長要帶出去的,我們可以幫你處理沒關係」顯示李太郎、張水源、林昭傑及你本人等人某次到蔣慶榮所負責酒店消費金額超過10萬元,其中包括林昭傑拿了3 萬元的現金,還有張水源帶小姐出場費用係以李太郎名義先行向蔣慶榮借支,對此你作何解釋?)(經聆聽譯文後作答)我已經不記得細節了,但既然蔣仔有向李太郎請款,應該就有這回事,但相關細節要問他們2 人比較清楚。】等語。 3證人即當時擔任百花紅大酒家擔任經理蔣慶榮於99年8 月4 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問:(提示96年8 月31日付款申請書影本1 份)提示資料係李太郎、張水源等人在96年8 月24日至百花紅大酒家消費後,向公司申請付款之申請書,其上記載帳單號碼163118、119 ,顧客李太郎先生,總計33,000+10,000+10,000,合計53,000元,顯示前述李太郎等人至百花紅大酒家之消費日期應為96年8 月24日,是否如此?)(經詳視後作答)是的。(問:綜前付款申請書及通訊監察內容顯示,李太郎等人於96年8 月24日消費後,張水源有將小姐帶出場,但並未支付出場費,因此公司小姐便依前你所述之流程,由你向林銘輝、李太郎等人收取出場費,是否如此?該名小姐係為何人?出場費用為何?公司從中抽取費用若干?)依貴站所提示之資料,當日李太郎那一批客人來酒店消費後應該有帶小姐出場,但係由該批客人中的何人帶出場我並不清楚,小姐係為何人我也不清楚;之後應該是李太郎等人未支付小姐出場費用,而小姐向公司反映,因為李太郎是我所負責的客人,因此才由我出面向客人收取;至於該次的出場費用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每次小姐被帶出場時,公司會向客人收取2,000 元的出場費,並於當日消費的桌錢、酒錢一併計算。(問:(提示0000000000李太郎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 之男子於96年10月15日16時58分54秒通話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通話是否係你與李太郎之對話?你對於錄音內容及譯文有無任何意見?)(經聆聽錄音播放及詳視譯文後回答)是我本人與李太郎之間的對話沒錯;我對於錄音內容及譯文沒有任何意見。(問:前提示錄音內容及譯文,顯示你與李太郎在談論關於李太郎、林昭傑、張水源及林銘輝等人某晚在「百花紅大酒店」飲酒之費用乙事,而該晚共計花費12萬元,其中包括當晚帶小姐出場之出場費1 萬元,是否如此?當晚帶出去的小姐為何人?出場費1 萬元是否包括性交易之服務費用在內?公司有無從中抽取任何費用?)(經聆聽錄音播放及詳視譯文後回答)是的,當晚總計花費應該就是12萬元,並且包含1 萬元的小姐出場費,該筆1 萬元係以公司先行預借1 萬元現金之方式,預借給帶小姐出場的客人運用,至於該筆1 萬元的小姐出場費用內有無包含性交易在內,要問當晚出場的小姐才清楚,基本上公司不過問小姐出場後有無與客人進行性交易;至於當晚是哪位小姐出場,因為時間久遠我已忘記了,而公司從中收取的費用即如我前述,為2,000 元。(問:(提示96年10月31日付款申請書影本1 份)提示資料係李太郎、張水源等人在96年10月13日等人至百花紅大酒家消費後,向公司申請付款之申請書,依其上記載當次申請之費用為12萬100 元,包括預借現金70,000元,與前述通話中你所表示之消費金額相同,顯示前述李太郎等人至百花紅大酒家之消費日期應為96年10月13日,是否如此?)(經詳視後作答)是的。(問:(提示0000000000李太郎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 之男子於96年11月19日11時38分11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通話是否係你與李太郎之對話?你對於錄音內容及譯文有無任何意見?)( 經聆聽錄音播放及詳視譯文後回答) 是我本人與李太郎之間的對話沒錯;我對於錄音內容及譯文沒有任何意見。(問:前提示通話內容及譯文,顯示李太郎當日除先借支款項由你分成2 包3 萬元,交給「院長」及林昭傑各1 包,「院長」張水源並帶1 名小姐出場,費用1 萬元,亦算在李太郎帳上,是否如此?當晚帶出去的小姐為何人?出場費1 萬元是否包括性交易之服務費用在內?公司有無從中抽取任何費用?)(經聆聽錄音播放及詳視譯文後回答)是的,因為該批客人是由李太郎代來消費,所以當日所有的費用,包括借支的現金(含帶小姐出場的費用)皆算在李太郎的帳上,並由我向李太郎對帳;至於當晚帶出場的小姐因時間久遠我已忘記,有無性交易我也不清楚,至於公司從中收取的出場費2,000 則包含在該次消費的餐費內。(問:(提示0000000000李太郎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 之男子於96年11月30日11時36分01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通話是否係你與李太郎之對話?你對於錄音內容及譯文有無任何意見?)( 經聆聽錄音播放及詳視譯文後回答) 是我本人與李太郎之間的對話沒錯;我對於錄音內容及譯文沒有任何意見。(問:前提示通話內容中,你表示「我要跟你報告那天的情況,你來的時候,林銘輝有說要拿錢啦…結果過了一下子,換林昭傑說要拿1 萬啦,我跟你說,後來就拿1 萬給他,再後來他說要2 萬啦‧‧‧他拿去幹什麼我是不清楚。‧‧‧『張院長』要帶出去的,我們可以幫你處理沒關係」,你所指的「張院長」是否係指張水源?通話內容顯示張水源當晚有帶小姐出場,是否如此?帶出場的小姐為何人?該次出場費用為何?是否包括性交易之服務費用在內?公司有無從中抽取任何費用?)(經聆聽錄音播放及詳視譯文後回答)「張院長」即係我前述的「院長」,但其姓名是否係指張水源我不清楚;從該通通聯中顯示「張院長」當日應該有帶小姐出場,但詳細情形我已記不清楚;如我前述,當晚帶出場的小姐因時間久遠我已忘記,有無性交易我也不清楚,至於公司從中收取的出場費2,000 則包含在該次消費的餐費內。(問:(提示97年4 月30日付款申請書影本1 份)提示資料係李太郎、張水源等人在97年4 月11日至百花紅大酒家消費後,向公司申請付款之申請書,其上編號164770等借現金簽認單上,記載「李太郎」、「壹萬元」,代表是李太郎等人向酒店預借現金10,000元等內容,顯示前述你安排李太郎、張水源等人於百花紅大酒家502 包廂飲酒之費用共為43,700元,加上前述預借現金10,000元,共計53,700元,是否如此?其中有無包括出場費用?)(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次李太郎等人消費金額為53,700元,但有無包含小姐出場費用我不清楚,一般來說,客人預借現金有2 種用途,一是發小費;另一是帶小姐出場的費用。(問:(提示編號1 至3 照片3 張)本站現提示3 張受指認對象相片,請你指認相片中何者為你所指稱之「張院長」張水源,惟須注意「張院長」張水源未必會出現在受指認相片中,你是否瞭解?)瞭解。(問:經你指認結果,確認編號2 之受指認相片中對象,即為「張院長」張水源,是否正確無誤?)經我逐一詳視受指認對象相片,確認編號2 即為我前述之「院長」、「張院長」,此外,我也可以確認編號1 的相片即為李太郎;編號3 即為林銘輝。】等語。 4並有被告李太郎、林銘輝、證人蔣慶榮之上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筆錄、檢察官偵訊筆錄內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按。 5又本院於100 年5 月31日審理時就附表一【不正利益日期排序表】各編號附註欄所示之扣押物品如支票日曆簿、付款申請書,當日審理時依職權詰問證人即被告李太郎,逐一比對核算被告李太郎在酒家、酒店支出之費用時,赫然發現96年12月14日黑美人大酒家借款單上載明「張董帶唐琪」,並詰問被告李太郎是否是表示張水源帶唐琪出場,出場費1 萬元是由你支付?(提示借款單正本),雖證人即李太郎答:借款的上的字不是我簽的,就如我剛才所述,借款單的內容是店家寫的,上面所代表的意思應該不是張水源帶唐琪出場,1 萬元應該是發小費用的云云。經本院依職權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製作當時擔任黑美人大酒家之副總經理證人楊介霖筆錄,證人楊介霖初則閃爍其詞,表示該1 萬元係酒家借予被告李太郎發小費之款項云云,在製作過程其後則證稱:【(問:前述借款內「張董帶唐琪」究係何意?詳細情形為何?)當時酒宴已快結束,「唐琪」向我表示她要陪「張董」出去外面玩,可能是吃宵夜等活動,而該費用係由李太郎支付,所以李太郎要我先墊支1 萬元,作為「唐琪」出場的費用,我於是便將該1 萬元直接交給「唐琪」,所以才在該款單上註明為「張董帶唐琪」;酒宴結束後,「唐琪」即與李太郎及「張董」離開酒店,事後我則向李太郎收取該筆費用。(問:該費用是否即為前述「唐琪」與「張董」從事性交易之費用?)我不清楚。(問:本站現提示3 張指認對象照片,請你指認相片中何者為前述綽號「張董」之男子。惟須注意「張董」未必會出現在受指認相片中,你是否瞭解?)瞭解。(問:經你指認結果,確認編號2 之受指認相片中對象,即為「張董」,是否正確無誤?)經我逐一詳視受指認對象照片,確認編號之受指認相片中對象即係前述綽號「張董」之男子無誤。】等語,但證人楊介霖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又翻異前詞,表示該1 萬元係酒家借予被告李太郎發小費云云,若如證人楊介霖所證,該1 萬元係酒家借予被告李太郎發小費,則證人楊介霖在酒桌上交予被告或「唐琪」時,將借款單給被告李太郎簽署即可,而不用由證人楊介霖代簽,顯係被告李太郎、張水源在酒家飲酒完畢一同離開時,被告張水源帶「唐琪」小姐出場,酒家服務人員不便就「唐琪」出場費用交予被告李太郎簽署借款單,故證人楊介霖才會代被告李太郎簽署「唐琪」出場費用1 萬元。又依照證人楊介霖在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檢察官偵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形觀之,顯然受有他人指示以及人情考量,而為袒護被告張水源之證詞。 6綜上所述,足以證明被告張水源參加宏邦公司被告李太郎等人招待酒家、酒店飲宴後,確實有帶小姐出場,被告張水源辯稱,並未帶小姐出場,要屬事後卸責之詞,而證人即被告李太郎證稱,被告張水源並未帶小姐出場,則屬迴護被告張水源之詞,均難採信。另證人「唐琪」即陳秀美於本院審判時證稱,被告張水源並未帶伊出場云云,亦屬迴護被告張水源之詞,亦不足採信。 被告張水源收受被告李太郎、林銘輝交付之賄賂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7、、所示金額(分別為1 萬元、4 萬元、1 萬元),合計6 萬元,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1證人即被告李太郎於97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問: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在前述94年、95年間取得申請設置許可證明,至97年7 月間取得使用許可證明期間,有無為打通關節或擺平遭人檢舉之事,而行賄基隆市政府官員?行賄官員名單?行賄方式?行賄次數、行賄花費金額?)確實有為擺平遭人檢舉與打通關節順利取得使用證明,行賄基隆市政府官員;行賄對象包括基隆市政府海發處處長張水源、農委會漁業署職員林昭傑等2 人;行賄方式包括喝花酒、幫忙支付張水源買春費用、塞紅包給他們等3 種方式;我記得從96年2 月、3 月起至97年7 月、8 月間,至少有接近20次,每次喝花酒金額至少4 、5 萬以上,前述招待張水源喝花酒時,有一半次數都會由林銘輝或我本人額外再給予1 萬元至2 萬元不等紅包。(問:前述招待張水源、林昭傑喝花酒時,宏邦公司有無額外支付紅包給張水源、林昭傑,帳目如何報銷?)林銘輝及我本人在多次招待他們喝花酒的時候,常有塞1 萬元至2 萬元不等的紅包給他們,他們也都當場收下;至於該紅包的費用則由林銘輝及我本人自行吸收。(問:(提示播放97年5 月9 日行動電話蒐證錄影帶及照片8 份)張水源、宏邦公司人員邱國祥、你及羅坤瑋等人於97年5 月9 日當晚約9 時30分至台北市「相見歡」酒店飲酒,過12時後,再至台北市「夢之谷」酒店,於晚上10時57分許,你與張水源自相見歡酒店走出,2 人在門口面對面擁抱交談,於10時57分56秒你從左後口袋掏出皮夾,從中取出一疊鈔票,以右手將錢塞入張水源的身上,涉嫌向張水源行賄,有無此事?行賄金額及次數為何?)有的,當晚我確實也行賄張水源,但至於行賄之金額及次數我已經忘記了,但每一次我都塞大約1 至2 萬元給張水源。(問:(提示李太郎與蔣慶榮00-00000000 電話於96年11月19日11時38分11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蔣慶榮與你對帳時表示:「他拿6 萬,叫我拿6 萬,3 萬、3 萬分成兩包,1 包要給院長,1 包要給林昭傑啦‧‧‧這種2 、3 次都那麼多,很嚇人的」,顯示蔣慶榮將你向渠借支之8 萬,將其中6 萬分2 包,由蔣慶榮分交給「院長」張水源1 包3 萬、林昭傑1 包3 萬,林又拿1 萬,你又交給院長1 萬,你已連續2 、3 次都如此大手筆花費,前述花費是否即係96年10月31日你與李太郎、林銘輝及林昭傑等人到蔣慶榮所負責百花紅大酒店時之費用,顯示蔣慶榮向你表示你們向百花紅大酒家借支之7 萬元中,其中林銘輝表示3 萬給張水源;3 萬元給林昭傑,1 萬元當小費,1 萬元作為張水源帶小姐出場的費用,是否如此?)當晚總共花費12萬元,其中5 萬元是酒錢,檯費總共5 萬元,其中1 萬元為張水源帶小姐出場的費用,另外借支7 萬元,不過林銘輝到底交付多少錢給林昭傑,我不清楚。(問:(提示0000000000林銘輝與0000000000李太郎於96年11月16日20時37分19秒通話;0000000000林銘輝與0000000000張水源於96年11月16日20時29分42秒、20時32分52秒、20時42分05秒通話;林銘輝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 之男子(身分待查)於96年11月16日21時45分22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你說「我有一些事情要跟你們討論」,找李太郎、林銘輝及張水源等人於96年11月16日相約至「杏花閣大酒店」飲酒,其後你並問林銘輝「我現在是問你們,是明天開完後才要處理還是怎樣‧‧‧邱仔今天我有跟他說了啦。」,當天有無該次飲宴?花費多少?何人買單?有無交付現金款項給張水源或林昭傑?)有的,所花費的金額約4 萬元至5 萬元,詳細金額為何我不清楚,該次飲宴費用應該是由我買單;當天我不確定有行賄給張水源,但至於行賄金額及次數我已經忘記了,但如果有行賄,我都會塞大約1 至2 萬元給張水源。」(見同上偵查卷第23頁)(問:(提示0000000000張水源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女子(綽號Sandy ,身分待查,為「相見歡」酒店小姐)於97年5 月9 日17時42分27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李太郎與邱國祥於97年5 月9 日17時56分13秒通話及邱國祥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男子(使用人為宏邦股東羅坤瑋)於97年5 月9 日16時55分31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0000000000張水源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女子(身分待查)於97年5 月9 日20時56分33秒通話及0000000000張水源與邱國祥於97年5 月9 日20時43分27秒、20時46分30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張水源表示與朋友6 、7 人(指宏邦公司股東李太郎、邱國祥夫妻及羅坤瑋夫妻)要到該店消費;並要該女安排包廂。其詳情為何?當天有何人參與該次飲宴?花費多少?何人買單?有無交付現金款項給張水源?)當天我與張水源、邱國祥夫妻及羅坤瑋夫妻等人,確實有到相見歡酒店喝酒;在該店消費3 萬元,我記得是我本人以現金支付;根據貴站先前提示相片當天我確實有交付現金給張水源。(問:(提示0000000000張水源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綽號米雪兒,身分待查,為「夢之谷」酒店小姐)於97年5 月9 日23時51分59秒及張水源與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女子(身分待查)於97年5 月10日00時23分19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播放錄音)提示之通聯,顯示張水源、你與宏邦公司李太郎、邱國祥夫妻等人,從「相見歡」、轉到「夢之谷」酒店續攤飲酒。是否如此?費用為何?由何人支付?)是的,費用應該在3 萬元以上,也是由我本人支付。」(見同上偵查卷第26頁)(問:(提示:林銘輝與張水源於96年8 月25日21時37分25秒通話及林銘輝與李太郎(監察電話0000000000)於96年8 月26日11時24分28秒通話時,張水源表示「我說,昨天晚上,有一個『大包』(意指小姐),一起出來的樣子」、「嗯,本來說長仔有處理,他早上過來跟我講,說公司沒有處理的樣子,你看你跟『長仔』講一下,說直接處理掉」。顯示張水源要求林銘輝處理小姐出場之檯費。嗣林銘輝向李太郎表示「還有一個喔,昨天『長仔』(指基隆市海洋發展局局長張水源)說,我們找一個去,沒有給他處理,那『女生』打電話給他跟他要,他昨天打電話給我」,李太郎則表示「你不是有拿2 萬元給他」,林銘輝則又表示「不是,那2 萬元我是拿在口袋給他,他這樣跟我說」、「昨天打電話給我,可能是女生打電話給他要,他說我們這邊沒有跟他弄,我打電話去跟『蔣仔』(音譯),說你去跟他弄一弄就好了」、「我也不知道多少,不知道幾千元,我也不知道」、「那2 萬元我就馬上拿給他,他說他身上剛好沒有半毛錢,跟我講,所以我就把你那錢給他」,本通通話顯示林銘輝、李太郎等人交付2 萬元與張水源,並支付張水源帶小姐出場之費用)。前述「大包」意思為何?該通電話中是否顯示張水源在該次酒宴中有帶小姐出場?該次酒店名稱與消費金額為何?小姐出場費用為何?由何人支付?該次有無支付張水源現金?)「大包」就是指酒店小姐;是的,張水源有帶小姐出場;我記得大家是到「百花紅大酒家」喝酒,消費金額約3 、4 萬元;由我支付費用;小姐出場費是1 萬元;該次林銘輝有塞2 萬元現金給張水源。】(見同上偵查卷第28頁)等語。 2證人即當時擔任百花紅大酒家擔任經理蔣慶榮於99年7 月27日、99年8 月4 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於100 年6 月9 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被告李太郎、張水源等確實在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7、所示時間到酒家消費,被告李太郎確實有向酒家借支之事實(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㈣第36至57頁)。 3並有被告李太郎、林銘輝、證人蔣慶榮之上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筆錄、檢察官偵訊筆錄內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按。 4並經本院於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31日審理時依職權詰問證人即被告李太郎,逐一比對核算被告李太郎在上述酒家、酒店支出之費用無訛,詳如前述。 5又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7所示被告張水源收賄金額為1 萬元等情。業經本院於100 年5 月20日就扣案之帳冊等物品與被告李太郎核對結果:「(問:(提示同上卷第282 頁支票日曆簿、297 、298 頁付款申請書)支票日曆簿96年12月31日開支票支付百花紅有5 萬6500元(支票號碼為0000000 號,298 頁付款申請書96年8 月16日消費)、另開支票支付百花紅5 萬3 千元(支票號碼為0000000 號,297 頁付款申請書記載96年8 月24日便餐3 萬3 千元加現金2 萬元,帳單上面記載顧客李太郎先生總計3 萬3 千元加1 萬元加1 萬元),是否即為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6 ,消費金額5 萬6500元(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6 ,消費金額10萬8500元,應更正為5 萬6500元),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7 ,消費金額3 萬3 千元,張水源收賄金額1 萬元(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7 ,張水源收賄2 萬元,應更正1 萬元)及出場費1 萬元,對否?)我開支票的金額都對,96年8 月16日的消費金額應該是5 萬6500元才對,不是10萬8500元,96年8 月24日我開支票的金額與消費的金額都是5 萬3 千元,便餐3 萬3 千元加上1 萬元加上1 萬元就是消費的金額5 萬3 千元,一般我們臺灣人的習慣,如果是我請客的話所有的花費都是由我來花,包括小費在內,我要補充張水源出手很大方,有時候他都有在現場發小費,我當主人的人很不好意思,我調查筆錄如果有記載我有塞1 萬元並不是我行賄張水源,是我還給張水源代我發小費的錢,帳單裡面的2 萬元是付小費用的。2 萬元我是先跟百花紅酒家先借來發小費的,跟任何人沒有關係。」等語。 6【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所示被告張水源收賄金額為4 萬元等情。業經本院於100 年5 月31日就扣案之帳冊等物品與被告李太郎核對結果:「(問(提示1100號偵查卷卷二299 頁付款申請書及向桃園地院借調之付款申請書及支票日曆簿正本)百順興企業行,付款申請書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16日便餐4 萬6400元,借現金7 萬元,96年11月23日消費便餐4 萬4000元,借現金5 萬元,開支票97年3 月21日支票號碼ZA0000000 ,12萬元,97年3 月21日支票號碼ZA0000000 ,9 萬400 元,百順興(百花紅)簽認單96年11月16日林銘輝6 萬元、林銘輝1 萬元,付款憑單96年11月16日李太郎4 萬6400元(發票金額96年11月25日1 萬2000元、96年11月24日1 萬2000元、96年11月15日1 萬2000元、96年11月16日1 萬2000元、96年11月15日1 萬元、96年11月16日1 萬2400元、96年11月25日1 萬元、96年11月26日1 萬元)是否即為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2號,消費金額46400 加7 萬元等於11萬6400元,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3,消費金額4 萬4 千元加5 萬元等於9 萬4 千元,對否?)支付及消費金額及我開支票的金額都對,借現金的金額也對,其中96年11月16日6 萬元、1 萬元借現金是林銘輝的簽字,另外96年11月23日借現金1 萬元、2 萬元是我簽的,林銘輝簽2 萬元。」等語,另參照附表一之一【本案相關之通訊譯文】編號所示,被告李太郎與蔣慶榮00-00000000 電話於96年11月19日11時38分11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蔣慶榮與被告李太郎對帳時表示:「他拿6 萬,叫我拿6 萬,3 萬、3 萬分成兩包,1 包要給院長,1 包要給林昭傑啦‧‧‧這種2 、3 次都那麼多,很嚇人的」,足認證人蔣慶榮將被告李太郎將借支之8 萬,其中6 萬分2 包,由證人蔣慶榮分交給「院長」被告張水源1 包3 萬,被告林銘輝又拿1 萬交給被告張水源,足以證明【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所示被告張水源收賄金額為4 萬元。 7經本院於100 年5 月12日當庭勘驗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於97年5 月9 日執行被告行張水源接受宏邦公司負責人被告李太郎、邱國祥等人免費招待至臺北市過海香辣蟹吃飯,並至「相見歡酒店」及「夢之谷酒店」飲酒(迄凌晨約3 時15分結束)行動蒐證光碟片勘驗結果:「畫面時間2008年5 月9 日晚上10時44分畫面為相見歡酒店門口,晚上10時57分24秒張水源出現在相見歡門口,張水源雙手扶在李太郎肩膀上,10時57分46秒時李太郎雙手拿著的東西,晚上10時57分54秒李太郎左手伸進西裝褲左後側的口袋內,取出東西,10時57分55秒時李太郎右手有拿著東西,10時58分7 、8 秒李太郎右手拿著鈔票,放入張水源口袋或是交給張水源,該動作看不清楚,李太郎交付之後手上就沒有東西。5 月10日0 時19分李太郎及一名女子步出酒店門口,0 時20分15秒張水源出現在酒店門口,旁邊有3 名女子,5 月10日0 時34分至夢之谷酒店,0 時42分夢之谷酒店出現在畫面,凌晨1 時44分張水源步出夢之谷酒店講電話,凌晨3 時11分李太郎出現在畫面,身旁有一名女子,凌晨3 時11分張水源出現在畫面,旁邊有一名長髮女子,邱國祥3 時12分9 秒經過張水源及女性女子旁邊離開,邱國祥離開之後,該女子先親張水源,張水源與該女子2 人並有接吻,張水源凌晨3 時13分50秒就離開夢之谷酒店。」等語,被告張水源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勘驗結果均表示有意見,本院為求慎重,合議庭於100 年7 月29日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影像組將本案97年5 月9 日行動蒐證之光碟片予以解析,此有本院刑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㈣第254 頁),並於100 年8 月2 日再度勘驗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影像組解析之行動蒐證光碟片,勘驗結果:「播放上開刑事警察局影像組處理過增加亮度抑制雜訊之拷貝光碟(新竹縣調查站97年5 月9 日跟監錄影光碟),比較本院在100 年5 月12日勘驗播放時較為清晰,有關自97年5 月9 日10時57分54秒(PM)至10時58分12秒(PM)止,勘驗結果與本院100 年5 月12日勘驗結果相同。本院至刑事警察局勘驗上開光碟,並請刑事警察局將拷貝內容之光碟分割畫面翻拍為照片,約以1 秒30個畫面來翻拍成照片,共有544 張(編號均在相片正面顯示)、34張照片(編號均在相片背面以原子筆書寫),合計共有578 張照片。」等語,此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筆錄卷卷㈣第300 、301 頁);參照證人即被告李太郎證述,每一次我都塞大約1 至2 萬元給被告張水源等情,則為被告張水源有利之認定就【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22示被告張水源收賄之金額為1 萬元。 被告張水源接受上述酒家、酒店免費招待及收受賄賂與職務行為之間確實存在不法對價關係: 1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此有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 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2經查被告張水源明知山坡地之開發,係屬產業發展處主管之業務,對於宏邦公司申請設立之月眉土資場,依水土保持法擬定水土保持計畫後續之執行,有監督及依法為行政處分之職責。而李太郎、王錫堃、林銘輝及邱國祥為掩飾宏邦公司假借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為填築施工便道路基使用,而實際行違法收受營建廢棄物之犯行,並讓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能夠順利完工,通過完工檢查,取得第一期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請辦理第二期水土保持工程,以使宏邦公司順利取得啟用執照,於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所示時間邀約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至酒家、酒店參加飲宴,並於宴畢由張水源帶小姐出場,交付賄款張水源現金以為運用,均詳如前述。依照上述附表一之一【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幾乎所有重要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均為被告李太郎、王錫堃、邱國祥、林銘輝及張水源間,就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程期間,有關「遭檢舉收容廢磚頭及土方」、「申請施工便道」、「裁罰停工」、「申請工期展延」、「事先通知會勘」、「遭檢舉超收土石方」、「實施完工檢查」、「核發完工證明」而為之電話聯絡內容,相約餐敘酒家酒店飲宴,而為之電話聯絡,業如前述,是宏邦公司之被告李太郎、邱國祥等邀約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至酒家、酒店飲宴,與該公司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程具有關聯性。被告張水源雖辯稱與宏邦公司股東的餐敘,純屬私誼的關係,且相互邀約,互為付費,然被告張水源參加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所示宏邦公司被告李太郎邀宴酒家、酒店飲宴不正利益之費用,均係由被告李太郎支付,詳如前開所述,被告張水源上開辯解顯不足採。 3另以被告周明德及王徵文認定前述超收廢棄土石方之行為,已違反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內容,遂簽辦函稿,擬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處以罰鍰30萬元並要求宏邦公司將超收廢棄土石方運離場區,函請基隆市環保局及基隆市政府市發展局建設科查處,該函稿逐級陳核至被告張水源處,惟於送被告張水源核批時,被告張水源竟在其辦公室內指示被告王徵文及周明德將簽稿中有關限期改正回復原狀之部分刪除,改以簽會海洋發展處作總量管制即可,更改函稿內容,維持30萬元罰鍰部分之處分,將要求宏邦公司超收廢棄土石方運離場區部分內容刪除,變更為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由原核准收容量扣除,全案退回被告周明德重簽等情,被告周明德依指示遂於96年11月2 日重簽如附表二之一編號㈤所示之簽呈,處長被告張水源於96年11月2 日審核被告周明德上開簽呈,竟於96年11月2 日下午5 時45分18秒,聯絡被告邱國祥(詳見附表一之一【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編號),宏邦公司之被告李太郎、邱國祥、林銘輝等與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竟於同日晚間在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所示黑美人大酒家飲宴。另以附表一之一【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編號被告邱國祥於96年12月13日20時41 分21 秒與被告張水源電話通話談及月眉土資場完工證明公文快批下來之情事,宏邦公司之被告李太郎、王錫堃、邱國祥等與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於96年12月14日即在黑美人大酒家飲宴。又以附表一之一【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編號被告邱國祥於與被告張水源電話通話談及月眉土資場第二期開工及啟用之情事,宏邦公司之被告李太郎、邱國祥等與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於96年12月25日即在黑美人大酒家飲宴(雖不在起訴範圍內,詳如前述)。且產業發展處處理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相關公文欄所示有關「遭檢舉收容廢磚頭及土方」、「申請施工便道」、「裁罰停工」、「申請工期展延」、「事先通知會勘」、「遭檢舉超收土石方」、「實施完工檢查」、「核發完工證明」、「未檢附繼承系統表」、「侵占國有地及靈泉禪寺土地」、「鑑界會勘」、「申請啟用」等相關公文程序時,宏邦公司之被告李太郎等因而邀約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至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所示酒家、酒店飲宴,進而使宏邦公司能順利解決上述問題,讓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能夠順利完工,通過完工檢查,取得第一期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請辦理第二期水土保持工程,以使宏邦公司順利取得啟用執照,是以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期間,所面臨遭遇之上述問題,有賴水土保持業務主管機關產業發展處處長幫忙協助處理,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程才能順利進行,尤其宏邦公司假藉以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填築施工便道名義,實則違法收受混雜有營建廢棄物之土石方,經產業發展處承辦人被告周明德、王徵文擬簽辦月眉土資場處以罰鍰並限期改正,要宏邦公司將超收之土石方運離月眉土資場,處長被告張水源竟指示被告周明德、王徵文重擬簽呈,僅處以罰鍰,而將限期改正刪除,改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市發展處即可,被告周明德遂於96年11月2 日重擬簽呈,同日送處長被告張水源審核,被告張水源竟然立即電話告知被告邱國祥上情,並於同日晚間至黑美人大酒家飲宴,而使宏邦公司免除將超收44322 立方公尺之土石方運離月眉土資場,不法圖利宏邦公司高達上千萬元之費用,同時又使宏邦公司免於依照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章變更水土保持計畫第19條、第20條規定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而變更水土保持計畫即應停工,則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如何完工?取得完工證明?又如何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請辦理第二期水土保持工程?而如何使宏邦公司順利取得月眉土資場之啟用執照?是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有決定性關鍵之影響力甚明,從而被告張水源辯稱,月眉土資場水保工程施工期間,產發處相關的業務,都是由專業的漁農工程課來辦理,公文都是由下而上,本人因為沒有水保這方面的專業,都是尊重同仁的專業,從未過問或者是指示如何辦理,都是在我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並無違法的情事云云,顯無足採。 4承上所述,被告李太郎、邱國祥、王錫堃、林銘輝等主觀上欲透過該等免費酒家、酒店邀宴建立與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之緊密良好關係以行賄被告張水源以使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順利完工,取得完工證明,進而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請辦理第二期水土保持工程,而使宏邦公司順利取得月眉土資場之啟用執照。被告張水源明知不得受利益廠商免費招待,竟仍自96年3 月30日起至97年8 月6 日止,接受宏邦公司之股東被告李太郎等酒家、酒店招待,其本有允諾宏邦公司方面行賄行為之對向認知,且有以接受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所示免費酒家、酒店飲宴利益(包含女性陪侍飲酒、帶小姐出場在內),先後收受被告李太郎支付之賄款合計6 萬元(均詳如前述)作為帶小姐出場花用的款項,作為報酬之對價意欲甚明。 綜上所述,被告李太郎、張水源、邱國祥、林銘輝、王徵文、周明德等事證明確,犯行至堪認定,被告李太郎、張水源、邱國祥、林銘輝所辯均不足採信。 龍毅砂石場部分被告李太郎、張金火行賄部分: 1關於被告李太郎係位於上址毅砂石場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張金火為現場經理,因龍毅砂石場上開地號等17筆土地,違反「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相關規定,從事砂石碎解、洗選之行為,嗣於97年7 月間因城鄉發展分署於大甲溪沿岸實施經管國有土地清查勤務,城鄉發展分署指派中區規劃隊之技工鍾世修負責清查業務,因鍾世修於97年7 月間某日前往龍毅砂石場時,因向張金火索求15萬元,並表示將於執行土地清查時,協助在會勘記錄上記載「沒有占用、沒有違規使用」等不實內容,作為龍毅砂石場得以持續使用該土地之代價,被告張金火遂將上情轉知被告李太郎知悉,被告李太郎為使砂石場正常經營,乃同意交付賄款,並如何指示不知情之胞妹李淑華將上開匯款匯至被告張金火所有上開銀行帳戶,並由被告張金火於同年7 月7 日後數日在烏日交流道旁交付鍾世修收受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作為行賄。迨同年9 月間某日,因鍾世修再向被告張金火表示尚須20萬元打點各課室,方便將來清查紀錄之製作,被告張金火旋再將該情轉知被告李太郎,遂再由被告李太郎指示不知情之李淑華匯款20萬元至張金火所有上開銀行帳戶後,由被告張金火於同年9 月8 日,在同一地點交付該款項予鍾世修收受,而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作為行賄鍾世修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2被告張金火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認罪並自白: ①於偵查中自白,鍾世修向被告張金火行求15萬元、20萬元及事後均由被告張金火於烏日交流道附近交付之事實。 ②於100 年8 月2 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問:你或李太郎有無因為城鄉發展分署97年第3 季清查前後該處土地之業務行賄鍾世修?)清查之前,鍾世修有跟我要1 個15萬元。(問:鍾世修跟你要15萬元的詳細經過情形,請依照時間、順序陳述?)鍾世修在97年7 月前一個月左右,鍾世修跟我表示第3 季清查河川新生地,新生地開發局會到工廠來清查土地,原來是說要跟我們借辦公室,後來鍾世修找到在海邊的一個里的辦公室比較大,就沒有跟我們借用辦公室,鍾世修跟我說清查那天他們會來3 到4 個人,叫我們幫他們準備3 、4 個便當及礦泉水,鍾世修有用電話跟我說,在這期間一個月他私下跟我碰面時也有提到,他要求便當之後,另外跟我要求1 個15萬元,他的意思是說,給15萬元的話,他們來做清查作業時可以寫的好聽一點,我跟鍾世修說這件事情我要跟公司報告才能回答,之後我就跟老闆李太郎以電話報告,說他們第3 季會來清查,要有便當、礦泉水及一個15萬元,我就把鍾世修告訴我的話跟李太郎再講一次,內容就是說7 月份第3 季清查時,他們會來3 到4 個人,叫我準備便當、礦泉水,及一個15萬元,他們來清查作業時會寫的好聽一點,李太郎那通電話就直接說好,隔了幾天李太郎就匯過來給我匯到我在公司留的帳號,錢是由李淑華匯給我的,但我忘記是李太郎還是李淑華告訴我錢已經匯進來了,匯進來的金額就是15萬元,我有確認15萬元確實匯入到我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的帳戶,錢進來之後,我就領出來,我就打電話跟鍾世修約時間碰面,詳細時間我忘記了,但大概是我在向李太郎報告之後約一個禮拜,地點是在三高的烏日交流道下方碰面,我就將15萬元交給鍾世修,之後是有來清查,3 個里總共約清查了3 個禮拜左右,作業報告寫的內容是他們回到中區辦公室才寫的,我沒有看到。(問:該通電話中,你有跟李太郎說「就盡量寫沒有佔用、沒有違規」、「他說他就盡量幫我做這樣」,顯示你知道鍾世修要求15萬元的對價為何,且你有將此事報告李太郎?)就是新生地開發處的鍾世修這樣跟我講的,所以鍾世修要求1 個15萬元的對價,照他口頭的意思就是他來清查時,會幫我們在報告上寫沒有佔用,沒有違規。(問:鍾世修就該次清查作業前後,除了要求一個15萬元,還有沒有另外要求其他的錢?)有。後來又跟我要一個20萬元,在交15萬元後,約超過1 個月,那時候我是在送礦物用地的申請書文件快要做好時,我在做的時候鍾世修有協助我要申請哪些文件,當我文件做的差不多時,鍾世修在見面時又跟我提,我做這些文件,做好後鍾世修會要我將文件拿給他看,就是在我拿文件給他看見面時,鍾世修他又開口跟我要求要20萬元,他說有4 個課室要打點,一個課室要5 萬元,我跟鍾世修說這件事情我要跟公司報告,我也是打電話跟老闆李太郎報告,報告內容就如鍾世修跟我說的內容,鍾世修說要壹個20萬元,要打點4 個課室,李太郎就說好,過幾天錢就匯到我同一個帳戶,我忘了室何人通知我錢已經入到我的帳戶,錢一樣是李淑華匯給我的,是20萬元,我去查確認錢已經匯進來後,我就把錢領出來,領出來後,我就打電話跟鍾世修約時間、地點見面,詳細時間我忘記了,時間就是跟交付15萬元相隔有超過1 個月,地點應該也是三高的烏日交流道下面。(問:鍾世修對你說封口費15萬元,有3 個人會來勘查工廠的土地及使用的現況,一個人要5 萬元,會在會勘紀錄上紀錄沒有占用,沒有違規,你們工廠若有侵占國有土地可能會被移送,所以要封口費一人5 萬元,你有將此事告訴被告李太郎,而李太郎的妹妹李淑華匯款15萬元到你第一銀行大甲分行的帳戶,由你於97年7 月間某日在國道三號烏日交流道下方將15萬元交付給鍾世修,是否如此?提示本院卷卷一第104 頁120 頁並告以要旨)鍾世修是有說要來做清查時,要15萬元,鍾世修說15萬元是要做封口費。鍾世修有跟我說砂石場的土地有佔用到國有地可能會被移送的事情,整個事情的經過就是這個樣子。(問:鍾世修有跟你講過要將你們工廠用地變更為礦業用地,他需要向花蓮的四個課室打點,每一個課室5 萬元,總共20萬元,你有將這件事情告訴李太郎,再由李太郎的妹妹李淑華的帳號匯款20萬元到第一商銀大甲分行的帳戶,在97年9 月8 日在國道三號烏日交流道下方將20萬元交付鍾世修,是否如此?)(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對。(問:上開15萬元、20萬元,由鍾世修對你提起,你都有將這個經過告訴李太郎,所以15萬元、20萬元,由臺北匯款下來,經李淑華匯到你的第一銀行大甲分行帳號內,是否如此?)是。】(見本院100 年8 月2 日審判筆錄)等語。 3被告李太郎於偵查中之自白: ①於97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時供稱:【(問:你是否認識張金火及新生地開發局鍾世修,與渠2 人有無任何金錢借貸關係?)我認識張金火,張金火是我龍毅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但不認識鍾世修,我只知道張金火有告訴我新生地開發局有位「鍾仔」,但是不知道是否是叫鍾世修,也沒有與鍾世修碰過面。(問:(提示:播放通訊監察電話0000000000之97年7 月1 日07時36分03 秒 之錄音內容及譯文)提示錄音內容及譯文為你與張金火(使用電話0000000000)之通話,你對於錄音內容及譯文有無任何意見?)通話中,張金火向你表示「那個「鍾仔」昨天有叫我過去,叫我去「新開處」,「台中」這裡,他的文出來,說他們7 月中,差不多10幾號,要來我們這一區作業展開,說要做『清查作業』,清查的時候,在我們那邊,要借我們的辦公室跟桌子這些,要在我們這一區清查6 天,要我中午的時候準備一些便當及「涼的」(指飲料)給他們吃」、「我是跟他講,那沒有關係,那可以。」、他說要來『3 個』,他昨天跟我講好,如果查到我們這裡來的時候,就儘量跟我們寫「沒有占用」、「沒有違規」、「沒有那些」這樣,他說這樣配合「柯仔」送件,因為那個送件裡面喔,就是我們要他請「使用」喔,他有拿那個文給我看,他們「新開處」裡面就是不能有「占用行為」、不能有「違規行為」,不能這樣,他說他就儘量幫我們做這樣」、「嗯,但是「鍾仔」那個人也「狗怪、狗怪」(台語),他說我就這樣寫一寫,都會合這幾條,不會犯到這幾條,他就拿內部作業的文給我看這樣,然後再要,說我們3 個人來作業」、「每個人要「封口費」這樣的話他就要1 個人要5 萬元,3 個人要15萬元」,提示通話中顯示鍾世修以在會勘紀錄上填寫「沒有占用」、「沒有違規」等內容為藉口,向張金火索取「封口費」每人50000 元(合計3 人,150000元),做為協助之代價,而張金火則將鍾世修索賄乙事告知你,你並承諾願意致送前述款項給鍾世修?你事後如何處理?張金火是否已經將前述款項交給鍾世修?)我對錄音內容及譯文沒有意見。而提示錄音內容中,張金火確有將鍾世修索賄15萬元乙事告訴我,我也同意,事後也指示李淑華匯給陳金蘭,並由陳金蘭提領出來交給張金火,張金火有告訴我已經拿給鍾世修,但是實際上有沒有交付給鍾世修,我不清楚。(問:(提示:播放張金火與李太郎於97年8 月26日16時23分00秒、97年8 月31日16時8 分49秒通話及張金火與李淑華於97年8 月28日11時14分38秒通話之錄音內容及譯文)提示譯文及內容,你對提示錄音及譯文有無任何意見?)我對提示錄音及譯文沒有任何意見。(問:前提示錄音譯文及內容,張金火向李太郎及李淑華表示,鍾世修要求儘速將計畫書送給渠,渠會協助送件,且鍾世修表示有四個課室要處理,所處理費用,每一個課室要新台幣5 萬元,而你則同意交付款項,是否如此?事後如何處理?張金火究竟有無交付款項給你?)(經聆聽及詳視後回答)張金火確實有跟我提過這件事,但是這20萬元,是否係包括在前面60萬元內,我不清楚,至於有無匯款要問李淑華,張金火有無實際交付給鍾世修,我不清楚。】(97年度偵字第25797 號卷第34頁至35頁)等語。 ②於98年2 月18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問:你於97年11月12日接受本站人員詢問時,供稱「我對錄音內容及譯文沒有意見。而提示錄音內容中,張金火確有將鍾世修索賄15萬元乙事告訴我,我也同意,事後也指示李淑華匯給陳金蘭,並由陳金蘭提領出來交給張金火,張金火有告訴我已經拿給鍾世修,但是實際上有沒有交付給鍾世修,我不清楚。是否實在?張金火有無明確告知你款項已交付給鍾世修?)實在;我知道張金火也因此事遭收押,當初張金火在付款之前有告知我這件事情,並經由我同意後由我妹妹李淑華將款項匯至陳金蘭於大甲鎮農會個人帳戶內,並由龍毅砂石場會計陳金蘭提領後交給張金火轉交給鍾世修,但轉交的詳細過程我不清楚。(問:你於97年11月12日接受本站人員詢問時,針對問題「前述錄音內容及譯文,內容顯示鍾世修透過柯伯壽向張金火等人開價60萬元,作為協助處理之代價,且先支付前金30萬元,事情處理完後再支付後謝30萬元,你並同意交付前述款項,是否如此?鍾世修是為了協助龍毅砂石公司辦理何事?龍毅砂石是否已將前述款項交給鍾世修?」,供稱「是的,鍾世修協助龍毅砂石公司向經濟部礦物局申請礦物用地,而我已請李淑華先行將前金30萬元匯給陳金蘭,並提領給張金火,但張金火有無交給鍾世修,我不清楚。」是否實在?李淑華究竟有無匯款30萬元給陳金蘭或張金火,張金火究竟有無交付30萬元給鍾世修?)實在;但我印象中除了第一次張金火向我表示要付15萬元給鍾世修之後,第二次我記得張金火是向我表示要再付20萬元給鍾世修等人,該筆款項亦是經由我同意後由我妹妹李淑華將款項匯至陳金蘭於大甲農會個人帳戶內,並由龍毅砂石場會計陳金蘭提領後交給張金火轉交給鍾世修,但轉交的詳細過程我不清楚。(問:你於97年11月12日接受本站人員詢問時,針對問題「前述錄音譯文及內容,張金火向李太郎及李淑華表示,鍾世修要求儘速將計畫書送給渠,渠會協助送件,且鍾世修表示有四個課室要處理,所處理費用,每一個課室新台幣5 萬元,而你則同意交付款項,是否如此?事後如何處理?張金火究竟有無交付款項給你?,供稱「張金火確實有跟我提過件事,但是這20萬元,是否係包括在前面60萬元內,我不清楚,至於有無匯款要問李淑華,張金火有無實際交付給鍾世修,我不清楚。」,是否實在?李淑華究竟有無匯款20萬元給陳金蘭或張金火?張金火究竟有無交付20萬元給鍾世修?)實在;但我記得如我前述,張金火第二次開口向我表示的金額為20萬元,並經由我同意後由李淑華將款項匯至陳金蘭於大甲鎮農會個人帳戶內,並由龍毅砂石場會計陳金蘭提領後交給張金火轉交給鍾世修,但轉交的詳細過程我不清楚。】(97年度偵字第24473 號卷②第48至49頁背面)等語。 ③於98年3 月6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問:龍毅砂石場有無違規經營?)龍毅砂石場有合法工廠登記證,在5 年前跟他人買下來,張金火也是原來的股東,所以買下來來請他繼續在現場經營。尤其是我妹婿不在的時候,主要都是由張金火看管。有關土地使用部分,除了前手在民國78年都有跟地方政府承租,但民國78 年 開始,地方政府就不再收取租金,有關土地的使用狀況,應該是張金火最了解。(問:在97年6 、7 月這段期間,你們是否知道新開處要來做土地的巡察?)張金火有電話跟我談過,有說過要重新普查。(問:張金火有無跟你提過新開處的技工鍾世修要來巡察時,希望幫你們做比較好的稽查紀錄,而要求賄款?)跟我說的。(問:張金火當時如何跟你說?)新開處有3 個人要來稽查,要一個星期,希望我們辦公室借他們場地跟桌子。錢的部分就是一個人幾萬元。(問:張金火當時沒有清楚的告訴你金額數字?)有,跟我說15萬。(問:張金火有無告知這15萬的用途?)當時張金火只說鍾世修只提到要求每一個人意思意思。(問:你當時有無同意?)我直接跟張金火說「你作主就好。」(問:這筆15萬何人支付?)我當時打電話給我妹妹,叫她匯15萬給一位陳姓小姐,她是現場出納。(問:後來張金火是否告訴你鍾世修另外還要20萬?)當時有這件事,我有把這件事轉告給我妹妹,但我沒跟他說用途。(問:張金火當時有無告訴你為何還要20萬?你有無問原因?)張金火跟我說可能還要加一點錢,他說以後要變更為礦業用地,可能還要他們幫忙。(問:除剛才15萬、20萬,是否後面還有60萬或50萬?)張金火告訴我說將來要辦礦業用地,必須委託顧問公司,可能需需要60、70萬,我當時認為就這個產業作變更需要60、70萬是小錢,由他作主就好。(問:對於張金火與鍾世修在本署執行通訊監察過程中,主要提到的15萬賄款之對價關係,在於被告鍾世修主動表示願意在普查中幫忙寫些好話,主要按照張金火的說詞,以及本署偵查中對渠等通訊設備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主要包括兩大部分:第一部分就是跟土地普查有關,第二部分才跟龍毅砂石場變更礦業用地有關。而在第一部分原來鍾世修即要求15萬,至於增加20萬,當時說詞是普查後要送回隊部還有4 、5 個課室要打點,所以要另增加20萬;而有關50萬或60萬部分,才是鍾世修以協助變更礦業用地的行求,該部分張金火有無清楚地跟你們說明?)沒有。15萬只是說普查時意思意思,20萬他也沒跟我詳細說,60、70萬部分他則是有提到是變更礦業用地。】(97年度偵字第24473 號卷②第142 至145 頁)等語。 4證人李淑華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於97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證述(97年度偵字第24473 號卷①第45至48頁)。 ②於97年11月1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97年度偵字第24473 號卷①第49背面至50頁背面)。 ③於97年12月5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證述(97年度偵字第24473 號卷①第75至76頁)。 ④於98年3 月6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證稱(97年度偵字第24473 號卷②第142 至146 頁)。 5此外復有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97年度第1 季中區土地巡查成果報告書、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7年12月25日城更字第0971007195號函、97年12月5 日城更字第0970005623號函、97年9 月8 日執行行動跟監蒐證照片、鍾世修使用之行動電話與被告張金火使用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金火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資金明細、城鄉發展分署於會勘時提供之台中縣大甲鎮○里○段即龍毅砂石場佔用土地之使用分區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2 月6 日會同城鄉發展分署、新竹縣調查站前往龍毅砂石場勘驗之勘驗筆錄、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9 被告鍾世修貪污案件刑事卷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4 月16日函檢送95年度監字第97號案件全卷(通訊監察之相關資料)、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2144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 6綜上所述,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被告李太郎、張金火因城鄉發展分署技工鍾世修要至龍毅砂石場檢查業務,藉口向被告張金火索賄,被告張金火因而告知龍毅砂石場實際負責人被告李太郎,被告李太郎先後指示匯款予被告張金火之銀行帳戶,由被告張金火交付鍾世修,被告李太郎、張金火之目的無非要檢查砂石場之主管機關承辦人不要檢舉龍毅砂石場違法、違規之行為,因而應鍾世修之索賄,被告李太郎、張金火並非在意鍾世修有無在會勘記錄記載「沒有占用」、「沒有違規」等字樣或是以變更礦業用地名義,而係在乎龍毅砂石場能夠繼續順利經營下去,故只要鍾世修提出索賄金額,就會依照要求交付賄款,以使龍毅砂石場繼續經營。是被告李太郎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並無行賄之犯意云云,顯不足採。另被告李太郎之選任辯護人,以會勘記錄並未記載「沒有占用」、「沒有違規」等字樣,為被告李太郎辯護,被告並無行賄之犯意等語,依照上述,容有未洽。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張水源係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王徵文及周明德分別為「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科長及技正,均為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公務員。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職務為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及執行等項業務。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之客體有二種,一為所謂「賄賂」係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財物;「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被告張水源接受同案被告李太郎等支付至有女陪侍之酒家、酒店飲宴作樂及帶小姐出場之對價,被告張水源所收受者核屬不正利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35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1被告張水源就包庇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程順利進行,並就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超收土石方僅處以罰鍰,未令其限期改正將超收支土石方運離月眉土資場違背法令,包庇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能夠順利完工,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請辦理第二期水土保持工程,而使宏邦公司順利取得啟用執照,接受宏邦公司之被告李太郎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應扣除不在起訴範圍內之編號2、、、)所示酒家、酒店飲宴,先後收受被告李太郎支付之賄款合計6 萬元作為帶小姐出場花用的款項,被告張水源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罪,係指就屬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圖得不法利益之行為,乃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行為不合於同條例第4 條、第5 條及第6 條第1 款至第3 款之特別規定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93年台上第5076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張水源就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超收土石方,明知違背水土保持法之規定,指示被告周明德、王徵文僅處以罰鍰,而未限期改正,將超收之土石方運離月眉土資場,圖利宏邦公司獲得免除清除超收土石方費用之利益,依照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僅論以上述罪名,並不另外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附此敘明。 2產業發展處科長被告王徵文、技正被告周明德對於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超收土石方,明知違背水土保持法之規定,受處長指示僅處以罰鍰,而未限期改正,將超收之土石方運離月眉土資場,而使宏邦公司獲得免除清除超收土石方費用之利益,核被告王徵文、周明德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 3被告李太郎、邱國祥、林銘輝、張金火雖均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被告李太郎、邱國祥、林銘輝交付賄賂、不正利益予被告張水源,被告李太郎、張金火交付賄賂予鍾世修,其等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行賄罪,應依同條第3 項論處。 4又按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經查: ①被告張水源就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應扣除不在起訴範圍之編號2、、、)所示收受賄賂、不正利益之犯罪行為,犯罪手法及犯罪構成要件相同,自始即以能讓該「月眉土資場」順利完工,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而使宏邦公司順利取得啟用執照為目標,顯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實施該當於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數個舉動,是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所示之行為具有時間、場所之密接關連性,復侵害同一國家法益,依前揭判例意旨,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以100 年度蒞字第624 號補充理由書(100 年3 月17日)敘明,被告張水源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1 罪在案。 ②被告李太郎、林銘輝、邱國祥就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就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應扣除不在起訴範圍之編號2、、、)所示行賄被告張水源之犯罪行為,犯罪手法及犯罪構成要件相同,自始即以能讓該「月眉土資場」順利完工,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而使宏邦公司順利取得啟用執照為目標,顯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實施該當於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數個舉動,是被告李太郎、林銘輝、邱國祥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所示之行為具有時間、場所之密接關連性,復侵害同一國家法益,依前揭判例意旨,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另被告李太郎、張金火就龍毅砂石場先後2 次行賄鍾世修,亦應論以接續犯。 ㈡被告周明德、王徵文、張水源就上開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犯行,各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李太郎、邱國祥、林銘輝與王錫堃間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予被告張水源之犯行,各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李太郎、張金火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予鍾世修之犯行,各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李太郎先後所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又被告林銘輝①前於79年11月間,因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舞弊罪嫌云云涉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舞弊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0年8 月13日以86年度訴字第121 號判決無罪,嗣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3年5 月25日以90年度上訴字第3369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4年11月3 日以94年度台上字第6046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審判,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4 月28日以94年度矚上更㈠字第2 號判決上訴駁回,現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下稱甲案);②復於86年10月18日承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長途及行動通信分公司微波鐵塔加建工程,違背建築術成規,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0年10月31日以90年度易字第1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嗣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1年3 月21日,以90年度上易字第4076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於91年4 月29日易科罰金完畢(下稱乙案);③另於86年5 月間,因違犯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7年1 月18日以91年度訴字第4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減為有期徒刑1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於97年5 月19日確定在案(下稱丙案,緩刑期間97年5 月19日起至99年5 月18日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述判決電腦列印本在卷可按。被告所犯雖於乙案於91年4 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然被告於丙案經宣告緩刑,緩刑期內更犯本案,緩刑期滿後,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則丙案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不得撤銷緩刑。另甲案雖判決被告無罪在案,然上訴最高法院中,爾後是否有罪或無罪尚屬不明,亦有可能與乙案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在此說明。) 。 ㈤貪污治罪條例自首、自白部分: 1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11條第4 項規定:「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又按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減刑,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苟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犯罪嫌疑人始向之坦承犯行者,為自白,而非自首。而所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亦屬發覺(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41 號判例、97年台上字第5969號判決參照)。 2查被告周明德、王徵文在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97年11月12日詢問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3 月17日訊問時主動供述,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超收44322 立方公尺土石方,被告周明德、王徵文擬簽辦月眉土資場處以罰鍰並限期改正,要宏邦公司將超收之土石方運離月眉土資場,處長被告張水源竟指示被告周明德、王徵文重擬簽呈,僅處以罰鍰,而將限期改正刪除,改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即可,被告周明德遂於96年11月2 日重擬簽呈,簽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市發展處等情,此有被告周明德、王徵文上開調查站筆錄、偵訊筆錄在卷可按,並因而查獲被告張水源就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超收土石方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不正利益之情事,是被告周明德、王徵文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1 項自首因而查獲共犯之規定,被告王徵文、周明德又無所得,並無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另被告王徵文雖於本院審判時否認貪污犯行,辯稱並無違背法令圖利他人之犯意云云,然此無礙其偵查中自首規定之適用。 3又起訴書認定被告李太郎、張金火、林銘輝、邱國祥等人於偵查中就上開交付賄賂、不正利益等犯行,均已於偵查中自白,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規定,均予以減輕其刑。 ㈥刑之酌科: 1爰審酌被告張水源為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處長,身為公務員,本應清廉自持、為民服務,明知山坡地之開發,係屬產業發展處主管之業務,對於宏邦公司申請設立之月眉土資場,依水土保持法擬定水土保持計畫後續之執行,有監督及依法為行政處分之職責,竟長期接受宏邦公司招待酒家、酒店飲宴之不正利益,並於宴畢由帶小姐出場,違法收受賄款,而包庇宏邦公司假借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為填築施工便道路基使用,而實際行違法收受營建廢棄物之犯行,以使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能夠順利完工,通過完工檢查,取得完工證明書,並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向產業發展處申請辦理第二期水土保持工程,而使宏邦公司順利取得啟用執照,故意違背法令,指示產業發展處承辦人被告周明德、王徵文針對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超收之土石方簽辦函稿,擬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處以罰鍰30萬元並要求宏邦公司將超收廢棄土石方運離場區,將簽稿中有關限期改正回復原狀之部分刪除,改以簽會都市發展處作總量管制即可,圖利私人,尤其本案經由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對月眉土資場場區內兩條施工便道進行全線測量(OK線+A 線)結果總填方為77898 立方公尺,扣除已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數量33576 立方公尺,計超收44322 立方公尺,全部堆置月眉土資場內,又宏邦公司已經取得啟用執照,既採取違法途徑於先,勢難期待其有妥善處理於後,則本件超收混雜營建廢棄物之土石方必已直接影響國土保安、環境衛生及國民之健康甚鉅,且影響深遠。本案審理期間,飾詞狡辯否認之態度,本應重懲,然衡及近來其他社會矚目金額鉅大重大貪瀆案件量處刑度之比例原則,本案被告張水源僅參加宏邦公司酒家、酒店飲宴之不正利益,並於宴畢帶小姐出場,違法收受賄款以便花用,並未有積極證據有另外收受鉅額現金賄賂之情事,本件犯罪時之身分與職務、情節之輕重及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2被告王徵文、周明德案發當時分別為產業發展處科長、技正,分別雖因身分及職務,就處長被告張水源之指示應予服從,然卻於明知違背法令之情形下,仍曲從上意甚而共同參與,利用所主管之事務共同圖利私人,致誤蹈法網,觸犯重罪自亦應就本件圖利犯行負其責任。惟考量被告王徵文、周明德就本案圖利犯行,初係以證人身分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接受詢問製作調查筆錄,因而查獲本案被告張水源違背法令指示渠等重簽公文,是被告王徵文、周明德就本案圖利犯行,均屬犯罪未被發覺之前向調察官、檢察官自首,主動供出實情,態度良好,已知悔悟,且渠等供稱並未接受宏邦公司廠商之邀宴,被告李太郎並稱,渠等為好公務員等語,本案在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長期實施通訊監察,均未發覺渠等不良事跡,又本案若非被告王徵文主動要求會同都市發展局、環境保護局等相關主管機關現場會勘,並要求測量始發覺本案超收混雜營建廢棄物之土石方,兼衡2 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免刑。雖被告王徵文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罪,然此無礙本院認定其自首因而查獲被告張水源之情事,前已敘明。 3被告李太郎、林銘輝、邱國祥分別為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經營營運有實際之利害關係,為使月眉土資場完成水土保持工程取得啟用執照,於水土保持工程期間假借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為填築施工便道路基使用,而實際行違法收受營建廢棄物之犯行,長期邀約水土保持主管機關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至酒家、酒店飲酒行賄,破壞主管機關對於水土保持之管理;另被告張金火係龍毅砂石場經理,因城鄉發展分署指派中區規劃隊之技工鍾世修至廠區檢查索賄,而與被告李太郎共同行賄,而使龍毅砂石場繼續經營營運等情,惟念起訴書指被告渠等犯後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張金火係因至廠區檢查之公務員索賄而交付賄賂之情節,兼衡渠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李太郎定其應執行之刑。 ㈦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具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81年度臺非字第246 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貪污治罪條例並無明文,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2 項關於褫奪公權期間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除諭知免刑者外,併分別宣告被告等人褫奪公權之期間如主文所示,並就被告李太郎定其應褫奪公權之期間。 ㈧又被告張金火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前科資料個案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稽,其犯罪後已深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三、沒收部分: ㈠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有關所得財物追繳、抵償之規定,雖已於98年4 月22日修正,惟此為從刑,從刑附屬於主刑,是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本件主刑部分既皆適用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從刑部分自應從之而適用98年4 月22日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合先敘明。㈡按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第2 項(現行規定為第3 項):『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乃強制規定,條文就『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並列規定,其性質互相排斥,應擇其一而為適用。所謂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係指應予追繳、追徵或供抵償之財物,究應予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應視其犯罪情節有無被害人而定,由法院審酌處理,並於主文明白諭知。有被害人者,自應發還被害人,例如竊取、侵占之公有財物或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之財物,應發還被害人,不得沒收;如為發還之諭之者,尤應確認是否屬『被害人』。必無被害人時,例如賄賂罪所侵害者為國家之官箴及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純正,行賄者屬對合犯,而非被害人,收賄者收受之賄賂,應予追繳沒收,不得發還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390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張水源違背職務收受李太郎等交付之不正利益及賄賂,依前揭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390號判決意旨,行賄者屬對合犯而非被害人,被告張水源所得財物,均無庸發還行賄者,合先敘明。 ㈢被告張水源就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7、、】犯罪所得財物現金6 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及第3 項之規定,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㈣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予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者,係以被告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355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3272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據此,被告張水源所收受之上開酒家、酒店飲宴及帶小姐出場等免費招待之不正利益,自無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問題。 乙、無罪部分(被告林昭傑、羅坤瑋、陳萬益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林昭傑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職員,為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公務員。被告羅坤偉、陳萬益均為宏邦公司之股東。 二、宏邦公司於95年間向基隆市政府申請,於上開地號土地,設立月眉土資場,經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原建設局)審核後,於95年8 月29日核發設置許可,宏邦公司乃依水土保持法之規定,擬定水土保持計畫向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審核開發上開山坡地,95年10月2 日亦獲基隆市政府委外審查通過,而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於同年11月1 日正式開工。張水源明知山坡地之開發,係屬產業發展處主管之業務,因核閱公文機會得知月眉土資場於辦理水土保持工程期間,多次遭基隆市環境保護局稽查發現違法收受廢棄磚頭及遭人檢舉超收廢棄土石方,竟分別於96年3 月30日、5 月23日、5 月24日、6 月29日、8 月16日、8 月24日、9 月19日、10月13日、12月8 日、12月14日等日,藉「遭檢舉收容廢磚頭及土方」、「申請施工便道」、「裁罰停工」、「申請工期展延」、「事先通知會勘」、「遭檢舉超收土石方」、「實施完工檢查」、「核發完工證明」等名義,透過林昭傑邀約宏邦公司股東李太郎、王錫堃、林銘輝、邱國祥等人,多次至台北市「添財」日本料理店等餐廳,接受免費招待宴飲及至台北市「杏花閤大酒家」、「百花紅大酒家」、「黑美人大酒家」等酒家,接受免費招待飲酒及帶小姐出場及收受李太郎、林銘輝等人交付數萬元不等之賄款;復於96年8 、9 月間另得知月眉土資場超量收受廢棄磚瓦,且有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施工,張水源竟將上開內容先行通知宏邦公司股東林銘輝等人;迨同年10月底某日漁農工程課技正周明德針對上開違規事項,簽擬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命宏邦公司限期改正回復原狀並處以罰鍰之處分,並為王徵文審核同意,惟於送張水源核批時,張水源認此舉將造成宏邦公司重大損失,竟在其辦公室內指示王徵文及周明德將簽稿中有關限期改正回復原狀之部分刪除,改以簽會海洋發展處作總量管制即可,而免除宏邦公司將上開超量且未依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施工擅自回填於山坡地之廢磚瓦載運離場。周明德、王徵文在張水源指示下,乃重行依張水源指示將原簽稿中應按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命限期改正回復原狀部分刪除,共同包庇宏邦公司上開未依水土保持計畫施工之違規行為,使宏邦公司獲得免除支出將超量及擅自傾倒於山坡地計約44322 立方公尺之廢磚頭移除費用之不正利益,使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得以持續進行開發,進而於96年11月30日通過完工檢查,於96年12月18日順利取得第一期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完成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張水源更利用此機會,於同年11月2 日、11月16日、11月30日,經由林昭傑、邱國祥等人邀約李太郎、王錫堃、林銘輝等人,前往台北市「添財」日本料理店等餐廳接受免費招待宴飲,飲宴後再分別至台北市「杏花閤大酒家」、「百花紅大酒家」、「黑美人大酒家」等酒家接受免費招待飲酒及帶小姐出場,及收受李太郎、林銘輝等人交付數萬元不等之賄款。宏邦公司嗣於97年1 月間向基隆市政府申請第一期啟用執照後,並續擬定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向產業發展處申請辦理第二期水土保持工程,張水源復明知月眉土資場於辦理第一期水土保持工程,因侵占國有土地遭人向基隆市政府及地檢署檢舉,且因侵占到鄰近靈泉禪寺之私有土地,遭該寺提出檢舉,不僅未依水土保持法相關法令處理,竟再藉簽辦前述月眉土資場相關公文之機會,以「未檢附繼承系統表」、「侵占國有地及靈泉禪寺土地」、「鑑界會勘」、「申請啟用」等名義,再透過邱國祥分別於97年3 月8 日、4 月11日、4 月12日、5 月9 日、6 月3 日、7 月4 日、8 月6 日,邀約李太郎、羅坤偉、陳萬益等人至「百花紅大酒家」、「杏花閣大酒家」、「相見歡」、「夢之谷」等酒家接受免費招待,連同96年間包含張水源帶小姐出場的費用,共由宏邦公司支付新台幣(下同)123 萬2,475 元,並多次於離去酒店時收受李太郎交付1 萬至2 萬元不等之賄款,而包庇月眉土資場上開不法,致宏邦公司得以於97年6 月16日獲准有條件通過,取得基隆市政府核發之啟用執照,因認被告林昭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收受不正利益罪嫌,被告羅坤瑋、陳萬益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行賄罪嫌云云。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63 號判決、76年臺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昭傑、陳萬益、羅坤瑋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通訊監察譯文、扣押物編號15-05 付款申請書編號15-11-1 、15-11-2 支票日曆簿、執行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檔光碟李太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林銘輝(0000000000)、邱國祥(0000000000)、張水源(0000000000)、林昭傑(0000000000)、王錫堃(0000000000)為其論據。訊據被告林昭傑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賄賂、不正利益犯行,辯稱:我承認與昔日在農委會漁業署同事張水源參與飲宴,飲宴的目的為何我不清楚,且與我的職務並無關聯,對我而言,並無業務上的對價關係等語;又訊據被告陳萬益、羅坤瑋均矢口否認有何行求賄賂、不正利益犯行,被告陳萬益辯稱:我有去吃一次飯,對宏邦公司的任何事情,業務我都沒有參與等語;被告羅坤瑋辯稱:我們是純粹的股東邀約我們去餐敘,且我們都有帶家人太太一起去,我們不管公司的業務及談論公司的事情,我們只是股東,我沒有行賄的犯意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林昭傑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供稱:我自70年左右即任職台灣省漁業局,大約86、87年間改制成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我是擔任技士職務,負責一般建設課的相關行政業務,其中被告林銘輝跟我是老朋友,被告張水源是我在漁業局的同事等語,足認被告林昭傑與張水源在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擔任處長一職,服務之單位及機關均不相同,被告林昭傑顯然無從知悉被告張水源服務機關簽辦公文的內容,且依照卷內被告張水源擔任產業發展處簽辦之公文、函文並未送達給被告林昭傑服務的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亦未簽會被告林昭傑服務之機關,可知被告林昭傑對於宏邦公司申辦月眉土資場有關水土保持工程期間與基隆市政府函文往來並不知悉其內容。 ㈡又起訴書指產業發展處處長被告張水源透過被告林昭傑邀約宏邦公司股東李太郎、王錫堃、林銘輝、邱國祥等人至酒家、酒店飲宴,惟查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1、2,依照本院調查結果,被告林昭傑並未參與,而依照被告林昭傑有參與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證人林銘輝於100 年6 月3 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你為何要跟張水源、林昭傑一起吃飯、喝酒?)因為我跟林昭傑是1 、20年愛喝酒的朋友,張水源是我做宏邦公司股東時認識的,大家都愛喝酒。」等語,顯見被告林昭傑與被告林銘輝、張水源間係基於朋友、昔日同僚間之情誼聯誼。又依照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顯係本案被告李太郎、王錫堃、邱國祥、林銘輝等互相邀約至酒家、酒店飲宴,而非被告林昭傑主動逐一邀約宏邦公司之被告李太郎等前往酒家飲宴,是起訴書指依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認被告張水源透過被告林昭傑邀約宏邦公司股東李太郎、王錫堃、林銘輝、邱國祥等人至酒家飲宴,容有未洽。又起訴書依照通訊監察譯文、付款申請書編號支票日曆簿認被告林昭傑有收受宏邦公司之被告李太郎之現金賄款4 萬元,然被告林昭傑案發當時係任職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是擔任技士職務,與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之水土保持工程進行並無關係,亦無影響力,縱認被告林昭傑有收受被告李太郎之現金4 萬元,被告林昭傑有違公務員誠實廉潔之義務,具有嚴重之可非難性,然既與其職務並無關聯,即不具有收受賄賂之對價性。 ㈢另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1被告張水源收受李太郎交付之賄款及不正利益一覽表指被告羅坤瑋參與97年3 月8 日、同年5 月9 日、同年7 月4 日之酒家、酒店飲宴,然依照卷內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羅坤瑋並未有97年3 月8 日參與酒家、酒店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顯難認定被告羅坤瑋有參與該次酒店之飲宴,又依照97年5 月9 日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一之一【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編號)僅足以認定被告羅坤瑋有參與台北市過香辣蟹餐廳吃飯,尚不足以逕以證明被告羅坤瑋有參與餐後相見歡、夢之谷酒店之飲宴,再又依照97年6 月3 日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按即附表一之一【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編號),被告羅坤瑋之妻致電被告李太郎,當時被告李太郎、張水源及羅坤瑋等人在台北市添財日本料理店餐敘,亦不能據以認定被告羅坤瑋有參與餐後酒店之飲宴。另外被告陳萬益自承,並依卷內相關證據僅足以認定有參與附表一【不正利益排序表】編號所示酒店之飲宴。再依照卷內之證據,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羅坤瑋、陳萬益就宏邦公司月眉土資場水土保持工程之進行、如何取得完工證明、取得啟用執照,有何參與營運之事實,尚難僅以被告羅坤瑋係宏邦公司之股東,有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即逕行認定被告羅坤瑋、陳萬益本案有參與被告李太郎等行賄被告張水源之情事。 五、綜上,尚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昭傑、羅坤瑋及陳萬益有前揭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就此部分應為被告林昭傑、羅坤瑋及陳萬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第301 條第1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第17條、第19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7條第2 項、第3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淑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劉珍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份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一:被告張水源參加宏邦公司李太郎邀宴酒家、酒店飲宴不正利益日期排序表: ┌──┬────┬──┬────┬────┬───┬────┬──┬──────┬──────┐ │編號│消費日期│消費│參與人員│消費金額│公務員│附註(消│餐會│通訊內容通話│ 相關公文 │ │ │ │地點│ │ │收 賄│費支出之│目的│ │ │ │ │ │ │ │ │ │證據) │ │ │ │ ├──┼────┼──┼────┼────┼───┼────┼──┼──────┼──────┤ │ 1 │96.03.30│百花│李太郎、│70,000元│ │⑴扣押物│關於│1.林銘輝與李│1.基隆市環境│ │ │ │紅大│張水源、│ │ │ 編號15│宏邦│ 太郎於96年│ 保護局96年│ │ │ │酒家│王錫堃、│ │ │ -11-1 │公司│ 3月25日8時│ 3 月15日基│ │ │ │ │林銘輝等│ │ │⑵扣押物│非法│ 32分4 秒、│ 環廢壹字第│ │ │ │ │ │ │ │ 編號15│運進│ 8時40分6秒│ 0000000000│ │ │ │ │ │ │ │ -11-2 │磚頭│ 通話。 │ 號函(見98│ │ │ │ │ │ │ │ 支票日│事宜│2.李太郎與林│ 年度偵字11│ │ │ │ │ │ │ │ 曆簿 │等 │ 銘輝於96年│ 00號卷①第│ │ │ │ │ │ │ │ │ │ 8分2秒、14│ 141至142、│ │ │ │ │ │ │ │ │ │ 時12分37秒│ 143、144、│ │ │ │ │ │ │ │ │ │ 、14時12分│ 145 頁)。│ │ │ │ │ │ │ │ │ │ 37秒通話。│2.基隆市政府│ │ │ │ │ │ │ │ │ │ │ 96年3 月20│ │ │ │ │ │ │ │ │ │ │ 日基府海工│ │ │ │ │ │ │ │ │ │ │ 貳字第0960│ │ │ │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 │ (見同上偵│ │ │ │ │ │ │ │ │ │ │ 查卷第146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基隆市環境│ │ │ │ │ │ │ │ │ │ │ 保護局96年│ │ │ │ │ │ │ │ │ │ │ 3 月26日基│ │ │ │ │ │ │ │ │ │ │ 環廢壹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號(見同上│ │ │ │ │ │ │ │ │ │ │ 偵查卷第14│ │ │ │ │ │ │ │ │ │ │ 7 頁)。 │ │ │ │ │ │ │ │ │ │ │4.基隆市政府│ │ │ │ │ │ │ │ │ │ │ 96年3 月29│ │ │ │ │ │ │ │ │ │ │ 日基府海工│ │ │ │ │ │ │ │ │ │ │ 貳字第0960│ │ │ │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 │ (見同上偵│ │ │ │ │ │ │ │ │ │ │ 查卷第148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5.基隆市政府│ │ │ │ │ │ │ │ │ │ │ 96年3 月29│ │ │ │ │ │ │ │ │ │ │ 日基府海工│ │ │ │ │ │ │ │ │ │ │ 貳字第0960│ │ │ │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 │ (見同上偵│ │ │ │ │ │ │ │ │ │ │ 查卷第149 │ │ │ │ │ │ │ │ │ │ │ 至150 頁)│ │ │ │ │ │ │ │ │ │ │ 。 │ ├──┼────┼──┼────┼────┼───┼────┼──┼──────┼──────┤ │ 2 │96.05.10│黑美│李太郎、│48,000元│ │宏邦扣押│ │無 │ │ │ │(因起訴│人大│林銘輝、│ │ │物編號02│ │ │ │ │ │書犯罪事│酒家│張水源等│ │ │4-04-03 │ │ │ │ │ │實欄未記│ │ │ │ │ │ │ │ │ │ │載,檢察│ │ │ │ │ │ │ │ │ │ │官以100 │ │ │ │ │ │ │ │ │ │ │年5月2日│ │ │ │ │ │ │ │ │ │ │補充理由│ │ │ │ │ │ │ │ │ │ │書㈡載明│ │ │ │ │ │ │ │ │ │ │不在起訴│ │ │ │ │ │ │ │ │ │ │範圍內)│ │ │ │ │ │ │ │ │ ├──┼────┼──┼────┼────┼───┼────┼──┼──────┼──────┤ │ 3 │96.05.23│杏花│李太郎、│60,000元│ │⑴扣押物│談申│1.李太郎與邱│隆市政府96年│ │ │ │閣大│張水源、│ │ │ 編號15│報水│ 國祥96年5 │5 月1 日基府│ │ │ │酒家│王錫堃、│ │ │ -11-1 │土保│ 月7 日9 時│海工貳字第09│ │ │ │ │林銘輝等│ │ │⑵扣押物│持案│ 53分4 秒通│000000000 號│ │ │ │ │ │ │ │ 編號15│、展│ 話。 │函(見98年度│ │ │ │ │ │ │ │ -11-2 │延工│2.林銘輝與王│偵字第1100號│ │ │ │ │ │ │ │ 支票日│期及│ 錫堃96年5 │偵查卷卷①第│ │ │ │ │ │ │ │ 曆簿 │復工│ 月23日19時│157 至159頁 │ │ │ │ │ │ │ │ │等 │ 53分4秒通 │,全文詳見附│ │ │ │ │ │ │ │ │ │ 話。 │表二編號所│ │ │ │ │ │ │ │ │ │3.林銘輝與林│示) │ │ │ │ │ │ │ │ │ │ 昭傑96年5 │ │ │ │ │ │ │ │ │ │ │ 月24日21時│ │ │ │ │ │ │ │ │ │ │ 39分19秒。│ │ ├──┼────┼──┼────┼────┼───┼────┼──┼──────┼──────┤ │ 4 │96.05.24│百花│李太郎、│36,000元│ │⑴扣押物│同上│同上 │基隆市政府96│ │ │ │紅大│張水源、│ │ │ 編號15│ │ │年5 月1 日基│ │ │ │酒家│王錫堃、│ │ │ -11-1 │ │ │府海工貳字第│ │ │ │ │林銘輝等│ │ │⑵扣押物│ │ │00000000000 │ │ │ │ │ │ │ │ 編號15│ │ │號函(見98年│ │ │ │ │ │ │ │ -11-2 │ │ │度偵字第1100│ │ │ │ │ │ │ │ 支票日│ │ │號偵查卷卷①│ │ │ │ │ │ │ │ 曆簿 │ │ │第157 至159 │ │ │ │ │ │ │ │ │ │ │頁,全文詳見│ │ │ │ │ │ │ │ │ │ │附表二編號│ │ │ │ │ │ │ │ │ │ │所示) │ ├──┼────┼──┼────┼────┼───┼────┼──┼──────┼──────┤ │ 5 │96.06.29│百花│李太郎、│30,000元│ │⑴扣押物│宏邦│林銘輝與張水│1.基隆市政府│ │ │ │紅大│張水源、│ │ │ 編號15│公司│源96年6 月29│ 96年6 月28│ │ │ │酒家│王錫堃、│ │ │ -11-1 │檢送│日16時54分22│ 日基府海工│ │ │ │ │林銘輝等│ │ │⑵扣押物│進料│秒、16時57分│ 貳字第0960│ │ │ │ │ │ │ │ 編號15│(廢│53秒通話。 │ 00000000 │ │ │ │ │ │ │ │ -11-2 │磚塊│ │ 號函及函(│ │ │ │ │ │ │ │ 支票日│)證│ │ 稿)影本1 │ │ │ │ │ │ │ │ 曆簿、│明等│ │ 份(見98年│ │ │ │ │ │ │ │⑶李太郎│ │ │ 度偵字1100│ │ │ │ │ │ │ │ 97.11.│ │ │ 號卷②第16│ │ │ │ │ │ │ │ 12筆錄│ │ │ 0 至161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宏邦機械開│ │ │ │ │ │ │ │ │ │ │ 發有限公司│ │ │ │ │ │ │ │ │ │ │ 96年6 月22│ │ │ │ │ │ │ │ │ │ │ 日九六邦字│ │ │ │ │ │ │ │ │ │ │ 第00000000│ │ │ │ │ │ │ │ │ │ │ 2 號函影本│ │ │ │ │ │ │ │ │ │ │ 1 份(見98│ │ │ │ │ │ │ │ │ │ │ 年度偵字11│ │ │ │ │ │ │ │ │ │ │ 00號卷②第│ │ │ │ │ │ │ │ │ │ │ 162 頁)。│ ├──┼────┼──┼────┼────┼───┼────┼──┼──────┼──────┤ │ 6 │96.08.16│百花│李太郎、│原記載10│ │⑴扣押物│水土│林銘輝與王錫│1.宏邦機械開│ │ │ │紅大│張水源、│8,500 元│ │ 編號15│保持│堃96年8 月16│ 發有限公司│ │ │ │酒家│王錫堃、│更正為 │ │ -05付款│工程│日11時10分55│ 96年8 月20│ │ │ │ │林銘輝等│56500元 │ │ 申請書│展延│秒、15時11分│ 日宏邦九六│ │ │ │ │ │ │ │⑵扣押物│工期│59秒通話。 │ 字第960820│ │ │ │ │ │ │ │ 編號15│等 │ │ 003 號函影│ │ │ │ │ │ │ │ -11-1 │ │ │ 本1 份(98│ │ │ │ │ │ │ │ 及15-1│ │ │ 年度偵字11│ │ │ │ │ │ │ │ 1-2 支│ │ │ 00號卷②第│ │ │ │ │ │ │ │ 票日曆│ │ │ 169 至170 │ │ │ │ │ │ │ │ 簿 │ │ │ 頁)。 │ │ │ │ │ │ │ │ │ │ │2.海洋發展局│ │ │ │ │ │ │ │ │ │ │ 96年8 月22│ │ │ │ │ │ │ │ │ │ │ 日簽影本1 │ │ │ │ │ │ │ │ │ │ │ 份(98年度│ │ │ │ │ │ │ │ │ │ │ 偵字1100號│ │ │ │ │ │ │ │ │ │ │ 卷②第166 │ │ │ │ │ │ │ │ │ │ │ 頁)。 │ ├──┼────┼──┼────┼────┼───┼────┼──┼──────┼──────┤ │ 7 │96.08.24│百花│李太郎、│33,000元│原記載│⑴扣押物│水土│1.林銘輝與邱│1.基隆市政府│ │ │ │紅大│張水源、│另加上借│張水源│ 編號15│保持│ 國祥96年8 │ 96年8 月27│ │ │ │酒家│王錫堃、│支現金20│收賄20│ -05付款│案遭│ 月24日11時│ 日基府都建│ │ │ │ │林銘輝等│,000元(│,000元│ 申請書│檢舉│ 53分40秒。│ 壹字第0960│ │ │ │ │ │借支支出│及出場│⑵李太郎│而停│2.林銘輝與張│ 00000000號│ │ │ │ │ │為右述之│費10,0│ 97.11.│工事│ 水源96年8 │ 函影本1 份│ │ │ │ │ │情形),│00元,│ 12筆錄│宜等│ 月24日14時│ (見98年度│ │ │ │ │ │消費合計│更正為│ │ │ 42分41秒通│ 偵字1100號│ │ │ │ │ │53000 元│張水源│ │ │ 話。 │ 卷②第163 │ │ │ │ │ │ │收賄10│ │ │3.林銘輝與林│ 、164 頁,│ │ │ │ │ │ │,000元│ │ │ 昭傑96年8 │ 全文詳見附│ │ │ │ │ │ │及出場│ │ │ 月24日14時│ 表二之一編│ │ │ │ │ │ │費10,0│ │ │ 43分54秒、│ 號㈠函文所│ │ │ │ │ │ │00元。│ │ │ 14時48分51│ 示)。 │ │ │ │ │ │ │ │ │ │ 秒通話。 │2.基隆市政府│ │ │ │ │ │ │ │ │ │4.林銘輝與王│ 96年8 月29│ │ │ │ │ │ │ │ │ │ 錫堃96年8 │ 日基府海工│ │ │ │ │ │ │ │ │ │ 月24日14時│ 貳字第0960│ │ │ │ │ │ │ │ │ │ 46分28秒、│ 097479號函│ │ │ │ │ │ │ │ │ │ 14時53分20│ (稿)影本│ │ │ │ │ │ │ │ │ │ 秒通話。 │ 1 份(見98│ │ │ │ │ │ │ │ │ │5.林銘輝與李│ 年度偵字11│ │ │ │ │ │ │ │ │ │ 太郎96年8 │ 00 號 卷②│ │ │ │ │ │ │ │ │ │ 月24日14時│ 第166 頁)│ │ │ │ │ │ │ │ │ │ 54分50秒通│ 、海洋發展│ │ │ │ │ │ │ │ │ │ 話。 │ 局96年8 月│ │ │ │ │ │ │ │ │ │6.林銘輝與張│ 22 日 簽影│ │ │ │ │ │ │ │ │ │ 水源96年8 │ 本1份 (見│ │ │ │ │ │ │ │ │ │ 月25日21時│ 98年度偵字│ │ │ │ │ │ │ │ │ │ 37分25秒通│ 1100 號 卷│ │ │ │ │ │ │ │ │ │ 話。 │ ②第166 頁│ │ │ │ │ │ │ │ │ │7.林銘輝與李│ )。 │ │ │ │ │ │ │ │ │ │ 太郎96年8 │3.宏邦機械開│ │ │ │ │ │ │ │ │ │ 月26日11時│ 發有限公司│ │ │ │ │ │ │ │ │ │ 24分28秒通│ 96 年8月20│ │ │ │ │ │ │ │ │ │ 話。 │ 日宏邦九六│ │ │ │ │ │ │ │ │ │ │ 字第960820│ │ │ │ │ │ │ │ │ │ │ 003 號函影│ │ │ │ │ │ │ │ │ │ │ 本1 份(98│ │ │ │ │ │ │ │ │ │ │ 年度偵字11│ │ │ │ │ │ │ │ │ │ │ 00號卷②第│ │ │ │ │ │ │ │ │ │ │ 169 至170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4.基隆市政府│ │ │ │ │ │ │ │ │ │ │ 96 年9月6 │ │ │ │ │ │ │ │ │ │ │ 日基府海工│ │ │ │ │ │ │ │ │ │ │ 貳字第0960│ │ │ │ │ │ │ │ │ │ │ 099932號函│ │ │ │ │ │ │ │ │ │ │ 及函(稿)│ │ │ │ │ │ │ │ │ │ │ 影本1 份(│ │ │ │ │ │ │ │ │ │ │ 見98年度偵│ │ │ │ │ │ │ │ │ │ │ 字1100號卷│ │ │ │ │ │ │ │ │ │ │ ②第171 、│ │ │ │ │ │ │ │ │ │ │ 172 至173 │ │ │ │ │ │ │ │ │ │ │ 頁,全文詳│ │ │ │ │ │ │ │ │ │ │ 見附表二之│ │ │ │ │ │ │ │ │ │ │ 一編號㈡所│ │ │ │ │ │ │ │ │ │ │ 示)。 │ ├──┼────┼──┼────┼────┼───┼────┼──┼──────┼──────┤ │ 8 │96.09.19│杏花│李太郎、│原記載30│ │⑴扣押物│遭檢│1.林銘輝與張│基隆市政府96│ │ │ │閣大│張水源、│,000元,│ │ 編號15│舉超│ 水源96年9 │年9 月29日基│ │ │ │酒家│王錫堃、│另加上借│ │ -11-1及│收磚│ 月8 日22時│府海工貳字第│ │ │ │ │林銘輝等│支現金30│ │ 15-11-│頭事│ 30分14秒通│0000000000號│ │ │ │ │ │,000元,│ │ 2 支票│宜等│ 話。 │函(稿)影本│ │ │ │ │ │消費合計│ │ 日曆簿│ │2.王錫堃與邱│1 份(見98年│ │ │ │ │ │60000元 │ │⑵扣押物│ │ 國祥96年9 │度偵字1100號│ │ │ │ │ │ │ │ 編號15│ │ 月10日10時│卷②第175至1│ │ │ │ │ │ │ │ -05付款│ │ 10分2秒通 │76 頁)。 │ │ │ │ │ │ │ │ 申請書│ │ 話。 │ │ │ │ │ │ │ │ │⑶李太郎│ │3.王錫堃與邱│ │ │ │ │ │ │ │ │ 97.11.│ │ 國祥96年9 │ │ │ │ │ │ │ │ │ 12筆錄│ │ 月12日8時 │ │ │ │ │ │ │ │ │ │ │ 47分12秒、│ │ │ │ │ │ │ │ │ │ │ 9時21分15 │ │ │ │ │ │ │ │ │ │ │ 秒、9 時49│ │ │ │ │ │ │ │ │ │ │ 分46秒通話│ │ │ │ │ │ │ │ │ │ │4.王錫堃與邱│ │ │ │ │ │ │ │ │ │ │ 國祥96年9 │ │ │ │ │ │ │ │ │ │ │ 月19日14時│ │ │ │ │ │ │ │ │ │ │ 26分8 秒、│ │ │ │ │ │ │ │ │ │ │ 14時41分55│ │ │ │ │ │ │ │ │ │ │ 秒、14時48│ │ │ │ │ │ │ │ │ │ │ 分5秒通話 │ │ │ │ │ │ │ │ │ │ │5.張水源與林│ │ │ │ │ │ │ │ │ │ │ 昭傑96年9 │ │ │ │ │ │ │ │ │ │ │ 月19日、14│ │ │ │ │ │ │ │ │ │ │ 時58分59秒│ │ │ │ │ │ │ │ │ │ │ 、15時18分│ │ │ │ │ │ │ │ │ │ │ 29秒通話。│ │ │ │ │ │ │ │ │ │ │6.林銘輝與林│ │ │ │ │ │ │ │ │ │ │ 昭傑96年9 │ │ │ │ │ │ │ │ │ │ │ 月19日15時│ │ │ │ │ │ │ │ │ │ │ 0 分43秒、│ │ │ │ │ │ │ │ │ │ │ 18時22分38│ │ │ │ │ │ │ │ │ │ │ 秒通話。 │ │ │ │ │ │ │ │ │ │ │7.林銘輝與王│ │ │ │ │ │ │ │ │ │ │ 錫堃96年9 │ │ │ │ │ │ │ │ │ │ │ 月19日15時│ │ │ │ │ │ │ │ │ │ │ 3 分12秒通│ │ │ │ │ │ │ │ │ │ │ 話。 │ │ │ │ │ │ │ │ │ │ │8.林銘輝與李│ │ │ │ │ │ │ │ │ │ │ 太郎96年9 │ │ │ │ │ │ │ │ │ │ │ 月19日16時│ │ │ │ │ │ │ │ │ │ │ 38分35秒通│ │ │ │ │ │ │ │ │ │ │ 話。 │ │ │ │ │ │ │ │ │ │ │9.林銘輝與邱│ │ │ │ │ │ │ │ │ │ │ 國祥96年9 │ │ │ │ │ │ │ │ │ │ │ 月19日19時│ │ │ │ │ │ │ │ │ │ │ 18分57秒通│ │ │ │ │ │ │ │ │ │ │ 話;林銘輝│ │ │ │ │ │ │ │ │ │ │ 與張水源96│ │ │ │ │ │ │ │ │ │ │ 年9 月19日│ │ │ │ │ │ │ │ │ │ │ 19時30分44│ │ │ │ │ │ │ │ │ │ │ 秒通話。 │ │ │ │ │ │ │ │ │ │ │10.林銘輝與 │ │ │ │ │ │ │ │ │ │ │ 杏花閣大酒│ │ │ │ │ │ │ │ │ │ │ 店之男子(│ │ │ │ │ │ │ │ │ │ │ 電話02-225│ │ │ │ │ │ │ │ │ │ │ 3295)96年│ │ │ │ │ │ │ │ │ │ │ 9 月19日20│ │ │ │ │ │ │ │ │ │ │ 時58分41秒│ │ │ │ │ │ │ │ │ │ │ 通話。 │ │ ├──┼────┼──┼────┼────┼───┼────┼──┼──────┼──────┤ │ 9 │96.10.13│百花│李太郎、│原記載12│1.張水│⑴扣押物│同上│1.李太郎與邱│「基隆市信義│ │ │ │紅大│張水源、│0,000 元│ 源40│ 編號15│ │ 國祥96年10│區○○○段1 │ │ │ │酒家│林銘輝、│,更正為│ ,000│ -11-1及│ │ 月12日10時│等161 筆地號│ │ │ │ │邱國祥等│餐費4010│ 元收│ 15-11-│ │ 1 分56秒通│月眉土石方資│ │ │ │ │ │0 元加上│ 賄日│ 2 支票│ │ 話。 │源堆置處理場│ │ │ │ │ │現金借支│ 期更│ 日曆簿│ │2.邱國祥與張│水土保持計畫│ │ │ │ │ │80,000元│ 正為│⑵李太郎│ │ 水源96年10│」營建剩餘資│ │ │ │ │ │,合計消│ 編號│ 97.11.│ │ 月12日9 時│源進場數量疑│ │ │ │ │ │費120,10│ 所│ 12筆錄 │ │ 48分42秒、│義案99年9 月│ │ │ │ │ │0 元。 │ 示 │⑶林銘輝│ │ 10時11分11│28日會勘紀錄│ │ │ │ │ │ │ │ 97.11.│ │ 秒通話。 │(手稿)(見│ │ │ │ │ │ │ │ 12筆錄│ │3.邱國祥與張│98年度偵字11│ │ │ │ │ │ │ │ │ │ 水源96年10│00號卷②第17│ │ │ │ │ │ │ │ │ │ 月13日11時│7 至179 頁)│ │ │ │ │ │ │ │ │ │ 20分27秒通│。 │ │ │ │ │ │ │ │ │ │ 話。 │ │ │ │ │ │ │ │ │ │ │4.邱國祥與林│ │ │ │ │ │ │ │ │ │ │ 銘輝96年10│ │ │ │ │ │ │ │ │ │ │ 月13日18時│ │ │ │ │ │ │ │ │ │ │ 22分48秒通│ │ │ │ │ │ │ │ │ │ │ 話。 │ │ │ │ │ │ │ │ │ │ │5.李太郎與蔣│ │ │ │ │ │ │ │ │ │ │ 慶榮(02-2│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百花紅大酒│ │ │ │ │ │ │ │ │ │ │ 家)96年10│ │ │ │ │ │ │ │ │ │ │ 月15日16時│ │ │ │ │ │ │ │ │ │ │ 58分54秒通│ │ │ │ │ │ │ │ │ │ │ 話。 │ │ │ │ │ │ │ │ │ │ │6.林銘輝與使│ │ │ │ │ │ │ │ │ │ │ 用電話0939│ │ │ │ │ │ │ │ │ │ │ 385558男子│ │ │ │ │ │ │ │ │ │ │(百花紅大酒│ │ │ │ │ │ │ │ │ │ │ 家人員)96│ │ │ │ │ │ │ │ │ │ │ 年10月31日│ │ │ │ │ │ │ │ │ │ │ 10時45分26│ │ │ │ │ │ │ │ │ │ │ 秒、10時48│ │ │ │ │ │ │ │ │ │ │ 分46秒、10│ │ │ │ │ │ │ │ │ │ │ 時53分17秒│ │ │ │ │ │ │ │ │ │ │ 通話。 │ │ ├──┼────┼──┼────┼────┼───┼────┼──┼──────┼──────┤ │  │96.11.2 │黑美│李太郎、│50,000元│ │李太郎97│同上│1.林銘輝與林│1.宏邦機械開│ │ │ │人大│邱國祥、│ │ │.11.12筆│ │ 昭傑96年11│ 發有限公司│ │ │ │酒家│張水源、│ │ │錄 │ │ 月2 日20時│ 96 年10 月│ │ │ │ │林銘輝等│ │ │ │ │ 41分50秒通│ 25日宏邦九│ │ │ │ │ │ │ │ │ │ 話。 │ 六字第9610│ │ │ │ │ │ │ │ │ │2.邱國祥與張│ 2501號函影│ │ │ │ │ │ │ │ │ │ 水源96年11│ 本1 份(見│ │ │ │ │ │ │ │ │ │ 月2日9時51│ 98年度偵字│ │ │ │ │ │ │ │ │ │ 分42秒、17│ 1100號卷②│ │ │ │ │ │ │ │ │ │ 時45分18秒│ 第183至186│ │ │ │ │ │ │ │ │ │ 、18時19分│ 至187 頁)│ │ │ │ │ │ │ │ │ │ 29秒、20時│ 。 │ │ │ │ │ │ │ │ │ │ 23分33秒、│2.海洋發展局│ │ │ │ │ │ │ │ │ │ 21時9分7秒│ (漁農工程│ │ │ │ │ │ │ │ │ │ 通話。 │ 課)96年11│ │ │ │ │ │ │ │ │ │ │ 月2 日簽影│ │ │ │ │ │ │ │ │ │ │ 本1 份。(│ │ │ │ │ │ │ │ │ │ │ 98年度偵字│ │ │ │ │ │ │ │ │ │ │ 1100號卷②│ │ │ │ │ │ │ │ │ │ │ 第188 至18│ │ │ │ │ │ │ │ │ │ │ 9 頁,全文│ │ │ │ │ │ │ │ │ │ │ 詳見附表二│ │ │ │ │ │ │ │ │ │ │ 之一編號㈤│ │ │ │ │ │ │ │ │ │ │ )。 │ │ │ │ │ │ │ │ │ │ │3.基隆市政府│ │ │ │ │ │ │ │ │ │ │ 簽稿會核單│ │ │ │ │ │ │ │ │ │ │ 影本1 份。│ │ │ │ │ │ │ │ │ │ │ (98年度偵│ │ │ │ │ │ │ │ │ │ │ 字1100號卷│ │ │ │ │ │ │ │ │ │ │ ②第190 頁│ │ │ │ │ │ │ │ │ │ │ ,全文詳見│ │ │ │ │ │ │ │ │ │ │ 附表二之一│ │ │ │ │ │ │ │ │ │ │ 編號㈥所示│ │ │ │ │ │ │ │ │ │ │ )。 │ ├──┼────┼──┼────┼────┼───┼────┼──┼──────┼──────┤ │  │96.11.16│杏花│李太郎、│原記載25│ │⑴扣押物│同上│1.林銘輝與李│1.基隆市政府│ │ │ │閣大│邱國祥、│,175元,│ │ 編號15│ │ 太郎96年11│ 96年11月23│ │ │ │酒家│張水源、│另加上現│ │ -05付款│ │ 月16日20時│ 日基府海工│ │ │ │ │林銘輝等│金借支10│ │ 申請書│ │ 37分19秒通│ 貳字第0960│ │ │ │ │ │,000元,│ │⑵李太郎│ │ 話。 │ 159084號函│ │ │ │ │ │消費合計│ │ 97.11.│ │2.林銘輝與張│ 影本1 份。│ │ │ │ │ │35,175元│ │ 12筆錄│ │ 水源96年11│ (98年度偵│ │ │ │ │ │ │ │ │ │ 月16日20時│ 字1100號卷│ │ │ │ │ │ │ │ │ │ 29分42秒、│ ②第180 頁│ │ │ │ │ │ │ │ │ │ 20時32分5 │ )。 │ │ │ │ │ │ │ │ │ │ 秒、22時4 │2.基隆市政府│ │ │ │ │ │ │ │ │ │ 分25秒通話│ 96年11月21│ │ │ │ │ │ │ │ │ │ │ 日水土保持│ │ │ │ │ │ │ │ │ │ │ 計畫完工檢│ │ │ │ │ │ │ │ │ │ │ 查紀錄影本│ │ │ │ │ │ │ │ │ │ │ 1 份。(見│ │ │ │ │ │ │ │ │ │ │ 98年度偵字│ │ │ │ │ │ │ │ │ │ │ 1100號卷②│ │ │ │ │ │ │ │ │ │ │ 第181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3.基隆市信義│ │ │ │ │ │ │ │ │ │ │ 區○○○段│ │ │ │ │ │ │ │ │ │ │ 1 等161 筆│ │ │ │ │ │ │ │ │ │ │ 地號月眉土│ │ │ │ │ │ │ │ │ │ │ 石方資源堆│ │ │ │ │ │ │ │ │ │ │ 置處理場水│ │ │ │ │ │ │ │ │ │ │ 土保持計畫│ │ │ │ │ │ │ │ │ │ │ 書影本1 份│ │ │ │ │ │ │ │ │ │ │ (見98年度│ │ │ │ │ │ │ │ │ │ │ 偵字1100號│ │ │ │ │ │ │ │ │ │ │ 卷②第182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4.基隆市政府│ │ │ │ │ │ │ │ │ │ │ 96年11月22│ │ │ │ │ │ │ │ │ │ │ 日基府海工│ │ │ │ │ │ │ │ │ │ │ 貳字第0960│ │ │ │ │ │ │ │ │ │ │ 158885號函│ │ │ │ │ │ │ │ │ │ │ 及函(稿)│ │ │ │ │ │ │ │ │ │ │ 影本各1 份│ │ │ │ │ │ │ │ │ │ │ 。(見98年│ │ │ │ │ │ │ │ │ │ │ 度偵字1100│ │ │ │ │ │ │ │ │ │ │ 號卷②第19│ │ │ │ │ │ │ │ │ │ │ 1 、192至1│ │ │ │ │ │ │ │ │ │ │ 93頁)。 │ ├──┼────┼──┼────┼────┼───┼────┼──┼──────┼──────┤ │  │96.11.16│百花│李太郎、│便餐46,4│⒈張水│扣押物編│同上│同上 │同上。 │ │ │ │紅大│邱國祥、│00元,加│ 源收│號15-05 │ │⒈另增列李太│ │ │ │ │酒家│張水源、│上現金借│ 賄40│付款申請│ │郎與蔣慶榮96│ │ │ │ │ │林銘輝等│支70,000│ ,000│書。 │ │年11月19日11│ │ │ │ │ │ │元,消費│ 元 │ │ │時38分11秒通│ │ │ │ │ │ │合計116,│ │ │ │話。 │ │ │ │ │ │ │400 元。│ │ │ │ │ │ ├──┼────┼──┼────┼────┼───┼────┼──┼──────┼──────┤ │  │96.11.23│百花│李太郎、│便餐44,0│ │扣押物編│ │無 │ │ │ │(因起訴│紅大│邱國祥、│00,加上│ │號15-05 │ │ │ │ │ │書犯罪事│酒家│張水源等│現金借支│ │付款申請│ │ │ │ │ │實欄未記│ │ │50 ,000 │ │書 │ │ │ │ │ │載,檢察│ │ │元,消費│ │ │ │ │ │ │ │官以100 │ │ │合計94,0│ │ │ │ │ │ │ │年5月2日│ │ │00元。 │ │ │ │ │ │ │ │補充理由│ │ │ │ │ │ │ │ │ │ │書㈡載明│ │ │ │ │ │ │ │ │ │ │不在起訴│ │ │ │ │ │ │ │ │ │ │範圍內)│ │ │ │ │ │ │ │ │ ├──┼────┼──┼────┼────┼───┼────┼──┼──────┼──────┤ │  │96.11.30│杏花│李太郎、│原記載29│ │⑴扣押物│同編│邱國祥與張水│1.基隆市政府│ │ │ │閣大│邱國祥、│,450元,│ │ 編號15│號│源96年11月30│ 96年11月28│ │ │ │酒家│張水源、│另加上現│ │ -05付款│ │日9 時32分59│ 日基府海工│ │ │ │ │林銘輝等│金借支40│ │ 申請書│ │秒、13時48分│ 貳字第0960│ │ │ │ │ │000 元,│ │⑵李太郎│ │39秒、19時12│ 158934號函│ │ │ │ │ │消費合計│ │ 97.11.│ │分58秒、19時│ 及函(稿)│ │ │ │ │ │69,450元│ │ 12筆錄│ │16分27秒通話│ 各1 份(見│ │ │ │ │ │ │ │ │ │。 │ 98年度偵字│ │ │ │ │ │ │ │ │ │ │ 1100號卷②│ │ │ │ │ │ │ │ │ │ │ 第194 至19│ │ │ │ │ │ │ │ │ │ │ 5 、196 至│ │ │ │ │ │ │ │ │ │ │ 1 97頁,全│ │ │ │ │ │ │ │ │ │ │ 文詳見附表│ │ │ │ │ │ │ │ │ │ │ 二之一編號│ │ │ │ │ │ │ │ │ │ │ ㈧所示)。│ │ │ │ │ │ │ │ │ │ │2.基隆政府96│ │ │ │ │ │ │ │ │ │ │ 年11月28日│ │ │ │ │ │ │ │ │ │ │ 基府海工貳│ │ │ │ │ │ │ │ │ │ │ 字第096015│ │ │ │ │ │ │ │ │ │ │ 8905號函及│ │ │ │ │ │ │ │ │ │ │ 函(稿)影│ │ │ │ │ │ │ │ │ │ │ 本各1 份。│ │ │ │ │ │ │ │ │ │ │ (見98年度│ │ │ │ │ │ │ │ │ │ │ 偵字1100號│ │ │ │ │ │ │ │ │ │ │ 卷②第198 │ │ │ │ │ │ │ │ │ │ │ 至199 、20│ │ │ │ │ │ │ │ │ │ │ 0 至201頁 │ │ │ │ │ │ │ │ │ │ │ ,全文詳見│ │ │ │ │ │ │ │ │ │ │ 附表二之一│ │ │ │ │ │ │ │ │ │ │ 編號㈨所示│ │ │ │ │ │ │ │ │ │ │ )。 │ ├──┼────┼──┼────┼────┼───┼────┼──┼──────┼──────┤ │  │96.12.08│杏花│李太郎、│原記載30│ │扣押物編│完工│1.張水源與林│1.基隆市政府│ │ │ │閣大│邱國祥、│,400元,│ │號15-05 │證明│ 昭傑96年12│ 96年12月12│ │ │ │酒家│張水源、│另加上現│ │付款申請│事宜│ 月8 日20時│ 日基府海工│ │ │ │ │林銘輝等│金借支20│ │書。 │等 │ 42分20秒通│ 貳字第0960│ │ │ │ │ │000 元,│ │ │ │ 話。 │ 161672號函│ │ │ │ │ │消費合計│ │ │ │2.邱國祥與林│ 影本1 份(│ │ │ │ │ │50400元 │ │ │ │ 昭傑96年12│ 見98年度偵│ │ │ │ │ │ │ │ │ │ 月8 日20時│ 字1100號卷│ │ │ │ │ │ │ │ │ │ 52分52秒、│ ②第202 頁│ │ │ │ │ │ │ │ │ │ 20時54分30│ )。 │ │ │ │ │ │ │ │ │ │ 秒、21時19│2.海洋發展局│ │ │ │ │ │ │ │ │ │ 分8 秒、21│ 96年12月10│ │ │ │ │ │ │ │ │ │ 時32分34秒│ 日簽影本1 │ │ │ │ │ │ │ │ │ │ 通話。 │ 份(見98年│ │ │ │ │ │ │ │ │ │3.張水源與邱│ 度偵字1100│ │ │ │ │ │ │ │ │ │ 國祥96年12│ 號卷②第20│ │ │ │ │ │ │ │ │ │ 月8日18時 │ 8 頁)。 │ │ │ │ │ │ │ │ │ │ 16分15秒、│ │ │ │ │ │ │ │ │ │ │ 18時18分13│ │ │ │ │ │ │ │ │ │ │ 秒、20時50│ │ │ │ │ │ │ │ │ │ │ 分10秒通話│ │ │ │ │ │ │ │ │ │ │4.李太郎與蔣│ │ │ │ │ │ │ │ │ │ │ 慶榮96年12│ │ │ │ │ │ │ │ │ │ │ 月9日0時4 │ │ │ │ │ │ │ │ │ │ │ 9分00秒通 │ │ │ │ │ │ │ │ │ │ │ 話。 │ │ ├──┼────┼──┼────┼────┼───┼────┼──┼──────┼──────┤ │  │96.12.08│黑美│李太郎、│原記載31│ │⑴扣押物│同上│同上 │同上 │ │ │ │人大│邱國祥、│,350元,│ │ 編號15│ │ │ │ │ │ │酒家│張水源、│另加上現│ │ -05付款│ │ │ │ │ │ │ │林銘輝等│金借支20│ │ 申請書│ │ │ │ │ │ │ │ │000 元,│ │⑵李太郎│ │ │ │ │ │ │ │ │消費合計│ │ 97.11.│ │ │ │ │ │ │ │ │51350元 │ │ 12筆錄│ │ │ │ ├──┼────┼──┼────┼────┼───┼────┼──┼──────┼──────┤ │  │96.12.14│黑美│張水源、│原記載45│ │⑴扣押物│完工│1.張水源與邱│1.基隆市政府│ │ │ │人大│李太郎、│,600元,│ │ 編號15│證明│ 國祥96年12│ 96年12月18│ │ │ │酒家│林銘輝、│另加上現│ │ -05付款│事宜│ 月13日20時│ 日基府海工│ │ │ │ │邱國祥、│金借支50│ │ 申請書│等 │ 41分21秒通│ 貳字第0960│ │ │ │ │王錫堃等│000 元,│ │⑵李太郎│ │ 話。 │ 162585號函│ │ │ │ │ │消費合計│ │ 97.11.│ │2.邱國祥與李│ (稿)影本│ │ │ │ │ │95600元 │ │ 12筆錄│ │ 太郎96年12│ 1 份(見98│ │ │ │ │ │ │ │ │ │ 月14日17時│ 年度偵字11│ │ │ │ │ │ │ │ │ │ 11分2 秒、│ 00號卷②第│ │ │ │ │ │ │ │ │ │ 17時35分8 │ 206 至207 │ │ │ │ │ │ │ │ │ │ 秒、18時56│ 頁)。 │ │ │ │ │ │ │ │ │ │ 分37秒通話│ │ │ │ │ │ │ │ │ │ │3.邱國祥與林│ │ │ │ │ │ │ │ │ │ │ 銘輝96年12│ │ │ │ │ │ │ │ │ │ │ 月14日17時│ │ │ │ │ │ │ │ │ │ │ 19分50秒通│ │ │ │ │ │ │ │ │ │ │ 話。 │ │ │ │ │ │ │ │ │ │ │4.林銘輝與李│ │ │ │ │ │ │ │ │ │ │ 太郎96年12│ │ │ │ │ │ │ │ │ │ │ 月14日11時│ │ │ │ │ │ │ │ │ │ │ 53分16秒通│ │ │ │ │ │ │ │ │ │ │ 話。 │ │ │ │ │ │ │ │ │ │ │5.林銘輝與林│ │ │ │ │ │ │ │ │ │ │ 昭傑96年12│ │ │ │ │ │ │ │ │ │ │ 月14日11時│ │ │ │ │ │ │ │ │ │ │ 51分30秒通│ │ │ │ │ │ │ │ │ │ │ 話。 │ │ │ │ │ │ │ │ │ │ │6.林銘輝與陳│ │ │ │ │ │ │ │ │ │ │ 萬益96年12│ │ │ │ │ │ │ │ │ │ │ 月14日21時│ │ │ │ │ │ │ │ │ │ │ 31分19秒通│ │ │ │ │ │ │ │ │ │ │ 話。 │ │ │ │ │ │ │ │ │ │ │7.邱國祥與張│ │ │ │ │ │ │ │ │ │ │ 水源96年12│ │ │ │ │ │ │ │ │ │ │ 月17日16時│ │ │ │ │ │ │ │ │ │ │ 9 分52秒通│ │ │ │ │ │ │ │ │ │ │ 話。 │ │ ├──┼────┼──┼────┼────┼───┼────┼──┼──────┼──────┤ │  │96.12.25│黑美│李太郎、│原記載39│ │扣押物編│地主│1.邱國祥與李│1.基隆市政府│ │ │(因起訴│人大│張水源、│,900元,│ │號15-05 │死亡│ 水源96年12│ 97年1 月22│ │ │書犯罪事│酒家│邱國祥等│另加上現│ │付款申請│事宜│ 月24日18時│ 日基府產工│ │ │實欄未記│ │ │金借支30│ │書 │等 │ 8 分48秒通│ 貳字第0970│ │ │載,檢察│ │ │000 元,│ │ │ │ 話。 │ 00000000號│ │ │官以100 │ │ │消費合計│ │ │ │2.邱國祥與張│ 函影本1 份│ │ │年5月2日│ │ │69900元 │ │ │ │ 水源96年12│ (見98年度│ │ │補充理由│ │ │ │ │ │ │ 月25日9 時│ 偵字1100號│ │ │書㈡載明│ │ │ │ │ │ │ 21分25秒、│ 卷②第213 │ │ │不在起訴│ │ │ │ │ │ │ 15時21分10│ 頁)。 │ │ │範圍內)│ │ │ │ │ │ │ 秒通話。 │2.基隆市大水│ │ │ │ │ │ │ │ │ │ │ 窟地段土地│ │ │ │ │ │ │ │ │ │ │ 所有權人96│ │ │ │ │ │ │ │ │ │ │ 年12月25日│ │ │ │ │ │ │ │ │ │ │ 函影本1份 │ │ │ │ │ │ │ │ │ │ │ (見98年度│ │ │ │ │ │ │ │ │ │ │ 偵字1100號│ │ │ │ │ │ │ │ │ │ │ 卷②第214 │ │ │ │ │ │ │ │ │ │ │ 至215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03.08│相見│李太郎、│30,000元│ │李太郎97│侵占│1.邱國祥與李│基隆靈泉禪寺│ │ │ │歡 │邱國祥、│ │ │.11.12筆│靈泉│ 太郎97年3 │97年3 月19日│ │ │ │ │張水源等│ │ │錄 │禪寺│ 月6 日13時│靈泉字第9703│ │ │ │ │ │ │ │ │土地│ 37分54秒通│19號函影本1 │ │ │ │ │ │ │ │ │及鑑│ 話。 │份(見98年度│ │ │ │ │ │ │ │ │界問│2.邱國祥與王│偵字1100號卷│ │ │ │ │ │ │ │ │題等│ 錫堃97年3 │②第221 頁)│ │ │ │ │ │ │ │ │ │ 月7 日14時│。 │ │ │ │ │ │ │ │ │ │ 55分59秒通│ │ │ │ │ │ │ │ │ │ │ 話。 │ │ │ │ │ │ │ │ │ │ │3.邱國祥與張│ │ │ │ │ │ │ │ │ │ │ 水源97年3 │ │ │ │ │ │ │ │ │ │ │ 月8日11時 │ │ │ │ │ │ │ │ │ │ │ 21分46秒、│ │ │ │ │ │ │ │ │ │ │ 14時33分59│ │ │ │ │ │ │ │ │ │ │ 秒、14時49│ │ │ │ │ │ │ │ │ │ │ 分10秒通話│ │ │ │ │ │ │ │ │ │ │4.邱國祥與李│ │ │ │ │ │ │ │ │ │ │ 太郎97年3 │ │ │ │ │ │ │ │ │ │ │ 月8 日15時│ │ │ │ │ │ │ │ │ │ │ 6 分54秒、│ │ │ │ │ │ │ │ │ │ │ 15時9分3秒│ │ │ │ │ │ │ │ │ │ │ 、15時21分│ │ │ │ │ │ │ │ │ │ │ 56秒通話;│ │ │ │ │ │ │ │ │ │ │5.張水源與使│ │ │ │ │ │ │ │ │ │ │ 用電話0932│ │ │ │ │ │ │ │ │ │ │ 302229之女│ │ │ │ │ │ │ │ │ │ │ 子97年3 月│ │ │ │ │ │ │ │ │ │ │ 8 日18時27│ │ │ │ │ │ │ │ │ │ │ 分51秒、20│ │ │ │ │ │ │ │ │ │ │ 時47分21秒│ │ │ │ │ │ │ │ │ │ │ 通話。 │ │ │ │ │ │ │ │ │ │ │6.邱國祥與李│ │ │ │ │ │ │ │ │ │ │ 太郎97年3 │ │ │ │ │ │ │ │ │ │ │ 月8 日20時│ │ │ │ │ │ │ │ │ │ │ 27分29秒通│ │ │ │ │ │ │ │ │ │ │ 話。 │ │ ├──┼────┼──┼────┼────┼───┼────┼──┼──────┼──────┤ │  │97.04.11│百花│邱國祥、│原記載43│ │扣押物編│棄土│1.邱國祥與張│基隆市政府97│ │ │ │紅大│張水源、│,700元,│ │號15-05 │場會│ 水源97年4 │年3 月27日基│ │ │ │酒家│李太郎等│另加上現│ │付款申請│勘事│ 月10日16時│府產工貳字第│ │ │ │ │ │金借支10│ │書 │宜等│ 34分49秒、│0000000000號│ │ │ │ │ │000 元,│ │ │ │ 16時54分33│函及函(稿)│ │ │ │ │ │消費合計│ │ │ │ 秒通話。 │影本1 份(98│ │ │ │ │ │53700 元│ │ │ │2.邱國祥與張│年度偵字1100│ │ │ │ │ │。 │ │ │ │ 水源97年4 │號卷②第222 │ │ │ │ │ │ │ │ │ │ 月11日16時│至224 頁)。│ │ │ │ │ │ │ │ │ │ 51分48秒、│ │ │ │ │ │ │ │ │ │ │ 17時41分36│ │ │ │ │ │ │ │ │ │ │ 秒通話。 │ │ │ │ │ │ │ │ │ │ │3.邱國祥與李│ │ │ │ │ │ │ │ │ │ │ 太郎97年4 │ │ │ │ │ │ │ │ │ │ │ 月11日17時│ │ │ │ │ │ │ │ │ │ │ 50分37秒、│ │ │ │ │ │ │ │ │ │ │ 22時16分45│ │ │ │ │ │ │ │ │ │ │ 秒通話。 │ │ │ │ │ │ │ │ │ │ │4.李太郎與蔣│ │ │ │ │ │ │ │ │ │ │ 慶榮97年4 │ │ │ │ │ │ │ │ │ │ │ 月11日20時│ │ │ │ │ │ │ │ │ │ │ 57分54秒通│ │ │ │ │ │ │ │ │ │ │ 話。 │ │ │ │ │ │ │ │ │ │ │5.李太郎與羅│ │ │ │ │ │ │ │ │ │ │ 坤瑋97年4 │ │ │ │ │ │ │ │ │ │ │ 月12日13時│ │ │ │ │ │ │ │ │ │ │ 39分26秒通│ │ │ │ │ │ │ │ │ │ │ 話。 │ │ │ │ │ │ │ │ │ │ │6.張水源與使│ │ │ │ │ │ │ │ │ │ │ 用電話2-25│ │ │ │ │ │ │ │ │ │ │ 223501之女│ │ │ │ │ │ │ │ │ │ │ 子97年4 月│ │ │ │ │ │ │ │ │ │ │ 12日1 時11│ │ │ │ │ │ │ │ │ │ │ 分3 秒通話│ │ │ │ │ │ │ │ │ │ │7.張水源與使│ │ │ │ │ │ │ │ │ │ │ 用電話0953│ │ │ │ │ │ │ │ │ │ │ 222611之女│ │ │ │ │ │ │ │ │ │ │ 子97年4 月│ │ │ │ │ │ │ │ │ │ │ 12日17時18│ │ │ │ │ │ │ │ │ │ │ 分8 秒、17│ │ │ │ │ │ │ │ │ │ │ 時27分42秒│ │ │ │ │ │ │ │ │ │ │ 通話。 │ │ ├──┼────┼──┼────┼────┼───┼────┼──┼──────┼──────┤ │  │97.04.12│夢之│李太郎、│53,000元│ │李太郎97│同上│同上 │同上 │ │ │ │谷 │邱國祥、│ │ │.11.12筆│ │ │ │ │ │ │ │張水源等│ │ │錄 │ │ │ │ ├──┼────┼──┼────┼────┼───┼────┼──┼──────┼──────┤ │  │97.05.09│相見│李太郎、│60,000元│收賄金│李太郎97│啟用│1.張水源與使│1.宏邦機械開│ │ │ │歡、│張水源、│ │額原記│.11.12筆│事宜│ 用電話0915│ 發有限公司│ │ │ │夢之│邱國祥夫│ │載金額│錄法務部│等 │ 393988之女│ 97年5 月2 │ │ │ │谷 │妻等 │ │1至2萬│調查局97│ │ 子97年5 月│ 日宏邦九七│ │ │ │ │ │ │,更正│年5月9日│ │ 9 日17時42│ 字第097050│ │ │ │ │ │ │為1 萬│行動蒐證│ │ 分27秒通話│ 201 號函影│ │ │ │ │ │ │元。 │照片 │ │2.李太郎與邱│ 本1 份(98│ │ │ │ │ │ │ │ │ │ 國祥97年5 │ 年度偵字11│ │ │ │ │ │ │ │ │ │ 月9 日17時│ 00號卷②第│ │ │ │ │ │ │ │ │ │ 56分13秒通│ 229 頁)。│ │ │ │ │ │ │ │ │ │ 話 │2.基隆市政府│ │ │ │ │ │ │ │ │ │3.邱國祥與羅│ 97年5 月8 │ │ │ │ │ │ │ │ │ │ 坤瑋97年5 │ 日府產工貳│ │ │ │ │ │ │ │ │ │ 月9 日16時│ 字第097003│ │ │ │ │ │ │ │ │ │ 55分31秒通│ 9896函及函│ │ │ │ │ │ │ │ │ │ 話。 │ (稿)影本│ │ │ │ │ │ │ │ │ │4.張水源與邱│ 1 份(見98│ │ │ │ │ │ │ │ │ │ 國祥97年5 │ 年度偵字11│ │ │ │ │ │ │ │ │ │ 月9 日19時│ 00號卷②第│ │ │ │ │ │ │ │ │ │ 31分26秒、│ 226 、227 │ │ │ │ │ │ │ │ │ │ 20時8 分25│ 至228 頁)│ │ │ │ │ │ │ │ │ │ 秒通話。 │ ,該函文意│ │ │ │ │ │ │ │ │ │5.張水源與使│ 旨略以,宏│ │ │ │ │ │ │ │ │ │ 用電話0922│ 邦公司所提│ │ │ │ │ │ │ │ │ │ 279275之女│ 「基隆市信│ │ │ │ │ │ │ │ │ │ 子97年5月9│ 義區大水窟│ │ │ │ │ │ │ │ │ │ 日20時56分│ 段1 等161 │ │ │ │ │ │ │ │ │ │ 33秒通話。│ 筆地號月眉│ │ │ │ │ │ │ │ │ │6.張水源與邱│ 土石方資源│ │ │ │ │ │ │ │ │ │ 國祥97年5 │ 堆置處理場│ │ │ │ │ │ │ │ │ │ 月9 日20時│ 水土保持計│ │ │ │ │ │ │ │ │ │ 43分27秒、│ 畫--第二期│ │ │ │ │ │ │ │ │ │ 20時46分30│ 工程土石方│ │ │ │ │ │ │ │ │ │ 秒通話。 │ 填築管制計│ │ │ │ │ │ │ │ │ │7.張水源與使│ 畫」案,本│ │ │ │ │ │ │ │ │ │ 用電話0953│ 府同意備查│ │ │ │ │ │ │ │ │ │ 222611之女│ 。 │ │ │ │ │ │ │ │ │ │ 子97年5 月│ │ │ │ │ │ │ │ │ │ │ 9 日23時51│ │ │ │ │ │ │ │ │ │ │ 分59秒通話│ │ │ │ │ │ │ │ │ │ │8.張水源與使│ │ │ │ │ │ │ │ │ │ │ 用電話0922│ │ │ │ │ │ │ │ │ │ │ 279275之女│ │ │ │ │ │ │ │ │ │ │ 子97年5 月│ │ │ │ │ │ │ │ │ │ │ 10日0 時23│ │ │ │ │ │ │ │ │ │ │ 分19秒通話│ │ │ │ │ │ │ │ │ │ │9.李太郎與陳│ │ │ │ │ │ │ │ │ │ │ 萬益太太97│ │ │ │ │ │ │ │ │ │ │ 年5 月10日│ │ │ │ │ │ │ │ │ │ │ 11時3分5秒│ │ │ │ │ │ │ │ │ │ │ 通話。 │ │ ├──┼────┼──┼────┼────┼───┼────┼──┼──────┼──────┤ │  │97.06.03│百花│張水源、│原記載41│張水源│⑴扣押物│會勘│1.張水源與邱│1.財團法人臺│ │ │ │紅大│李太郎、│,800元,│帶小姐│ 編號15│簽辦│ 國祥97年6 │ 灣省基隆市│ │ │ │酒家│邱國祥等│另加上現│出場費│ -05付款│事宜│ 月3 日15時│ 靈泉禪寺97│ │ │ │ │ │金借支10│10,000│ 申請書│等 │ 58分16秒通│ 年5 月30日│ │ │ │ │ │000 元,│元。 │⑵李太郎│ │ 話。 │ 泉字第0970│ │ │ │ │ │消費合計│ │ 97.11.│ │2.李太郎與羅│ 501 號函影│ │ │ │ │ │51800 元│ │ 12筆錄│ │ 坤瑋97年6 │ 本1 份(見│ │ │ │ │ │。 │ │ │ │ 月3 日20時│ 98年度偵字│ │ │ │ │ │ │ │ │ │ 34分52秒通│ 1100號卷②│ │ │ │ │ │ │ │ │ │ 話。 │ 第230 至23│ │ │ │ │ │ │ │ │ │3.李太郎與吳│ 1 頁),該│ │ │ │ │ │ │ │ │ │ 春美97年6 │ 函文意旨略│ │ │ │ │ │ │ │ │ │ 月3日21時 │ 以,有關靈│ │ │ │ │ │ │ │ │ │ 23分30秒通│ 泉禪寺向基│ │ │ │ │ │ │ │ │ │ 話。 │ 隆市政府陳│ │ │ │ │ │ │ │ │ │4.張水源與使│ 訴,茲有月│ │ │ │ │ │ │ │ │ │ 用電話0953│ 眉土資場未│ │ │ │ │ │ │ │ │ │ 222611之女│ 經靈泉禪寺│ │ │ │ │ │ │ │ │ │ 子97年6月3│ 同意擅自於│ │ │ │ │ │ │ │ │ │ 日20時2分 │ 靈泉禪寺土│ │ │ │ │ │ │ │ │ │ 32秒通話。│ 地內埋設數│ │ │ │ │ │ │ │ │ │5.邱國祥與張│ 支大排水管│ │ │ │ │ │ │ │ │ │ 水源97年6 │ ,以侵佔公│ │ │ │ │ │ │ │ │ │ 月4 日17時│ 、私有土地│ │ │ │ │ │ │ │ │ │ 21分26秒通│ ,且恣意改│ │ │ │ │ │ │ │ │ │ 話。 │ 變地形、擅│ │ │ │ │ │ │ │ │ │ │ 改溪流方向│ │ │ │ │ │ │ │ │ │ │ 、違法填埋│ │ │ │ │ │ │ │ │ │ │ 天然水塘、│ │ │ │ │ │ │ │ │ │ │ 縮減排水斷│ │ │ │ │ │ │ │ │ │ │ 面等違法行│ │ │ │ │ │ │ │ │ │ │ 為,基隆市│ │ │ │ │ │ │ │ │ │ │ 政府竟無作│ │ │ │ │ │ │ │ │ │ │ 為率爾一紙│ │ │ │ │ │ │ │ │ │ │ 函文,及副│ │ │ │ │ │ │ │ │ │ │ 知將同意該│ │ │ │ │ │ │ │ │ │ │ 月眉土資場│ │ │ │ │ │ │ │ │ │ │ 繼續施作備│ │ │ │ │ │ │ │ │ │ │ 查,靈泉禪│ │ │ │ │ │ │ │ │ │ │ 寺深感質疑│ │ │ │ │ │ │ │ │ │ │ 並表反對。│ ├──┼────┼──┼────┼────┼───┼────┼──┼──────┼──────┤ │  │97.06.17│杏花│張水源、│28,975元│ │扣押物編│啟用│邱國祥與李太│1.基隆市政府│ │ │(因起訴│閣大│李太郎、│ │ │號15-05 │事宜│郎97年6 月16│ 97年6 月16│ │ │書犯罪事│酒家│邱國祥等│ │ │付款申請│等 │日14時55分41│ 日基府都建│ │ │實欄未記│ │ │ │ │書。 │ │秒通話。 │ 貳字第0970│ │ │載,檢察│ │ │ │ │ │ │ │ 0000000B號│ │ │官以100 │ │ │ │ │ │ │ │ 函影本1 份│ │ │年5月2日│ │ │ │ │ │ │ │ (見98年度│ │ │補充理由│ │ │ │ │ │ │ │ 偵字1100號│ │ │書㈡載明│ │ │ │ │ │ │ │ 卷②第232 │ │ │不在起訴│ │ │ │ │ │ │ │ 頁),該函│ │ │範圍內)│ │ │ │ │ │ │ │ 文意旨略以│ │ │ │ │ │ │ │ │ │ │ ,有關宏邦│ │ │ │ │ │ │ │ │ │ │ 公司依本府│ │ │ │ │ │ │ │ │ │ │ 97年2 月29│ │ │ │ │ │ │ │ │ │ │ 日基府都建│ │ │ │ │ │ │ │ │ │ │ 字第097070│ │ │ │ │ │ │ │ │ │ │ 116524號函│ │ │ │ │ │ │ │ │ │ │ 送會議紀錄│ │ │ │ │ │ │ │ │ │ │ 申請月眉土│ │ │ │ │ │ │ │ │ │ │ 石方資源堆│ │ │ │ │ │ │ │ │ │ │ 置處理場啟│ │ │ │ │ │ │ │ │ │ │ 用案。 │ ├──┼────┼──┼────┼────┼───┼────┼──┼──────┼──────┤ │  │97.07.04│相見│李太郎、│50,000元│ │李太郎97│會勘│1.李太郎與羅│1.基隆市政府│ │ │ │歡 │邱國祥等│ │ │.11.12筆│月眉│ 坤瑋妻97年│ 97年7 月4 │ │ │ │ │ │ │ │錄 │土資│ 7月4日18時│ 日基府都建│ │ │ │ │ │ │ │ │場等│ 15分57秒通│ 壹字第0970│ │ │ │ │ │ │ │ │ │ 話。 │ 00000000號│ │ │ │ │ │ │ │ │ │2.李太郎與邱│ 函及函(稿│ │ │ │ │ │ │ │ │ │ 國祥97年7 │ )影本1 份│ │ │ │ │ │ │ │ │ │ 月4 日15時│ (見98年度│ │ │ │ │ │ │ │ │ │ 17分35秒、│ 偵字1100號│ │ │ │ │ │ │ │ │ │ 17時12分38│ 卷②第233 │ │ │ │ │ │ │ │ │ │ 秒、18時33│ 頁),該函│ │ │ │ │ │ │ │ │ │ 分34秒、18│ 文意旨略以│ │ │ │ │ │ │ │ │ │ 時34分55秒│ ,檢送有關│ │ │ │ │ │ │ │ │ │ 、19時32分│ 財團法人臺│ │ │ │ │ │ │ │ │ │ 28秒通話。│ 灣省基隆市│ │ │ │ │ │ │ │ │ │3.邱國祥與使│ 靈泉禪寺陳│ │ │ │ │ │ │ │ │ │ 用電話02-2│ 請本市信義│ │ │ │ │ │ │ │ │ │ 0000000(相│ 區○○○段│ │ │ │ │ │ │ │ │ │ 見歡酒店) │ 1 地號等18│ │ │ │ │ │ │ │ │ │ 之女子美華│ 3 筆土地月│ │ │ │ │ │ │ │ │ │ 97年7月5日│ 眉土石方資│ │ │ │ │ │ │ │ │ │ 1 時15分25│ 源堆置處理│ │ │ │ │ │ │ │ │ │ 秒通話。 │ 場未經同意│ │ │ │ │ │ │ │ │ │4.邱國祥與陳│ 擅自於靈泉│ │ │ │ │ │ │ │ │ │ 萬益97年7 │ 禪寺土地內│ │ │ │ │ │ │ │ │ │ 月5日1時13│ 埋設數支大│ │ │ │ │ │ │ │ │ │ 分30秒通話│ 排水管會勘│ │ │ │ │ │ │ │ │ │5.邱國祥與羅│ 紀錄乙份。│ │ │ │ │ │ │ │ │ │ 坤瑋97年7 │ │ │ │ │ │ │ │ │ │ │ 月4 日15時│ │ │ │ │ │ │ │ │ │ │ 11分10秒通│ │ │ │ │ │ │ │ │ │ │ 話。 │ │ │ │ │ │ │ │ │ │ │6.邱國祥與張│ │ │ │ │ │ │ │ │ │ │ 水源97年7 │ │ │ │ │ │ │ │ │ │ │ 月4 日14時│ │ │ │ │ │ │ │ │ │ │ 45分2 秒通│ │ │ │ │ │ │ │ │ │ │ 話。 │ │ ├──┼────┼──┼────┼────┼───┼────┼──┼──────┼──────┤ │  │97.08.06│相見│李太郎、│30,000元│ │張水源、│越界│1.張水源與使│1.基隆市政府│ │ │ │歡 │張水源、│ │ │李太郎97│會勘│ 用電話0915│ 97年7 月30│ │ │ │ │邱國祥等│ │ │.11.12筆│月眉│ 393988之女│ 日基府產工│ │ │ │ │ │ │ │錄 │土資│ 子97年8 月│ 壹字第0970│ │ │ │ │ │ │ │ │場等│ 6 日21時17│ 00000000號│ │ │ │ │ │ │ │ │ │ 分17秒通話│ 函及函(稿│ │ │ │ │ │ │ │ │ │2.張水源與使│ )影本1 份│ │ │ │ │ │ │ │ │ │ 用電話0922│ (見98年度│ │ │ │ │ │ │ │ │ │ 881806之女│ 偵字1100號│ │ │ │ │ │ │ │ │ │ 子97年8 月│ 卷②第238 │ │ │ │ │ │ │ │ │ │ 6日22時3分│ 至240 頁)│ │ │ │ │ │ │ │ │ │ 17秒、22時│ 。 │ │ │ │ │ │ │ │ │ │ 15分56秒通│2.基隆市政府│ │ │ │ │ │ │ │ │ │ 話。 │ 97年7 月31│ │ │ │ │ │ │ │ │ │ │ 日基府產工│ │ │ │ │ │ │ │ │ │ │ 貳字第0970│ │ │ │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 │ 函影本1 份│ │ │ │ │ │ │ │ │ │ │ (見98年度│ │ │ │ │ │ │ │ │ │ │ 偵字1100號│ │ │ │ │ │ │ │ │ │ │ 卷②第244 │ │ │ │ │ │ │ │ │ │ │ 至245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3.基隆市政府│ │ │ │ │ │ │ │ │ │ │ 97年8 月22│ │ │ │ │ │ │ │ │ │ │ 日基府產工│ │ │ │ │ │ │ │ │ │ │ 貳字第0970│ │ │ │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 │ 函及函(稿│ │ │ │ │ │ │ │ │ │ │ )影本(見│ │ │ │ │ │ │ │ │ │ │ 98年度偵字│ │ │ │ │ │ │ │ │ │ │ 1100號卷②│ │ │ │ │ │ │ │ │ │ │ 第246 至24│ │ │ │ │ │ │ │ │ │ │ 7 頁)。 │ │ │ │ │ │ │ │ │ │ │4.月眉土石方│ │ │ │ │ │ │ │ │ │ │ 資源堆置處│ │ │ │ │ │ │ │ │ │ │ 理場水土保│ │ │ │ │ │ │ │ │ │ │ 持計畫涉及│ │ │ │ │ │ │ │ │ │ │ 超界使用疑│ │ │ │ │ │ │ │ │ │ │ 義會勘紀錄│ │ │ │ │ │ │ │ │ │ │ 影本(見98│ │ │ │ │ │ │ │ │ │ │ 年度偵字11│ │ │ │ │ │ │ │ │ │ │ 00號卷②第│ │ │ │ │ │ │ │ │ │ │ 248 至250 │ │ │ │ │ │ │ │ │ │ │ 頁)。 │ └──┴────┴──┴────┴────┴───┴────┴──┴──────┴──────┘ ※附表一之一: 【被告張水源參加酒家、酒店飲宴不正益日期排序表相關之通訊譯文】 ┌─┬────┬─────┬────────┬──────────────────────┐ │編│消費日期│ 通訊對象 │ 通訊時間 │ 通訊譯文內容 │ │號│ │ │ │ │ ├─┼────┼─────┼────────┼──────────────────────┤ │1│96.03.30│1.林銘輝 │⑴96年3月25日 │前面內容談論某張姓男子擬購買李太郎公司或土 │ │ │(百花紅│(A方:091│上午8時32分4秒 │地之事宜 │ │ │大酒家)│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 李太郎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那天,我在國外,「局長」打電話給我,說我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① │ 們進的磚頭,來源有問題,現在在查。 │ │ │ │ 0000000)│頁55) │B:我有擋起來。 │ │ │ │ │ │A:我隨即打電話給「阿坤」,「阿坤」說要去. │ │ │ │ │ │ 跟他講。 │ │ │ │ │ │B:我跟你講,講公文有來兩張,他藏住了,摺小 │ │ │ │ │ │ 小的,「邱仔」早就知道了。 │ │ │ │ │ │A:來源喔,現在是在追來源,看有沒有合法。 │ │ │ │ │ │B:喂 │ │ │ │ │ │...以下斷訊 │ │ │ │ ├────────┼──────────────────────┤ │ │ │ │⑵96年3月25日 │A:現在,局長是說在追來源有沒有合法,我說應 │ │ │ │ │上午8時40分6秒 │ 該是有啦。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沒有啦,他那一主沒有合法,現在沒有合法,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阿坤」自己知道,我才會說亂弄怎麼可以,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 他那一主的磚頭來源不合法,那一主報2千多米│ │ │ │ │頁55-56) │ ,還是幾千米,不合法啦。 │ │ │ │ │ │A:喔。 │ │ │ │ │ │B:現在說要去更正。 │ │ │ │ │ │A:我不知道,「阿坤」說要..,我說你那天要 │ │ │ │ │ │ 去跟人家解釋才可以,大家好朋友,你這樣也 │ │ │ │ │ │ 不能給人家..。 │ │ │ │ │ │B:後來他沒有辦法,就交給「邱仔」,公文那天 │ │ │ │ │ │ 傳真給「邱仔」,「邱仔」兩張文都看過了, │ │ │ │ │ │ 他不跟你講,都不跟我們講就是了,結果,他 │ │ │ │ │ │ 傳真一張過去,還有一張..,由「邱仔」去 │ │ │ │ │ │ 處理。 │ │ │ │ │ │A:一些,公文要給你看,卻不給我看..。 │ │ │ │ │ │B:他公文都不給人知道,給人家擋的都不給人家 │ │ │ │ │ │ 知道..他就是堆置的磚頭亂搞,有人檢舉。 │ │ │ │ │ │A:我是想說大家在一起,馬馬虎虎,公文也不讓 │ │ │ │ │ │ 我知道,..你就自己去弄。 │ │ │ │ │ │B:這會出事,..,現在這任是上面派來的,代 │ │ │ │ │ │ 理,是派來的,從這一任擋下來,就倒楣了。 │ │ │ │ │ │A:對啊,那天就是在說這些,沒關係,晚上去再 │ │ │ │ │ │ 跟你聊天。 │ │ │ │ │ │B:好。 │ │ │ ├─────┼────────┼──────────────────────┤ │ │ │2.林銘輝 │96年3月30日 │前面內容談論某張姓男子擬購買李太郎位於基隆垃│ │ │ │(A方:091│上午8時8分2秒 │圾場土地之事宜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 李太郎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今晚,今晚六點半,在「保傳」,局長說不要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 找別人。 │ │ │ │ 0000000)│頁302-303) │B:局長,不要找別人,好啦。 │ │ │ │ │ │A:說不要找別人,說只好你們股東,要跟我們講 │ │ │ │ │ │ 那「疊磚頭」的事情的樣子。 │ │ │ │ │ │B:在那一間。 │ │ │ │ │ │A:「保傳」,仁愛路那一間「保傳」。 │ │ │ │ │ │B:喔,「保傳」,我知道,以前是在「臨沂街」 │ │ │ │ │ │ 邊那裡。 │ │ │ │ │ │A:對,「臨沂街」上來一點,靠「新生南路」下 │ │ │ │ │ │ 來4、5間。 │ │ │ │ │ │B:對,他以前很大一間,「保傳」改為武昌電器 │ │ │ │ │ │ 行,我曾經去吃過一次。 │ │ │ │ │ │A:我不知道,林董。 │ │ │ │ │ │B:晚上幾點。 │ │ │ │ │ │A:我看六點、六點半。 │ │ │ │ │ │B:我看,有好的話,邀「阿坤」或「邱仔」來。 │ │ │ │ │ │A:「邱仔」要叫他嗎,「邱仔」從基隆來到這裡 │ │ │ │ │ │B:都他在跑,這兩天解決那一張公文,都「邱仔 │ │ │ │ │ │ 」在跑。 │ │ │ │ │ │A:對啦,「邱仔」他...要給他做,給他跑, │ │ │ │ │ │ 也是有告訴他一下,從三月就要發薪水給人家 │ │ │ │ │ │ ,「阿坤」到現在在那裡,也沒有公開,自己 │ │ │ │ │ │ 在弄。 │ │ │ │ │ │B:他乾脆路去ㄑㄧㄝˋ、ㄑㄧㄝˋ,沒關係,要 │ │ │ │ │ │ 繳,如果他要,我都給他,那天我是跟他說都 │ │ │ │ │ │ 不繳,昨天「阿坤」有打給我說,最多喬到六 │ │ │ │ │ │ 百,六百我不賣,我不好意思說六百你賣我, │ │ │ │ │ │ 喔喔,不要說八百,七百也好,之前就有人要 │ │ │ │ │ │ 買六百,還六百,已經成了,還六百 │ │ │ │ │ │A:他就瘋瘋的,真的昨天才要拜託人。 │ │ │ │ │ │B:你注意一下,說他們兩個賣多少,沒有說,說 │ │ │ │ │ │ 先拿5千(萬)..算多少沒有說,錢拿了,到│ │ │ │ │ │ 時候算3百......我想他有說,只是故意│ │ │ │ │ │ 不講,最少8百以上。 │ │ │ │ │ │ │ │ │ │ │ │《以下無關案情》 │ │ │ │ │ │ │ │ │ │ │ │B:今天晚上六點半,「保傳」對喔,我今天晚上 │ │ │ │ │ │ 不開車。 │ │ │ │ │ │A:不要開車,喝酒不要開車,坐計程車就好了。 │ │ │ │ │ │ │ │ │ │ │ │《以下無關案情》 │ │ │ │ │ │ │ │ │ │ │ │A:「邱仔」要叫他嗎。 │ │ │ │ │ │B:「邱仔」跟「局長」很熟。 │ │ │ │ │ │A:跟「局長」他們也是。 │ │ │ │ │ │B:他們會遨人第一攤、第二攤再喝,沒有三、四 │ │ │ │ │ │ 或四、五個。 │ │ │ │ │ │A:沒有,第一攤還可以去,我明天一大早還要去 │ │ │ │ │ │ 屏東,我妹妹了要嫁女兒。 │ │ │ │ │ │B:你晚上不要醉就好,給別人醉就好,「局長」 │ │ │ │ │ │ 有喝。 │ │ │ │ │ │A:「局長」也會喝喔? │ │ │ │ │ │B:會喝,他還愛....不然相約到「百花紅」 │ │ │ │ │ │ 就好了。 │ │ │ │ │ │A:不然,「邱仔」我來叫。 │ │ │ │ │ │B:你叫他好啦。 │ │ │ │ │ │A:看他來不來隨便他,離台北這麼遠,要來就來 │ │ │ │ │ │ 。 │ │ │ │ │ │B:我們股東跟他一起喝好啦。 │ │ │ │ │ │A:對啦,就股東好了,就「局長」有交代,交代 │ │ │ │ │ │ 「林仔」來,不要叫別人,他要跟我們說話。 │ │ │ │ │ │B:好。 │ ├─┼────┼─────┴────────┴──────────────────────┤ │2│96.05.10│無 │ │ │(黑美人│ │ │ │大酒家)│ │ ├─┼────┼─────┬────────┬──────────────────────┤ │3│96.05.23│⒈李太郎 │96年5月7日 │B:現在那王董那邊可能會一直拖,不去送那個。 │ │ │(杏花閣│(A方:093│9時53分4秒 │A:他說這是你說的,他自己想一想大概是不想繳了│ │ │大酒家)│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他就是沒有交啊。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他跟我說,是你說等下一任市長出來時才要送。│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B:他隨便說,我怎麼會這樣跟他說。 │ │ │ │ 0000000)│頁306-306背面) │A:這兩天又一個來跟我催錢,我跟他說叫他老婆把│ │ │ │ │ │ 帳交出來,交給我妹妹,我才要繳,他說什麼薪│ │ │ │ │ │ 水沒發,我說薪水我來發沒關係,很沒理的。 │ │ │ │ │ │B;我跟你講,他早就把你拿去了,拿去了又沒去繳│ │ │ │ │ │A:他那天繳那一千多萬,我三分之一已經出去了,│ │ │ │ │ │ 他沒拿去繳,自己拿去用。 │ │ │ │ │ │B:他沒去繳啦,現在你一直追喔,到時他們翻臉,│ │ │ │ │ │ 他的個性是這樣,他有跟奇思 (音譯)講,那個 │ │ │ │ │ │ 還沒去繳啦。 │ │ │ │ │ │A:我再跟他說奇思說你還沒繳。 │ │ │ │ │ │B:不要這樣跟他說啦,這樣他就知道是我跟你講的│ │ │ │ │ │ ,因為我知道他沒有繳啦,你現在跟他講,那個│ │ │ │ │ │ 資料,我們上禮拜那些資料,叫他趕快整理交給│ │ │ │ │ │ 奇思好報那個。 │ │ │ │ │ │A:我會催他啦。 │ │ │ │ │ │B:他那怎麼會報不出來,那個帳目就很好處理啊怎│ │ │ │ │ │ 麼會報不出來。 │ │ │ │ │ │A:之前的帳不用去查帳沒關係,我說大家出錢是按│ │ │ │ │ │ 照三分之一照比例花的,現在是說宏邦 (音譯) │ │ │ │ │ │ 的支票他不能亂開。 │ │ │ │ │ │B:目前應該是不敢。 │ │ │ │ │ │A:說是開錢櫃山 (音譯),同一個負責人啦,是他 │ │ │ │ │ │ 連襟啦……………………………。 │ │ │ │ │ │B:你那票跟財務要先收回來。 │ │ │ │ │ │A:票要叫他交出來啊,他說沒關係啊,現在要開始│ │ │ │ │ │ 賣東西啦,公司也不用怕缺錢了,他那天說那個│ │ │ │ │ │ 要260,他說要50萬米做那個水島,他說要賣二 │ │ │ │ │ │ 百,他說賣八千萬,先賣40萬米。 │ │ │ │ │ │B:你跟他說十萬米是武棋 (音譯)這邊的喔,那不 │ │ │ │ │ │ 能給人用掉喔,用掉到時人家這邊會出問題,你│ │ │ │ │ │ 一定要跟他說。 │ │ │ │ │ │A:十萬就要給芋粿(音譯)這邊報。 │ │ │ │ │ │B:對啊,人家兩成在那邊。 │ │ │ │ │ │A:現在是賣掉的話,兩成的錢給他是合理的。 │ │ │ │ │ │B:兩成的話那是權利,權利的話到時要看怎樣來講│ │ │ │ │ │ ,但至少不要把人用掉。 │ │ │ │ │ │A:當時是說由公司統一處理,不然武棋也要來跟公│ │ │ │ │ │ 司說用那一個工地來報十萬米。 │ │ │ │ │ │B:報那是沒關係,現在統一價格的意思就是說,賣│ │ │ │ │ │ 多少我們價格一樣就對了。 │ │ │ │ │ │A:他那天的意思是說先比較便宜賣這五十萬米來給│ │ │ │ │ │ 公司週轉,我說好,那沒關係啊,他是說二百,│ │ │ │ │ │ 他說沒賣成啦,但是新莊船老大那塊有沒有這塊│ │ │ │ │ │ 啦,他說這邊是乾土,可以做水保啦,比較好。│ │ │ │ │ │B:你跟他說這兩成不要給人動啦,我怕到時跟那邊│ │ │ │ │ │ 牽扯不清,我很麻煩,因為我們契約是這樣跟人│ │ │ │ │ │ 訂的,他跟我們訂也是這樣。 │ │ │ │ │ │A:你也要提醒一下,我下午會跟他說,兩成是芋粿│ │ │ │ │ │ 這邊的,只能賣四十萬米,十萬米不要把人賣掉│ │ │ │ │ │B:對啦,你這樣跟他提就好了。 │ │ │ │ │ │A:意思就是統一買賣,兩成的錢給你們就對了。 │ │ │ │ │ │B:那不一樣,你要看裡面契約怎麼寫的……………│ │ │ │ │ │ ……………………。 │ │ │ ├─────┼────────┼──────────────────────┤ │ │ │⒉王錫堃 │96年5月23日 │B:喂。 │ │ │ │(A方:093│下午7時53分4秒 │A:我有叫「萬益」去找一個,拿1、2萬米來去找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 「水源」一下。 │ │ │ │ 林銘輝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你說什麼,我聽不懂? │ │ │ │(B方:091│字第1100號卷① │A:叫萬益拿1、2萬米,來去報「水保」,應該是 │ │ │ │ 0000000)│頁63-64) │ 要給我們報。 │ │ │ │ │ │B:那裡? │ │ │ │ │ │A:水保,水保50萬米嗎? │ │ │ │ │ │B:對。 │ │ │ │ │ │A:應該來去跟「局長」講..,那邊。 │ │ │ │ │ │B:這種事情不是用說的,說要跟他說,公文要去 │ │ │ │ │ │ ,公家的事。 │ │ │ │ │ │A:我知道,那我們拿來去說..。 │ │ │ │ │ │B:我們來去說,你要叫「黎技士」出來,黎技士 │ │ │ │ │ │ ,你只說工程進度,每個禮拜都要檢查一次, │ │ │ │ │ │ 是在檢查什麼,對吧。 │ │ │ │ │ │A:嗯。 │ │ │ │ │ │B:你以前叫我不要理,現在叫我,我說給你知道 │ │ │ │ │ │ ,你要跟他ㄌㄨˊ,你不要常常說我沒有用, │ │ │ │ │ │ 我要是啞吧。 │ │ │ │ │ │A:照理說是要給我們報 │ │ │ │ │ │B:..本來50萬米,就是要給我們報。 │ │ │ │ │ │A:對啊。 │ │ │ │ │ │B:對啊,這報我們是沒有合法的,是他們公文有 │ │ │ │ │ │ 准我們,那就好。 │ │ │ │ │ │A:對啊。 │ │ │ │ │ │B:你問黎技士是在綁什麼東西? │ │ │ │ │ │A:不是李技士,是黎技士。 │ │ │ │ │ │B:黎,黎技士。 │ │ │ │ │ │A:黎(台語)技士? │ │ │ │ │ │B:黎(台語),就「黎」嗎? │ │ │ │ │ │A:黎(台語),就「黎」。 │ │ │ │ │ │B:這情形,叫黎技士來,說這情形,我路已經弄 │ │ │ │ │ │ 好了,不然「跳空」那麼多,要怎麼辦,我不 │ │ │ │ │ │ 用土來填,要我繼續貯這個,我不要,我不能 │ │ │ │ │ │ 貯這個,對嗎? │ │ │ │ │ │A:嗯。 │ │ │ │ │ │B:要理,我就多少跟你講,你就知道我這老的比 │ │ │ │ │ │ 較知道,我們要跟他講道理。 │ │ │ │ │ │A:我們明天早上來跟他ㄌㄨˊ │ │ │ │ │ │B:好啊,沒有關係,我跟他ㄌㄨˊ,我就跟他ㄌ │ │ │ │ │ │ ㄨˊ。 │ │ │ │ │ │A:好啊。 │ │ │ │ │ │B:對嗎,你跟我講,我就來去ㄌㄨˊ,就跟他ㄌ │ │ │ │ │ │ ㄨˊ。 │ │ │ │ │ │A:好。 │ │ │ │ │ │B:你說那「局長」,只要跟他打招呼,然後公文 │ │ │ │ │ │ 進來時,你就OK,這樣可以而已,但是現在是 │ │ │ │ │ │ 「建管」要管,還是這邊要管。 │ │ │ │ │ │A:『水保』是海發局。 │ │ │ │ │ │B:『水保』是海發局的,對嗎? │ │ │ │ │ │A:嗯B:那「建管」管「水保」的事,就不對了。│ │ │ │ │ │A:對啊,他沒有再管我們。 │ │ │ │ │ │B:沒有管我們,你說現在「啟用」要「建管」這 │ │ │ │ │ │ 邊。 │ │ │ │ │ │A:「啟用」才是他管的。 │ │ │ │ │ │B:嗯。 │ │ │ │ │ │A:「啟用」才是他管的。 │ │ │ │ │ │B:「啟用」他管的,那我們水保的土從那裡來。 │ │ │ │ │ │A:對啊。 │ │ │ │ │ │B:你「邱仔」也可以,弄「邱仔」去跟他講,對 │ │ │ │ │ │ 嗎? │ │ │ │ │ │A:好。 │ │ │ │ │ │B:好。 │ │ │ ├─────┼────────┼──────────────────────┤ │ │ │3.林銘輝 │96年5月24日 │B:喂。 │ │ │ │(A方:091│下午9時39分19秒 │A:「小的」(音譯),要去「杏花閣」啦。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OK,好。 │ │ │ │ 林昭傑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就直接從那來就好。 │ │ │ │(B方:092│字第1100號卷① │B:「杏花閣」在那個? │ │ │ │ 0000000)│頁12) │A:民生西路。 │ │ │ │ │ │B:好,「杏花閣」,好。 │ │ │ │ │ │A:好。 │ │ │ │ │ │B:現在快到了。 │ │ │ │ │ │A:在「大埤」(音譯)那你就知道,我現在還沒│ │ │ │ │ │ 到。 │ │ │ │ │ │B:OK,好,快到了。 │ │ │ │ │ │A:馬上到了,我們才來去。 │ ├─┼────┼─────┼────────┼──────────────────────┤ │4│96.05.24│⒈李太郎 │96年5月7日 │B:現在那王董那邊可能會一直拖,不去送那個。 │ │ │(百花紅│(A方:093│9時53分4秒 │A:他說這是你說的,他自己想一想大概是不想繳了│ │ │大酒家)│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他就是沒有交啊。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他跟我說,是你說等下一任市長出來時才要送。│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B:他隨便說,我怎麼會這樣跟他說。 │ │ │ │ 0000000)│頁306-306背面) │A:這兩天又一個來跟我催錢,我跟他說叫他老婆把│ │ │ │ │ │ 帳交出來,交給我妹妹,我才要繳,他說什麼薪│ │ │ │ │ │ 水沒發,我說薪水我來發沒關係,很沒理的。 │ │ │ │ │ │B;我跟你講,他早就把你拿去了,拿去了又沒去繳│ │ │ │ │ │A:他那天繳那一千多萬,我三分之一已經出去了,│ │ │ │ │ │ 他沒拿去繳,自己拿去用。 │ │ │ │ │ │B:他沒去繳啦,現在你一直追喔,到時他們翻臉,│ │ │ │ │ │ 他的個性是這樣,他有跟奇思 (音譯)講,那個 │ │ │ │ │ │ 還沒去繳啦。 │ │ │ │ │ │A:我再跟他說奇思說你還沒繳。 │ │ │ │ │ │B:不要這樣跟他說啦,這樣他就知道是我跟你講的│ │ │ │ │ │ ,因為我知道他沒有繳啦,你現在跟他講,那個│ │ │ │ │ │ 資料,我們上禮拜那些資料,叫他趕快整理交給│ │ │ │ │ │ 奇思好報那個。 │ │ │ │ │ │A:我會催他啦。 │ │ │ │ │ │B:他那怎麼會報不出來,那個帳目就很好處理啊怎│ │ │ │ │ │ 麼會報不出來。 │ │ │ │ │ │A:之前的帳不用去查帳沒關係,我說大家出錢是按│ │ │ │ │ │ 照三分之一照比例花的,現在是說宏邦 (音譯) │ │ │ │ │ │ 的支票他不能亂開。 │ │ │ │ │ │B:目前應該是不敢。 │ │ │ │ │ │A:說是開錢櫃山 (音譯),同一個負責人啦,是他 │ │ │ │ │ │ 連襟啦……………………………。 │ │ │ │ │ │B:你那票跟財務要先收回來。 │ │ │ │ │ │A:票要叫他交出來啊,他說沒關係啊,現在要開始│ │ │ │ │ │ 賣東西啦,公司也不用怕缺錢了,他那天說那個│ │ │ │ │ │ 要260,他說要50萬米做那個水島,他說要賣二 │ │ │ │ │ │ 百,他說賣八千萬,先賣40萬米。 │ │ │ │ │ │B:你跟他說十萬米是武棋 (音譯)這邊的喔,那不 │ │ │ │ │ │ 能給人用掉喔,用掉到時人家這邊會出問題,你│ │ │ │ │ │ 一定要跟他說。 │ │ │ │ │ │A:十萬就要給芋粿(音譯)這邊報。 │ │ │ │ │ │B:對啊,人家兩成在那邊。 │ │ │ │ │ │A:現在是賣掉的話,兩成的錢給他是合理的。 │ │ │ │ │ │B:兩成的話那是權利,權利的話到時要看怎樣來講│ │ │ │ │ │ ,但至少不要把人用掉。 │ │ │ │ │ │A:當時是說由公司統一處理,不然武棋也要來跟公│ │ │ │ │ │ 司說用那一個工地來報十萬米。 │ │ │ │ │ │B:報那是沒關係,現在統一價格的意思就是說,賣│ │ │ │ │ │ 多少我們價格一樣就對了。 │ │ │ │ │ │A:他那天的意思是說先比較便宜賣這五十萬米來給│ │ │ │ │ │ 公司週轉,我說好,那沒關係啊,他是說二百,│ │ │ │ │ │ 他說沒賣成啦,但是新莊船老大那塊有沒有這塊│ │ │ │ │ │ 啦,他說這邊是乾土,可以做水保啦,比較好。│ │ │ │ │ │B:你跟他說這兩成不要給人動啦,我怕到時跟那邊│ │ │ │ │ │ 牽扯不清,我很麻煩,因為我們契約是這樣跟人│ │ │ │ │ │ 訂的,他跟我們訂也是這樣。 │ │ │ │ │ │A:你也要提醒一下,我下午會跟他說,兩成是芋粿│ │ │ │ │ │ 這邊的,只能賣四十萬米,十萬米不要把人賣掉│ │ │ │ │ │B:對啦,你這樣跟他提就好了。 │ │ │ │ │ │A:意思就是統一買賣,兩成的錢給你們就對了。 │ │ │ │ │ │B:那不一樣,你要看裡面契約怎麼寫的……………│ │ │ │ │ │ ……………………。 │ │ │ ├─────┼────────┼──────────────────────┤ │ │ │⒉王錫堃 │96年5月23日 │B:喂。 │ │ │ │(A方:093│下午7時53分4秒 │A:我有叫「萬益」去找一個,拿1、2萬米來去找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 「水源」一下。 │ │ │ │ 林銘輝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你說什麼,我聽不懂? │ │ │ │(B方:091│字第1100號卷① │A:叫萬益拿1、2萬米,來去報「水保」,應該是 │ │ │ │ 0000000)│頁63-64) │ 要給我們報。 │ │ │ │ │ │B:那裡? │ │ │ │ │ │A:水保,水保50萬米嗎? │ │ │ │ │ │B:對。 │ │ │ │ │ │A:應該來去跟「局長」講..,那邊。 │ │ │ │ │ │B:這種事情不是用說的,說要跟他說,公文要去 │ │ │ │ │ │ ,公家的事。 │ │ │ │ │ │A:我知道,那我們拿來去說..。 │ │ │ │ │ │B:我們來去說,你要叫「黎技士」出來,黎技士 │ │ │ │ │ │ ,你只說工程進度,每個禮拜都要檢查一次, │ │ │ │ │ │ 是在檢查什麼,對吧。 │ │ │ │ │ │A:嗯。 │ │ │ │ │ │B:你以前叫我不要理,現在叫我,我說給你知道 │ │ │ │ │ │ ,你要跟他ㄌㄨˊ,你不要常常說我沒有用, │ │ │ │ │ │ 我要是啞吧。 │ │ │ │ │ │A:照理說是要給我們報 │ │ │ │ │ │B:..本來50萬米,就是要給我們報。 │ │ │ │ │ │A:對啊。 │ │ │ │ │ │B:對啊,這報我們是沒有合法的,是他們公文有 │ │ │ │ │ │ 准我們,那就好。 │ │ │ │ │ │A:對啊。 │ │ │ │ │ │B:你問黎技士是在綁什麼東西? │ │ │ │ │ │A:不是李技士,是黎技士。 │ │ │ │ │ │B:黎,黎技士。 │ │ │ │ │ │A:黎(台語)技士? │ │ │ │ │ │B:黎(台語),就「黎」嗎? │ │ │ │ │ │A:黎(台語),就「黎」。 │ │ │ │ │ │B:這情形,叫黎技士來,說這情形,我路已經弄 │ │ │ │ │ │ 好了,不然「跳空」那麼多,要怎麼辦,我不 │ │ │ │ │ │ 用土來填,要我繼續貯這個,我不要,我不能 │ │ │ │ │ │ 貯這個,對嗎? │ │ │ │ │ │A:嗯。 │ │ │ │ │ │B:要理,我就多少跟你講,你就知道我這老的比 │ │ │ │ │ │ 較知道,我們要跟他講道理。 │ │ │ │ │ │A:我們明天早上來跟他ㄌㄨˊ │ │ │ │ │ │B:好啊,沒有關係,我跟他ㄌㄨˊ,我就跟他ㄌ │ │ │ │ │ │ ㄨˊ。 │ │ │ │ │ │A:好啊。 │ │ │ │ │ │B:對嗎,你跟我講,我就來去ㄌㄨˊ,就跟他ㄌ │ │ │ │ │ │ ㄨˊ。 │ │ │ │ │ │A:好。 │ │ │ │ │ │B:你說那「局長」,只要跟他打招呼,然後公文 │ │ │ │ │ │ 進來時,你就OK,這樣可以而已,但是現在是 │ │ │ │ │ │ 「建管」要管,還是這邊要管。 │ │ │ │ │ │A:『水保』是海發局。 │ │ │ │ │ │B:『水保』是海發局的,對嗎? │ │ │ │ │ │A:嗯B:那「建管」管「水保」的事,就不對了。│ │ │ │ │ │A:對啊,他沒有再管我們。 │ │ │ │ │ │B:沒有管我們,你說現在「啟用」要「建管」這 │ │ │ │ │ │ 邊。 │ │ │ │ │ │A:「啟用」才是他管的。 │ │ │ │ │ │B:嗯。 │ │ │ │ │ │A:「啟用」才是他管的。 │ │ │ │ │ │B:「啟用」他管的,那我們水保的土從那裡來。 │ │ │ │ │ │A:對啊。 │ │ │ │ │ │B:你「邱仔」也可以,弄「邱仔」去跟他講,對 │ │ │ │ │ │ 嗎? │ │ │ │ │ │A:好。 │ │ │ │ │ │B:好。 │ │ │ ├─────┼────────┼──────────────────────┤ │ │ │3.林銘輝 │96年5月24日 │B:喂。 │ │ │ │(A方:091│下午9時39分19秒 │A:「小的」(音譯),要去「杏花閣」啦。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OK,好。 │ │ │ │ 林昭傑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就直接從那來好了。 │ │ │ │(B方:092│字第1100號卷① │B:「杏花閣」在那個? │ │ │ │0000000) │頁12) │A:民生西路。 │ │ │ │ │ │B:好,「杏花閣」,好。 │ │ │ │ │ │A:好。 │ │ │ │ │ │B:我快到了。 │ │ │ │ │ │A:在「大埤」(音譯)那你就知道,我現在還沒 │ │ │ │ │ │ 到。 │ │ │ │ │ │B:OK,好,快到了。 │ │ │ │ │ │A:馬上到了,我們才來去。 │ ├─┼────┼─────┼────────┼──────────────────────┤ │5│96.06.29│⒈林銘輝 │⑴96年6月29日 │B:局長打電話來問你們有幾個? │ │ │(百花紅│(A方:091│下午4時54分22秒 │A:我們股東這些啊。 │ │ │大酒家)│ 0000000)│(*B→A) │B:幾個? │ │ │ │ 張水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 │A:李仔、王仔,邱仔我有叫他去,不過他說他去的│ │ │ │(B方:091│院檢察署98年度偵│ 話添麻煩,他有準備,他也去那邊吃飯啦。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① │B;喔,那四個就對了。 │ │ │ │ │頁75) │A:我再看我們那個女的要不要跟? │ │ │ │ │ │B:這樣我知道,四、五個,你有訂嗎? │ │ │ │ │ │A: 沒有,你去訂。 │ │ │ │ │ │B:我不知道在哪裡,叫什麼名字? │ │ │ │ │ │A:添財(音譯)。 │ │ │ │ │ │B:好,我問看看。 │ │ │ │ │ │A:武昌街嘛,武昌街日本料理店。 │ │ │ │ │ │B:好。 │ │ │ │ ├────────┼──────────────────────┤ │ │ │ │⑵96年6月29日 │B:我有叫他去訂啦,我們差不多六、七點到啦。 │ │ │ │ │下午4時57分53秒 │A:好啊。 │ │ │ │ │(*B→A) │B:差不多七點,你跟他聯絡一下,這樣大家才不會│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 太早去。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好,早去沒關係,讓他等一下有什麼關係,反正│ │ │ │ │字第1100號卷① │ 就是李董跟王仔而已啊。 │ │ │ │ │頁76) │B;我知道,他的意思是他可能不要再那邊吃啦,他│ │ │ │ │ │ 要晚一點才過去啦。 │ │ │ │ │ │A:好啦,晚一點過去沒關係啦,我們來吃啊。 │ │ │ │ │ │B:他的意思是他可能不要再那邊吃啦,所以他說要│ │ │ │ │ │ 那麼早嗎,不然你給他訂七點好了。 │ │ │ │ │ │A:沒關係啦,他如果訂七點,我們就差不多六、七│ │ │ │ │ │ 點。 │ │ │ │ │ │B:好啦,那六、七點。 │ ├─┼────┼─────┼────────┼──────────────────────┤ │6│96.08.16│ 王錫堃 │⑴96年8月16日 │B:喂。 │ │ │(百花紅│(A方:091│上午11時10分55秒│A:今天你跟兄弟講一下,改天我再跟他的好朋友 │ │ │大酒家)│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 見面。 │ │ │ │ 林銘輝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好,我待會會跟他說。 │ │ │ │(B方:091│字第1100號卷④ │A:一定要跟他說,稍為點一下,今天接下來我們 │ │ │ │ 0000000)│頁542) │ 處理。 │ │ │ │ │ │B:好。 │ │ │ │ ├────────┼──────────────────────┤ │ │ │ │⑵96年8月16日 │B:喂。 │ │ │ │ │下午3時11分59秒 │A:林董。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是。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我現在和阿吉仔一起在「老伯父」這邊。 │ │ │ │ │字第1100號卷④ │B:在「老伯父」哦。 │ │ │ │ │頁547) │A:對,「水源」要下來。 │ │ │ │ │ │B:這樣?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A:對。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B:我晚一點,好嗎? │ │ │ │ │林銘輝(A方:091│A:好。 │ │ │ │ │0000000)與李太 │B:我今天「身上」沒有帶(錢)。 │ │ │ │ │郎(B方:0000000│A:本來要去基隆啦。 │ │ │ │ │636)通話內容。 │B:叫他來。 │ │ │ │ │ │A:他要下來。 │ │ │ │ │ │B:叫他來。 │ │ │ │ │ │A:你稍為準備一下。 │ │ │ │ │ │B:好。 │ ├─┼────┼─────┼────────┼──────────────────────┤ │7│96.08.24│⒈林銘輝 │96年8月24日 │B:喂。 │ │ │(百花紅│(A方:091│上午11時53分40秒│A:喂,邱仔。 │ │ │大酒家)│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嗯,林董。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阿有打電話來,說什麼王翔鐘(前基隆市議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④ │ 員,現任基隆市政府機要專員),有檢舉的相 │ │ │ │ 0000000)│頁554-554背面) │ 片,說要叫他安排給我們看,還是你要去看一 │ │ │ │ │ │ 下嗎? │ │ │ │ │ │B:我不知道。 │ │ │ │ │ │A:啊? │ │ │ │ │ │B:明天再討論。 │ │ │ │ │ │A:明天再討論,對啦,阿的意思,是明天禮拜六 │ │ │ │ │ │ ,人家會來嗎,對吧? │ │ │ │ │ │B:王翔鐘打給他的,還是? │ │ │ │ │ │A:我聽他這樣說。 │ │ │ │ │ │B:哎呀,他隨便說說,他剛打給我,就沒有說這 │ │ │ │ │ │ 些,對吧? │ │ │ │ │ │A:是啊,他就打電話給我,說王翔鐘那相片安排 │ │ │ │ │ │ 一下,大概是他要看,這小事情要安排一下, │ │ │ │ │ │ 我是說要,就我們進去裡面,來給他看一下, │ │ │ │ │ │ 才能..。 │ │ │ │ │ │B:那不管他,有可能是他自己說說,可能是人家 │ │ │ │ │ │ 跟他講,說好像有相片,有什麼,我們是依什 │ │ │ │ │ │ 麼立場去給人家看,還是說根本沒有這一回事 │ │ │ │ │ │A:我們要去看,才...。 │ │ │ │ │ │B:那不要理他,不要理他,明天看怎樣再討論, │ │ │ │ │ │ 這不是重點,我認為這不是重點。 │ │ │ │ │ │A:「那個」(指局長)有再打電話問我,「水保 │ │ │ │ │ │ 」的,..說延七十幾天,那是第一期的部分 │ │ │ │ │ │ ,對吧? │ │ │ │ │ │B:嗯,沒有啦,昨天我有去,他好像是准六十幾 │ │ │ │ │ │ 天,還是七十幾天,六十幾天的樣子。 │ │ │ │ │ │A:六十幾天,還是七十幾天,「長仔」我是有跟 │ │ │ │ │ │ 他講,你要是准這樣,我只能這樣,不無要怎 │ │ │ │ │ │ 樣。 │ │ │ │ │ │B:對啊,他就准這樣,六十幾天是來的及,昨天 │ │ │ │ │ │ 我有跟阿講,最主要是,那「阿信」的錢你 │ │ │ │ │ │ 要給人家,比較重要,錢沒有給人家,人家是 │ │ │ │ │ │ 要怎樣做,錢要是給人家,搞不好人家一個月 │ │ │ │ │ │ 就夠了,是不是這樣。 │ │ │ │ │ │A:對啊....。 │ │ │ │ │ │B:昨天我也有跟「太郎」講,這個事情很要緊, │ │ │ │ │ │ ..六十幾天,工錢的部分,一千多萬元,開 │ │ │ │ │ │ 一個月以後的票,人家是要怎樣做,你「阿信 │ │ │ │ │ │ 」也有打給我,我說這樣不行,太郎也說好啦 │ │ │ │ │ │ 、好啦,看怎樣,要跟阿講,阿我也有跟他 │ │ │ │ │ │ 講,眼前要緊的是「水保」要怎麼做,其他人 │ │ │ │ │ │ 家要檢舉,就月他去檢舉,我們也沒有辦法。 │ │ │ │ │ │A:是啊,我也是這樣講。 │ │ │ │ │ │B:因為檢舉是眾人..,人家要怎樣檢舉,現在 │ │ │ │ │ │ 「磚頭」我們也沒有進了,檢舉隨他們去檢舉 │ │ │ │ │ │ ,這樣好啦。 │ │ │ │ │ │A:好。 │ │ │ ├─────┼────────┼──────────────────────┤ │ │ │⒉林銘輝 │96年8月24日 │B:喂。 │ │ │ │(A方:091│下午2時42分41秒 │A:喂,「長仔」,我林銘輝。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嗯,我知,我剛剛在忙,等一下「戴專員」( │ │ │ │ 張水源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音譯)會打給你。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④ │A:好、好。 │ │ │ │ 0000000基│頁555) │B:我。 │ │ │ │隆市政府海│ │A:好好,謝謝。 │ │ │ │發局局長)│ │B:看怎樣,再打給我。 │ │ │ │ │ │A:好好。 │ │ │ ├─────┼────────┼──────────────────────┤ │ │ │3 林昭傑 │⑴96年8月24日 │B:喂 │ │ │ │(A方:091│下午2時43分54秒 │A:喂,大仔,剛剛「水源」(海發局局長)打給 │ │ │ │ 0000000漁│(臺灣桃園地方法 │ 我,說要叫你們「停工」是嗎? │ │ │ │ 業署)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啊? │ │ │ │ 林銘輝 │字第1100號卷④ │A:你們那裡要叫你們停工,你知道嗎? │ │ │ │(B方:091│頁556) │B:沒有啊,有嗎,他說那有「延期」啊? │ │ │ │0000000) │ │A:他剛剛打給我。 │ │ │ │ │ │B:怎樣啊,不知道。 │ │ │ │ │ │A:不然,你們看怎樣,要跟他聯絡一下,他說看 │ │ │ │ │ │ 你們晚上方便。 │ │ │ │ │ │B:誰? │ │ │ │ │ │A:「水源」啊。 │ │ │ │ │ │B:好啊,我來聯絡一下。 │ │ │ │ │ │A:你等一下,我看幾號? │ │ │ │ │ │B:啊? │ │ │ │ │ │A:你等一下,不是,他現在人是在辦公廳。 │ │ │ │ │ │B:對啦,他剛剛說要跟你聯絡一下,要再打給我 │ │ │ │ │ │A:喔,對啦,怎樣好了,你看怎樣,再打給我, │ │ │ │ │ │ 我現在在三峽自強活動。 │ │ │ │ │ │B:好好。 │ │ │ │ │ │A:你們先去吃飯。 │ │ │ │ │ │B:好好。 │ │ │ │ │ │A:你跟「水源」打一下,你直接跟他聯絡好了。 │ │ │ │ │ │B:好啦。 │ │ │ │ │ │A:說重點就好了喔。 │ │ │ │ │ │B:好啦。 │ │ │ │ │ │A:OK。 │ │ │ │ ├────────┼──────────────────────┤ │ │ │ │⑵96年8月24日 │B:喂 │ │ │ │ │14時48分51秒 │A:你剛剛有打給「水源」嗎?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我有打電話給他,他說先打給你,再打給我。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我知道,我有跟他講了,他說他在議會。 │ │ │ │ │字第1100號卷④ │B:他現在在議會。 │ │ │ │ │頁558) │A:他說在「添財」那裡,差不多晚上七點左右。 │ │ │ │ │ │B:不用去上面。 │ │ │ │ │ │A:去那? │ │ │ │ │ │B:我想去基隆找他。 │ │ │ │ │ │A:不用,他可能要先給你們了解一下,我怎知, │ │ │ │ │ │ 沒有關係,反正事情遇到了,就要處理。 │ │ │ │ │ │B:嗯,好。 │ │ │ │ │ │A:沒有關係,如果真的有問題時,我來去找「市 │ │ │ │ │ │ 長」,不然要怎樣? │ │ │ │ │ │B:是啦,他說晚上要去「添財」那裡是嗎? │ │ │ │ │ │A:嗯,你先去,我會到,我現在還在三峽,今天 │ │ │ │ │ │ 自強活動。 │ │ │ │ │ │B:喔,好。 │ │ │ │ │ │A:我本來今天晚上要住這,他突然打電話來。 │ │ │ │ │ │B:他幾點要來? │ │ │ │ │ │A:他說差不多六、七點。 │ │ │ │ │ │B:你們先到,我會晚一點到。 │ │ │ │ │ │A:好。 │ │ │ ├─────┼────────┼──────────────────────┤ │ │ │⒋林銘輝 │⑴96年8月24日 │B:喂。 │ │ │ │(A方:091│下午2時46分27秒 │A:你現在在那裡。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海邊。 │ │ │ │ 王錫堃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啊。 │ │ │ │(B方:098│字第1100號卷④ │B:林口。 │ │ │ │ 0000000)│頁557-557背面) │A:林口,我跟你講,我們那邊說要叫我們停工。 │ │ │ │ │ │B:誰說的。 │ │ │ │ │ │A:我剛剛聽人家說的。 │ │ │ │ │ │B:聽誰說的。 │ │ │ │ │ │A:嗯,「昭傑」啊。 │ │ │ │ │ │B:這樣啊? │ │ │ │ │ │A:嗯。 │ │ │ │ │ │B:停工就慘了。 │ │ │ │ │ │A:可能「那個」會再跟我聯絡,我是想,不然我 │ │ │ │ │ │ 們上來一下。 │ │ │ │ │ │B:什麼時候? │ │ │ │ │ │A:現在。 │ │ │ │ │ │B:這樣喔? │ │ │ │ │ │A:嗯。 │ │ │ │ │ │B:現在是誰跟我們偷偷講的。 │ │ │ │ │ │A:「昭傑」啊,你這樣還聽不懂(意指局長通知 │ │ │ │ │ │ 的)。 │ │ │ │ │ │B:「昭傑」嗎? │ │ │ │ │ │A:是啦,你...上來一下,我是說我們一起上 │ │ │ │ │ │ 來,你現在在林口嗎? │ │ │ │ │ │B:嗯。 │ │ │ │ │ │A:來到這裡近近的,繞一下。 │ │ │ │ │ │B:要去那? │ │ │ │ │ │A:去基隆,去那? │ │ │ │ │ │B:那要找誰? │ │ │ │ │ │A:幹你娘,要找王錫堃啦(氣話)。 │ │ │ │ │ │B:你怎麼這樣講,好啦,我馬上上來。 │ │ │ │ │ │A:好啦。 │ │ │ │ │ │B:是。 │ │ │ │ ├────────┼──────────────────────┤ │ │ │ │⑵96年8月24日 │B:喂 │ │ │ │ │14時53分20秒 │A:我是覺得,為了這件事情,去問人,去給人家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 打槍。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去那? │ │ │ │ │字第1100號卷④ │A:「昭傑」那天說的,喝酒說的,說得好像真的 │ │ │ │ │頁560) │ ,去問就不是真的,去給人家打槍回來,你知 │ │ │ │ │ │ 道嗎?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B:嗯。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A:我不知道他在緊張什麼,他是好心。 │ │ │ │ │王錫堃(A方:098│B:對啦,我跟你講,我剛剛他說,等一下你下來 │ │ │ │ │0000000)、林銘 │ 啦,我有跟他說了,「昭傑」現在在活動啦。 │ │ │ │ │輝(B方:0000000│A:嗯。 │ │ │ │ │636) │B:他弄好了,叫他下來,說我們來去「添財」那 │ │ │ │ │ │ 裡。 │ │ │ │ │ │A:來去那裡就好了,叫李董。 │ │ │ │ │ │B:他晚一點再來。 │ │ │ │ │ │A:我是說上次那次事情,被的臭頭,說得像真 │ │ │ │ │ │ 的,其實都沒有的事。 │ │ │ │ │ │B:好啦。 │ │ │ │ │ │A:不知道,是怎樣傳的。 │ │ │ │ │ │B:好啦。 │ │ │ ├─────┼────────┼──────────────────────┤ │ │ │5.林銘輝 │96年8月24日 │B:喂。 │ │ │ │(A方:091│下午2時54分50秒 │A:喂、李董。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林董。 │ │ │ │ 李太郎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我約「水源」,我們要去「添財」那裡,今晚 │ │ │ │(B方:091│字第1100號卷④ │B:今晚,好。 │ │ │ │ 0000000)│頁561) │A:我們差不多六點多,差不多六點半到那裡。 │ │ │ │ │ │B:好,我會晚一點因為我先要去「安樂路」那, │ │ │ │ │ │ 有個消防隊的要開會,我去一下就趕快走了。 │ │ │ │ │ │A:好。 │ │ │ │ │ │B:你會先開始。 │ │ │ │ │ │A:我先過去。 │ │ │ │ │ │B:好。 │ │ │ ├─────┼────────┼──────────────────────┤ │ │ │⒍張水源 │96年8月25日 │B:哎。 │ │ │ │(A方:093│下午9時37分25秒 │A:喂,董仔。 │ │ │ │ 0000000基│(臺灣桃園地方法 │B:嗯。 │ │ │ │ 隆市政府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好,那個。 │ │ │ │ 海發局局 │字第1100號卷④ │B:你說? │ │ │ │ 長) │頁562) │A:那個,昨天晚上,說公司沒有給他處理嗎? │ │ │ │ 林銘輝 │ │B:公司,那裡? │ │ │ │(B方:091│ │A:我說,昨天晚上,有一個「大包」,一起出來 │ │ │ │ 0000000)│ │ 的樣子。 │ │ │ │ │ │B:那個? │ │ │ │ │ │A:嗯,本來說「蔣仔」有處理,他早上過來跟我 │ │ │ │ │ │ 講,說公司沒有處理,的樣子,你看你跟「長 │ │ │ │ │ │ 仔」講一下,說直接處理掉。 │ │ │ │ │ │B:好啊,應該是有處理,怎麼會沒有,人在那裡 │ │ │ │ │ │ 都有簽起來。 │ │ │ │ │ │A:不然,你跟「蔣仔」講一下。 │ │ │ │ │ │B:好。 │ │ │ │ │ │A:昨天晚上我們要走的時候,長仔說都有處理好 │ │ │ │ │ │B:是啊。 │ │ │ │ │ │A:不然,你看怎樣,如果真的還沒有處理,你就 │ │ │ │ │ │ 跟「蔣仔」說一下,跟他處理一下。 │ │ │ │ │ │B:好。 │ │ │ │ │ │A:處理一下。 │ │ │ │ │ │B:好。 │ │ │ ├─────┼────────┼──────────────────────┤ │ │ │⒎林銘輝 │96年8月26日 │B:喂。 │ │ │ │(A方:091│上午11時24分28秒│A:喂,李董。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是。 │ │ │ │ 李太郎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 │ │ │(B方:091│字第1100號卷④ │(以下與案情無關,主要是談工程款支付的方式)│ │ │ │ 0000000)│頁563-564) │ │ │ │ │ │ │A:不然,「展期」的時間是到了,明天公文就發 │ │ │ │ │ │ 出來了。 │ │ │ │ │ │B:嗯。 │ │ │ │ │ │A:明天公文就發出來了? │ │ │ │ │ │B:對、對。 │ │ │ │ │ │A:公文發出來,就固定了,我們不發落下去,阿 │ │ │ │ │ │ 沒有錢,放就給你,..。 │ │ │ │ │ │B:放在打算。 │ │ │ │ │ │A:..,你工程做不好,到時候..,現在是這 │ │ │ │ │ │ 個問題,不然,三個月後再啟用,半年,也沒 │ │ │ │ │ │ 有關係,我們就是想趕快做好,才不會被「開 │ │ │ │ │ │ 掉了」,才不會漏掉。 │ │ │ │ │ │B:是啦。 │ │ │ │ │ │A:還有一個喔,那天「長仔」(海發局局長張水 │ │ │ │ │ │ 源)說,我們找一個去,沒有給他處理,那「 │ │ │ │ │ │ 女生」打電話給他要跟他,他昨天晚上打電話 │ │ │ │ │ │ 給我。 │ │ │ │ │ │B:那一個? │ │ │ │ │ │A:那個「張桑」(音譯,張水源)有沒有? │ │ │ │ │ │B:你不是有拿兩萬給他? │ │ │ │ │ │A:不是,那兩萬我是拿在口袋給他,他這樣跟我 │ │ │ │ │ │ 說。 │ │ │ │ │ │B:沒關係。 │ │ │ │ │ │A:店裡。 │ │ │ │ │ │B:沒關係,叫他找我就好了。 │ │ │ │ │ │A:他沒有給他,我昨天沒有打電話跟「蔣仔」說 │ │ │ │ │ │ ,我們就是簽帳的嗎,我跟「蔣仔」說,你把 │ │ │ │ │ │ 他放下就好了,他出門多少也不知道,所以沒 │ │ │ │ │ │ 有給他。 │ │ │ │ │ │B:喔。 │ │ │ │ │ │A:昨天打電話給我,可能是女生打電話給他要, │ │ │ │ │ │ 他說我們這邊沒有跟他弄,我打電話去跟「蔣 │ │ │ │ │ │ 仔」,說你去跟他弄一弄就好了。 │ │ │ │ │ │B:好啦。 │ │ │ │ │ │A:我也不知道多少,不知道幾千元,我也不知道 │ │ │ │ │ │B:沒關係。 │ │ │ │ │ │A:那兩萬我就馬上拿給他,他說他身上剛好沒有 │ │ │ │ │ │ 半毛錢,跟我講,所以我就把你那錢拿給他。 │ │ │ │ │ │B:沒關係。 │ ├─┼────┼─────┼────────┼──────────────────────┤ │8│96.09.19│⒈林銘輝 │96年9月8日 │B:喂! │ │ │(杏花閣│(A方:091│下午10時30分14秒│A:張ㄟ。 │ │ │大酒家)│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董ㄟ。 │ │ │ │ 張水源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我阿輝啦!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④ │B:哎,林董你好。 │ │ │ │ 0000000基│頁566-566背面) │A:你現在人在那裡?在家裡。 │ │ │ │隆市政府海│ │B:沒有,我在台北。 │ │ │ │發局局長)│ │A:台北。 │ │ │ │ │ │B:晚上台北一些朋友請吃七月那。 │ │ │ │ │ │A:哦,這樣哦。 │ │ │ │ │ │B:你人咧? │ │ │ │ │ │A:我在基隆今天我這廟拜拜。 │ │ │ │ │ │B:哦,廟今天拜拜。 │ │ │ │ │ │A:哎,我看我們下禮拜見個面好不好? │ │ │ │ │ │B:沒咧、不是,因為我去澎湖三天,昨天才回來 │ │ │ │ │ │ 。 │ │ │ │ │ │A:嗯、嗯。 │ │ │ │ │ │B:那天王董有打電話啦! │ │ │ │ │ │A:嗯。 │ │ │ │ │ │B:他說到底、,沒啦,公文我會那個、。 │ │ │ │ │ │A:嗯。 │ │ │ │ │ │B:哎嘿!到底、到底是、,到時可能會叫測量公 │ │ │ │ │ │ 司去測一下的樣子。 │ │ │ │ │ │A:測一下不要緊啦! │ │ │ │ │ │B:嘿呀! │ │ │ │ │ │A:不要緊啦。 │ │ │ │ │ │B:嗯。 │ │ │ │ │ │A:那沒問題啦! │ │ │ │ │ │B:這樣喲! │ │ │ │ │ │A:嘿啦!當然召你來召你那公司來測是不要緊啦 │ │ │ │ │ │ ! │ │ │ │ │ │B:沒啦!王董是說他之前就有一些磚頭已經先進 │ │ │ │ │ │ 去了,什麼的樣子。 │ │ │ │ │ │A:沒有啦!先進去的就沒有關係,那也沒什麼。 │ │ │ │ │ │B:這樣喲! │ │ │ │ │ │A:我自己還有幾萬米在那裡,這都無所謂啦! │ │ │ │ │ │B:是啦,他跟我講好像數量也不少,什麼磚頭、 │ │ │ │ │ │ 什麼的已經先進去了,怕是說要測的時候,怕 │ │ │ │ │ │ 是說會超量啦! │ │ │ │ │ │A:不可能、不可能,啊,這工程的我知道,這不 │ │ │ │ │ │ 可能。 │ │ │ │ │ │B:嗯、嗯、嗯。 │ │ │ │ │ │A:沒有問題啦! │ │ │ │ │ │B:這樣喲! │ │ │ │ │ │A:對啦! │ │ │ │ │ │B:因為、沒啦!因為公文時間是到9月初10,因為│ │ │ │ │ │ 我本來、9月初10就禮拜一啦! │ │ │ │ │ │A:不是、不是9月初10,是9月20幾啦! │ │ │ │ │ │B:沒有、沒有,9月初10喲! │ │ │ │ │ │A:要去測量的呀! │ │ │ │ │ │B:沒、不是,我是說你應該要恢復的到9月初10的│ │ │ │ │ │ 樣子。 │ │ │ │ │ │A:哦,要恢復的文嘛! │ │ │ │ │ │B:嗯、嗯、嗯。 │ │ │ │ │ │A:那我就不知道了,我沒有看。 │ │ │ │ │ │B:現在就是說到9月初10,我算算下禮拜一就到了│ │ │ │ │ │ 。 │ │ │ │ │ │A:我、我、我查看看,好嗎? │ │ │ │ │ │B:嗯。 │ │ │ │ │ │A:我查看看再那個、。 │ │ │ │ │ │B:好。 │ │ │ │ │ │A:好。 │ │ │ ├─────┼────────┼──────────────────────┤ │ │ │2.王錫堃 │96年9月10日 │B:喂。 │ │ │ │(A方:098│上午10時10分2秒 │A:喂,差不多幾點到?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我已經去又回來了,你不去不要緊。現在最主│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要不是他的問題,是別人檢舉,人家檢舉說這│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 是有收錢,別人也知道差不多進六、七萬米進│ │ │ │ 0000000)│頁317-318) │ 來。 │ │ │ │ │ │A:嗯。 │ │ │ │ │ │B:我們只報4萬米而已,他說超量的部分要載出 │ │ │ │ │ │ 去。超量的叫我們要載出去,這樣登記,但是│ │ │ │ │ │ 我們原本有一堆,他們現在的意思是這樣,我│ │ │ │ │ │ 現在回去想一下看有沒有比較好的方式,譬如│ │ │ │ │ │ 是不是路不見了還是其他的。我今天不想跟他│ │ │ │ │ │ 辯,他既然這麼說,眼前先尊重他。但是你現│ │ │ │ │ │ 在要回去跟那個小姐說,我文已經打好了,小│ │ │ │ │ │ 姐可能也已經打好了。 │ │ │ │ │ │A:嗯。 │ │ │ │ │ │B:她現在統計那個數量,盡量統計,能報的報越│ │ │ │ │ │ 多越好,我們的「大器」(音譯)也夠了,報│ │ │ │ │ │ 越多越好,不要到時候扣起來,要扣2萬多, │ │ │ │ │ │ 又多出2萬多,他又要求我們要在載2萬進去更│ │ │ │ │ │ 麻煩,對不對? │ │ │ │ │ │A:嗯。 │ │ │ │ │ │B:他那統計數量表要統計出來,可以的話,多報│ │ │ │ │ │ 一些就對了。他現在說,可不可以自己測,他│ │ │ │ │ │ 說你們自己測不行啦,沒公信力,我們自已可│ │ │ │ │ │ 以私底下先測測看,自己心中先有個譜在,但│ │ │ │ │ │ 是他一定要選一家。他說叫我們出錢有沒有異│ │ │ │ │ │ 議,我說叫我們出錢是沒有什麼異議啦,我們│ │ │ │ │ │ 本來的意思是我們公司自己測,你們會同來看│ │ │ │ │ │ ,我們公司也有測量隊在,你們會同來看就好 │ │ │ │ │ │ 了嘛。他說這樣別人會講話啦,好啦、好啦, │ │ │ │ │ │ 這樣我們就不申複啦,三間是哪三間測量公司 │ │ │ │ │ │ 跟我們講,我們選一間就好了,錢我們出嘛, │ │ │ │ │ │ 瞭解吧。 │ │ │ │ │ │A:嗯。 │ │ │ │ │ │B:沒關係,我們那個表今天最後一天要快報,他│ │ │ │ │ │ 的意思是說他月底要報,現在已經月中來了,│ │ │ │ │ │ 九月初十都不理他。今天叫那個小姐,你等一│ │ │ │ │ │ 下打電話給那個小姐。 │ │ │ │ │ │A:排仔,你跟她講啊,叫她趕快拿上來好報進來│ │ │ │ │ │ 啊。 │ │ │ │ │ │B:有啊,我有跟她講了,她現在在統計了,那你│ │ │ │ │ │ 再跟她催一下,等今天報出去後看怎樣再作打│ │ │ │ │ │ 算。另外,你要叫我們公司的測量隊從明天開│ │ │ │ │ │ 始如果比較有空閒的時候,要開始測了。之前│ │ │ │ │ │ 我就有跟他們說要開始測了,他們就說這要怎│ │ │ │ │ │ 麼測,我說要怎麼測,你們現在就按我們看得│ │ │ │ │ │ 到的部分先測就好了,自己要先有個底,因為│ │ │ │ │ │ 還有十天的時間,我們利用這三、五天的時間│ │ │ │ │ │ 來先測看看,自己心中先有個譜,這樣以後我│ │ │ │ │ │ 文要回比較好回。 │ │ │ │ │ │A:他現在很堅持我們有超量,我們又沒超量啊。│ │ │ │ │ │B:我們現在不要跟他辯那些,他說外面檢舉的一│ │ │ │ │ │ 清二楚,還跟我暗示,我是想說,你先不要激│ │ │ │ │ │ 動,跟我暗示說一定是你們同業的嘛,只有你│ │ │ │ │ │ 們同業才會去說這些,不是同業誰會去說這個│ │ │ │ │ │ ,瞭解吧。 │ │ │ │ │ │A:好。 │ │ │ ├─────┼────────┼──────────────────────┤ │ │ │3.邱國祥 │⑴96年9月12日 │A:我現在查我們總表有,累進是388張,六月份是 │ │ │ │(A方:093│上午8時47分12秒 │ 249張,但是他現在是跟我要七月份的。 │ │ │ │ 0000000)│(*A→B) │B:七月份的沒有啦。 │ │ │ │ 王錫堃 │(臺灣桃園地方法 │A:沒有聯單喔? │ │ │ │(B方:093│院檢察署98年度偵│B:七月份就沒有進啊。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③ │A:沒進?我們總表裡面有寫啊。 │ │ │ │ │頁320-320背面) │B:寫七月份的? │ │ │ │ │ │A:是啦,寫六月仍、七月份都有,388張你知不知 │ │ │ │ │ │ 道,這是那小姐打出來的,我不瞭解。 │ │ │ │ │ │B:那聯單不知道跑那裡去了。 │ │ │ │ │ │A:這要怎麼去解釋,你沒聯單,到時他說你沒進,│ │ │ │ │ │ 沒進的話,到時更麻煩,他現在說八月份的有,│ │ │ │ │ │ 他要跟我要七月份的,七月份我們的總表有累進│ │ │ │ │ │ 388張。 │ │ │ │ │ │B:七月份的喔。 │ │ │ │ │ │A:嗯,總共4656米,六月份的,我們不是有報,六│ │ │ │ │ │ 月份的聯單有,總表也有啊,249張,你現在去 │ │ │ │ │ │ 公司查一下,我們以前有沒有報,沒報的話要怎│ │ │ │ │ │ 樣去補正。 │ │ │ │ │ │B:累進的不是有拿去掛,你昨天拿那不是有七月份│ │ │ │ │ │ 的。 │ │ │ │ │ │A:沒有,我現在看公文,公文上說的是八月份的47│ │ │ │ │ │ 7張啦。 │ │ │ │ │ │B:寫錯了啦,那寫錯了啦,他寫到八月份的總單去│ │ │ │ │ │ 了啦。 │ │ │ │ │ │A:八月份447張沒錯啊,是這樣啊。 │ │ │ │ │ │B:對啊,八月份的寫幾張。 │ │ │ │ │ │A:447張。 │ │ │ │ │ │B:七月份的四聯單呢? │ │ │ │ │ │A:七月份我們就沒有動啊,所以他跟我說沒有七月│ │ │ │ │ │ 份的,我說我回去查看看,是這樣啊,你待會回│ │ │ │ │ │ 去公司查看看,針對累進就好了,針對累進我們│ │ │ │ │ │ 有報嗎? 因為每個月有報一次嘛,這次報八月失x │ │ │ │ │ 的,七月份你有報嗎?七月份、六月份總表裡面│ │ │ │ │ │ 有,我們有報嗎?但是他只要七月份的,應該是│ │ │ │ │ │ 六月份的你總表有報,六月份報表有報,七月份│ │ │ │ │ │ 的沒報,你回去公司查一下。 │ │ │ │ │ │B:好。 │ │ │ │ ├────────┼──────────────────────┤ │ │ │ │⑵96年9月12日 │B:他說累進還有一筆四千多的,好像我們已經報進│ │ │ │ │上午9時21分15秒 │ 去了,不是七月份,好像是八月份報聯單進去。│ │ │ │ │(*B→A) │A:七月份的,你要查一下,我們如果有報過去,那│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 文要COPY好附件,拿去跟周董講,周的啊,現在│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都在他手中啊,我手中沒有資料,我要怎樣跟他│ │ │ │ │字第1100號卷③ │ 說,現在是他這樣跟我說啊,七月份的啊,我們│ │ │ │ │頁321) │ 如果有,沒關係,就叫小姐COPY一份給他,我們│ │ │ │ │ │ 這邊應該是有留底,如果你說七月份有報的話,│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 應該是會有留底。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B:七月份他那累進的資料是給我們的,累進好像是│ │ │ │ │邱國祥(A方:093│ 八月份報,我們九月份才會收到,我們九月份才│ │ │ │ │0000000)、王錫 │ 報啊,他們那邊准了,我們這邊才能報啊。 │ │ │ │ │堃(B方:0000000│A:現在不是這個問題,因為他現在不是報八月份,│ │ │ │ │077) │ 因為八月份我們已經報了,他現在是說七月份的│ │ │ │ │ │ ,現在已經九月份了,我們七月份的還沒報,是│ │ │ │ │ │ 不是這樣。 │ │ │ │ │ │B:那個報進去了啦。 │ │ │ │ │ │A:報進去了?人家那邊就沒有啊,我們要拿出資料│ │ │ │ │ │ 來,我們的公文自己不是都有留一份。 │ │ │ │ │ │B:我叫小姐去找啦。 │ │ │ │ │ │A:對啦,找看我們的附件還是什麼的,COPY。 │ │ │ │ │ │B:我看怎麼樣再傳給你。 │ │ │ │ ├────────┼──────────────────────┤ │ │ │ │⑶96年9月12日 │B:七月份的有找到了啦,現在等台北市政府行文來│ │ │ │ │上午9時49分46秒 │ 我們才要報,要不然就打一打,COPY一下掛進去│ │ │ │ │(*B→A) │ 啊。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A:那就打一打,附件打一打啦,文照打啦,就打送│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累進的七月份統計表就好,聯單啊這樣,趕快打│ │ │ │ │字第1100號卷③ │ 一打,你連附件把它放在辦公室,我過去拿,如│ │ │ │ │頁322) │ 果我沒空的話,叫小姐直接掛進去。 │ │ │ │ │ │B:拿去收文那邊直接掛進去就好了嘛。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A:是啦,你要連附件喔,那文打好先叫小姐傳給我│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 看啦,不要打的亂糟糟的,到時難看。 │ │ │ │ │邱國祥(A方:093│B:不是照昨天這樣。 │ │ │ │ │0000000)、王錫 │A:照昨天這樣沒錯啊,讓我稍微看一下,不讓我看│ │ │ │ │堃(B方:0000000│ 也沒關係。 │ │ │ │ │077) │B:應該你到公司來看一下嘛。 │ │ │ │ │ │A:你叫他趕快打啦。 │ │ │ ├─────┼────────┼──────────────────────┤ │ │ │4.王錫堃 │⑴96年9月19日 │B:有需要報告的嗎? │ │ │ │(A方:093│下午2時26分8秒 │A:有啊,一大早我就去了,一大早我帶方仔跟測量│ │ │ │ 0000000)│(*B→A) │ 公司去講,那課長相當硬,他安排星期五,21號│ │ │ │ 邱國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 │ 下午二點去現場看怎麼測,說難聽點,他有疑慮│ │ │ │(B方:098│院檢察署98年度偵│ 啦,他的想法是你們的進場一定超過六萬以上的│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③ │ 啦,我說好啦,那到現場看怎麼測啦,先不要跟│ │ │ │ │頁325) │ 他講那些啦,還有之前他一直堅持說超過的部分│ │ │ │ │ │ 一定要出去,今天就沒有講,星期五下午二點,│ │ │ │ │ │ 這樣你知道嗎? │ │ │ │ │ │B:瞭解。 │ │ │ │ │ │A:其他看後續怎麼處理我們再說。 │ │ │ │ │ │B:好啊,不然怎麼辦,你有跟李董聯絡嗎? │ │ │ │ │ │A:我沒跟他講,我是想先讓他測量看看,再看怎樣│ │ │ │ │ │ 啦,星期五下午二點你來啦。 │ │ │ │ │ │B:好。 │ │ │ │ ├────────┼──────────────────────┤ │ │ │ │⑵96年9月19日 │B:你早上沒跟他講,我們堆置的也堆置二、三萬米│ │ │ │ │下午2時41分55秒 │ 在那邊。 │ │ │ │ │(*B→A) │A:我們就不能講那麼多,他現在現地測量就是這樣│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 ,星期五下午二點再說啦。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我是想,之前我們幫他們堆置那麼多,三五萬米│ │ │ │ │字第1100號卷③ │ 在那邊啊。 │ │ │ │ │頁326) │A:沒錯,不過他就是相當堅持,照他的堅持嘛,先│ │ │ │ │ │ 測完再說啦。 │ │ │ │ │ │B:好啦。 │ │ │ │ │ │A:你就來啦。 │ │ │ │ │ │B:好。 │ │ │ │ ├────────┼──────────────────────┤ │ │ │ │⑶96年9月19日 │B:他測的方法是(後面聽不清楚)。 │ │ │ │ │下午2時48分5秒 │A:好像不是喔,是全部測喔,因為他還有其他疑問│ │ │ │ │(*B→A) │ 啦,不過星期五你來啦,我們就會同來,其他都│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 沒關係,我現在最擔心的就是我們要載走的,那│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就相當麻煩。 │ │ │ │ │字第1100號卷③ │B:你不是說他很堅持的就是我們要把它載走。 │ │ │ │ │頁327) │A:對啊,今天有那個意思啦,他也說,今天沒有測│ │ │ │ │ │ 量好,可能我們也有疑慮,對他也不公平啦,他│ │ │ │ │ │ 一定要測清楚啦。 │ │ │ │ │ │B:對他們不公平喔。 │ │ │ │ │ │A:對他們不公平,對我們也不公平,他一定要測清│ │ │ │ │ │ 楚啦,我說好啊。 │ │ │ │ │ │B:他要來現場勘查喔 │ │ │ │ │ │A;他一定要來的啦,他一定會來,來沒關係嘛,後│ │ │ │ │ │ 面怎麼解決比較重要,不是他有沒有來,後面怎│ │ │ │ │ │ 麼解決我覺得比較重要,他已經認定你合理數量│ │ │ │ │ │ 是多少,我不說那麼多了啦,因為他已經講了,│ │ │ │ │ │ 一大早就講了,你問方仔就知道了,他的意思是│ │ │ │ │ │ 最少是這樣啦,但後面解決方法他今天沒講,之│ │ │ │ │ │ 前是說一定要出去,這樣你知道啦。 │ │ │ │ │ │B:好。 │ │ │ ├─────┼────────┼──────────────────────┤ │ │ │5.林昭傑 │⑴96年9月19日 │A:喂,「昭傑」(音譯)你人在哪裡? │ │ │ │(A方:092│下午2時58分59秒 │B:我在台北勒。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A:你有在辦公室嗎? │ │ │ │ 張水源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我沒有,我跟「老許」(音譯)在喝酒。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① │A:這麼好命,這個時候在…。 │ │ │ │ 0000000)│頁37背面) │B:別這樣啦~「建成」(音譯)他要退休了,請他│ │ │ │ │ │ 吃一個飯。 │ │ │ │ │ │A:跟「建成」唷? │ │ │ │ │ │B:恩。 │ │ │ │ │ │A:這樣唷~那個.. 不然你打個電話給「阿輝」一 │ │ │ │ │ │ 下好嗎?…因為. 他們後天吼~他們那一些…. │ │ │ │ │ │ 要去瞭解啦! │ │ │ │ │ │B:好啦!我晚點會叫「阿輝」他們處理,還是再去│ │ │ │ │ │ 「添財」(音譯)那邊。 │ │ │ │ │ │A:好啦~你跟「阿輝」聯絡一下,看是… │ │ │ │ │ │B:好啦,我現在馬上打給他。 │ │ │ │ │ │A:我跟你講吼~你不要再叫那個啦~ │ │ │ │ │ │B:沒有啊,就只有你跟我就好了。 │ │ │ │ │ │A:恩,你、我…。 │ │ │ │ │ │B:恩,再跟「阿輝」就好了。 │ │ │ │ │ │A:看情形如何再打給我。 │ │ │ │ │ │B:好,OK。 │ │ │ │ ├────────┼──────────────────────┤ │ │ │ │⑵96年9月19日 │A:我是「昭傑」….ㄟ…晚上6點半確定啦。 │ │ │ │ │下午3時18分29秒 │B:6點半確定了吼~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A:對啊、對啊,還有多一個兄弟叫「老成」(音譯│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啊? │ │ │ │ │頁37) │A:多加一個叫「老成」而已。 │ │ │ │ │ │B:唷,加「老成」唷? │ │ │ │ │ │A:恩。 │ │ │ │ │ │B:好啦,我跟你講,你不要再酒醉了啦! │ │ │ │ │ │A:沒有…..沒有。 │ │ │ │ │ │B:我等一下就過去了。 │ │ │ │ │ │A:OK。 │ │ │ │ │ │B:….你稍微…哈哈~ │ │ │ │ │ │A:不是啦,我都沒休息而已啦!哈哈~ │ │ │ │ │ │B:你去喝個茶,在休息一下,好嗎? │ │ │ │ │ │A:OK,好。 │ │ │ │ │ │B:好。 │ │ │ ├─────┼────────┼──────────────────────┤ │ │ │6 林昭傑 │⑴96年9月19日 │A:大仔,水源(音譯)說今晚在添財(音譯)那邊碰面│ │ │ │(A方:091│下午3時0分43秒 │B:添財那邊喔。 │ │ │ │ 0000000漁│(臺灣桃園地方法 │A:就在那什麼廟的旁邊。 │ │ │ │ 業署)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我知道,幾點? │ │ │ │ 林銘輝 │字第1100號卷① │A:差不多六點半、七點啦。 │ │ │ │(B方:091│頁36背面) │B:好啦。 │ │ │ │ 0000000)├────────┼──────────────────────┤ │ │ │ │⑵96年9月19日 │A:你到了嗎? │ │ │ │ │下午6時22分38秒 │B:還沒,我在辦公室,我等老盛 (音譯)一下,你 │ │ │ │ │(*A→B) │ 到了是嗎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A:我在車站這邊,馬上就到了。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好,我待會就過去。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 │ │ │ │ │頁36) │ │ │ │ │ │ │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 │ │ │ │ │林銘輝(A方:091│ │ │ │ │ │0000000)、林昭 │ │ │ │ │ │傑(B方:0000000│ │ │ │ │ │886) │ │ │ │ ├─────┼────────┼──────────────────────┤ │ │ │⒎林銘輝 │96年9月19日 │A:那個說晚上要去添財那邊吃飯啦。 │ │ │ │(A方:091│下午3時3分12秒 │B:你沒有打電話給李董。 │ │ │ │ 0000000)│(*A→B) │A:他剛打給我,我才打給你。 │ │ │ │ 王錫堃 │(臺灣桃園地方法 │B:誰打給你,李董? │ │ │ │(B方:098│院檢察署98年度偵│A:沒有啦,我剛打給李董,他在講電話沒接,我現│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① │ 在先打給你,跟你講一下啊,添財那邊,六點半│ │ │ │ │頁35背面) │ ? │ │ │ │ │ │B:六點半喔,好,他剛打給你嗎? │ │ │ │ │ │A:對啊,剛打給我,我說好啊,要聯絡邱仔下來嗎│ │ │ │ │ │ ? │ │ │ │ │ │B:聯絡一下好了。 │ │ │ │ │ │A:我打看看。 │ │ │ ├─────┼────────┼──────────────────────┤ │ │ │⒏林銘輝 │96年9月19日 │B:林董。 │ │ │ │(A方:091│下午7時18分57秒 │A:還不趕快來? │ │ │ │ 0000000)│(*B→A) │B:是在漢口街還是武昌街(音譯)。 │ │ │ │ 李太郎 │ (臺灣桃園地方法│A:武昌街。 │ │ │ │(B方:093│院檢察署98年度偵│(接下來討論怎麼走)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① │ │ │ │ │ │頁34背面 ) │ │ │ │ │ │ │ │ │ │ ├─────┼────────┼──────────────────────┤ │ │ │9.林銘輝 │96年9月19日 │B:林董,你有打電話給太郎(音譯)嗎? │ │ │ │(A方:091│下午4時52分9秒 │A:有啊。 │ │ │ │ 0000000)│(*B→A) │B:幾點到? │ │ │ │ 邱國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 │A:六點半啦。 │ │ │ │(B方:093│院檢察署98年度偵│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④ │ │ │ │ │ │頁571) │ │ │ │ │ │ │ │ │ │ ├─────┼────────┼──────────────────────┤ │ │ │⒑林銘輝 │96年9月19日 │A:長仔。 │ │ │ │(A方:091│下午7時30分44秒 │B:董仔,快到了,差不多五、六分鐘。 │ │ │ │ 0000000)│(*A→B) │A:好。 │ │ │ │ 張水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B方:093│院檢察署98年度偵│ │ │ │ │ 0000000基│字第1100號卷① │ │ │ │ │隆市政府海│頁34) │ │ │ │ │發局局長)│ │ │ │ │ ├─────┼────────┼──────────────────────┤ │ │ │⒒林銘輝 │96年9月19日 │A:杏花閣(音譯)喔,大鼻仔呢。 │ │ │ │(A方:091│下午8時58分41秒 │B:你等一下。 │ │ │ │ 0000000)│(*A→B) │A:大鼻仔喔,大間的幫我留一間。 │ │ │ │杏花閣大酒│(臺灣桃園地方法 │B:幾個人? │ │ │ │店之男子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我兩個人要大間的不行嗎? │ │ │ │(B方:電 │字第1100號卷① │B:一番的啊。 │ │ │ │話00-00000│頁33背面) │(換李董講) │ │ │ │951) │ │A:我跟你講,馬上過去喔,我跟你講我們議長要去│ │ │ │ │ │ ,縣長要去,所以要開最大那間。 │ │ │ │ │ │B:好。 │ ├─┼────┼─────┼────────┼──────────────────────┤ │9│96.10.13│⒈邱國祥 │96年10月12日 │A:「海」的這個,他現在人在高雄,他問說今天晚│ │ │(百花紅│(A:09393│上午10時1分56秒 │ 上有空嗎? │ │ │大酒家)│ 12979) │(臺灣桃園地方法 │B:最好是明天,今天晚上有二個地方,以前老同事│ │ │ │ 李太郎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娶媳婦啦,而且我還要趕去苗栗,不然就晚一點│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 沒關係。 │ │ │ │0000000 )│頁330) │A: 不要啦,今天晚上不要啦,因為我明天早上要 │ │ │ │ │ │ 開會。 │ │ │ │ │ │B:不然你約他明天晚上,我們開會完再去就好啦。│ │ │ │ │ │A:好啦。 │ │ │ │ │ │(後面談股權的問題) │ │ │ ├─────┼────────┼──────────────────────┤ │ │ │2.邱國祥 │⑴96年10月12日 │B:我海發局張水源。 │ │ │ │(A方:093│上午9時48分42秒 │A:我知道,你好。 │ │ │ │ 0000000)│(*B→A) │B:你看怎麼樣,六點半到阿財那邊摘那個,看怎麼│ │ │ │ 張水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 │ 樣你再回我。 │ │ │ │(B方:093│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好,你在辦公室嗎?沒有,我現在人在高雄。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③ │B;好,我聯絡看看。 │ │ │ │ │頁329) │ │ │ │ │ │ │ │ │ │ │ ├────────┼──────────────────────┤ │ │ │ │⑵96年10月12日 │A:局長,因為今天日子很好,要去喝喜酒,你看明│ │ │ │ │上午10時11分11秒│ 天如果可以的話,那就明天。 │ │ │ │ │(*A→B) │B:這樣喔,好。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A:明天我們中午再聯絡一下。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好,瞭解。 │ │ │ │ │字第1100號卷③ │ │ │ │ │ │頁331) │ │ │ │ │ │ │ │ │ │ ├─────┼────────┼──────────────────────┤ │ │ │⒊邱國祥 │96年10月13日 │B:我待會在辦公室,你方便嗎? │ │ │ │(A方:093│上午11時20分27秒│A:你在辦公室喔,我現在在開會,十二點你在嗎,│ │ │ │ 0000000)│(*B→A) │ 我等一下過去,你下午之前都在吧。 │ │ │ │ 張水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對,我都在那裡,你有空再過來。 │ │ │ │(B方:093│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好。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③ │ │ │ │ │ │頁332) │ │ │ │ │ │ │ │ │ │ ├─────┼────────┼──────────────────────┤ │ │ │4.邱國祥 │96年10月13日 │A:你到哪裡了? │ │ │ │(A方:093│下午6時22分48秒 │B:到路口了,怎樣?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A:好。 │ │ │ │ 林銘輝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 │ │ │(B方:091│字第1100號卷③ │ │ │ │ │ 0000000)│頁333) │ │ │ │ │ │ │ │ │ │ ├─────┼────────┼──────────────────────┤ │ │ │5.李太郎 │96年10月15日 │A:喂。 │ │ │ │(A方:093│下午4時58分54秒 │B:喂,李董,你好你好,我蔣仔(人名音譯)。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A:嗯,是。 │ │ │ │ 蔣慶榮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那天多謝你喔。 │ │ │ │(B方:02-│字第1100號卷① │A:不好意思,那天跟你借那麼多錢,我實在很漏│ │ │ │ 00000000│頁32背面-33) │氣,真的。那天….(聽不懂)很沒道理。 │ │ │ │ 百花紅大│ │B:阿怎麼那麼多錢,花那麼多,我想說… │ │ │ │ 酒家) │ │A:對啊,我那天要簽,我想說奇怪,怎麼這樣花│ │ │ │ │ │ 法… │ │ │ │ │ │B:對啊,哪有人這樣花的。 │ │ │ │ │ │A:對啊。 │ │ │ │ │ │B:哇,那哪有辦法。 │ │ │ │ │ │A:他們那個,第2天說什麼XXXXX(聽不懂),我說│ │ │ │ │ │ ,唉唷,那個再..那個啦。 │ │ │ │ │ │B:結果我叫林銘…那個誰,林銘輝 (人名音譯) │ │ │ │ │ │ 嗎? │ │ │ │ │ │A:嗯。 │ │ │ │ │ │B:他簽…多簽…這樣算你少簽1萬,讓他多…我 │ │ │ │ │ │ 讓林銘輝多簽1萬啦。 │ │ │ │ │ │A:那個…有了嘛。 │ │ │ │ │ │B:你第1萬有沒有,你拿1萬下去發小費納1萬有 │ │ │ │ │ │ 沒有? │ │ │ │ │ │A:嗯 │ │ │ │ │ │B:那1萬我就借你,那我再叫林銘輝簽啦。 │ │ │ │ │ │A:好好好好。。 │ │ │ │ │ │B:這樣你聽懂嘛。 │ │ │ │ │ │A:那沒關係啦,那…. │ │ │ │ │ │B:這樣林銘輝簽4…簽5萬啦。 │ │ │ │ │ │A:嗯.好好。 │ │ │ │ │ │B:阿他替那個林…林昭傑嘛? │ │ │ │ │ │A:嗯嗯嗯。 │ │ │ │ │ │B:他替林昭傑簽1個2萬的。 │ │ │ │ │ │A:2萬的,恩。 │ │ │ │ │ │B:這樣就算是他簽7萬啦,你簽1萬啦。 │ │ │ │ │ │A:好好好。 │ │ │ │ │ │B:簽1萬就是那個女孩子,出去那個有沒有。 │ │ │ │ │ │A:喔,OKOK。 │ │ │ │ │ │B:喔,這樣總共8萬就對了。 │ │ │ │ │ │A:8萬在加「那個」4萬要12萬。 │ │ │ │ │ │B:12萬12萬。 │ │ │ │ │ │A:嗯,好好。 │ │ │ │ │ │B:阿那個.. 林銘輝…我跟你請教那個林銘輝的 │ │ │ │ │ │ 電話你知道嘛? │ │ │ │ │ │A:我在看一下,因為我都用輸入的, │ │ │ │ │ │B:喔,不然等你如果有你再給我,沒關係。 │ │ │ │ │ │A:好好好。 │ │ │ │ │ │B:不好意思喔。 │ │ │ │ │ │A:好好好好。 │ │ │ │ │ │B:多謝你喔。 │ │ │ │ │ │A:嗯嗯嗯嗯。 │ │ │ │ │ │B:謝謝你,謝謝。 │ │ │ ├─────┼────────┼──────────────────────┤ │ │ │⒍某男(B │⑴96年10月31日 │B:喂。 │ │ │ │ 方:使用│上午10時45分26秒│A:喂,林董,抱歉,我是百花紅,你好。 │ │ │ │ 電話0939│(臺灣桃園地方法 │B:百花紅? │ │ │ │ 385558男│院檢察署98年度偵│A:我「蔣仔」這裡,「蔣副總」這裡。 │ │ │ │ 子) │字第1100號卷① │B:嗯,怎樣? │ │ │ │ 林銘輝 │頁32) │A:我帳單不知道要送到哪裡去給你。 │ │ │ │(A方:091│ │B:誰?我簽的哦。 │ │ │ │ 0000000)│ │A:啊? │ │ │ │ │ │B:我簽的那張? │ │ │ │(百花紅大│ │A:7萬元,這借現金的這筆。 │ │ │ │酒家人員)│ │B:你就送「太郎」那邊。 │ │ │ │ │ │A:哪裡? │ │ │ │ │ │B:李太郎那邊。 │ │ │ │ │ │A:李太郎哦。 │ │ │ │ │ │B:嗯。 │ │ │ │ │ │A:好、好。 │ │ │ │ │ │B:帳單嘛。 │ │ │ │ │ │A:連帳單也送同一個地方? │ │ │ │ │ │B:嗯,他看到我名字,他就知道了。 │ │ │ │ │ │A:好,好,好,謝謝謝謝。 │ │ │ │ │ │B:好。 │ │ │ │ ├────────┼──────────────────────┤ │ │ │ │⑵96年10月31日 │B:喂 │ │ │ │ │上午10時48分46秒│A:菜單送過去了嗎?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菜單?你說公司名字叫什麼,我還要去公司看│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一下。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A:李太郎啦,你問就知道了。 │ │ │ │ │頁30背面-31背面)│B:因為我另外一張菜錢在公司那邊,我不知道有│ │ │ │ │ │ 沒有送去。 │ │ │ │ │ │A:對啦,一張是菜錢,這張是借現金的。 │ │ │ │ │ │B:嗯。 │ │ │ │ │ │A:借現金的,我借跟太郎借的都弄一起,總共7 │ │ │ │ │ │ 萬,對不對? │ │ │ │ │ │B:那筆總共借7萬,對,借一個5萬、借一個2萬 │ │ │ │ │ │ 。 │ │ │ │ │ │A:對,5萬我借的,2萬是他的。我跟你講,你連│ │ │ │ │ │ 菜單是要送到鶯歌去,是不是? │ │ │ │ │ │B:因為那條菜單我放在公司,要到晚上我才會知│ │ │ │ │ │ 道。 │ │ │ │ │ │A:對啦,沒關係,你要不要先送到我這邊比較近│ │ │ │ │ │ ,我星期六會上去開會,我再拿過去給他。 │ │ │ │ │ │B:哦,我現在意思,因為我菜錢,我菜單我還要│ │ │ │ │ │ 回公司去看。 │ │ │ │ │ │A:沒關係,你連菜單一起送來給我。 │ │ │ │ │ │B:如果我菜單已經先送過去了呢? │ │ │ │ │ │A:如果菜單已經送過去了,那你7萬就要送過去 │ │ │ │ │ │ 給他。 │ │ │ │ │ │B:好,你那邊的住址,你告訴我在哪裡? │ │ │ │ │ │A:我住臨沂街這裡。 │ │ │ │ │ │B:哪裡? │ │ │ │ │ │A:臨沂街啊。 │ │ │ │ │ │B:臨沂街是在哪裡? │ │ │ │ │ │A:在忠孝東路這裡。 │ │ │ │ │ │B:哪一個明? │ │ │ │ │ │A:臨時的臨啦。 │ │ │ │ │ │B:哦,臨。 │ │ │ │ │ │A:在忠孝東路與新生南路的角落,彎到後面這裡│ │ │ │ │ │ 。 │ │ │ │ │ │B:幾號? │ │ │ │ │ │A:臨沂街19巷17號。 │ │ │ │ │ │B:19巷17號。 │ │ │ │ │ │A:我如果不在,你就直接放信箱就好了,你寫我│ │ │ │ │ │ 的名字,林銘輝你知道吧?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A:你用袋子裝好再放到我的信箱沒關係。 │ │ │ │ │ │B:還是我寄掛號信給你? │ │ │ │ │ │A:寄掛號也是可以啦,隨便你啦,今天寄明天就│ │ │ │ │ │ 到了,都沒有關係。 │ │ │ │ │ │B:因為菜錢我還要去公司看啦。 │ │ │ │ │ │A:是啦,你去公司就好是連菜錢一起來啦。 │ │ │ │ │ │B:好,這樣我知道。 │ │ │ │ │ │A:如果只有這條7萬的話,你要寄放在這裡,我│ │ │ │ │ │ 又要回頭,乾脆就直接拿給太郎就好了。 │ │ │ │ │ │B:好,我知道意思。 │ │ │ │ │ │A:我就是要這樣。你如果連菜單,就寄放我這來│ │ │ │ │ │ 。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A:我做一起跟他講。 │ │ │ │ │ │B:好。 │ │ │ │ │ │A:我說1條也一樣,說2條也一樣,我才不會費氣│ │ │ │ │ │ 力。 │ │ │ │ │ │B:好。 │ │ │ │ │ │A:不然我還要跟他算,那2萬他借的,5萬我借 │ │ │ │ │ │ ,我知道。 │ │ │ │ │ │B:好。我知道了。 │ │ │ │ │ │A:好。 │ │ │ │ ├────────┼──────────────────────┤ │ │ │ │⑶96年10月31日 │A:喂,林董,抱歉,那個太郎帳單已經送過去了│ │ │ │ │上午10時53分17秒│ ,因為有開發票,我現在這借現金順便拿過去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對啦,那條拿過去啦,做一起去。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好。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你跟他說,這個是借現金的,他就知道了。 │ │ │ │ │頁30) │A:我是要寫簽單,還是要寫什麼,免。 │ │ │ │ │ │B:簽單?簽單就是我簽名,那都我簽名的,7萬 │ │ │ │ │ │ 元我簽的。 │ │ │ │ │ │A:對。 │ │ │ │ │ │B:沒關係,我再跟他講。 │ │ │ │ │ │A:好好好。這樣我知道。 │ │ │ │ │ │B:你去直接送給他。 │ │ │ │ │ │A:我都是送給那個潘小姐啦,他裡面的會計潘小│ │ │ │ │ │ 姐。 │ │ │ │ │ │B:好,沒關係,你跟他說5萬我借的,2萬他借│ │ │ │ │ │ 的。這樣他就知道了。 │ │ │ │ │ │A:好好好,你再跟他對就好,因為我帳單要送過│ │ │ │ │ │ 去。 │ │ │ │ │ │B:沒關係。 │ │ │ │ │ │A:好,謝謝。 │ ├─┼────┼─────┼────────┼──────────────────────┤ ││96.11.02│1.林銘輝 │96年11月2日 │B:喂? │ │ │(黑美人│(A方:091│下午8時41分50秒 │A:阿傑啦(音譯),你在哪? │ │ │大酒家)│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我現在正在開車耶! │ │ │ │ 林昭傑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要去那裡? │ │ │ │(B方:092│字第1100號卷① │B:要去台北,不是,是去台中。 │ │ │ │0000000) │頁28背面) │A:台中? │ │ │ │ │ │B:是啊。 │ │ │ │ │ │A:剛剛水源說要下來啊,要找你一起去。 │ │ │ │ │ │B:他現在要來喔。 │ │ │ │ │ │A:是阿。 │ │ │ │ │ │B:好啦,那我等一下來找你。 │ │ │ │ │ │A:你要回來喔。 │ │ │ │ │ │B:是阿。 │ │ │ │ │ │A:我現在要去去延平北路「黑美人」那裡。 │ │ │ │ │ │B:要黑美人喔。 │ │ │ │ │ │A:三坤仔(音譯)在那啊。 │ │ │ │ │ │B:三坤在那喔,好啦,還有誰在那邊? │ │ │ │ │ │A:我啊,還有我們李董阿,還有「邱的」這樣而 │ │ │ │ │ │ 已。 │ │ │ │ │ │B:黑美人嘛。好,OK、OK。 │ │ │ │ │ │A:你應該兩個小時左右就到了嘛。 │ │ │ │ │ │B:差不多? │ │ │ │ │ │A:好。 │ │ │ ├─────┼────────┼──────────────────────┤ │ │ │2.邱國祥 │⑴96年11月2日 │B:我張水源,你中午方便嗎 │ │ │ │(A方:093│上午9時51分42秒 │A:我等一下過去 │ │ │ │ 0000000)│(*B→A) │B:不,我現在人在議會,一點半好嗎 │ │ │ │ 張水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 │A:過去你那邊是嗎 │ │ │ │(B方:02-│院檢察署98年度偵│B:嗯 │ │ │ │0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① │A:好 │ │ │ │ │頁28) │ │ │ │ │ ├────────┼──────────────────────┤ │ │ │ │⑵96年11月2日 │B:喂。 │ │ │ │ │下午5時45分18秒 │A:邱Sir。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你好。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好。你現在?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台北、台北。 │ │ │ │ │頁27背面) │A:這樣喔。 │ │ │ │ │ │B:在林董他們家喝酒。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A:這樣哦!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B:哎。 │ │ │ │ │(A方:張水源、 │A:好。 │ │ │ │ │ B方:邱國祥) │B:那我打過去,我打一支電話過去。 │ │ │ │ │ │A:沒關係呀! │ │ │ │ │ │B:喂、喂。 │ │ │ │ │ │A:沒有關係啊! │ │ │ │ │ │B:沒有關係,那你指示,怎樣? │ │ │ │ │ │A:沒啦,我是說、鄉長我有看到。 │ │ │ │ │ │B:哦,他會過了嘛,他有會過嘛。 │ │ │ │ │ │A:現在是、,一個簽…沒會而已。 │ │ │ │ │ │B:哦,這樣好,那明天、變作要自己處理就對了 │ │ │ │ │ │ 嘛。 │ │ │ │ │ │A:啊! │ │ │ │ │ │B:他變成、我們這邊自己的單位自己處理就對嘛 │ │ │ │ │ │ 。 │ │ │ │ │ │A:嗯、是,沒有關係啦,你直接跟他聯絡就好了 │ │ │ │ │ │ 。 │ │ │ │ │ │B:哦,那這樣我知道。 │ │ │ │ │ │A:你直接跟他聯絡。 │ │ │ │ │ │B:好。 │ │ │ │ ├────────┼──────────────────────┤ │ │ │ │⑶96年11月2日 │B:喂。 │ │ │ │ │下午6時19分29秒 │A:喂,邱哥阿。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你好。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我現在人在豪鼎(音譯)啦,因為農漁會那些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 幹部在和一些工商團體的聯誼會。 │ │ │ │ │頁26背面-27) │B:這樣阿。 │ │ │ │ │ │A:我有遇見歐先生啦。你看怎樣?你現在在林先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 生那邊是吧!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B:歐先生遇到我們王董是不是? │ │ │ │ │(A方:張水源、 │A:在林先生那邊。 │ │ │ │ │ B方:邱國祥) │B:不是啦,我是說你剛剛不是說有碰到我們王董 │ │ │ │ │ │ 。 │ │ │ │ │ │A:不是。 │ │ │ │ │ │B:不是,那是遇到誰? │ │ │ │ │ │A:嗯、嗯、。 │ │ │ │ │ │B:哦!那個那個,我知道、我知道。 │ │ │ │ │ │A:你一起玩的好朋友啦!嘿、嘿。 │ │ │ │ │ │B:哦,他在你那喲! │ │ │ │ │ │A:你看這怎樣?還是、。 │ │ │ │ │ │B:還是你現在來台北這方便嗎? │ │ │ │ │ │A:沒啦、不是,我現在就是說看你如果方便,我 │ │ │ │ │ │ 等下這邊我可能會先離開。 │ │ │ │ │ │B:好啊、好啊! │ │ │ │ │ │A:我先離開,等一下我再下去好嗎? │ │ │ │ │ │B:我們這裡林先生他家你知道位置嗎? │ │ │ │ │ │A:我不知道耶。 │ │ │ │ │ │B:臨沂街、臨沂街,正好在捷運站這邊。 │ │ │ │ │ │A:捷運站那邊喲!林先生咧? │ │ │ │ │ │B:我和林先生和李ㄟ3人而已啦。 │ │ │ │ │ │A:對、對、對,我知道。 │ │ │ │ │ │B:不要緊,你出來的時候我再跟你講好嗎? │ │ │ │ │ │A:這樣哦。 │ │ │ │ │ │B:你坐計程車來到捷運車站。 │ │ │ │ │ │A:是啊、是啊,坐到哪裡? │ │ │ │ │ │B:坐到那個忠孝新生站。 │ │ │ │ │ │A:新生站? │ │ │ │ │ │B:哎,忠孝新生站。 │ │ │ │ │ │A:忠孝新生是哦,沒關係我再打給你。 │ │ │ │ │ │B:好、好,你再打電話。 │ │ │ │ ├────────┼──────────────────────┤ │ │ │ │⑷96年11月2日 │A:喂。 │ │ │ │ │下午8時23分33秒 │B:你要出發了嗎?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A:抱歉,等你們農會理事長和總幹事現在才到。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要去哪裡?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A:不是、。 │ │ │ │ │頁25背面-26) │B:喂,農會理事長和總幹事那啊!我們兩個在那 │ │ │ │ │ │ 邊等耶。 │ │ │ │ │ │A:不是,我是說等他們兩個,現在才到,我才能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 走啊,抱歉。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B:他們到了嗎? │ │ │ │ │(A方:張水源、 │A:有,都到了,我才能走,不好意思。 │ │ │ │ │ B方:邱國祥、 │B:你請理事長來跟我講。 │ │ │ │ │ C方:林銘輝) │A:不是啦,我已經出來了。 │ │ │ │ │ │B:你已經出來了。 │ │ │ │ │ │A:我已經出來到、、。 │ │ │ │ │ │B:我知道啦,那你就坐計程車過來嘛。我們現在 │ │ │ │ │ │ 在天水路那吃飯。 │ │ │ │ │ │A:要到天水路那裡喲,還是要去延平北路? │ │ │ │ │ │B:哪裡,延平北路哪? │ │ │ │ │ │A:「黑的」、「黑的」(指黑美人酒店)。 │ │ │ │ │ │B:「黑的」那裡,好啊、好啊!我知道,我知道 │ │ │ │ │ │ 。 │ │ │ │ │ │A:你看怎樣? │ │ │ │ │ │B:你稍等,你稍等。(以下換「林桑」講話) │ │ │ │ │ │C:喂,我「林的」。 │ │ │ │ │ │A:哎、哎,董ㄟ。 │ │ │ │ │ │C:你說要走延平北路還是天水路。 │ │ │ │ │ │A:你看咧。 │ │ │ │ │ │C:看你啊。我都沒差阿,我兩邊路都一樣。 │ │ │ │ │ │A:那不然延平北路「黑的」那裡好了。 │ │ │ │ │ │C:延平北路喔。 │ │ │ │ │ │A:那我等一下在那裡跟你碰頭。 │ │ │ │ │ │C:好。 │ │ │ │ │ │A:那我現在出發可能要九點多才到。那你們直接 │ │ │ │ │ │ 去。 │ │ │ │ │ │C:好啦、好啦。 │ │ │ │ │ │A:從這邊去。 │ │ │ │ │ │C:好、好。 │ │ │ │ ├────────┼──────────────────────┤ │ │ │ │⑸96年11月2日 │A:不好意思,我停車一下。 │ │ │ │ │下午9時9分7秒 │B:你們在哪裡?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A:我到了。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OK,我大概再五分鐘。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A:等一下在按下碰頭。 │ │ │ │ │頁25) │B:樓下,好。 │ │ │ │ │ │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 │ │ │ │ │站提供之譯文,張│ │ │ │ │ │水源所使用之電話│ │ │ │ │ │為0000000000。 │ │ ├─┼────┼─────┼────────┼──────────────────────┤ ││96.11.16│1.林銘輝 │96年11月16日 │B:你有在喝酒嗎? │ │ │(杏花閣│(A方:091│下午8時29分42秒 │A:現在打電話來說要去民生西路啦。 │ │ │大酒家)│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誰? │ │ │ │ 李太郎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長仔啦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④ │B:長仔?不然你先過來這邊,待會再一起去,現在│ │ │ │ 0000000)│頁585) │ 大家都在北海漁村啦。 │ │ │ │ │ │A:北海漁村。 │ │ │ │ │ │B:在這邊先吃飯,邱仔也在這邊,都在這邊。 │ │ │ │ │ │A:他說差不多四十分會到啦。 │ │ │ │ │ │B:沒關係,你先來這邊,我們再一起去。 │ │ │ │ │ │A:好啦。 │ │ │ ├─────┼────────┼──────────────────────┤ │ │ │2.林銘輝 │⑴96年11月16日 │B:你在哪裡? │ │ │ │(A方:091│下午8時29分42秒 │A:我在松山。 │ │ │ │ 0000000)│(*B→A) │B:在松山做什麼? │ │ │ │ 張水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 │A:找朋友講話。 │ │ │ │(B方:093│院檢察署98年度偵│B:這樣喔,你們明天要開股東會是嗎?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④ │A:是啊,會啦,明天會開股東會啦。 │ │ │ │ │頁582) │B:開完後還是怎樣? │ │ │ │ │ │A:要在一起是嗎? │ │ │ │ │ │B:沒有啦,我現在是問你是明天開完後才要處理還│ │ │ │ │ │ 是怎樣? │ │ │ │ │ │A:處理什麼?我不太瞭解? │ │ │ │ │ │B:這樣喔,沒有啦,邱仔我今天有跟他說了。 │ │ │ │ │ │A:這樣喔,明天他會跟我說。 │ │ │ │ │ │B:好啦。 │ │ │ │ ├────────┼──────────────────────┤ │ │ │ │⑵96年11月16日 │B:董仔,我現在想去五月花,我開(請客),好嗎?│ │ │ │ │下午8時32分52秒 │A:你跟誰在一起? │ │ │ │ │(*B→A) │B:沒有,我自己一個。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A:你自己一個,好啊,要去那裡喔?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我開啦。 │ │ │ │ │字第1100號卷④ │A:不是你開的問題,那邊我比較不熟啦,五月花我│ │ │ │ │頁584) │ 比較不熟。 │ │ │ │ │ │B:你不熟喔,我開啦。 │ │ │ │ │ │A:叫阿吉仔出來啦,那不是你開的問題。 │ │ │ │ │ │B:我開,我開。 │ │ │ │ │ │A:我是說阿吉仔看會不會比較熟,叫阿吉仔出來。│ │ │ │ │ │B:你不熟? │ │ │ │ │ │A:五月花我好像很久沒去了,有認識的比較有趣,│ │ │ │ │ │ 我看不要去五月花啦。 │ │ │ │ │ │B:那看去天水路還是民生西路。 │ │ │ │ │ │A:都可以啦,大鼻仔那邊也可以啦。 │ │ │ │ │ │B:我開啦。 │ │ │ │ │ │A:沒有啦,就不是你開的問題,看去哪一間,我直│ │ │ │ │ │ 接過去,你還多久會到。 │ │ │ │ │ │B:我差不多九點多就到了,你們董仔在忙吧。 │ │ │ │ │ │A:我們董仔不知道,沒跟他聯絡。 │ │ │ │ │ │B:在忙啦,我知道,沒關係啦,算我的。 │ │ │ │ │ │A:沒關係啦,看你要哪一妳家? │ │ │ │ │ │B:不是啦,一些事情要跟你們討論。 │ │ │ │ │ │A:我看,我跟他聯絡,看我們李董現在在哪裡,你│ │ │ │ │ │ 要去哪一家,先講? │ │ │ │ │ │B:那這樣我就過去囉。 │ │ │ │ │ │A:民生路。 │ │ │ │ │ │B:好啦,民生路,我差不多三、四十分鐘就到了,│ │ │ │ │ │ 你呢? │ │ │ │ │ │A:我也差不多啦。 │ │ │ │ ├────────┼──────────────────────┤ │ │ │ │⑶96年11月16日 │B:怎麼樣? │ │ │ │ │下午8時42分5秒 │A:都過去啦。 │ │ │ │ │(*B→A) │B:有確定嗎?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A:有啦,你說三、四十分到那邊,我也叫阿傑出來│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啊。 │ │ │ │ │字第1100號卷④ │B:還有誰? │ │ │ │ │頁586) │A:還有我們李董啊。 │ │ │ │ │ │B:你們明天不是還要忙? │ │ │ │ │ │A:沒有啦,明天歸明天的事啦,都約了。 │ │ │ │ │ │B:有決定是嗎? │ │ │ │ │ │A:有決定,約在那邊。 │ │ │ │ │ │(後面講要開車還是怎麼過去) │ │ │ ├─────┼────────┼──────────────────────┤ │ │ │⒊林銘輝 │96年11月16日下午│A:杏花閣喔,大鼻仔呢? │ │ │ │(A方:091│9時45分22秒 │ (等待)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A:大鼻仔,我光輝啦,大間一點的,十幾個喔? │ │ │ │ 某男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有啦,我知道啦,你在哪裡啦? │ │ │ │(B方:02-│字第1100號卷④ │A:我馬上到了啦,我在車上。 │ │ │ │ 00000000 │頁587) │B:知道啦。 │ │ │ │ ,杏花閣 │ │ │ │ │ │ 酒家林金 │ │ │ │ │ │ 進) │ │ │ ├─┼────┼─────┼────────┼──────────────────────┤ ││96.11.16│1.林銘輝 │96年11月16日 │B:你有在喝酒嗎? │ │ │(百花紅│(A方:091│下午8時29分42秒 │A:現在打電話來說要去民生西路啦。 │ │ │大酒家)│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誰? │ │ │ │ 李太郎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長仔啦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④ │B:長仔?不然你先過來這邊,待會再一起去,現 │ │ │ │ 0000000)│頁585) │ 大家都在北海漁村啦。 │ │ │ │ │ │A:北海漁村。 │ │ │ │ │ │B:在這邊先吃飯,邱仔也在這邊,都在這邊。 │ │ │ │ │ │A:他說差不多四十分會到啦。 │ │ │ │ │ │B:沒關係,你先來這邊,我們再一起去。 │ │ │ │ │ │A:好啦。 │ │ │ ├─────┼────────┼──────────────────────┤ │ │ │2.林銘輝 │⑴96年11月16日 │B:你在哪裡? │ │ │ │(A方:091│下午8時29分42秒 │A:我在松山。 │ │ │ │ 0000000)│(*B→A) │B:在松山做什麼? │ │ │ │ 張水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 │A:找朋友講話。 │ │ │ │(B方:093│院檢察署98年度偵│B:這樣喔,你們明天要開股東會是嗎?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④ │A:是啊,會啦,明天會開股東會啦。 │ │ │ │ │頁582) │B:開完後還是怎樣? │ │ │ │ │ │A:要在一起是嗎? │ │ │ │ │ │B:沒有啦,我現在是問你是明天開完後才要處理還│ │ │ │ │ │ 是怎樣? │ │ │ │ │ │A:處理什麼?我不太瞭解? │ │ │ │ │ │B:這樣喔,沒有啦,邱仔我今天有跟他說了。 │ │ │ │ │ │A:這樣喔,明天他會跟我說。 │ │ │ │ │ │B:好啦。 │ │ │ │ ├────────┼──────────────────────┤ │ │ │ │⑵96年11月16日 │B:董仔,我現在想去五月花,我開(請客),好嗎?│ │ │ │ │下午8時32分52秒 │A:你跟誰在一起? │ │ │ │ │(*B→A) │B:沒有,我自己一個。 │ │ │ │ │ │A:你自己一個,好啊,要去那裡喔? │ │ │ │ │ │B:我開啦。 │ │ │ │ │ │A:不是你開的問題,那邊我比較不熟啦,五月花我│ │ │ │ │ │ 比較不熟。 │ │ │ │ │ │B:你不熟喔,我開啦。 │ │ │ │ │ │A:叫阿吉仔出來啦,那不是你開的問題。 │ │ │ │ │ │B:我開,我開。 │ │ │ │ │ │A:我是說阿吉仔看會不會比較熟,叫阿吉仔出來。│ │ │ │ │ │B:你不熟? │ │ │ │ │ │A:五月花我好像很久沒去了,有認識的比較有趣,│ │ │ │ │ │ 我看不要去五月花啦。 │ │ │ │ │ │B:那看去天水路還是民生西路。 │ │ │ │ │ │A:都可以啦,大鼻仔那邊也可以啦。 │ │ │ │ │ │B:我開啦。 │ │ │ │ │ │A:沒有啦,就不是你開的問題,看去哪一間,我直│ │ │ │ │ │ 接過去,你還多久會到。 │ │ │ │ │ │B:我差不多九點多就到了,你們董仔在忙吧。 │ │ │ │ │ │A:我們董仔不知道,沒跟他聯絡。 │ │ │ │ │ │B:在忙啦,我知道,沒關係啦,算我的。 │ │ │ │ │ │A:沒關係啦,看你要哪一妳家? │ │ │ │ │ │B:不是啦,一些事情要跟你們討論。 │ │ │ │ │ │A:我看,我跟他聯絡,看我們李董現在在哪裡,你│ │ │ │ │ │ 要去哪一家,先講? │ │ │ │ │ │B:那這樣我就過去囉。 │ │ │ │ │ │A:民生路。 │ │ │ │ │ │B:好啦,民生路,我差不多三、四十分鐘就到了,│ │ │ │ │ │ 你呢? │ │ │ │ │ │A:我也差不多啦。 │ │ │ │ ├────────┼──────────────────────┤ │ │ │ │⑶96年11月16日 │B:怎麼樣? │ │ │ │ │下午8時42分5秒 │A:都過去啦。 │ │ │ │ │(*B→A) │B:有確定嗎?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A:有啦,你說三、四十分到那邊,我也叫阿傑出來│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啊。 │ │ │ │ │字第1100號卷④ │B:還有誰? │ │ │ │ │頁586) │A:還有我們李董啊。 │ │ │ │ │ │B:你們明天不是還要忙? │ │ │ │ │ │A:沒有啦,明天歸明天的事啦,都約了。 │ │ │ │ │ │B:有決定是嗎? │ │ │ │ │ │A:有決定,約在那邊。 │ │ │ │ │ │(後面講要開車還是怎麼過去) │ │ │ ├─────┼────────┼──────────────────────┤ │ │ │⒊林銘輝 │96年11月16日下午│A:杏花閣喔,大鼻仔呢? │ │ │ │(A方:091│9時45分22秒 │(等待)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A:大鼻仔,我光輝啦,大間一點的,十幾個喔。 │ │ │ │ 某男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有啦,我知道啦,你在哪裡啦? │ │ │ │(B方:02-│字第1100號卷④ │A:我馬上到了啦,我在車上。 │ │ │ │ 00000000 │頁587) │B:知道啦。 │ │ │ │ ,杏花閣 │ │ │ │ │ │ 酒家林金 │ │ │ │ │ │ 進) │ │ │ │ │ ├─────┼────────┼──────────────────────┤ │ │ │⒋李太郎 │96年11月19日 │B:李董,你好,我蔣仔啦,要跟你報告啦,謝謝你│ │ │ │(A 方:09│11時38分11秒 │ 啦,讓你開麼大攤,還有一個問題我想請教你,│ │ │ │3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 昨天銘輝拿那麼多錢,他說要你做一次簽在一起│ │ │ │蔣慶榮(B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 他那天花多少? │ │ │ │方:02-250│字第1100號卷① │B:他拿六萬,叫我拿6 萬,三萬、三萬分成兩包,│ │ │ │0719) │頁24背面) │ 一包要給院長,一包要給林昭傑啦 │ │ │ │ │ │A:這樣沒關係啦 │ │ │ │ │ │B:這樣六萬,後來林昭傑說要拿錢,拿一萬啦,就│ │ │ │ │ │ 七萬了,你又給院長這個帶一萬,就八萬了 │ │ │ │ │ │A;好啦,沒關係,不好意思 │ │ │ │ │ │B:我現在是想要跟他說,這個是不是可以跟他說一│ │ │ │ │ │ 下,一、二次沒關係,不要常常這樣 │ │ │ │ │ │A:不用,這沒幾次,這個…這個…以後我叫他說這│ │ │ │ │ │ 個儘量不要在那邊請 │ │ │ │ │ │B:喔,這樣,好啦 │ │ │ │ │ │A:我這邊先幫他付啦,這…給我 │ │ │ │ │ │B:好啦,歹勢呵,謝謝你。 │ │ │ │ │ │A:我不知道我那天領那麼多,嚇死人。 │ │ │ │ │ │B:這種2 、3 次都那麼多,很嚇人的 │ │ │ │ │ │A:好啦 │ │ │ │ │ │B:謝謝你哦,再見再見。 │ ├─┼────┼─────┼────────┴──────────────────────┤ ││96.11.23│無 │ │ │ │(百花紅│ │ │ │ │大酒家)│ │ │ │ │ │ │ │ ├─┼────┼─────┼────────┬──────────────────────┤ ││96.11.30│⑴ 邱國祥 │⑴96年11月30日 │A:局長你好,我邱理事啦,我現在過去。 │ │ │(杏花閣│(A方:093│下午1時48分39秒 │B:你來要多久? │ │ │大酒家)│ 0000000)│(*A→B) │A:五分鐘而已。 │ │ │ │ 張水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好,我在辦公室。 │ │ │ │(B方:093│院檢察署98年度偵│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③ │ │ │ │ │ │頁347) │ │ │ │ │ │ │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 │ │ │ │ │邱國祥(A方:093│ │ │ │ │ │0000000)、張水 │ │ │ │ │ │源(B方:02-2422│ │ │ │ │ │7088) │ │ │ │ │ │ │ │ │ │ │ ├────────┼──────────────────────┤ │ │ │ │⑶96年11月30日 │B:邱理事,我剛到,你們呢? │ │ │ │ │下午7時12分58秒 │A:沒關係,你先上去,我現在到火車站這邊啦,剛│ │ │ │ │(*B→A) │ 才塞車,沒關係,上面有人啦,你知道。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這樣喔,好。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 │ │ │ │字第1100號卷③ │ │ │ │ │ │頁350) │ │ │ │ │ │ │ │ │ │ │ ├────────┼──────────────────────┤ │ │ │ │⑷96年11月30日 │B:邱理事,我們今天幾個人? │ │ │ │ │下午7時16分27秒 │A:連你,大概七、八個啦。 │ │ │ │ │(*B→A) │B:今天比較少嘛。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A:應該比較少,差不多八個。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好。 │ │ │ │ │字第1100號卷③ │ │ │ │ │ │頁351) │ │ │ │ │ │ │ │ │ │ ├─────┼────────┼──────────────────────┤ │ │ │⑵邱國祥 │96年11月30日 │A:李董,這個應該算過關了。 │ │ │ │(A方:093│下午2時6分0秒 │B:這樣喔。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A:晚上我們去中山堂那邊啦。 │ │ │ │ 李太郎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好。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A:那邊給你聯絡喔。 │ │ │ │ 0000000)│頁348) │B:好。 │ │ │ │ │ │A;六點半。 │ │ │ │ │ │B:好。 │ ├─┼────┼─────┼────────┼──────────────────────┤ ││96.12.08│1.張水源 │96年12月8日 │A:昭傑,你人在哪裡? │ │ │(杏花閣│(A方:093│下午8時42分20秒 │B:我在家裡。 │ │ │大酒家)│ 0000000)│(*A→B) │A:我現在人在台北,剛剛邱仔有打電話,說他們那│ │ │ │ 林昭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 │ 個團隊在基隆吃飯,本來是我找的,我說我人在│ │ │ │(B方:092│院檢察署98年度偵│ 台北,不然你看你要打給他嗎?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① │B:我不知道邱仔的電話。 │ │ │ │ │頁23) │A:不然你就問光輝就好了。 │ │ │ │ │ │B:我跟阿輝聯絡就好了。 │ │ │ │ │ │A:看阿輝有跟他們在一起嗎? │ │ │ │ │ │B:我打看看,你跟誰在一起? │ │ │ │ │ │A:我在台北,跟朋友在一起,沒關係啦,待會你打│ │ │ │ │ │ 看看。 │ │ │ │ │ │B:好。 │ │ │ ├─────┼────────┼──────────────────────┤ │ │ │2.邱國祥 │⑴96年12月8日 │B:喂! │ │ │ │(A方:093│下午8時52分52秒 │A:喂!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邱ㄟ喲。 │ │ │ │ 林昭傑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哎、哎,你看那裡? │ │ │ │(B方:092│字第1100號卷① │B:我看你講那裡呀!他有打給你嗎?我打不通。 │ │ │ │ 0000000)│頁23背面) │A:有啦、有啦。 │ │ │ │ │ │B:要去那裡? │ │ │ │ │ │A:看你呀,上禮拜那裡,看是要「百萬」(指百 │ │ │ │ │ │ 花紅)的,還是要黑的(指黑美人),還是要 │ │ │ │ │ │ 去那個。 │ │ │ │ │ │B:我打給他、我打給他,我再打給你。 │ │ │ │ │ │A:好。 │ │ │ │ ├────────┼──────────────────────┤ │ │ │ │⑵96年12月8日 │B:喂! │ │ │ │ │下午8時54分30秒 │A:嘿啦,上禮拜你們去杏花閣,去杏花閣好啦。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那裡?好啊、好啊。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他說杏花閣、杏花閣。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他這裡差不多10點以前會到。 │ │ │ │ │頁22) │A:你那邊有幾個人? │ │ │ │ │ │B:差不多兩個,兩、三個。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A:好啦、好啦。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B:兩、三個啦。 │ │ │ │ │林昭傑(A方:092│A:好啦。 │ │ │ │ │0000000)、邱國 │B:那個林董你有跟他講嗎? │ │ │ │ │祥(B方:0000000│A:有,他在睡覺,睡好了。 │ │ │ │ │979) │B:哦,在睡覺。 │ │ │ │ │ │A:我有跟他講,他說睡好了。 │ │ │ │ │ │B:好啦、好啦,我這兩、三個啦。 │ │ │ │ │ │A:好,我跟他講一下,OK。 │ │ │ │ │ │B:好。 │ │ │ │ ├────────┼──────────────────────┤ │ │ │ │⑶96年12月8日 │B:喂。 │ │ │ │ │下午9時19分8秒 │A:邱ㄟ哦。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哎。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在大埤哦。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我知道啦,在半個鐘頭就到了。 │ │ │ │ │頁21背面) │A:反正我到我先喝,不管你們。 │ │ │ │ │ │B:好啦、好啦,我們4、5個喲,4、5個。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A:不管你幾個,反正我叫他弄大間的就好了。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B:好啦、好啦。 │ │ │ │ │林昭傑(A方:092│ │ │ │ │ │0000000)、邱國 │ │ │ │ │ │祥(B方:0000000│ │ │ │ │ │979)。 │ │ │ │ │ ├────────┼──────────────────────┤ │ │ │ │⑷96年12月8日 │B:喂。 │ │ │ │ │下午9時32分34秒 │A:哎。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院長、院長。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們到那裡?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市○○道。 │ │ │ │ │頁21) │A:這樣喲。 │ │ │ │ │ │B:哎,市○○道,馬上到。 │ │ │ │ │ │A:這樣好啦!要去林森西路去啦!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B:對、對、對。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A:OK,好。 │ │ │ │ │張水源(A方:093│B:好。 │ │ │ │ │0000000)、邱國 │ │ │ │ │ │祥(B方:0000000│ │ │ │ │ │979)。 │ │ │ │ ├─────┼────────┼──────────────────────┤ │ │ │3.張水源 │⑴96年12月8日 │B:喂,院長啊! │ │ │ │(A方:093│下午6時16分15秒 │A:哎,邱理事。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我邱理事、邱理事。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哎、哎。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④ │B:你現在人有沒有在基隆? │ │ │ │ 0000000)│頁357) │A:沒有。 │ │ │ │ │ │B:哦,你沒有在基隆。 │ │ │ │ │ │A:哎、哎。 │ │ │ │ │ │B:我是說帶一些老朋友來基隆這樣,現在才來。 │ │ │ │ │ │A:什麼人? │ │ │ │ │ │B:都是你認識的。 │ │ │ │ │ │A:哦,這樣哦,要在基隆就對了。 │ │ │ │ │ │B:對呀、對呀,我是想說來阿本那吃個飯啦!你 │ │ │ │ │ │ 沒有在基隆喲? │ │ │ │ │ │A:我現在剛好不在基隆。 │ │ │ │ │ │B:哦,那樣就改天,。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明天中午你那桃花園你也會去嘛。 │ │ │ │ │ │A:我會過去、我會過去。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A:好、好。 │ │ │ │ ├────────┼──────────────────────┤ │ │ │ │⑵96年12月8日 │B:喂,院長啊! │ │ │ │ │下午6時18分13秒 │A:哎、哎,我現在人在台北啦。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哦,這樣哦。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看你們說有回來台北,要是回來台北。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我是看說這裡朋友要去嗎? │ │ │ │ │頁20) │A:哎 好、好。 │ │ │ │ │ │B:要去會給你通知。 │ │ │ │ │ │A:好、好。 │ │ │ │ │ │B:好、好。 │ │ │ │ ├────────┼──────────────────────┤ │ │ │ │⑶96年12月8日 │B:喂。 │ │ │ │ │下午8時50分10秒 │A:院長呀。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哎、哎,邱理事。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那個要去那裡? │ │ │ │ │字第1100號卷③ │B:哦,這樣哦,哎,剛才那個礁溪(音譯)也打 │ │ │ │ │頁358) │ 給我,他等一下可能會打給你,他說打給那個 │ │ │ │ │ │ 阿輝沒那個喲,沒在一起嘛。 │ │ │ │ │ │A:沒在一起、沒在一起。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B:哦,這樣哦,那你?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A:後面才在一起啦。 │ │ │ │ │邱國祥(A方:093│B:哦。 │ │ │ │ │0000000)、張水 │A:沒在一起、沒在一起,不要緊啦,你看要在那 │ │ │ │ │源(B方:0000000│裡,再跟我講。 │ │ │ │ │191) │B:對,你現在是跟你的團隊在一起就對了。 │ │ │ │ │ │A:哎,在基隆、在基隆,我們有一些農事小組的 │ │ │ │ │ │ 。 │ │ │ │ │ │B:哦、哦,等一下礁溪會打給你啦,沒你看那裡 │ │ │ │ │ │ 、跟上禮拜一樣啦,好嗎?。 │ │ │ │ │ │A:好、好,我了解,好、好。 │ │ │ │ │ │B:好。 │ │ │ ├─────┼────────┼──────────────────────┤ │ │ │4.李太郎 │96年12月9日 │A:蔣仔,我們現在過去會太晚嗎?跟院長去,會太│ │ │ │(A方:093│凌晨0時49分00秒 │ 晚嗎? │ │ │ │ 0000000)│(*A→B) │B:太晚囉 │ │ │ │ 蔣慶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 │A;沒有小姐嗎? │ │ │ │(B方:02-│院檢察署98年度偵│B:沒有了。 │ │ │ │0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① │A:好啦,沒有就不要了。 │ │ │ │ │頁19) │ │ │ │ ├─────┼────────┼──────────────────────┤ │ │ │⒌張水源 │96年12月8日 │B:他有打給我,你晚上要去哪裡? │ │ │ │(A方:093│下午8時53分28秒 │A:他知道啦。 │ │ │ │ 0000000)│(*B→A) │B:他問說要去哪裡? │ │ │ │ 林昭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 │A:上禮拜那個?你問他看看? │ │ │ │(B方:092│院檢察署98年度偵│B:上禮拜是去百花紅嘛?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④ │A:不是。 │ │ │ │ │頁631) │B:那個「杏花閣」啊。 │ │ │ │ │ │A:對啦,這樣啦。 │ │ │ │ │ │B:好。 │ ├─┼────┼─────┼────────┼──────────────────────┤ ││96.12.08│1.張水源 │96年12月8日 │A:昭傑,你人在哪裡? │ │ │(黑美人│(A方:093│下午8時42分20秒 │B:我在家裡。 │ │ │大酒家)│ 0000000)│(*A→B) │A:我現在人在台北,剛剛邱仔有打電話,說他們那│ │ │ │ 林昭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 │ 個團隊在基隆吃飯,本來是我找的,我說我人在│ │ │ │(B方:092│院檢察署98年度偵│ 台北,不然你看你要打給他嗎?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① │B:我不知道邱仔的電話。 │ │ │ │ │頁23) │A:不然你就問光輝就好了。 │ │ │ │ │ │B:我跟阿輝聯絡就好了。 │ │ │ │ │ │A:看阿輝有跟他們在一起嗎? │ │ │ │ │ │B:我打看看,你跟誰在一起? │ │ │ │ │ │A:我在台北,跟朋友在一起,沒關係啦,待會你打│ │ │ │ │ │ 看看。 │ │ │ │ │ │B:好。 │ │ │ ├─────┼────────┼──────────────────────┤ │ │ │2.邱國祥 │⑴96年12月8日 │B:喂! │ │ │ │(A方:093│下午8時52分52秒 │A:喂!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邱ㄟ喲。 │ │ │ │ 林昭傑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哎、哎,你看那裡? │ │ │ │(B方:092│字第1100號卷① │B:我看你講那裡呀!他有打給你嗎?我打不通。 │ │ │ │ 0000000)│頁22背面) │A:有啦、有啦。 │ │ │ │ │ │B:要去那裡? │ │ │ │ │ │A:看你呀,上禮拜那裡,看是要「百萬」(指百 │ │ │ │ │ │ 花紅)的,還是要黑的(指黑美人),還是要 │ │ │ │ │ │ 去那個。 │ │ │ │ │ │B:我打給他、我打給他,我再打給你。 │ │ │ │ │ │A:好。 │ │ │ │ ├────────┼──────────────────────┤ │ │ │ │⑵96年12月8日 │B:喂! │ │ │ │ │下午8時54分30秒 │A:嘿啦,上禮拜你們去杏花閣,去杏花閣好啦。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那裡?好啊、好啊。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他說杏花閣、杏花閣。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他這裡差不多10點以前會到。 │ │ │ │ │頁22) │A:你那邊有幾個人? │ │ │ │ │ │B:差不多兩個,兩、三個。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A:好啦、好啦。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B:兩、三個啦。 │ │ │ │ │林昭傑(A方:092│A:好啦。 │ │ │ │ │0000000)、邱國 │B:那個林董你有跟他講嗎? │ │ │ │ │祥(B方:0000000│A:有,他在睡覺,睡好了。 │ │ │ │ │979) │B:哦,在睡覺。 │ │ │ │ │ │A:我有跟他講,他說睡好了。 │ │ │ │ │ │B:好啦、好啦,我這兩、三個啦。 │ │ │ │ │ │A:好,我跟他講一下,OK。 │ │ │ │ │ │B:好。 │ │ │ │ ├────────┼──────────────────────┤ │ │ │ │⑶96年12月8日 │B:喂。 │ │ │ │ │下午9時19分8秒 │A:邱ㄟ哦。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哎。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在大埤哦。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我知道啦,在半個鐘頭就到了。 │ │ │ │ │頁21背面) │A:反正我到我先喝,不管你們。 │ │ │ │ │ │B:好啦、好啦,我們4、5個喲,4、5個。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A:不管你幾個,反正我叫他弄大間的就好了。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B:好啦、好啦。 │ │ │ │ │林昭傑(A方:092│ │ │ │ │ │0000000)、邱國 │ │ │ │ │ │祥(B方:0000000│ │ │ │ │ │979)。 │ │ │ │ │ ├────────┼──────────────────────┤ │ │ │ │⑷96年12月8日 │B:喂。 │ │ │ │ │下午9時32分34秒 │A:哎。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院長、院長。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們到那裡?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市○○道。 │ │ │ │ │頁21) │A:這樣喲。 │ │ │ │ │ │B:哎,市○○道,馬上到。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A:這樣好啦!要去林森西路去啦!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B:對、對、對。 │ │ │ │ │張水源(A方:093│A:OK,好。 │ │ │ │ │0000000)、邱國 │B:好。 │ │ │ │ │祥(B方:0000000│ │ │ │ │ │979)。 │ │ │ │ ├─────┼────────┼──────────────────────┤ │ │ │3.張水源 │⑴96年12月8日 │B:喂,院長啊! │ │ │ │(A方:093│下午6時16分15秒 │A:哎,邱理事。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我邱理事、邱理事。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哎、哎。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① │B:你現在人有沒有在基隆? │ │ │ │ 0000000)│頁20背面) │A:沒有。 │ │ │ │ │ │B:哦,你沒有在基隆。 │ │ │ │ │ │A:哎、哎。 │ │ │ │ │ │B:我是說帶一些老朋友來基隆這樣,現在才來。 │ │ │ │ │ │A:什麼人? │ │ │ │ │ │B:都是你認識的。 │ │ │ │ │ │A:哦,這樣哦,要在基隆就對了。 │ │ │ │ │ │B:對呀、對呀,我是想說來阿本那吃個飯啦!你 │ │ │ │ │ │ 沒有在基隆喲? │ │ │ │ │ │A:我現在剛好不在基隆。 │ │ │ │ │ │B:哦,那樣就改天,。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明天中午你那桃花園你也會去嘛。 │ │ │ │ │ │A:我會過去、我會過去。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A:好、好。 │ │ │ │ ├────────┼──────────────────────┤ │ │ │ │⑵96年12月8日 │B:喂,院長啊! │ │ │ │ │下午6時18分13秒 │A:哎、哎,我現在人在台北啦。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哦,這樣哦。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看你們說有回來台北,要是回來台北。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我是看說這裡朋友要去嗎? │ │ │ │ │頁20) │A:哎 好、好。 │ │ │ │ │ │B:要去會給你通知。 │ │ │ │ │ │A:好、好。 │ │ │ │ │ │B:好、好。 │ │ │ │ ├────────┼──────────────────────┤ │ │ │ │⑶96年12月8日 │B:喂。 │ │ │ │ │下午8時50分10秒 │A:院長呀。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哎、哎,邱理事。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那個要去那裡?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哦,這樣哦,哎,剛才那個礁溪(音譯)也打 │ │ │ │ │頁19背面) │ 給我,他等一下可能會打給你,他說打給那個 │ │ │ │ │ │ 阿輝沒那個喲,沒在一起嘛。 │ │ │ │ │ │A:沒在一起、沒在一起。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B:哦,這樣哦,那你?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A:後面才在一起啦。 │ │ │ │ │邱國祥(A方:093│B:哦。 │ │ │ │ │0000000)、張水 │A:沒在一起、沒在一起,不要緊啦,你看要在那 │ │ │ │ │源(B方:0000000│裡,再跟我講。 │ │ │ │ │191) │B:對,你現在是跟你的團隊在一起就對了。 │ │ │ │ │ │A:哎,在基隆、在基隆,我們有一些農事小組的 │ │ │ │ │ │ 。 │ │ │ │ │ │B:哦、哦,等一下礁溪會打給你啦,沒你看那裡 │ │ │ │ │ │ 、跟上禮拜一樣啦,好嗎?。 │ │ │ │ │ │A:好、好,我了解,好、好。 │ │ │ │ │ │B:好。 │ │ │ ├─────┼────────┼──────────────────────┤ │ │ │4.李太郎 │96年12月9日 │A:蔣仔,我們現在過去會太晚嗎?跟院長去,會太│ │ │ │(A方:093│凌晨0時49分00秒 │ 晚嗎? │ │ │ │ 0000000)│(*A→B) │B:太晚囉 │ │ │ │ 蔣慶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 │A;沒有小姐嗎? │ │ │ │(B方:02-│院檢察署98年度偵│B:沒有了。 │ │ │ │0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① │A:好啦,沒有就不要了。 │ │ │ │ │頁19) │ │ │ │ │ │ │ │ │ │ ├─────┼────────┼──────────────────────┤ │ │ │⒌張水源 │96年12月8日 │B:他有打給我,你晚上要去哪裡? │ │ │ │(A方:093│下午8時53分28秒 │A:他知道啦。 │ │ │ │ 0000000)│(*B→A) │B:他問說要去哪裡? │ │ │ │ 林昭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 │A:上禮拜那個?你問他看看? │ │ │ │(B方:092│院檢察署98年度偵│B:上禮拜是去百花紅嘛。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④ │A:不是。 │ │ │ │ │頁631) │B:那個「杏花閣」啊。 │ │ │ │ │ │A:對啦,這樣啦。 │ │ │ │ │ │B:好。 │ ├─┼────┼─────┼────────┼──────────────────────┤ ││96.12.14│1.張水源 │96年12月13日 │B:喂! │ │ │(黑美人│(A方:093│下午8時41分21秒 │A:邱律師。 │ │ │大酒家)│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哎,你好。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那個完工簽上去已經批下來了。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B:好。 │ │ │ │ 0000000)│頁363-363背面) │A:我現在是講叫他明天完工證明辦出來。 │ │ │ │ │ │B:叫他辦出來。 │ │ │ │ │ │A:叫他辦出來,明天應該可能應該那個啦。 │ │ │ │ │ │B:好呀、好呀,應該下禮拜可以處理好嘛! │ │ │ │ │ │A:啊? │ │ │ │ │ │B:應該下禮拜、。 │ │ │ │ │ │A:沒啦,因為到我這就處理決了啦 │ │ │ │ │ │B:好,我知道、我知道。 │ │ │ │ │ │A:應該、鄉長應該明天就叫他發了。 │ │ │ │ │ │B:就發了就對了,好、好。 │ │ │ │ │ │A:可能、。 │ │ │ │ │ │B:要過去還是不要? │ │ │ │ │ │A:啊! │ │ │ │ │ │B:我明天要去台北、,不要緊、不要緊,我知道 │ │ │ │ │ │ 。 │ │ │ │ │ │A:你回去看明天有、有、、。 │ │ │ │ │ │B:好,李董這兩天好像失蹤了,不要緊,我找看 │ │ │ │ │ │ 看。 │ │ │ │ │ │A:不知道跑那裡去。 │ │ │ │ │ │B:對、對,電話也不通,好,我明天繾聯絡看看 │ │ │ │ │ │ 。 │ │ │ │ │ │A:你再跟他回一下,跟他回一下,好嗎? │ │ │ │ │ │B:好、好。 │ │ │ ├─────┼────────┼──────────────────────┤ │ │ │2.邱國祥 │⑴96年12月14日 │B:邱董,要去哪裡? │ │ │ │(A方:093│下午5時11分2秒 │A:什麼要去哪裡?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今天晚上不是嗎? │ │ │ │ 李太郎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他有說,不過我說我忙啊,他什麼時候通知你的│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① │B:林董說你跟他說的。 │ │ │ │ 0000000)│頁18背面) │B:是院長在找啊,說我們的處理好了啊,是這樣來│ │ │ │ │ │ 的。 │ │ │ │ │ │A:我就想說要去哪裡啊。 │ │ │ │ │ │B:我本來跟他說你今天應該在忙啦,不然搞到三更│ │ │ │ │ │ 半夜真的很累。 │ │ │ │ │ │A:你不是跟林董說過了? │ │ │ │ │ │B:我有跟他說,叫他一起去啦,我又有跟院長講你│ │ │ │ │ │ 今天好像在忙,值日也不好意思,不然沒關係,│ │ │ │ │ │ 你們先去,我聯絡看看啦。 │ │ │ │ │ │A:林董說要問你去哪裡啊。 │ │ │ │ │ │B:這樣喔,好,我現在聯絡。 │ │ │ │ │ │A:那我打給羅仔跟萬益。 │ │ │ │ │ │B:好啦。 │ │ │ │ ├────────┼──────────────────────┤ │ │ │ │⑵96年12月14日 │A:他說六點半、七點在中山堂那邊啦。 │ │ │ │ │下午5時35分8秒 │B:幾點? │ │ │ │ │(*B→A) │A:六點半、七點啦。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好。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跟他們聯絡一下,我差不多七點多才會到,我│ │ │ │ │字第1100號卷① │ 現在人在宜蘭。 │ │ │ │ │頁18) │B:好。 │ │ │ │ │ │ │ │ │ │ ├────────┼──────────────────────┤ │ │ │ │⑶96年12月14日 │B:我晚上老師做八十歲生日,我先過去汐止,我第│ │ │ │ │下午6時56分37秒 │ 二攤再過去。 │ │ │ │ │(*B→A) │A:好啊。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第二攤去哪裡。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黑仙]那邊啦。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我知道,你要到了嗎? │ │ │ │ │頁17背面) │A:我還沒,我差不多七點半。 │ │ │ │ │ │B;到的時候說我不好意思,第二攤我再過去。 │ │ │ │ │ │A:好,第二攤[黑仙]那邊你知道嗎? │ │ │ │ │ │B: [黑仙]喔,好啦。 │ │ │ │ │ │A:其他你有聯絡嗎? │ │ │ │ │ │B:有啦,兩個都有聯絡,但是萬益、羅仔都比較晚│ │ │ │ │ │ 才會到。 │ │ │ │ │ │A:好啦。 │ │ │ ├─────┼────────┼──────────────────────┤ │ │ │3.邱國祥 │96年12月14日 │A:林董,六點半、七點在阿添那邊啦。 │ │ │ │(A方:093│下午5時19分50秒 │B:添財那邊嗎?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A:對啦。 │ │ │ │ 林銘輝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好。 │ │ │ │(B方:091│字第1100號卷① │ │ │ │ │ 0000000)│頁17) │ │ │ │ │ │ │ │ │ │ ├─────┼────────┼──────────────────────┤ │ │ │4.林銘輝 │96年12月14日 │A:剛才邱仔打電話來,說晚上又要在一起啦。 │ │ │ │(A方:091│上午11時53分16秒│B:晚上喔,好。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A:給他約去添財那邊還是哪裡好了。 │ │ │ │ 李太郎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讓他去決定。 │ │ │ │(B方:091│字第1100號卷① │ │ │ │ │ 0000000→│頁16背面) │ │ │ │ │ 此電話應 │ │ │ │ │ │ 為王錫堃 │ │ │ │ │ │ 所有) │ │ │ │ │ ├─────┼────────┼──────────────────────┤ │ │ │5.林銘輝 │96年12月14日 │B:你晚上有空嗎? │ │ │ │(A方:091│上午11時51分30秒│A:今天晚上怎樣? │ │ │ │ 0000000)│(*B→A) │B:剛剛那個(指張水源)打電話來。 │ │ │ │ 林昭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 │A:喔。 │ │ │ │(B方:091│院檢察署98年度偵│B;他就打電話來問我要回去嗎?我說我下午一點就│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① │ 走了。 │ │ │ │ │頁16) │A:你一點走,他要來喔? │ │ │ │ │ │B:他晚上要來啊。 │ │ │ │ │ │A:你不在不是那個? │ │ │ │ │ │B:我有在啊。 │ │ │ │ │ │A:你是說你是一點從高雄走喔,好,那聯絡看看。│ │ │ │ │ │B:你看要去哪裡? │ │ │ │ │ │A:看他們要去哪裡再說啊,我聯絡李董。 │ │ │ │ │ │B:好,你聯絡再打給我啦,他在等我電話。 │ │ │ │ │ │A:好。 │ │ │ ├─────┼────────┼──────────────────────┤ │ │ │6.林銘輝 │96年12月14日 │A:你不是說要過來喝酒 │ │ │ │(A方:091│下午9時31分19秒 │B:我沒空啊 │ │ │ │ 0000000)│(*A→B) │A:現在在「黑美人」啦 │ │ │ │ 陳萬益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好啊,李董有跟我說 │ │ │ │(B方:091│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他說你要來啊 │ │ │ │0000000) │字第1100號卷① │B:在黑美人我知道啊 │ │ │ │ │頁15背面) │ │ │ │ │ │ │ │ │ │ ├─────┼────────┼──────────────────────┤ │ │ │7.邱國祥 │96年12月17日 │B:邱理事。 │ │ │ │(A方:093│下午4時9分52秒 │A:院長你好。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已經處理好了。 │ │ │ │ 張水源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應該明後天嘛。 │ │ │ │(B方:02-│字第1100號卷③ │B:嗯,應該明後天你們就收得到。 │ │ │ │00000000)│頁369) │A;好,謝謝,瞭解。 │ │ │ │ │ │ │ ├─┼────┼─────┼────────┼──────────────────────┤ ││96.12.25│1.邱國祥 │96年12 月24日 │B:你明天早上十一點半好嗎? │ │ │(黑美人│(A方:093│下午6時8分48秒 │A:好。 │ │ │大酒家)│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方便嗎? │ │ │ │ 張水源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方便,十一點半嘛,好。 │ │ │ │(B方:02-│字第1100號卷③ │ │ │ │ │00000000)│頁370) │ │ │ │ │ │ │ │ │ │ ├─────┼────────┼──────────────────────┤ │ │ │2.邱國祥 │⑴96年12月25日 │A:局長,我邱理事,十一點半過去你那邊,還是?│ │ │ │(A方:093│上午9時21分25秒 │B:我跟你講,因為臨時有事情,你改成四點半好嗎│ │ │ │ 0000000)│(*A→B) │ ,另外請李董過來一下好嗎? │ │ │ │ 張水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 │A:好啊。 │ │ │ │(B方:093│院檢察署98年度偵│B:四點半跟李董一起過來。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③ │A:好。 │ │ │ │ │頁371) │ │ │ │ │ │ │ │ │ │ │ ├────────┼──────────────────────┤ │ │ │ │⑵96年12月25日 │《前面談土地的事情》 │ │ │ │ │下午3時21分10秒 │A:院長(指張水源)昨天一直打,今天早上又打給│ │ │ │ │(*B→A) │ 我,他叫我約你啦,叫我們四點半過去他那邊看│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 一下,看報告還是什麼的。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你去就好了,如果真的要我去我再去就好了。 │ │ │ │ │字第1100號卷③ │A:你先不要去,我先去看是什麼報告就好了,因為│ │ │ │ │頁372) │ 他昨天就找,早上跟中午又找,這樣,沒關係啦│ │ │ │ │ │ ,我先去,我就跟他講聯絡不到你,這樣就好了│ │ │ │ │ │ 。 │ │ │ │ │ │B:羅仔現在在台北,羅仔約我去立法院跟阿坤見面│ │ │ │ │ │ ,說阿坤找我啦。 │ │ │ │ │ │A:他要跟你說那些有的沒的啦,你應該是不要去啦│ │ │ │ │ │ 。 │ │ │ │ │ │B:我就跟羅仔的講,你就等到他離開立法院你再打│ │ │ │ │ │ 給我就好了,結果他在裡面打給我啦,實在是氣│ │ │ │ │ │ 死。 │ │ │ │ │ │A:現在阿坤就是把事情弄的很複雜啦,沒辦法。 │ │ │ │ │ │B:那天我有跟地主講,有需要的話我會跟他拿,我│ │ │ │ │ │ 說我們已經改組了,我跟你講,他們現在要用地│ │ │ │ │ │ 主來控制我們你知道嗎? │ │ │ │ │ │A:這是一部分啦,另外一部分他一直要讓台中那個│ │ │ │ │ │ 來介入,早上他跟我說,我們現在去弄根本就不│ │ │ │ │ │ 能辦嘛,我說為什麼不能辦,他說文裡面寫的很│ │ │ │ │ │ 清楚,說要我們第二期施工表送件以後,才能報│ │ │ │ │ │ 第二期的開工,我說沒錯啊,但他裡面有寫我們│ │ │ │ │ │ 不能先報啟用嗎? │ │ │ │ │ │B:我們現在不要跟他講理由啦,到時他知道更多。│ │ │ │ │ │A:他現在是一直要介入你知不知道。 │ │ │ │ │ │B:不要讓他介入就好了。 │ │ │ │ │ │A:好啦,晚一點你看看,有必要的時候我會打給你│ │ │ │ │ │ ,四點半我去就好了。 │ │ │ │ │ │B:你去就好了。 │ │ │ │ │ │A:好,我知道。 │ ├─┼────┼─────┼────────┼──────────────────────┤ ││97.03.08│1.李太郎 │97年3月6日 │A:喂,「董ㄟ」!….. 就是「萬益」(音譯)在 │ │ │(相見歡│(A方:092│下午1時37分54秒 │ 問說,我們幾時(隨時)上網才看到那個「量」│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 (音譯)。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量」唷?…。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① │A:上網看…..。 │ │ │ │ 0000000)│頁83) │B:那個看不到啦! │ │ │ │ │ │A:…..有啦,土方的就有。 │ │ │ │ │ │B:土方,但是現在我們就還沒….. 啟用,還沒啟 │ │ │ │ │ │ 用可以看得到嗎? │ │ │ │ │ │A:應該是看不到…我是想說,他說我們隨時上網就│ │ │ │ │ │ 看得到了。 │ │ │ │ │ │B:唷~那個就變成說,他准我們啟用啦!那你現階│ │ │ │ │ │ 段在弄下去,…. 他有來一個文吼~明天我在跟│ │ │ │ │ │ 你講,是「市府」(音譯)把我們擋起來。土地│ │ │ │ │ │ 沒有處理好,鑑界好後,看怎樣…才會給你啟用│ │ │ │ │ │ 啦!這樣子啦!他一張是去市長那邊、一張是去│ │ │ │ │ │ 「建管課」去~這張比較麻煩…明天你來再做一│ │ │ │ │ │ 次討論,好嗎? │ │ │ │ │ │A:好…掰掰。 │ │ │ ├─────┼────────┼──────────────────────┤ │ │ │2.王錫堃 │97年3月7日 │A:喂!吳董。 │ │ │ │(A方:095│下午2時55分59秒 │B:是。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A:有一件事情要向你拜託。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你說。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A:那「啟用」的下來,你拷貝一份文給官仔(?諧│ │ │ │ 0000000)│頁401) │ 音)拿回來,好不好? │ │ │ │ │ │B:現在我就沒拿回來,也沒帶來阿,現在律師和一│ │ │ │ │ │ 些人來,明天在處理好不好?今天要來處理土地│ │ │ │ │ │ 過戶的事情。 │ │ │ │ │ │A:喔。 │ │ │ │ │ │B:你現在啟用也沒有效啦。 │ │ │ │ │ │A:總是我還是有權利看那份文阿。 │ │ │ │ │ │B:對啦,我知道啦,我會給你啦。 │ │ │ │ │ │A:那你明天準備一下給我。 │ │ │ │ │ │B:好啦。 │ │ │ │ │ │A:啟用有沒有是一會事,我總是還有股權在那邊,│ │ │ │ │ │ 當然是看一下阿。 │ │ │ │ │ │B:對阿,所以我說好阿。 │ │ │ │ │ │A:靈泉禪寺(諧音)一樣也準備一份給我。 │ │ │ │ │ │B:靈泉禪寺(諧音)就還沒給我,靈全禪寺(諧音│ │ │ │ │ │ )就在市政府那邊…。 │ │ │ │ │ │A:你不是拿一張給…。 │ │ │ │ │ │B:那只是看一下而已啦,那是裡面的人私底下先給│ │ │ │ │ │ 我們看的,他不是真正的文給我們啦。那是比較│ │ │ │ │ │ 不方便的地方,裡面還有人的「收發章」在,比│ │ │ │ │ │ 較不方便啦。 │ │ │ │ │ │A:那市政府已經發給我們了嘛? │ │ │ │ │ │B:市政府這兩天會發出來。他會發出來,發出來再│ │ │ │ │ │ 講啦。 │ │ │ │ │ │A:如果說可以回來,我有約他們…。 │ │ │ │ │ │B:現在已經不是老和尚的事情了,鑑界出來,事實│ │ │ │ │ │ 上我們就是有佔到。現在就是說要怎麼改,哪一│ │ │ │ │ │ 區要加強什麼的,一大堆事,這可能不是說三兩│ │ │ │ │ │ 天可以處理。好嗎? │ │ │ │ │ │A:講我們什麼? │ │ │ │ │ │B:就那一天鑑界的時候,人家派七八個師父來,師│ │ │ │ │ │ 父都有剃度的,我們怎麼可以跟人衝撞。接下來│ │ │ │ │ │ 又跟我們開釋,說「這裡好山好水你們怎麼可以│ │ │ │ │ │ 這樣弄,弄到我們這裡來,土亂倒,倒這裡我們│ │ │ │ │ │ 也沒跟你收錢阿,講出去會被人笑死,我們會沒│ │ │ │ │ │ 面子」,那天我們也不好意思說。 │ │ │ │ │ │A:叫我們改善。 │ │ │ │ │ │B:一個是改善啦,一個就是說那竹子,如果大水來│ │ │ │ │ │ 那竹子被衝破的話,時候到了要怎樣怎樣,這樣│ │ │ │ │ │ 唸一堆啦。唸一個多鐘頭,既然都鑑界了,結果│ │ │ │ │ │ 看怎樣,成果表出來之後,人家自然會有動作。│ │ │ │ │ │ 頭一個可能是說要我們改善…,這樣好嘛? │ │ │ │ │ │A:好。 │ │ │ │ │ │B:今天的事情先處理好比較要緊,好嗎? │ │ │ │ │ │A:現在都過去了嘛,算說律師也過去了嘛? │ │ │ │ │ │B:有啦有啦,現在就是正要跟你律師抬槓,你電話│ │ │ │ │ │ 就來了。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 │3.張水源 │⑴97年3月8日 │ B:處長,早。 │ │ │ │(A方:093│上午11時21分46秒│A:嗯,理事,不好意思。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今天心情不錯,要不要去農友那邊走走?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嗯…我中午吃喜酒。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B:不用中午啦,你看三、四點,還是…何時…四、│ │ │ │ 0000000)│頁402) │ 五點? │ │ │ │ │ │A:嗯,好阿。 │ │ │ │ │ │B:好啦,你喜酒是在基隆還是台北? │ │ │ │ │ │A:我現在在基隆。 │ │ │ │ │ │B:你在基隆,不要緊,好。 │ │ │ │ │ │A:我等一下…。 │ │ │ │ │ │B:等一下再聯絡,好不好? │ │ │ │ │ │A:好啦,好。 │ │ │ │ ├────────┼──────────────────────┤ │ │ │ │⑵97年3月8日 │B:喂,邱理事喔。 │ │ │ │ │下午2時33分59秒 │A:還沒結束喔?你是在豪鼎(諧音)喔?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嗯,我還在豪鼎(諧音)。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喔,你在豪鼎(諧音),差不多了嘛? │ │ │ │ │字第1100號卷③ │B:嗯,差不多了。 │ │ │ │ │頁403) │A:差不多阿…我在對面,和農友。 │ │ │ │ │ │B:嗯嗯。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A:在對面啦。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B:這樣喔,在對面。 │ │ │ │ │邱國祥(A方:093│A:在對面,海仔(諧音)這裡,海邊啦。 │ │ │ │ │0000000)、張水 │B:OK,好,我等一下結束再打給你。 │ │ │ │ │源(B方:0000000│A:好。 │ │ │ │ │191)。 │ │ │ │ │ │ │ │ │ │ │ ├────────┼──────────────────────┤ │ │ │ │⑶97年3月8日 │B:喂。 │ │ │ │ │下午2時49分10秒 │A:邱理事。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你好,你到裡面去了喔。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嗯嗯。 │ │ │ │ │字第1100號卷③ │B:這樣喔,好,我等一下過去。 │ │ │ │ │頁404) │A:你等一下過來喔,好啦。 │ │ │ │ │ │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 │ │ │ │ │張水源(A方:02-│ │ │ │ │ │00000000)、邱國│ │ │ │ │ │祥(B方:0000000│ │ │ │ │ │979)。 │ │ │ │ │ │ │ │ │ │ │ │ │ │ │ │ ├─────┼────────┼──────────────────────┤ │ │ │4.李太郎 │⑴97年3月8日 │B:喂! │ │ │ │(A方:093│下午3時6分54秒 │A(女): 李董說他今天晚上不能去「添財」(添財│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 日本料理)那邊耶,你等一下。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男):今天家裡打電話說,今天要在北投荷豐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 館(諧音),等一下要聚餐,要辦幾桌幫我母親│ │ │ │ 0000000)│頁405) │ 做那個…。 │ │ │ │ │ │B:做生日喔。 │ │ │ │ │ │A:這樣,不要緊啦。 │ │ │ │ │ │B:我叫一個代表拿過去,不要緊。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我處理看看,你晚一點有辦法嗎…(中斷)。 │ │ │ │ ├────────┼──────────────────────┤ │ │ │ │⑵97年3月8日 │B:我才停到尚島(那邊),警察把我攔下。 │ │ │ │ │下午3時9分3秒 │A(女):嗯。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說不能停在那裡…我現在的意思是,你跟隔壁那│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個說,如果是現在呢? │ │ │ │ │字第1100號卷③ │A(女):喔,你等一下。 │ │ │ │ │頁406) │B:沒關係,你跟他講就好了。 │ │ │ │ │ │A(男):喂。 │ │ │ │ │ │B:要不就現在,要不就現在這個空檔,你知不知道│ │ │ │ │ │ 。好不好? │ │ │ │ │ │A(男):好阿。 │ │ │ │ │ │B:現在…。 │ │ │ │ │ │A:整群人都去了,約在北投。 │ │ │ │ │ │B:對啦,那不要緊,你今晚幾點要走,差不多6點 │ │ │ │ │ │ 多,6點左右? │ │ │ │ │ │A:沒有,差不多要..,我太太已經打來了,都…。│ │ │ │ │ │B:喔。 │ │ │ │ │ │A:不要緊啦,技術性的事情我已經跟**(聽不清│ │ │ │ │ │ 楚)說好了。 │ │ │ │ │ │B:好了好了,這樣我知道。 │ │ │ │ │ │A:晚一點叫羅仔(諧音)拿回來就好了。 │ │ │ │ │ │B:要不晚點來,最主要的是要跟比較親密的農友在│ │ │ │ │ │ 阿。 │ │ │ │ │ │A:好。 │ │ │ │ ├────────┼──────────────────────┤ │ │ │ │⑶97年3月8日 │(接通前A:你沒有.. 不知道會不會被人翻起來。│ │ │ │ │下午3時21分56秒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喂。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車停好了嘛? │ │ │ │ │字第1100號卷③ │B:在全國旁邊這裡。 │ │ │ │ │頁407) │A:這樣要不你上來。 │ │ │ │ │ │B:我上去喔。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A:你上來好了。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B:這樣,不就車要開到停車場。 │ │ │ │ │邱國祥(A方:093│A:停車場位子很多啦,要不你就停在停車場。 │ │ │ │ │0000000)、李太 │B:我停在停車場。 │ │ │ │ │郎(B方:0000000│A:你自己上來就好了,你知道喔。 │ │ │ │ │228)。 │B:好。 │ │ │ ├─────┼────────┼──────────────────────┤ │ │ │5.張水源與│97年3月8日 │B:喂。 │ │ │ │(A方:093│下午6時27分51秒 │A:喂,黃老闆。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哎,那位? │ │ │ │ 黃老闆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哎,我姓張。 │ │ │ │(B方:使 │字第1100號卷① │B:哎。 │ │ │ │ 用電話093│頁96-101) │A:你們今天有開哦。 │ │ │ │ 0000000之│ │B:有、有。 │ │ │ │ 女子) │ │A:有開啦。 │ │ │ │ │ │B:對、對、對。 │ │ │ │ │ │A:哦對、對、對,你那大間的坐幾個? │ │ │ │ │ │B:大間的喲,你是講樓下的KTV還是樓上的? │ │ │ │ │ │A:你們那邊沒有房間了吧? │ │ │ │ │ │B:有啊,有房間,有KTV那種。 │ │ │ │ │ │A:有房間了? │ │ │ │ │ │B:對。 │ │ │ │ │ │A:有啊? │ │ │ │ │ │B:對,KTV的房間。 │ │ │ │ │ │A:在地下室的? │ │ │ │ │ │B:對。 │ │ │ │ │ │A:哦這樣子啊,我上次去、。 │ │ │ │ │ │B:你們如果說要唱現場的話可能要在樓上吧。 │ │ │ │ │ │A:哎。 │ │ │ │ │ │B:若是說你們要唱KTV的話是在地下室大房間。 │ │ │ │ │ │A:地下室有大房間嘛。 │ │ │ │ │ │B:對、對、對。 │ │ │ │ │ │A:可以坐幾個人? │ │ │ │ │ │B:嗯10幾個。 │ │ │ │ │ │A:10幾個可以坐。 │ │ │ │ │ │B:是、是、是。 │ │ │ │ │ │A:你們有幾個房間?樓下。 │ │ │ │ │ │B:我們有3個房間。 │ │ │ │ │ │A:3個房間,那這樣好不好,你先幫我預留一下好│ │ │ │ │ │ 不好。 │ │ │ │ │ │B:OK,你們有幾個?你是要預留樓下大包,還是 │ │ │ │ │ │ 樓上。 │ │ │ │ │ │A:你樓上有大包嗎? │ │ │ │ │ │B:我樓上沒有,我樓上就是那一種開放式。 │ │ │ │ │ │A:對呀,你樓上是開放式的。 │ │ │ │ │ │B:對呀。 │ │ │ │ │ │A:哎,我是說如果有那個房間的話,就幫我留房 │ │ │ │ │ │ 間嘛。 │ │ │ │ │ │B:可以、可以,那我就幫你省地下室的什麼。 │ │ │ │ │ │A:地下室。 │ │ │ │ │ │B:KTV房的。 │ │ │ │ │ │A:對。 │ │ │ │ │ │B:你們差不多幾個? │ │ │ │ │ │A:嗯應該是5、6個吧,還是也不一定,我現在還 │ │ │ │ │ │ 沒有辦法確定。 │ │ │ │ │ │B:這個樣子,5、6個的話、你是比較喜歡隱密式 │ │ │ │ │ │ 的房間。 │ │ │ │ │ │A:對、對、對。 │ │ │ │ │ │B:那如果說你比較喜歡隱密式的,我就不一定要 │ │ │ │ │ │ 給你那個大包,因為大包看起來會比較空曠一 │ │ │ │ │ │ 點。 │ │ │ │ │ │A:大包有多大? │ │ │ │ │ │B:稍為比較大一點,你可以、我可以給你大包的 │ │ │ │ │ │ 對面那邊,那邊可以坐6、,你們如果5、6個的│ │ │ │ │ │ 話坐那個剛剛好,會比較、看起來會比較溫馨 │ │ │ │ │ │ 。 │ │ │ │ │ │A:也不要太小吧,太小會不會。 │ │ │ │ │ │B:沒關係我先幫你預留嘛,好不好,那你在、到 │ │ │ │ │ │ 時候你來你看看,好不好,我先幫你預留大的 │ │ │ │ │ │ ,那如果你覺得說太大的話你就可以。 │ │ │ │ │ │A:再換嘛哦。 │ │ │ │ │ │B:對、對、對,OK。 │ │ │ │ │ │A:我姓張啦。 │ │ │ │ │ │B:好、好。 │ │ │ │ │ │A:上回去過你們那邊一次而已啦。 │ │ │ │ │ │B:哦。 │ │ │ │ │ │A:就是上回跟那個黃茂德、黃總。 │ │ │ │ │ │B:哦、哦、哦。 │ │ │ │ │ │A:你記不記得? │ │ │ │ │ │B:記得、記得。 │ │ │ │ │ │A:你記不記得你划拳輸我。 │ │ │ │ │ │B:哈、哈。 │ │ │ │ │ │A:還記得嗎? │ │ │ │ │ │B:我應該大概有印象,要看到人啦。 │ │ │ │ │ │A:頭髮白白的。 │ │ │ │ │ │B:我是怕我認不對,會不好意思。 │ │ │ │ │ │A:認不對去。 │ │ │ │ │ │B:我是會怕啦。 │ │ │ │ │ │A:哦。 │ │ │ │ │ │B:那你晚上來我就幫你留。 │ │ │ │ │ │A:哎,對,你就先幫我預留好不好。 │ │ │ │ │ │B:好,我先幫你預留大包,如果你覺得太大太空 │ │ │ │ │ │ 的話,可到對面那一間。 │ │ │ │ │ │A:對,我先瞭解一下你們怎麼消費。 │ │ │ │ │ │B:我們就是人頭抵消費。 │ │ │ │ │ │A:一個人頭多少? │ │ │ │ │ │B:譬如說你去的話,因為要開酒嘛。 │ │ │ │ │ │A:對呀。 │ │ │ │ │ │B:那你開酒的話,人頭就不用算了,就等於說、 │ │ │ │ │ │ 除非你、,我們1個人頭是1千5。 │ │ │ │ │ │A:1個人頭算1千5就對了。 │ │ │ │ │ │B:對、對、對,然後。 │ │ │ │ │ │A:然後開酒去抵啦。 │ │ │ │ │ │B:對、對、對,然後我們有加那個包箱費喲。 │ │ │ │ │ │A:包箱費多少? │ │ │ │ │ │B:包箱費你樓下會比較貴一點。 │ │ │ │ │ │A:多少? │ │ │ │ │ │B:那你樓上的話是1千元,樓下的話可能大概是大│ │ │ │ │ │ 包是3千,中包是2千,然後你大概還要加扒( │ │ │ │ │ │ %)數啦,就是你如果用刷卡的話。 │ │ │ │ │ │A:大概幾扒? │ │ │ │ │ │B:1成半。 │ │ │ │ │ │A:1成半,那現金呢? │ │ │ │ │ │B:現金的話、。 │ │ │ │ │ │A:就不用加。 │ │ │ │ │ │B:可以呀、可以呀。 │ │ │ │ │ │A:現金就不用加嘛。 │ │ │ │ │ │B:對、對,那就是還有你去的話,可能大概、反 │ │ │ │ │ │ 正就是開2送1啦。 │ │ │ │ │ │A:我知道,就開什麼酒價錢就怎麼樣嘛,對不對 │ │ │ │ │ │ 。 │ │ │ │ │ │B:對、對、對,看你要、,每個價錢不一樣。 │ │ │ │ │ │A:你像如果是麥卡倫咧,12年的。 │ │ │ │ │ │B:麥卡倫12年的我們好像是買,等一下我想想, │ │ │ │ │ │ 因為麥卡倫我們公司比較不推麥卡倫。 │ │ │ │ │ │A:對,我知道你們都推薦格蘭斯什麼對不對。 │ │ │ │ │ │B:對。 │ │ │ │ │ │A:那個一瓶在外面才5、6百元而已。 │ │ │ │ │ │B:我知道,可能、,看每個人喝法啦,麥卡倫其 │ │ │ │ │ │ 實是OK啦,只是說我們大概每一個人喝的習慣 │ │ │ │ │ │ 不一樣,我們自己比較不愛喝,而且麥卡倫我 │ │ │ │ │ │ 覺得怪怪的。 │ │ │ │ │ │A:那你們買的那個格蘭斯的是不是、。 │ │ │ │ │ │B:沒有,沒有關係呀,你如果要喝麥卡倫也OK。 │ │ │ │ │ │A:不是,我說格蘭斯那個怎麼開? │ │ │ │ │ │B:你那個應該是、開多少,我忘了,好像是6千,│ │ │ │ │ │ 開15年那一種,15年的應該好像是7千吧。 │ │ │ │ │ │A:7千,買2送1就對了。 │ │ │ │ │ │B:嗯、嗯、嗯。 │ │ │ │ │ │A:那如果是人頭就可以抵了嘛。 │ │ │ │ │ │B:開2送1以後,你的人頭一定抵過的嘛。 │ │ │ │ │ │A:一定抵過的啦,對呀。 │ │ │ │ │ │B:對、對。 │ │ │ │ │ │A:你開2送1就1萬多塊了呀。 │ │ │ │ │ │B:對、對、對,就等於是說你們人頭我們就不算 │ │ │ │ │ │ ,就算酒錢嘛,然後在加那個包箱費。 │ │ │ │ │ │A:你們小姐都是公關嘛,對不對。 │ │ │ │ │ │B:對、對、對,公關,就是加1千塊的公關費,然│ │ │ │ │ │ 後如果還有一種,你如果覺得、。 │ │ │ │ │ │A:還要加1千塊公關費呀。 │ │ │ │ │ │B:對,不是還有一種,就是說如果說你覺得我們 │ │ │ │ │ │ 。 │ │ │ │ │ │A:服務好的話。 │ │ │ │ │ │B:看你啦。 │ │ │ │ │ │A:哎。 │ │ │ │ │ │B:我們有叫那個什麼經紀的是吧。 │ │ │ │ │ │A:哎。 │ │ │ │ │ │B:就是1個小時1千2的那種,你們如果說你們要比│ │ │ │ │ │ 較年輕的話,我們公司可以幫你叫。 │ │ │ │ │ │A:哦,一個小時1千2。 │ │ │ │ │ │B:對、對,有這一種的,就是看你們喜不喜歡, │ │ │ │ │ │ 喜歡就留下來,不喜歡的話就可以讓他們走。 │ │ │ │ │ │A:哎,那個可以出場的。 │ │ │ │ │ │B:嗯,那個我們不管耶,我沒有問耶。 │ │ │ │ │ │A:反正那個跟小姐談就對了。 │ │ │ │ │ │B:對、對、對,你看小姐要不要。 │ │ │ │ │ │A:哦、哦。 │ │ │ │ │ │B:因為我們公司、。 │ │ │ │ │ │A:你們都是老小姐了。 │ │ │ │ │ │B:不要講這樣,我們是成熟,熟女。 │ │ │ │ │ │A:熟女、。 │ │ │ │ │ │B:我們都熟女,什麼老女人,講的這麼好聽。 │ │ │ │ │ │A:熟女啦、熟女啦。 │ │ │ │ │ │B:對呀。 │ │ │ │ │ │A:熟女。已經熟女了,都熟到已經快、哈、哈。 │ │ │ │ │ │B:哎,熟女有熟女的好處,你講這樣,對嗎,是 │ │ │ │ │ │ 不是。 │ │ │ │ │ │A:嗯,好啦,你先幫我省著,我如果沒有過去我 │ │ │ │ │ │ 會再打給你。 │ │ │ │ │ │B:好、好,謝謝。 │ │ │ │ │ │A:你們是幾點,9點嘛是不是? │ │ │ │ │ │B:對,9點,我們8點、我們9點開始營業,其實你│ │ │ │ │ │ 們吃飯的時候早點吃完,因為我們8點公主和少│ │ │ │ │ │ 爺就去打掃了,那8點多、你吃很早結束的話,│ │ │ │ │ │ 你8點多來沒有關係,可能大概公關還沒有到而│ │ │ │ │ │ 已。 │ │ │ │ │ │A:你要跟我們一起吃飯嗎,帶客人呀,不然不去 │ │ │ │ │ │ 。 │ │ │ │ │ │B:在那裡? │ │ │ │ │ │A:啊。 │ │ │ │ │ │B:在那裡吃,現在7點了耶,我趕過去可能要1個 │ │ │ │ │ │ 鐘頭。 │ │ │ │ │ │A:1個鐘頭喲。 │ │ │ │ │ │B:對呀。我還要洗頭,還沒有洗頭咧。 │ │ │ │ │ │A:這樣喲,還要洗頭喲。 │ │ │ │ │ │B:不用洗澡、洗頭喲。 │ │ │ │ │ │A:不用啦。 │ │ │ │ │ │B:很難見人耶,等一下怕嚇到你。 │ │ │ │ │ │A:好啦,開玩笑啦,好啦,要去再打電話。 │ │ │ │ │ │B:你現在在吃了嗎? │ │ │ │ │ │A:朋友快到了,快了啦。 │ │ │ │ │ │B:OK啦,好啦。 │ │ │ │ │ │A:你住那邊? │ │ │ │ │ │B:我民權跟復興這邊。 │ │ │ │ │ │A:民權、復興是不是,哦、哦,我們是在城中啦 │ │ │ │ │ │ 。 │ │ │ │ │ │B:哦,城中那邊。 │ │ │ │ │ │A:對、對。 │ │ │ │ │ │B:哦,好啦,我在店裡等你啦。 │ │ │ │ │ │A:這樣哦。 │ │ │ │ │ │B:那晚上見嘍。 │ │ │ │ │ │A:拜拜。 │ │ │ │ │ │B:拜拜。 │ │ │ ├─────┼────────┼──────────────────────┤ │ │ │6.李太郎 │97年3月8日 │A:哪一家? │ │ │ │(A方:092│下午8時27分29秒 │B:「羅董」 (音譯)已經出發了啦,我們直接在市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 民大道跟敦化南路的路口啦。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什麼名字?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① │B:「相見歡」啦,我們這些來去相見歡啦。 │ │ │ │ 0000000)│頁84) │A:好。 │ │ │ │ │ │ │ ├─┼────┼─────┼────────┼──────────────────────┤ ││97.04.11│1.張水源 │⑴97年4月10日 │B:喂! │ │ │(百花紅│(A方:02-│下午4時34分49秒 │A:喂!嗯。喂,邱理事(諧音)阿。 │ │ │大酒家)│0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嗯,您好。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在開會阿。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B:沒有、沒有,怎樣? │ │ │ │ 0000000)│頁418) │A:正在忙阿。 │ │ │ │ │ │B:嗯…對,現在正要**(聽不清楚),怎樣? │ │ │ │ │ │A:你在…你有在嘛,要不我現在去,我過去好不好│ │ │ │ │ │ 。 │ │ │ │ │ │B:好。 │ │ │ │ ├────────┼──────────────────────┤ │ │ │ │⑵97年4月10日 │B:喂! │ │ │ │ │下午4時54分33秒 │A:明天會去喔。(小聲)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喂!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嗯,喂。 │ │ │ │ │字第1100號卷③ │B:嗯。 │ │ │ │ │頁419) │A:我剛剛回來…他們明天兩個都會去。 │ │ │ │ │ │B:明天都會去喔。 │ │ │ │ │ │A:嗯,兩個都會…。 │ │ │ │ │ │B:兩個都會去喔。 │ │ │ │ │ │A:嗯。 │ │ │ │ │ │B:好、好,謝謝。 │ │ │ ├─────┼────────┼──────────────────────┤ │ │ │⒉張水源 │⑴97年4月11日 │B:喂! │ │ │ │(A方:02-│下午4時51分48秒 │A:ㄟ,「邱理事」(音譯)啊? │ │ │ │0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恩。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們開完了沒?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B:結束了….。 │ │ │ │ 0000000)│頁422) │A:有照那個嘛! │ │ │ │ │ │B:照…. 好好好…我等一下跟你聯絡。還是我去載│ │ │ │ │ │ 你…那個「代表」啊,統合(永和)的「代表」│ │ │ │ │ │ 去載你。好嗎? │ │ │ │ │ │A:好啊!..我先照…最後那一個(整句音譯)。 │ │ │ │ │ │B:啊?沒關係……你差不多5點半嘛! │ │ │ │ │ │A:沒關係,不然你6點也沒關係。 │ │ │ │ │ │B:我跟你講,你不要5點半,因為那個「代表」在 │ │ │ │ │ │ 他們這附近啦! │ │ │ │ │ │A:唷~這樣唷?好啦!不然你…..再。 │ │ │ │ │ │B:沒關係、沒關係,我會再跟你講。 │ │ │ │ │ │A:我那邊要不要先跟他聯絡? │ │ │ │ │ │B:好啊….好啊。 │ │ │ │ │ │A:「富雄」(音譯)那邊叫他先聯絡吼? │ │ │ │ │ │B:這樣…好啊…好啊! │ │ │ │ ├────────┼──────────────────────┤ │ │ │ │⑵97年4月11日 │B:喂。 │ │ │ │ │下午5時41分36秒 │A:ㄟ,「邱理事」!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你過去鞋店那邊好嗎?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們要過來接我嗎? │ │ │ │ │字第1100號卷③ │B:嗯,鞋店好嗎? │ │ │ │ │頁423) │A:大概多久? │ │ │ │ │ │B:要到了、要到了。 │ │ │ │ │ │A:…不然你先等我,我先在這…簽一下東西。 │ │ │ │ │ │B:唷,好好好。 │ │ │ ├─────┼────────┼──────────────────────┤ │ │ │3.李太郎 │⑴97年4月11日 │A:我是不是要停在這邊? │ │ │ │(A方:092│下午5時50分37秒 │B:不對,你要開到前面去。 │ │ │ │ 0000000)│(*B→A) │A:這邊不是停車場嗎? │ │ │ │ 邱國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 │B:你在哪裡? │ │ │ │(B方:093│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中國信託旁邊有一個全家有沒有?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① │B:哦,中國信託喔,好。 │ │ │ │ │頁85) │A:對。 │ │ │ │ │ │ │ │ │ │ ├────────┼──────────────────────┤ │ │ │ │⑵97年4月11日 │B:幾樓? │ │ │ │ │下午10時16分45秒│A:四樓轉五樓啦。 │ │ │ │ │(*A→B) │B:好啦,我知道。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A:四樓502啦。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好啦。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 │ │ │ │ │頁87) │ │ │ │ │ │ │ │ │ │ ├─────┼────────┼──────────────────────┤ │ │ │4.李太郎 │97年4月11日 │A:蔣仔,李太郎,等一下會去你們那邊,低調一點│ │ │ │(A方:092│下午8時57分54秒 │B:是,我知道。 │ │ │ │ 0000000)│(*A→B) │A:人不多,找一間比較安靜的就好。 │ │ │ │ 蔣慶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喔,找一間比較安靜的喔,我知道,等一下,我│ │ │ │(B方:093│院檢察署98年度偵│ 看一下,502好了啦。 │ │ │ │ 0000000百│字第1100號卷① │A:你安排啦,沒關係。 │ │ │ │ 花紅) │頁86) │B:502,你坐電梯上去。 │ │ │ │ │ │A:直接坐到五樓喔? │ │ │ │ │ │B:坐到四樓。 │ │ │ │ │ │A:OK。 │ │ │ ├─────┼────────┼──────────────────────┤ │ │ │5.李太郎 │97年4月12日 │A:羅先生,你昨天喝醉喔! │ │ │ │(A方:092│下午1時39分26秒 │B:昨天醉了。 │ │ │ │ 0000000)│(*A→B) │A:我們喝到三點。 │ │ │ │ 羅坤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八點多跟他哥哥灌三杯純的就醉了。 │ │ │ │(B方:095│院檢察署98年度偵│A:第一次邱總他打給「靜宜」 (音譯),他說你好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① │ 像醉了,不能來了,我又打二通,你就都沒接了│ │ │ │ │頁50) │B:不好意思,馬上就被人抬到房間去了,昨天太多│ │ │ │ │ │ 人灌我一個,沒辦法。 │ │ │ │ │ │A:我們昨天在那家喝到十二點多,他(指基隆市政│ │ │ │ │ │ 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張水源)又介紹一家,又過去│ │ │ │ │ │ 喝到三點。 │ │ │ │ │ │B:35年1000CC的,我差不多喝了一瓶,你看我從基│ │ │ │ │ │ 隆一回來就開始跟他們一直喝,喝到八點多吧,│ │ │ │ │ │ 跟他哥哥連灌三杯純的。 │ │ │ │ │ │A:我跟他兩個人喝一瓶嘛,後來到酒家他就倒啦 │ │ │ │ │ │B:我不行,喝純的我不行,要攙水才可以,我那純│ │ │ │ │ │ 的當做是啤酒這樣喝,怎麼受得了,你那時不是│ │ │ │ │ │ 說你在請客。 │ │ │ │ │ │A:你在哪裡? │ │ │ │ │ │B:我在林口,我想說你在請客,打個電話叫你少喝│ │ │ │ │ │ 一點,李董你比較勇,到三點多,中午又還有。│ │ │ │ │ │A:好啦,沒關係。 │ │ │ │ │ │B:改天我再補請啦。 │ │ │ │ │ │A:沒關係,自己人沒關係。 │ │ │ ├─────┼────────┼──────────────────────┤ │ │ │6.張水源 │97年4月12日 │B:喂!您好。 │ │ │ │(A方:093│上午1時11分3秒 │A:夢之府(諧音)嗎?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是。 │ │ │ │ 某女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那個,米雪兒(諧音)。 │ │ │ │(B方:02-│字第1100號卷① │B:你等一下阿。 │ │ │ │00000000)│頁105) │C(米雪兒):喂。 │ │ │ │ │ │A:米雪兒。 │ │ │ │ │ │C:嗯。 │ │ │ │ │ │A:我那個黃董(諧音)的朋友,張大哥。 │ │ │ │ │ │C:嗯,您好。 │ │ │ │ │ │A:你現在生意,幾桌?客滿嗎? │ │ │ │ │ │C:沒有客滿阿。 │ │ │ │ │ │A:怎麼沒有客滿? │ │ │ │ │ │C:哪有!你是張大哥喔? │ │ │ │ │ │A:什麼? │ │ │ │ │ │C:你是張大哥喔? │ │ │ │ │ │A:對阿。 │ │ │ │ │ │C:喔,我就知道,我猜得到,有沒有要過來? │ │ │ │ │ │A:沒有啦,我們現在要去,你們有位置嗎? │ │ │ │ │ │C:有阿,當然有。 │ │ │ │ │ │A:不然你留…。 │ │ │ │ │ │C:你幾個人? │ │ │ │ │ │A:我們五、六個啦,好不好。 │ │ │ │ │ │C:五、六個,好、好。 │ │ │ │ │ │A:幫我們留一下。 │ │ │ │ │ │C:快點來,等你喔。 │ │ │ │ │ │A:好。 │ │ │ ├─────┼────────┼──────────────────────┤ │ │ │7.張水源 │⑴97年4月12日 │A:耶,米雪兒(諧音)。 │ │ │ │(A方:093│下午5時18分8秒 │B:嗯。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A:我張大哥。 │ │ │ │ 某女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張大哥,嘿嘿(笑),您好。 │ │ │ │(B方:095│字第1100號卷④ │A:昨天喝醉了喔。 │ │ │ │ 0000000)│頁649-649背面) │B:我昨天喝醉了喔? │ │ │ │ │ │A:我說我阿。 │ │ │ │ │ │B:你沒有。 │ │ │ │ │ │A:我沒有醉嗎? │ │ │ │ │ │B:我沒有阿,我有一點醉啦,你沒有啦,我有啦。│ │ │ │ │ │ 說錯了。 │ │ │ │ │ │A:我覺得我…嘿(笑)。我們昨天是到幾點?昨天│ │ │ │ │ │ 回來很晚了。 │ │ │ │ │ │B:三點多吧,還不到四點,三點半。 │ │ │ │ │ │A:那麼晚了喔。 │ │ │ │ │ │B:對阿,阿結果後來你有回高雄,不,回基隆嗎?│ │ │ │ │ │A:對阿,我有回到基隆來。 │ │ │ │ │ │B:真的喔,厲害、厲害,後來你沒有去喝喔? │ │ │ │ │ │A:阿? │ │ │ │ │ │B:後來你沒有去…。 │ │ │ │ │ │A:沒有啦,那邊結束我就走啦。 │ │ │ │ │ │B:真的喔。 │ │ │ │ │ │A:都已經快四點了。 │ │ │ │ │ │B:對阿。 │ │ │ │ │ │A:已經連喝三場了耶。 │ │ │ │ │ │B:喔,很厲害耶,真的很厲害。 │ │ │ │ │ │A:你們今天休息喔? │ │ │ │ │ │B:對,我們今天公司沒有營業。 │ │ │ │ │ │下略 │ │ │ │ ├────────┼──────────────────────┤ │ │ │ │⑵97年4月12日 │B:喂! │ │ │ │ │下午5時27分42秒 │A:耶,米雪兒(諧音),我張大哥。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耶。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那個昨天是…喝幾瓶阿? │ │ │ │ │字第1100號卷④ │B:只有喝一瓶阿,還有九瓶。 │ │ │ │ │頁650-651背面) │A:才喝一瓶喔。 │ │ │ │ │ │B:嗯。 │ │ │ │ │ │A:怎麼那麼不會喝? │ │ │ │ │ │B:阿你們昨天去已經兩點多了阿。 │ │ │ │ │ │A:昨天去你們那裡幾點?一點多了喔? │ │ │ │ │ │B:差不多兩點吧!。 │ │ │ │ │ │A:差不多兩點喔,那麼晚。 │ │ │ │ │ │B:是阿,兩點,這樣喝一罐,算蠻厲害的。 │ │ │ │ │ │A:這樣喔(笑)。 │ │ │ │ │ │B:因為你們去都…。 │ │ │ │ │ │A:大家都沒喝喔。 │ │ │ │ │ │B:是阿,喝一瓶很厲害耶。 │ │ │ │ │ │A:那昨天買五罐不是?買五罐送五罐。 │ │ │ │ │ │B:還有九罐。 │ │ │ │ │ │A:還有九罐,這要喝到什麼時候! │ │ │ │ │ │B:沒關係,慢慢喝阿。慢慢喝阿,你有來台北就來│ │ │ │ │ │ 喝阿。 │ │ │ │ │ │A:好阿,算人頭喔?算必消喔? │ │ │ │ │ │B:算人頭阿。 │ │ │ │ │ │A:一個人頭多少? │ │ │ │ │ │B:一個人頭兩千阿。 │ │ │ │ │ │A:一人兩千,還有其他的嗎? │ │ │ │ │ │B:table一千。 │ │ │ │ │ │A:table一千。 │ │ │ │ │ │B:嗯,還有一個行政費一千,這樣。 │ │ │ │ │ │A:是算人頭還是…? │ │ │ │ │ │B:沒有,整桌都是這樣,大小桌都算一千塊。 │ │ │ │ │ │A:一個人也是這樣。 │ │ │ │ │ │B:嗯,一個人也是這樣。 │ │ │ │ │ │A:兩個人也是這樣? │ │ │ │ │ │B:嗯,對,十個人也這樣。 │ │ │ │ │ │A:算說一整桌這樣,十個人也這樣。 │ │ │ │ │ │B:嗯,一整桌也這樣,因為沒有… │ │ │ │ │ │A:算人頭嘛。比如說我們十個人…如果五個人去。│ │ │ │ │ │B:也一樣。 │ │ │ │ │ │A:一萬二,是嗎? │ │ │ │ │ │B:嗯。 │ │ │ │ │ │A:人頭一萬嘛。 │ │ │ │ │ │B:要加成,刷卡要加成。 │ │ │ │ │ │A:行政費一千,還有那個…。 │ │ │ │ │ │B:table一千,這樣。 │ │ │ │ │ │A:table是要小姐的喔?給小妹的喔? │ │ │ │ │ │B:不是,table是…沒有,都公司的啦,table就是│ │ │ │ │ │ 我們這張桌子… │ │ │ │ │ │A:這張桌子就對了,算桌面就對了。 │ │ │ │ │ │B:嗯,算桌面這樣。 │ │ │ │ │ │A:行政費是那些小妹的喔? │ │ │ │ │ │B:行政費也是公司的阿。 │ │ │ │ │ │A:這樣。 │ │ │ │ │ │B:嗯,這樣。 │ │ │ │ │ │A:就是算桌上的東西的。 │ │ │ │ │ │B:嗯。 │ │ │ │ │ │A:我想說先瞭解一下。 │ │ │ │ │ │B:好阿、好阿,也沒關係阿,反正你來如果人頭夠│ │ │ │ │ │ ,你可以放酒存起來阿,沒差阿。 │ │ │ │ │ │A:喔,人頭如果夠喔。 │ │ │ │ │ │B:你不要浪費,如果你五個人來…。 │ │ │ │ │ │A:五個人如果夠,如果我們要比如說…。 │ │ │ │ │ │B:一定要開起來,不然很浪費。 │ │ │ │ │ │A:嗯。昨天SALU(諧音?)開多少? │ │ │ │ │ │B:SALU(諧音?)一萬阿。 │ │ │ │ │ │A: SALU(諧音?)一萬喔。 │ │ │ │ │ │B:嗯,跟尊爵一樣,所以你以後如果想要喝尊爵,│ │ │ │ │ │ 你也可以換,你自己跟小妹講。 │ │ │ │ │ │A:那跟尊爵都同價位就對了。 │ │ │ │ │ │B:嗯,同價格。 │ │ │ │ │ │A:OK,好啦,昨天最後不是九千多? │ │ │ │ │ │B:誰? │ │ │ │ │ │A:不是,我說後來不是少算九千多? │ │ │ │ │ │B:不是,我跟你說,總共本來這張要差不多五萬七│ │ │ │ │ │ 千八,他給我五萬三。 │ │ │ │ │ │A:給你五萬三。 │ │ │ │ │ │B:他就算一個…就他說這樣,他說相見歡是這樣算│ │ │ │ │ │ 。我說喔…。 │ │ │ │ │ │A:喔,所以你說,好啦,不然你就照相見歡這樣就│ │ │ │ │ │ 對了。 │ │ │ │ │ │B:我說照這樣,其他我自己弄就好了。 │ │ │ │ │ │A:這樣喔。 │ │ │ │ │ │B:不要緊啦,因為你們都…。 │ │ │ │ │ │A:是啦,他好像說…邱大嫂是說…好像是說跟相見│ │ │ │ │ │ 歡一樣。 │ │ │ │ │ │B:是阿。我是說沒差,你們常來,常常有時間就過│ │ │ │ │ │ 來坐坐,這樣就好了。 │ │ │ │ │ │A:這是沒差。 │ │ │ │ │ │B:對嗎? │ │ │ │ │ │A:你那邊可以刷卡嗎? │ │ │ │ │ │B:什麼? │ │ │ │ │ │A:嗯,刷卡再加多少? │ │ │ │ │ │B:刷卡再加一成。 │ │ │ │ │ │A:在加一成,如果是現金就沒加成喔? │ │ │ │ │ │B:有,現金有啦,但是你們昨天的單沒算。 │ │ │ │ │ │A:對阿,以後…。 │ │ │ │ │ │B:現金要加一成,刷卡加兩成。 │ │ │ │ │ │A:刷卡還要加兩成就對了。 │ │ │ │ │ │B:對。 │ │ │ │ │ │A:OK,好,以後找朋友去,先瞭解一下。 │ │ │ │ │ │B:好阿,你下次要去那卡西(諧音)要帶我去喔。│ │ │ │ │ │A:阿,你說什麼? │ │ │ │ │ │B: 下次去那卡西(諧音)要帶我去喔。 │ │ │ │ │ │A:喔,你說酒家喔。 │ │ │ │ │ │B:很好玩阿。 │ │ │ │ │ │A:酒家對啦,酒家都唱那卡西(諧音)。 │ │ │ │ │ │B:是阿,昨天你也有去嘛。 │ │ │ │ │ │A:昨天也是唱得大家都很高興,那卡西(諧音)比│ │ │ │ │ │ 較好玩。 │ │ │ │ │ │B:比較熱鬧啦。 │ │ │ │ │ │A:比較熱鬧,PIANO BAR是這樣,PIANO BAR感覺是│ │ │ │ │ │ 不一樣啦。 │ │ │ │ │ │B:對啦。 │ │ │ │ │ │A:好,下次如果要去打電話找你。 │ │ │ │ │ │B:好,張大哥,拜拜。 │ │ │ │ │ │A:拜拜。 │ ├─┼────┼─────┼────────┼──────────────────────┤ ││97.04.12│1.張水源 │⑴97年4月10日 │B:喂! │ │ │(夢之谷│(A方:02-│下午4時34分49秒 │A:喂!嗯。喂,邱理事(諧音)阿。 │ │ │ ) │0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嗯,您好。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在開會阿。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B:沒有、沒有,怎樣? │ │ │ │ 0000000)│頁418) │A:正在忙阿。 │ │ │ │ │ │B:嗯…對,現在正要**(聽不清楚),怎樣? │ │ │ │ │ │A:你在…你有在嘛,要不我現在去,我過去好不好│ │ │ │ │ │ 。 │ │ │ │ │ │B:好。 │ │ │ │ ├────────┼──────────────────────┤ │ │ │ │⑵97年4月10日 │B:喂! │ │ │ │ │下午4時54分33秒 │A:明天會去喔。(小聲)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喂!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嗯,喂。 │ │ │ │ │字第1100號卷③ │B:嗯。 │ │ │ │ │頁419) │A:我剛剛回來…他們明天兩個都會去。 │ │ │ │ │ │B:明天都會去喔。 │ │ │ │ │ │A:嗯,兩個都會…。 │ │ │ │ │ │B:兩個都會去喔。 │ │ │ │ │ │A:嗯。 │ │ │ │ │ │B:好、好,謝謝。 │ │ │ ├─────┼────────┼──────────────────────┤ │ │ │⒉張水源 │⑴97年4月11日 │B:喂! │ │ │ │(A方:02-│下午4時51分48秒 │A:ㄟ,「邱理事」(音譯)啊? │ │ │ │0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恩。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們開完了沒?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B:結束了….。 │ │ │ │ 0000000)│頁422) │A:有照那個嘛! │ │ │ │ │ │B:照…. 好好好…我等一下跟你聯絡。還是我去載│ │ │ │ │ │ 你…那個「代表」啊,統合(永和)的「代表」│ │ │ │ │ │ 去載你。好嗎? │ │ │ │ │ │A:好啊!..我先照…最後那一個(整句音譯)。 │ │ │ │ │ │B:啊?沒關係……你差不多5點半嘛! │ │ │ │ │ │A:沒關係,不然你6點也沒關係。 │ │ │ │ │ │B:我跟你講,你不要5點半,因為那個「代表」在 │ │ │ │ │ │ 他們這附近啦! │ │ │ │ │ │A:唷~這樣唷?好啦!不然你…..再。 │ │ │ │ │ │B:沒關係、沒關係,我會再跟你講。 │ │ │ │ │ │A:我那邊要不要先跟他聯絡? │ │ │ │ │ │B:好啊….好啊。 │ │ │ │ │ │A:「富雄」(音譯)那邊叫他先聯絡吼? │ │ │ │ │ │B:這樣…好啊…好啊! │ │ │ │ ├────────┼──────────────────────┤ │ │ │ │⑵97年4月11日 │B:喂。 │ │ │ │ │下午5時41分36秒 │A:ㄟ,「邱理事」!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你過去鞋店那邊好嗎?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們要過來接我嗎? │ │ │ │ │字第1100號卷③ │B:嗯,鞋店好嗎? │ │ │ │ │頁423) │A:大概多久? │ │ │ │ │ │B:要到了、要到了。 │ │ │ │ │ │A:…不然你先等我,我先在這…簽一下東西。 │ │ │ │ │ │B:唷,好好好。 │ │ │ ├─────┼────────┼──────────────────────┤ │ │ │3.李太郎 │⑴97年4月11日 │A:我是不是要停在這邊? │ │ │ │(A方:092│下午5時50分37秒 │B:不對,你要開到前面去。 │ │ │ │ 0000000)│(*B→A) │A:這邊不是停車場嗎? │ │ │ │ 邱國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 │B:你在哪裡? │ │ │ │(B方:093│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中國信託旁邊有一個全家有沒有?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① │B:哦,中國信託喔,好。 │ │ │ │ │頁85) │A:對。 │ │ │ │ │ │ │ │ │ │ ├────────┼──────────────────────┤ │ │ │ │⑵97年4月11日 │B:幾樓? │ │ │ │ │下午10時16分45秒│A:四樓轉五樓啦。 │ │ │ │ │(*A→B) │B:好啦,我知道。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A:四樓502啦。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好啦。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 │ │ │ │ │頁87) │ │ │ │ │ │ │ │ │ │ ├─────┼────────┼──────────────────────┤ │ │ │4.李太郎 │97年4月11日 │A:蔣仔,李太郎,等一下會去你們那邊,低調一點│ │ │ │(A方:092│下午8時57分54秒 │B:是,我知道。 │ │ │ │ 0000000)│(*A→B) │A:人不多,找一間比較安靜的就好。 │ │ │ │ 蔣慶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喔,找一間比較安靜的喔,我知道,等一下,我│ │ │ │(B方:093│院檢察署98年度偵│ 看一下,502好了啦。 │ │ │ │ 0000000百│字第1100號卷① │A:你安排啦,沒關係。 │ │ │ │ 花紅) │頁87) │B:502,你坐電梯上去。 │ │ │ │ │ │A:直接坐到五樓喔? │ │ │ │ │ │B:坐到四樓。 │ │ │ │ │ │A:OK。 │ │ │ ├─────┼────────┼──────────────────────┤ │ │ │5.李太郎 │97年4月12日 │A:羅先生,你昨天喝醉喔! │ │ │ │(A方:092│下午1時39分26秒 │B:昨天醉了。 │ │ │ │ 0000000)│(*A→B) │A:我們喝到三點。 │ │ │ │ 羅坤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八點多跟他哥哥灌三杯純的就醉了。 │ │ │ │(B方:095│院檢察署98年度偵│A:第一次邱總他打給「靜宜」 (音譯),他說你好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① │ 像醉了,不能來了,我又打二通,你就都沒接了│ │ │ │ │頁50) │B:不好意思,馬上就被人抬到房間去了,昨天太多│ │ │ │ │ │ 人灌我一個,沒辦法。 │ │ │ │ │ │A:我們昨天在那家喝到十二點多,他(指基隆市政│ │ │ │ │ │ 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張水源)又介紹一家,又過去│ │ │ │ │ │ 喝到三點。 │ │ │ │ │ │B:35年1000CC的,我差不多喝了一瓶,你看我從基│ │ │ │ │ │ 隆一回來就開始跟他們一直喝,喝到八點多吧,│ │ │ │ │ │ 跟他哥哥連灌三杯純的。 │ │ │ │ │ │A:我跟他兩個人喝一瓶嘛,後來到酒家他就倒啦 │ │ │ │ │ │B:我不行,喝純的我不行,要攙水才可以,我那純│ │ │ │ │ │ 的當做是啤酒這樣喝,怎麼受得了,你那時不是│ │ │ │ │ │ 說你在請客。 │ │ │ │ │ │A:你在哪裡? │ │ │ │ │ │B:我在林口,我想說你在請客,打個電話叫你少喝│ │ │ │ │ │ 一點,李董你比較勇,到三點多,中午又還有。│ │ │ │ │ │A:好啦,沒關係。 │ │ │ │ │ │B:改天我再補請啦。 │ │ │ │ │ │A:沒關係,自己人沒關係。 │ │ │ ├─────┼────────┼──────────────────────┤ │ │ │6.張水源 │97年4月12日 │B:喂!您好。 │ │ │ │(A方:093│上午1時11分3秒 │A:夢之府(諧音)嗎?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是。 │ │ │ │ 某女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那個,米雪兒(諧音)。 │ │ │ │(B方:02-│字第1100號卷① │B:你等一下阿。 │ │ │ │00000000)│頁105) │C(米雪兒):喂。 │ │ │ │ │ │A:米雪兒。 │ │ │ │ │ │C:嗯。 │ │ │ │ │ │A:我那個黃董(諧音)的朋友,張大哥。 │ │ │ │ │ │C:嗯,您好。 │ │ │ │ │ │A:你現在生意,幾桌?客滿嗎? │ │ │ │ │ │C:沒有客滿阿。 │ │ │ │ │ │A:怎麼沒有客滿? │ │ │ │ │ │C:哪有!你是張大哥喔? │ │ │ │ │ │A:什麼? │ │ │ │ │ │C:你是張大哥喔? │ │ │ │ │ │A:對阿。 │ │ │ │ │ │C:喔,我就知道,我猜得到,有沒有要過來? │ │ │ │ │ │A:沒有啦,我們現在要去,你們有位置嗎? │ │ │ │ │ │C:有阿,當然有。 │ │ │ │ │ │A:不然你留…。 │ │ │ │ │ │C:你幾個人? │ │ │ │ │ │A:我們五、六個啦,好不好。 │ │ │ │ │ │C:五、六個,好、好。 │ │ │ │ │ │A:幫我們留一下。 │ │ │ │ │ │C:快點來,等你喔。 │ │ │ │ │ │A:好。 │ │ │ ├─────┼────────┼──────────────────────┤ │ │ │7.張水源 │⑴97年4月12日 │A:耶,米雪兒(諧音)。 │ │ │ │(A方:093│下午5時18分8秒 │B:嗯。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A:我張大哥。 │ │ │ │ 某女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張大哥,嘿嘿(笑),您好。 │ │ │ │(B方:095│字第1100號卷④ │A:昨天喝醉了喔。 │ │ │ │ 0000000)│頁649-649背面) │B:我昨天喝醉了喔? │ │ │ │ │ │A:我說我阿。 │ │ │ │ │ │B:你沒有。 │ │ │ │ │ │A:我沒有醉嗎? │ │ │ │ │ │B:我沒有阿,我有一點醉啦,你沒有啦,我有啦。│ │ │ │ │ │ 說錯了。 │ │ │ │ │ │A:我覺得我…嘿(笑)。我們昨天是到幾點?昨天│ │ │ │ │ │ 回來很晚了。 │ │ │ │ │ │B:三點多吧,還不到四點,三點半。 │ │ │ │ │ │A:那麼晚了喔。 │ │ │ │ │ │B:對阿,阿結果後來你有回高雄,不,回基隆嗎?│ │ │ │ │ │A:對阿,我有回到基隆來。 │ │ │ │ │ │B:真的喔,厲害、厲害,後來你沒有去喝喔? │ │ │ │ │ │A:阿? │ │ │ │ │ │B:後來你沒有去…。 │ │ │ │ │ │A:沒有啦,那邊結束我就走啦。 │ │ │ │ │ │B:真的喔。 │ │ │ │ │ │A:都已經快四點了。 │ │ │ │ │ │B:對阿。 │ │ │ │ │ │A:已經連喝三場了耶。 │ │ │ │ │ │B:喔,很厲害耶,真的很厲害。 │ │ │ │ │ │A:你們今天休息喔? │ │ │ │ │ │B:對,我們今天公司沒有營業。 │ │ │ │ │ │下略 │ │ │ │ ├────────┼──────────────────────┤ │ │ │ │⑵97年4月12日 │B:喂! │ │ │ │ │下午5時27分42秒 │A:耶,米雪兒(諧音),我張大哥。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耶。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那個昨天是…喝幾瓶阿? │ │ │ │ │字第1100號卷④ │B:只有喝一瓶阿,還有九瓶。 │ │ │ │ │頁650-651背面) │A:才喝一瓶喔。 │ │ │ │ │ │B:嗯。 │ │ │ │ │ │A:怎麼那麼不會喝? │ │ │ │ │ │B:阿你們昨天去已經兩點多了阿。 │ │ │ │ │ │A:昨天去你們那裡幾點?一點多了喔? │ │ │ │ │ │B:差不多兩點吧!。 │ │ │ │ │ │A:差不多兩點喔,那麼晚。 │ │ │ │ │ │B:是阿,兩點,這樣喝一罐,算蠻厲害的。 │ │ │ │ │ │A:這樣喔(笑)。 │ │ │ │ │ │B:因為你們去都…。 │ │ │ │ │ │A:大家都沒喝喔。 │ │ │ │ │ │B:是阿,喝一瓶很厲害耶。 │ │ │ │ │ │A:那昨天買五罐不是?買五罐送五罐。 │ │ │ │ │ │B:還有九罐。 │ │ │ │ │ │A:還有九罐,這要喝到什麼時候! │ │ │ │ │ │B:沒關係,慢慢喝阿。慢慢喝阿,你有來台北就來│ │ │ │ │ │ 喝阿。 │ │ │ │ │ │A:好阿,算人頭喔?算必消喔? │ │ │ │ │ │B:算人頭阿。 │ │ │ │ │ │A:一個人頭多少? │ │ │ │ │ │B:一個人頭兩千阿。 │ │ │ │ │ │A:一人兩千,還有其他的嗎? │ │ │ │ │ │B:table一千。 │ │ │ │ │ │A:table一千。 │ │ │ │ │ │B:嗯,還有一個行政費一千,這樣。 │ │ │ │ │ │A:是算人頭還是…? │ │ │ │ │ │B:沒有,整桌都是這樣,大小桌都算一千塊。 │ │ │ │ │ │A:一個人也是這樣。 │ │ │ │ │ │B:嗯,一個人也是這樣。 │ │ │ │ │ │A:兩個人也是這樣? │ │ │ │ │ │B:嗯,對,十個人也這樣。 │ │ │ │ │ │A:算說一整桌這樣,十個人也這樣。 │ │ │ │ │ │B:嗯,一整桌也這樣,因為沒有… │ │ │ │ │ │A:算人頭嘛。比如說我們十個人…如果五個人去。│ │ │ │ │ │B:也一樣。 │ │ │ │ │ │A:一萬二,是嗎? │ │ │ │ │ │B:嗯。 │ │ │ │ │ │A:人頭一萬嘛。 │ │ │ │ │ │B:要加成,刷卡要加成。 │ │ │ │ │ │A:行政費一千,還有那個…。 │ │ │ │ │ │B:table一千,這樣。 │ │ │ │ │ │A:table是要小姐的喔?給小妹的喔? │ │ │ │ │ │B:不是,table是…沒有,都公司的啦,table就是│ │ │ │ │ │ 我們這張桌子… │ │ │ │ │ │A:這張桌子就對了,算桌面就對了。 │ │ │ │ │ │B:嗯,算桌面這樣。 │ │ │ │ │ │A:行政費是那些小妹的喔? │ │ │ │ │ │B:行政費也是公司的阿。 │ │ │ │ │ │A:這樣。 │ │ │ │ │ │B:嗯,這樣。 │ │ │ │ │ │A:就是算桌上的東西的。 │ │ │ │ │ │B:嗯。 │ │ │ │ │ │A:我想說先瞭解一下。 │ │ │ │ │ │B:好阿、好阿,也沒關係阿,反正你來如果人頭夠│ │ │ │ │ │ ,你可以放酒存起來阿,沒差阿。 │ │ │ │ │ │A:喔,人頭如果夠喔。 │ │ │ │ │ │B:你不要浪費,如果你五個人來…。 │ │ │ │ │ │A:五個人如果夠,如果我們要比如說…。 │ │ │ │ │ │B:一定要開起來,不然很浪費。 │ │ │ │ │ │A:嗯。昨天SALU(諧音?)開多少? │ │ │ │ │ │B:SALU(諧音?)一萬阿。 │ │ │ │ │ │A: SALU(諧音?)一萬喔。 │ │ │ │ │ │B:嗯,跟尊爵一樣,所以你以後如果想要喝尊爵,│ │ │ │ │ │ 你也可以換,你自己跟小妹講。 │ │ │ │ │ │A:那跟尊爵都同價位就對了。 │ │ │ │ │ │B:嗯,同價格。 │ │ │ │ │ │A:OK,好啦,昨天最後不是九千多? │ │ │ │ │ │B:誰? │ │ │ │ │ │A:不是,我說後來不是少算九千多? │ │ │ │ │ │B:不是,我跟你說,總共本來這張要差不多五萬七│ │ │ │ │ │ 千八,他給我五萬三。 │ │ │ │ │ │A:給你五萬三。 │ │ │ │ │ │B:他就算一個…就他說這樣,他說相見歡是這樣算│ │ │ │ │ │ 。我說喔…。 │ │ │ │ │ │A:喔,所以你說,好啦,不然你就照相見歡這樣就│ │ │ │ │ │ 對了。 │ │ │ │ │ │B:我說照這樣,其他我自己弄就好了。 │ │ │ │ │ │A:這樣喔。 │ │ │ │ │ │B:不要緊啦,因為你們都…。 │ │ │ │ │ │A:是啦,他好像說…邱大嫂是說…好像是說跟相見│ │ │ │ │ │ 歡一樣。 │ │ │ │ │ │B:是阿。我是說沒差,你們常來,常常有時間就過│ │ │ │ │ │ 來坐坐,這樣就好了。 │ │ │ │ │ │A:這是沒差。 │ │ │ │ │ │B:對嗎? │ │ │ │ │ │A:你那邊可以刷卡嗎? │ │ │ │ │ │B:什麼? │ │ │ │ │ │A:嗯,刷卡再加多少? │ │ │ │ │ │B:刷卡再加一成。 │ │ │ │ │ │A:在加一成,如果是現金就沒加成喔? │ │ │ │ │ │B:有,現金有啦,但是你們昨天的單沒算。 │ │ │ │ │ │A:對阿,以後…。 │ │ │ │ │ │B:現金要加一成,刷卡加兩成。 │ │ │ │ │ │A:刷卡還要加兩成就對了。 │ │ │ │ │ │B:對。 │ │ │ │ │ │A:OK,好,以後找朋友去,先瞭解一下。 │ │ │ │ │ │B:好阿,你下次要去那卡西(諧音)要帶我去喔。│ │ │ │ │ │A:阿,你說什麼? │ │ │ │ │ │B: 下次去那卡西(諧音)要帶我去喔。 │ │ │ │ │ │A:喔,你說酒家喔。 │ │ │ │ │ │B:很好玩阿。 │ │ │ │ │ │A:酒家對啦,酒家都唱那卡西(諧音)。 │ │ │ │ │ │B:是阿,昨天你也有去嘛。 │ │ │ │ │ │A:昨天也是唱得大家都很高興,那卡西(諧音)比│ │ │ │ │ │ 較好玩。 │ │ │ │ │ │B:比較熱鬧啦。 │ │ │ │ │ │A:比較熱鬧,PIANO BAR是這樣,PIANO BAR感覺是│ │ │ │ │ │ 不一樣啦。 │ │ │ │ │ │B:對啦。 │ │ │ │ │ │A:好,下次如果要去打電話找你。 │ │ │ │ │ │B:好,張大哥,拜拜。 │ │ │ │ │ │A:拜拜。 │ ├─┼────┼─────┼────────┼──────────────────────┤ ││97.05.09│1.張水源 │97年5月9日 │B:張董。 │ │ │(相見歡│(A方:093│下午5時42分27秒 │A:嗯,Sandy 阿。 │ │ │、夢之谷│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張董,是。 │ │ │) │ 某女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在外面是不是? │ │ │ │(B方:091│字第1100號卷① │B:對,我在捷運上。 │ │ │ │ 0000000)│頁106-107) │A:在捷運上喔,這麼早。 │ │ │ │ │ │B:今天比較早。 │ │ │ │ │ │A:喔。 │ │ │ │ │ │B:對,今天比較早,今天有事情,所以比較早出門│ │ │ │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 │ │ │ │ │ │B:對。 │ │ │ │ │ │A:這樣子啦,晚上可能到公司啦,喔? │ │ │ │ │ │B:晚…阿你們…你…只有…你朋友嗎?你跟你朋友│ │ │ │ │ │ ? │ │ │ │ │ │A:對、對,跟朋友那邊。 │ │ │ │ │ │B:好,你們大概幾個人? │ │ │ │ │ │A:嗯,可能五,可能六、七個吧,還五…對,大概│ │ │ │ │ │ 差不多這樣子啦,嗯。 │ │ │ │ │ │B:那你們要坐包廂嘛,對不對?還是要坐外桌? │ │ │ │ │ │A:我看…坐包廂啦。 │ │ │ │ │ │B:比較好阿,對啊、對啊,好。 │ │ │ │ │ │A:你那個包廂不是前面那間比較那個嗎? │ │ │ │ │ │B:中間那一間比較大吧,二桌比較大。 │ │ │ │ │ │A:不是前面,不是前面阿。 │ │ │ │ │ │B:前面,沒有沒有,二桌比較好坐,如果你們,如│ │ │ │ │ │ 果說坐不下的話,外面擺椅子來坐還比較方便。│ │ │ │ │ │ 那一桌就不方便。 │ │ │ │ │ │A:但是你說那個…。 │ │ │ │ │ │B:中間那個。 │ │ │ │ │ │A:對啊,那六、七個人方便嗎? │ │ │ │ │ │B:可以、可以,OK阿。 │ │ │ │ │ │A:阿? │ │ │ │ │ │B:OK,可以阿、可以阿,你如果要坐,你如果要坐│ │ │ │ │ │ 包廂的話,就幫你安排那一桌。 │ │ │ │ │ │A:這樣子。 │ │ │ │ │ │B:阿如果你要坐外面的話,就等於是圓桌要併桌,│ │ │ │ │ │ 這樣子。 │ │ │ │ │ │A:好啦,不然就你先…先安排啦,那就…好不好,│ │ │ │ │ │ 喔? │ │ │ │ │ │B:好阿、好阿,好。 │ │ │ │ │ │A:那再說啦,好不好? │ │ │ │ │ │B:OK,好。 │ │ │ │ │ │A:OK,好。 │ │ │ │ │ │B:謝謝張董喔,嗯,好、好,拜拜。 │ │ │ ├─────┼────────┼──────────────────────┤ │ │ │2.邱國祥 │97年5月9日 │B:喂。 │ │ │ │(A方:093│下午5時56分13秒 │A:李董。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哎、哎。 │ │ │ │ 李太郎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我今天剛好有一個醫生朋友來,你也可以、。 │ │ │ │(B方:092│字第1100號卷③ │B:我這邊結束、我有跟一個我這邊的鄉親吃一個 │ │ │ │ 0000000)│頁435) │ 飯。 │ │ │ │ │ │A:好、好,我在市○○道這邊啦。 │ │ │ │ │ │B:這樣子哦。 │ │ │ │ │ │A:我有約羅的啦。 │ │ │ │ │ │B:我知道、我知道,羅的有跟我講過,好、好, │ │ │ │ │ │ 我會去。 │ │ │ │ │ │A:好、好,我知道。 │ │ │ │ │ │B:好。 │ │ │ ├─────┼────────┼──────────────────────┤ │ │ │⒊邱國祥 │97年5月9日 │B:喂。 │ │ │ │(A方:093│下午4時55分31秒 │A:喂、喂,這樣有聽到哦。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有、有。 │ │ │ │ 羅坤瑋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剛剛可能在地下室的樣子,訊號不好。 │ │ │ │(B方:095│字第1100號卷③ │B:哦,這樣哦。 │ │ │ │ 0000000)│頁434) │A:現在是變做我有一個朋友,這個醫生(張水源 │ │ │ │ │ │ )啦,醫生這樣。 │ │ │ │ │ │B:我知道啊,我都簽好了,我現在是、你說醫生 │ │ │ │ │ │ 的事情,我是說我簽好了。 │ │ │ │ │ │A:我知道啊,差不多5點半,5點半我打給你啦, │ │ │ │ │ │ 你知道哦。 │ │ │ │ │ │B:好啊,5點半你打給我。 │ │ │ │ │ │A:好、好,他是說、。 │ │ │ │ │ │B:喂,李董ㄟ晚上沒有空耶。 │ │ │ │ │ │A:沒空不要緊啦,不要緊啦,找他來坐陪,醫生 │ │ │ │ │ │ 招的。 │ │ │ │ │ │B:不要緊,他沒空,我有時間。 │ │ │ │ │ │A:泌尿科的,泌尿科,你知道吧。 │ │ │ │ │ │B:我知道啦、我知道啦,他沒有空,我有空。 │ │ │ │ │ │A:好啦、好啦,5點半打給你。 │ │ │ │ │ │B:好啦,5點半打來。 │ │ │ │ │ │A:好。 │ │ │ ├─────┼────────┼──────────────────────┤ │ │ │⒋ 邱國祥 │⑴97年5月9日 │B:喂!嗯。 │ │ │ │(A方:095│下午7時31分26秒 │A:我現在在市○○道這裡啦,喔。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你說市○○道跟哪裡? │ │ │ │ 張水源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市○○道○段了。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① │B:到哪裡了? │ │ │ │ 0000000)│頁108) │A:四段這裡,差不多在延吉街這邊附近啦。 │ │ │ │ │ │B:快到延吉街那邊喔? │ │ │ │ │ │A:嗯,延吉街附近喔。 │ │ │ │ │ │B:附近喔? │ │ │ │ │ │A:嗯。 │ │ │ │ │ │B:四段嘛? │ │ │ │ │ │A:四段,129號啦,沒關係啦,你要出發的時候… │ │ │ │ │ │ 。 │ │ │ │ │ │B:沒有…。 │ │ │ │ │ │A:跟我們聯絡。 │ │ │ │ │ │B:OK、OK,好。 │ │ │ │ │ │A:OK,好。 │ │ │ │ │ │B:好。 │ │ │ │ ├────────┼──────────────────────┤ │ │ │ │⑵97年5月9日 │ C(女聲):喂。 │ │ │ │ │下午8時8分25秒 │A:喂,嗯,那個邱大嫂喔?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那個…。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嗯、嗯。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喂。 │ │ │ │ │頁109-110) │A:你說在哪裡? │ │ │ │ │ │B:在市○○道這裡喔。 │ │ │ │ │ │A:跟…你說什麼…延吉街口那邊喔?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B:嗯,阿你…要到了沒?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A:沒有,我現在已經…沒有,我車,我車我要停在│ │ │ │ │張水源(A方:093│ 這個…這個什麼…建國北路這邊啦,我就、我就│ │ │ │ │0000000)、邱國 │ …。 │ │ │ │ │祥(B方:0000000│B:好啦,好啦,我在四段那裡啦。 │ │ │ │ │889)。 │A:四段喔,什麼四段,市○○道○段喔? │ │ │ │ │ │B:嗯。四段129號、129號。 │ │ │ │ │ │A:市○○道○段喔? │ │ │ │ │ │B:嗯。 │ │ │ │ │ │A:129號啦喔? │ │ │ │ │ │B:嗯,我一個朋友,因為那個李老師也差不多到了│ │ │ │ │ │ ,這樣。 │ │ │ │ │ │A:這樣喔。 │ │ │ │ │ │B:喔。 │ │ │ │ │ │A:好、好,129號喔,好,你說什麼店名? │ │ │ │ │ │B:店名…那個…什麼阿…那個香辣蟹啦,過海香辣│ │ │ │ │ │ 蟹。 │ │ │ │ │ │A:阿?名字?你說名字,是什麼名字? │ │ │ │ │ │B:那個…賣那個螃蟹、螃蟹。 │ │ │ │ │ │A:什麼名字? │ │ │ │ │ │B:過海香辣蟹。 │ │ │ │ │ │A:過海喔? │ │ │ │ │ │B:嗯,過海香辣蟹。 │ │ │ │ │ │A:過海喔,過海喔? │ │ │ │ │ │B:嗯,過海的過海。 │ │ │ │ │ │A:香辣蟹喔? │ │ │ │ │ │B:喔。 │ │ │ │ │ │A:OK、OK,好。 │ │ │ │ │ │B:好。 │ │ │ │ │ │A:好,市○○道○段啦喔? │ │ │ │ │ │B:對、對,四段。 │ │ │ │ │ │A:四段129號嘛。 │ │ │ │ │ │B:129號。 │ │ │ │ │ │A:好、好。 │ │ │ │ │ │B:我在樓上喔。 │ │ │ │ │ │A:在樓上喔,OK,好。 │ │ │ ├─────┼────────┼──────────────────────┤ │ │ │⒌張水源 │97年5月9日 │B:喂! │ │ │ │(A方:093│下午8時56分33秒 │A:秀(諧音)阿?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嗯。 │ │ │ │ 某女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在台北,是不是? │ │ │ │(B方:092│字第1100號卷① │B:嗯。 │ │ │ │ 0000000)│頁111-112) │A:那你…我現在在敦化南路,嗯。 │ │ │ │ │ │B:敦化南路哪裡? │ │ │ │ │ │A:敦化南路134號,就是在敦化南跟那個市○○道 │ │ │ │ │ │ 的交叉口。 │ │ │ │ │ │B:敦化南跟市民交叉口。 │ │ │ │ │ │A:對。 │ │ │ │ │ │B:在敦化南路上? │ │ │ │ │ │A:耶,對,在敦化南路上,就是靠忠孝東路的這一│ │ │ │ │ │ 邊。 │ │ │ │ │ │B:靠忠孝東路這邊。 │ │ │ │ │ │A:對,他的…這邊是134號。 │ │ │ │ │ │B:134…。 │ │ │ │ │ │A:134地下…一樓啦、一樓,剛好是在那個什麼… │ │ │ │ │ │ 那個…他旁邊好像叫做青禾(諧音)診所的樣子│ │ │ │ │ │ ,喔。 │ │ │ │ │ │B:等一下,我寫一下阿。 │ │ │ │ │ │A:耶。 │ │ │ │ │ │B:等一下、等一下,我拿筆。 │ │ │ │ │ │A:阿。 │ │ │ │ │ │B:敦化南…。 │ │ │ │ │ │A:敦南…。 │ │ │ │ │ │B:敦南134號。 │ │ │ │ │ │A:嗯,對,叫做「相見歡」。 │ │ │ │ │ │B:「相見歡」。 │ │ │ │ │ │A:嗯,對,嗯。 │ │ │ │ │ │B:你幾個人? │ │ │ │ │ │A:阿? │ │ │ │ │ │B:幾個…。 │ │ │ │ │ │A:我們現在…嗯,六個。跟那個上回有沒有…。 │ │ │ │ │ │B:六個。 │ │ │ │ │ │A:跟上回在基隆吃飯那個,有沒有,那個…李董阿│ │ │ │ │ │ 。 │ │ │ │ │ │B:喔、喔。 │ │ │ │ │ │A:李大哥他們。 │ │ │ │ │ │B:喔、喔。那我現在過去這邊要一段時間喔。 │ │ │ │ │ │A:嗯,你現在人在哪? │ │ │ │ │ │B:我在永和這邊。 │ │ │ │ │ │A:阿?永和阿。 │ │ │ │ │ │B:對啊。 │ │ │ │ │ │A:那永和過來還有…那就坐…你有開車嗎? │ │ │ │ │ │B:有,沒關係、沒關係,應該很好找啦,你說靠近│ │ │ │ │ │ 忠孝東路就對了,是不是? │ │ │ │ │ │ │ │ │ │ │ │(下略) │ │ │ ├─────┼────────┼──────────────────────┤ │ │ │⒍李太郎 │⑴97年5月9日 │B:喂。 │ │ │ │(A方:092│下午8時43分27秒 │A:是不是「相見歡」(酒店)?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哎、哎,到了哦。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是相見歡是不?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B:對、對、對。 │ │ │ │ 0000000)│頁436) │A:OK,好。 │ │ │ │ │ │B:好,OK。 │ │ │ │ ├────────┼──────────────────────┤ │ │ │◎由新竹市│⑵97年5月9日 │B:喂、喂。 │ │ │ │調站提供之│下午8時46分30秒 │A:你還沒有到哦。 │ │ │ │不正利益表│(臺灣桃園地方法 │B:沒,我們現在要過去了。 │ │ │ │中通話人為│院檢察署98年度偵│A:這樣哦。 │ │ │ │張水源與邱│字第1100號卷③ │B:哎、哎,不好意思。 │ │ │ │國祥,應予│頁437) │A:總共幾個?你們總共幾個? │ │ │ │以更正。 │ │B:2、4,兩相好、不是、不是,那個老朋友就對 │ │ │ │ │ │ 了。 │ │ │ │ │ │A:好,我知道,對。 │ │ │ │ │ │B:就是這樣。 │ │ │ │ │ │A:好。 │ │ │ ├─────┼────────┼──────────────────────┤ │ │ │⒎張水源 │97年5月9日 │B:喂!。 │ │ │ │(A方:093│下午11時51分59秒│A:米雪兒?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嗯,張大哥,嗯。 │ │ │ │ 某女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嗯。 │ │ │ │(B方:095│字第1100號卷④ │B:嗯,怎麼樣,你喝…你有喝…你在哪裡阿? │ │ │ │ 0000000)│頁658-658背面) │A:阿。 │ │ │ │ │ │B:你在哪裡阿? │ │ │ │ │ │A:我在…我想你阿。 │ │ │ │ │ │B:什麼事喔?你在哪裡喝酒? │ │ │ │ │ │A:阿? │ │ │ │ │ │B:你在哪裡喝酒? │ │ │ │ │ │A:我在那個…我在酒店喝酒阿。 │ │ │ │ │ │B:真的喔?跟誰? │ │ │ │ │ │A:嗯,跟一些朋友阿。 │ │ │ │ │ │B:喔,真的喔。 │ │ │ │ │ │A:對,那你…。 │ │ │ │ │ │B:我在店裡阿。 │ │ │ │ │ │A:我知道阿。 │ │ │ │ │ │B:嗯。 │ │ │ │ │ │A:客滿了沒有? │ │ │ │ │ │B:還好,我們這三天做週年慶耶。 │ │ │ │ │ │A:阿? │ │ │ │ │ │B:我們這三天做週年慶耶。 │ │ │ │ │ │A:怎麼週年慶法? │ │ │ │ │ │B:週年慶喔,沒有阿,就我們今天都打扮成兔女郎│ │ │ │ │ │ 阿。 │ │ │ │ │ │A:喔。 │ │ │ │ │ │B:嗯阿。 │ │ │ │ │ │A:這樣,那現在我們差不多七、八個喔。 │ │ │ │ │ │B:七、八個…好啦。 │ │ │ │ │ │A:有嗎啦? │ │ │ │ │ │B:有啦。 │ │ │ │ │ │A:有什麼? │ │ │ │ │ │B:有啦,有位置啦。 │ │ │ │ │ │A:我跟你說,我們現在在「相見歡」。 │ │ │ │ │ │B:喔,那你有要過來嗎? │ │ │ │ │ │A:啊? │ │ │ │ │ │B:你有要過來嗎? │ │ │ │ │ │A:你們有沒有位置啦? │ │ │ │ │ │B:有啦,有位置啦,你如果要來怎麼可能沒有位置│ │ │ │ │ │ ? │ │ │ │ │ │A:嗯,好啦。 │ │ │ │ │ │B:有要來嗎? │ │ │ │ │ │A:阿? │ │ │ │ │ │B:你要過來嗎? │ │ │ │ │ │A:你如果有位置,我…我就考慮阿。 │ │ │ │ │ │B:有啦,有位置、有位置、有位置。 │ │ │ │ │ │A:喔,好嗎? │ │ │ │ │ │B:好、好。 │ │ │ │ │ │A:好、OK。 │ │ │ │ │ │B:好,拜拜。 │ │ │ ├─────┼────────┼──────────────────────┤ │ │ │⒏張水源 │97年5月10日 │B:喂。 │ │ │ │(A方:093│凌晨0時23分19秒 │A:耶,秀(?諧音)。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嗯。 │ │ │ │ 某女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現在…車…在哪裡? │ │ │ │(B方:092│字第1100號卷① │B:有,我見到車了。 │ │ │ │ 0000000)│頁115) │A:阿? │ │ │ │ │ │B:我見到車了。 │ │ │ │ │ │A:對啊…那你知道地方嗎? │ │ │ │ │ │B:你說南京東路跟一江街口嗎? │ │ │ │ │ │A:南京東、一江街喔,在一江街的那個…那邊有一│ │ │ │ │ │ 家叫SEVEN喔,SEVEN的旁邊…喔,喔,就在 │ │ │ │ │ │ SEVEN的旁邊,有一家「夢之谷」,好不好,喔 │ │ │ │ │ │ ? │ │ │ │ │ │B: 「夢之谷」。 │ │ │ │ │ │A:在地下室喔,在SEVEN的旁邊啦,好不好,喔? │ │ │ │ │ │B:OK,好,我找到再講。 │ │ │ │ │ │A:好,那你開過去,等一下,你…那個找不到你再│ │ │ │ │ │ 打給我,喔? │ │ │ │ │ │B:OK,好。 │ │ │ │ │ │A:OK,好。 │ │ │ ├─────┼────────┼──────────────────────┤ │ │ │⒐陳萬益太│97年5月10日 │B:喂。 │ │ │ │ 太(A方 │上午11時3分5秒 │A:李董,我請問一下。 │ │ │ │ :02-280│(臺灣桃園地方法 │B:你好。 │ │ │ │ 12688)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好,我楊太太你知道嘛。 │ │ │ │ 李太郎 │字第1100號卷① │B:我知道。 │ │ │ │(B方:092│頁53-54) │A:現在「月眉」(音譯)是怎麼樣? │ │ │ │ 0000000)│ │B:情況很好。 │ │ │ │ │ │A:啊? │ │ │ │ │ │B:情況很好。 │ │ │ │ │ │A:什麼時候有那個? │ │ │ │ │ │B:水保的昨天已經過去了,應該最慢不會超過月│ │ │ │ │ │ 底,應該是下禮拜就可以了。 │ │ │ │ │ │A:不能啟用哦? │ │ │ │ │ │B:啟用,啟用就是要報營建署科技中心,土方中│ │ │ │ │ │ 心啦。 │ │ │ │ │ │A:嗯。 │ │ │ │ │ │B:你如果說這個月,禮拜一就12了,應該是20左│ │ │ │ │ │ 右,我們可以拿到這個,最慢20多一點而已,│ │ │ │ │ │ 報到准大概6月初,報到可以「科技」(音譯 │ │ │ │ │ │ )。 │ │ │ │ │ │A:6月初就可以啟用? │ │ │ │ │ │B:啟用,月底就可以拿到了。 │ │ │ │ │ │A:哦。我問問看情形如何。 │ │ │ │ │ │B:有,情況很好。 │ │ │ │ │ │A:我要關心啦,大家投資,不是開玩笑。 │ │ │ │ │ │B:我更累。 │ │ │ │ │ │A:大家都累啦。 │ │ │ │ │ │B:你比較好啦。 │ │ │ │ │ │A:沒有啦,都一樣啦。 │ │ │ │ │ │B:我們差不多原則上,我們昨晚有在一起,昨晚│ │ │ │ │ │ 有跟一個「院長」(指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 │ │ │ │ │ 處長張水源)在一起。他這一關過了,差不多│ │ │ │ │ │ 本府那裡,應該是一個禮拜多就下來了。 │ │ │ │ │ │A:哦。 │ │ │ │ │ │B:下來,我們差不多,他如果下來就趕快報那個│ │ │ │ │ │ 土方中心嘛,應該是6月初啦,我們應該拿到 │ │ │ │ │ │ 啟用就可以賣了啦。 │ │ │ │ │ │A:哦。 │ │ │ │ │ │B:因為啟用我們就可以正式賣了啦,科技中心是│ │ │ │ │ │ 差一關而已。 │ │ │ │ │ │A:是啊。可以弄就趕快弄,不弄,有的別人的土│ │ │ │ │ │ 尾証明一直出來了,一個機會。 │ │ │ │ │ │B:對。不是,我們這張不趕快出來不行,一定要│ │ │ │ │ │ 趕快出來。 │ │ │ │ │ │A:不趕快出來怎麼可以,人家有的都弄出來了,│ │ │ │ │ │ 不管怎樣都弄有,你聽得懂嗎?不管怎麼弄都│ │ │ │ │ │ 有了。 │ │ │ │ │ │B:是啊。就是嘛,我弄到很痛苦。 │ │ │ │ │ │A:要不然很累。 │ │ │ │ │ │B:不是,最起碼不用再拿錢去,都可以回收,我│ │ │ │ │ │ 們如果現在開始可以賣,別人6月開始可以賣 │ │ │ │ │ │ ,應該到年底,應該就可以分錢啦。 │ │ │ │ │ │A:好啦,趕快那個。 │ │ │ │ │ │B:不用花錢,我們進去就可以分錢這樣比較快。│ │ │ │ │ │A:有投資那些錢下去,就要趕快回收啊。 │ │ │ │ │ │B:對,趕快回收啊。 │ │ │ │ │ │A:不投資怎麼回收,大家趕快弄,趕快回收。 │ │ │ │ │ │B:應該看好,沒有問題。 │ │ │ │ │ │A:好,謝謝。 │ │ │ │ │ │B:謝謝。 │ ├─┼────┼─────┼────────┼──────────────────────┤ ││97.06.03│1.張水源 │97年6月3日 │B:喂! │ │ │(百花紅│(A方:093│下午3時58分16秒 │A:喂,「處長」你好,我是「邱理事(音譯)啦!│ │ │大酒家)│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是!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等一下那邊如果結束之後,我帶一個朋友到你那│ │ │ │(B方:091│字第1100號卷④ │ 邊,不知道方便嗎? │ │ │ │ 0000000)│頁664) │B:好啊! │ │ │ │ │ │A:差不多幾點?5點半嗎? │ │ │ │ │ │B: ㄟ~差不多5點半以後,好嗎? │ │ │ │ │ │A:差不多5點半,好。 │ │ │ │ │ │B:5點半以後啦! │ │ │ │ │ │A:好好好。 │ │ │ ├─────┼────────┼──────────────────────┤ │ │ │2.李太郎 │97年6月3日 │A:你怎麼還不來,我都醉了。 │ │ │ │(A方:092│下午8時34分52秒 │B: 我在這邊啊!我到了啊!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A:唷,你到了唷!等你到了,我已經醉了。快一點│ │ │ │ 羅坤瑋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快一點,呵呵~ │ │ │ │(B方:095│字第1100號卷④ │B:因為沒位置可以停啊! │ │ │ │ 0000000)│頁610) │A:停在那邊…因為的車我晚上不開走,呵呵。 │ │ │ │ │ │B:唷,好,我已經到了。 │ │ │ │ │ │A:好。 │ │ │ │ │ │B:掰掰。 │ │ │ ├─────┼────────┼──────────────────────┤ │ │ │3.吳春美 │97年6月3日 │B:喂! │ │ │ │(A方:091│下午9時23分30秒 │A:我啦!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恩! │ │ │ │ 李太郎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唷,你還在喝酒唷? │ │ │ │(B方:092│字第1100號卷④ │B:在「添財」(音譯)。 │ │ │ │ 0000000)│頁510) │A:唷,又去「添財」。不要喝到醉醺醺耶。 │ │ │ │ │ │B:我已經醉了。 │ │ │ │ │ │A:你不是有司機載。 │ │ │ │ │ │B:哪有司機,司機叫都叫不來.. 不知道電話號碼 │ │ │ │ │ │ 啊! │ │ │ │ │ │A:那你自己去唷? │ │ │ │ │ │B:對啊,在基隆……. │ │ │ │ │ │A:那個…我跟你講唷!縣政府有一個「簡先生」一│ │ │ │ │ │ 直在找你ㄟ。 │ │ │ │ │ │B:「簡明煌」(音譯)? │ │ │ │ │ │A:我不知道。 │ │ │ │ │ │B:是啦! │ │ │ │ │ │A:他有留電話唷。 │ │ │ │ │ │B:好好。 │ │ │ │ │ │A:你明天…… │ │ │ │ │ │B:明天找他。 │ │ │ │ │ │A:OK,好。明天我在跟你講。 │ │ │ │ │ │B:好…好。 │ │ │ │ │ │A:好。 │ │ │ ├─────┼────────┼──────────────────────┤ │ │ │4.某女 │97年6月3日 │A: 喂,「張大哥」….你在那邊? │ │ │ │(A方:095│下午8時2分32秒 │B:剛剛吃完飯,過來…在「天成路」(音譯)。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A:唷,那你要不要過來? │ │ │ │ 張水源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我現在剛到「百花紅」(音譯)。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④ │A:唷,真的唷!好啊,那你等一下過來啊! │ │ │ │ 0000000)│頁665-665背面) │B:啊?什麼等一下過來? │ │ │ │ │ │A:對啊,你不是要去「百花紅」嗎?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B:我現在已經…我們已經到「百花紅」啦!你上回│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 不是跟我講說….你。 │ │ │ │ │97年6月3日下午10│A:我搬家啊!….你說哪一次?你說上回怎樣? │ │ │ │ │時2分32秒。 │B:上回你不是講說…想要…到酒家…幹嘛! │ │ │ │ │ │A:唷,對啊、對啊!…那你跟誰? │ │ │ │ │ │B:跟那個…「李董」他們。 │ │ │ │ │ │A:唷,跟「李董」唷?那你要我過去唷? │ │ │ │ │ │B:啊?…..看你…..。 │ │ │ │ │ │A:我可以過去嗎?那你等一下要不要過來這邊? │ │ │ │ │ │B:呃…..可能….如果太晚的話就不過去了。 │ │ │ │ │ │A:是唷!…可是如果我現在出去的話,他要算耶!│ │ │ │ │ │B:唷,這樣! │ │ │ │ │ │A:(背景:詢問出場要多少錢)要一萬耶! │ │ │ │ │ │B:這樣子啊!那我等一下跟他們….. │ │ │ │ │ │A:對啊,看怎樣,你再跟我講啊! │ │ │ │ │ │B:好啦,他們如果說有意願的話…我再…. 呵呵…│ │ │ │ │ │. 好不好? │ │ │ │ │ │A:好~好好。 │ │ │ │ │ │B:上回你不是跟我講說,你想….. │ │ │ │ │ │A:對啊! │ │ │ │ │ │B:所以我還記得啊! │ │ │ │ │ │A:謝謝啦!….好…那你看怎樣再跟我講。 │ │ │ │ │ │B:…….今天公司怎麼樣? │ │ │ │ │ │A:我剛剛不是跟你講了嘛! │ │ │ │ │ │B:生意好不好? │ │ │ │ │ │A:生意唷,現在2桌。 │ │ │ │ │ │B:好,OK,那我過去。 │ │ │ │ │ │A:好…掰掰! │ │ │ │ │ │ │ │ │ ├─────┼────────┼──────────────────────┤ │ │ │5.張水源 │97年6 月4日 │B:喂。 │ │ │ │(A方:02-│下午5時21分26秒 │A:郭技師。 │ │ │ │0000000) │(臺灣桃園地方法 │B:你好、你好。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在開會,是嗎? │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B:沒有,剛剛開完。 │ │ │ │ 0000000)│頁455) │A:剛剛開完了喔。那個上次說那個什麼,那個**│ │ │ │ │ │ (聽不清楚)喔。 │ │ │ │ │ │B:嗯。 │ │ │ │ │ │A:你今天約他出來啦,我是約「張俊祥」(諧音)│ │ │ │ │ │ 他們喔。 │ │ │ │ │ │B:嗯。 │ │ │ │ │ │A:6月9日辦會勘啦。 │ │ │ │ │ │B:喔,9號喔。 │ │ │ │ │ │A:嗯,6月9日啦,我現在是有跟他說明(?),本│ │ │ │ │ │ 來是要跟他拜託說是哪一些單位,不用準備「丹│ │ │ │ │ │ 露」(諧音)啦。等等看有什麼意見,會勘的時│ │ │ │ │ │ 候,再表示啦。 │ │ │ │ │ │B:喔,這樣也好啦、好啦。 │ │ │ │ │ │A:這樣好嗎? │ │ │ │ │ │B:好阿。 │ │ │ │ │ │A:所以我就跟他講說不用「丹露」(諧音)啦。 │ │ │ │ │ │B:我知道、我知道。 │ │ │ │ │ │A:這樣你瞭解喔? │ │ │ │ │ │B:喔,瞭解,謝謝。 │ │ │ │ │ │A:你可能自己要先去…。 │ │ │ │ │ │B:有,我知道、我知道。 │ │ │ │ │ │A:你們的**(聽不清楚)。 │ │ │ │ │ │B:有啦、有啦,剛剛才去。 │ │ │ │ │ │A:剛剛才去,你們趕快先去處理。 │ │ │ │ │ │B:好,謝謝。 │ ├─┼────┼─────┼────────┼──────────────────────┤ ││97.06.17│ 邱國祥 │97年6月16日 │B:喂,總仔! │ │ │(杏花閣│(A方:093│下午2時55分41秒 │A:喂,李董,「文」收到了。 │ │ │大酒家)│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 「文」收到了,不然,你傳真給我。 │ │ │ │ 李太郎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好,好。 │ │ │ │(B方:092│字第1100號卷③ │B:感謝、感謝,謝謝! │ │ │ │ 0000000)│頁459) │A:幾號? │ │ │ │ │ │B:00-0000000。 │ │ │ │ │ │A:以前那支? │ │ │ │ │ │B:對,以前那支。 │ │ │ │ │ │A:我抄一下。 │ │ │ │ │ │B: 00-0000000。 │ │ │ │ │ │A: 00-0000000。 │ │ │ │ │ │B:不然你先傳給,我現在在人家家裡(問旁邊有人│ │ │ │ │ │ 幾號),00-0000000。 │ │ │ │ │ │A: 00-0000000。 │ │ │ │ │ │B:對,我人在這裡。 │ │ │ │ │ │A:好,我知道啦。 │ │ │ │ │ │B:謝謝,謝謝! │ ├─┼────┼─────┼────────┼──────────────────────┤ ││97.07.04│1.羅坤瑋妻│97年7月4日 │B:喂。 │ │ │(相見歡│(A方:095│下午6時15分57秒 │A:李董。 │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嗨,是,你好。 │ │ │ │ 李太郎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好,我是羅太太。 │ │ │ │(B方:092│字第1100號卷① │B:你要過來嗎? │ │ │ │ 0000000)│頁47) │A:啊,還是我先把那個單子先傳過去。 │ │ │ │ │ │B:傳到飯店哦。 │ │ │ │ │ │A:嗯。 │ │ │ │ │ │B:可以啊。(問一下傳真幾號?) │ │ │ │ │ │A:他不是說晚上要吃飯? │ │ │ │ │ │B:對,晚上一定過來哦,那個說7點半。 │ │ │ │ │ │A:那我是先傳還是等一下拿給你? │ │ │ │ │ │B:不是,李淑華等一下不去啊。 │ │ │ │ │ │A:好啊。 │ │ │ │ │ │B:先給他拿,帶回去整理。 │ │ │ │ │ │A:好啊、好啊。 │ │ │ │ │ │B:好不好? │ │ │ │ │ │A:那飯店的那個傳真幾號? │ │ │ │ │ │B:李淑華去問,李淑華去問。 │ │ │ │ │ │A:啊好,那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B:好。 │ │ │ │ │ │A:好,拜拜。 │ │ │ ├─────┼────────┼──────────────────────┤ │ │ │2.李太郎 │⑴97年7月4日 │A:李董,剛剛院長有打給我啦,我現在在新竹,我│ │ │ │(A方:092│下午3時17分35秒 │ 回去的時候再看看。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這樣喔,好。 │ │ │ │ 邱國祥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看一下時間,我剛剛有跟羅仔聯絡,他說你們│ │ │ │(B方:093│字第1100號卷③ │ 不是約說今天要..? │ │ │ │ 0000000)│頁479) │B:對。 │ │ │ │ │ │A:他說你還沒跟他聯絡啦,不然你聯絡看看。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B:我現在打看看,如果有空的話,我們去那邊碰面│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 ,先聊一聊。 │ │ │ │ │邱國祥(A方:093│A:對,你們先聊這樣好嗎?我先去辦我的事情。 │ │ │ │ │0000000)、李太 │B:好。 │ │ │ │ │郎(B方:0000000│ │ │ │ │ │228) │ │ │ │ │ │ │ │ │ │ │ ├────────┼──────────────────────┤ │ │ │ │⑵97年7月4日 │B:他們兩個都還沒到啦。 │ │ │ │ │下午5時12分38秒 │A:沒關係,這樣七點半方便嗎?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沒關係啊,看他幾點到這邊?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今天剛好我老婆生日啦,我看不然去同樣那天吃│ │ │ │ │字第1100號卷③ │ 海產那邊。 │ │ │ │ │頁480) │B:這樣喔,他呢? │ │ │ │ │ │A:我知道。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B:看幾點,沒關係啦。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A:七點半。 │ │ │ │ │邱國祥(A方:093│B:好。 │ │ │ │ │0000000)、李太 │ │ │ │ │ │郎(B方:0000000│ │ │ │ │ │228) │ │ │ │ │ │ │ │ │ │ │ │ │ │ │ │ │ ├────────┼──────────────────────┤ │ │ │ │⑶97年7月4日 │B:喂。 │ │ │ │ │下午6時33分34秒 │A:董仔。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我們在半路上了。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們在哪裡?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沒有,在半路,現在要去龜山島(指相見歡酒│ │ │ │ │頁91) │ 店)啦。 │ │ │ │ │ │A:哦,要去龜山島(指相見歡酒店)啊。今晚都│ │ │ │ │ │ 約好了嗎? │ │ │ │ │ │B:7點半、7點半。嗯,7點半。 │ │ │ │ │ │A:啊,好,我打電話給你,我跟羅仔講,叫他直│ │ │ │ │ │ 接去。 │ │ │ │ │ │B:羅仔出發了沒有? │ │ │ │ │ │A:羅仔還沒有出發。剛才他老婆傳真一些表來給│ │ │ │ │ │ 李淑華。 │ │ │ │ │ │B:哦,沒關係,你對著,反正7點半啦。 │ │ │ │ │ │A:好。 │ │ │ │ │ │B:好,再見。 │ │ │ │ │ │A:他從那邊去嗎? │ │ │ │ │ │B:對、對,昨天那間就對了。 │ │ │ │ │ │A:好、好。 │ │ │ │ ├────────┼──────────────────────┤ │ │ │ │⑷97年7月4日 │B:喂。 │ │ │ │ │下午6時34分55秒 │A:喂,羅先生。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你好。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7點半在龜山島(指相見歡酒店)。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好、好,我直接開車過去就好。 │ │ │ │ │頁48) │A:你直接開車,你和你老婆直接往龜山島去。 │ │ │ │ │ │B:好。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A:OK,拜。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 │ │ │ │ │李太郎(A方:092│ │ │ │ │ │0000000)、羅坤 │ │ │ │ │ │偉(B方:0000000│ │ │ │ │ │789)。 │ │ │ │ │ ├────────┼──────────────────────┤ │ │ │ │⑸97年7月4日 │B:喂。 │ │ │ │ │下午7時32分28秒 │A:1樓,在1樓。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在1樓而已。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2個還是3個。 │ │ │ │ │字第1100號卷① │B:我3個。 │ │ │ │ │頁49) │A:啊? │ │ │ │ │ │B:我們3個。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A:3個,好,在1樓。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B:我在橋上了,在橋上。 │ │ │ │ │李太郎(A方:092│A:你到哪裡了? │ │ │ │ │0000000)、羅坤 │B:橋上,我在建國北路橋上。 │ │ │ │ │偉(B方:0000000│A:建國北路橋上,那樣馬上到,好。 │ │ │ │ │789)。 │B:好。 │ │ │ │ │ │ │ │ │ │ │ │ │ │ │ ├─────┼────────┼──────────────────────┤ │ │ │3.邱國祥 │97年7月5日 │(相見歡酒店) │ │ │ │(A方:093│上午1時16分25秒 │邱打電話到相見歡酒店,找「美華」詢問陳萬益的│ │ │ │ 0000000)│(*A→B) │電話是否遺留在二桌座位上,結果並沒有找到。 │ │ │ │美華之女子│(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B方:02-│院檢察署98年度偵│ │ │ │ │00000000相│字第1100號卷③ │ │ │ │ │見歡酒店)│頁482) │ │ │ │ │ │ │ │ │ │ ├─────┼────────┼──────────────────────┤ │ │ │4.邱國祥 │97年7月5日 │B:邱仔,你走了嗎? │ │ │ │(A方:093│上午1時13分30秒 │A:走了,都走了。 │ │ │ │ 0000000)│(*B→A) │B:我在想我是不是一枝電話放在那邊沒拿到。 │ │ │ │ 陳萬益 │(臺灣桃園地方法 │A:這樣喔,幾號的,我等一下幫你問看看,幾號的│ │ │ │(B方:091│院檢察署98年度偵│ ? │ │ │ │ 0000000)│字第1100號卷③ │B:0000000000。 │ │ │ │ │頁481) │A:好啦,我問看看。 │ │ │ │ │ │ │ │ │ ├─────┼────────┼──────────────────────┤ │ │ │5.邱國祥 │97年7月4日 │A:羅董,你們今天晚上約了嗎? │ │ │ │(A方:093│下午3時11分10秒 │B:還沒,李董還沒跟我們約啊?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A:都還沒跟你們約喔? │ │ │ │ 羅坤瑋 │院檢察署98年度偵│B:是啊,他說他會再打電話啊,你不是去台中? │ │ │ │(B方:095│字第1100號卷③ │A:現在在新竹啦,剛剛那個醫生(指張水源)打給我│ │ │ │ 0000000)│頁478) │B:喔。 │ │ │ │ │ │A:打給我,我說時間到了,差不多要檢查一下,沒│ │ │ │ │ │ 關係,我聯絡看看。 │ │ │ │ │ │B:不然晚一點再聯絡。 │ │ │ │ │ │A:好啊。 │ │ │ ├─────┼────────┼──────────────────────┤ │ │ │6.邱國祥 │97年7月4日 │B:邱理事,我待會過去 │ │ │ │(A方:093│下午2時45分2秒 │A:這樣,差不多下班以前好嗎?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好 │ │ │ │ 張水源 │院檢察署98年度偵│ │ │ │ │(B方:02-│字第1100號卷③ │ │ │ │ │00000000)│頁477) │ │ │ │ │ │ │ │ ├─┼────┼─────┼────────┼──────────────────────┤ ││97.08.06│1.張水源 │97年8月6日 │(接通前:A:今天禮拜幾?禮拜三,他好像都休 │ │ │(相見歡│(A方:093│下午9時17分17秒 │禮拜四的樣子)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張董。 │ │ │ │ 某女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Cindy喔。 │ │ │ │(B女:091│字第1100號卷④ │B:是。 │ │ │ │ 0000000)│頁675-675背面) │A:有沒有上班?在哪裡? │ │ │ │ │ │B:有阿,有阿,我在公司阿。 │ │ │ │ │ │A:在公司阿。 │ │ │ │ │ │B:很久沒看到你了耶。 │ │ │ │ │ │A:喔,你又沒有想我們。 │ │ │ │ │ │B:喔,怎麼會沒有喔,有喔。 │ │ │ │ │ │A:你…你沒有打電話給我,你有想我們?你亂講。│ │ │ │ │ │B:我最近…。 │ │ │ │ │ │A:阿? │ │ │ │ │ │B:最近在…。 │ │ │ │ │ │A:在幹嘛? │ │ │ │ │ │B:我說我最近在忙。 │ │ │ │ │ │A:在忙什麼? │ │ │ │ │ │B:忙著兩邊跑阿,台北、新竹兩邊跑阿。 │ │ │ │ │ │A:喔,這樣子喔。 │ │ │ │ │ │B:對啊、對啊。 │ │ │ │ │ │A:新竹那邊有事,是吧! │ │ │ │ │ │B:對、對。 │ │ │ │ │ │A:幫我那個…我們三加一。 │ │ │ │ │ │B:好。 │ │ │ │ │ │A:幫我留,好不好?幫我們留…好不好? │ │ │ │ │ │B:好,你…。 │ │ │ │ │ │A:前面那個…前面那個VIP有沒有人? │ │ │ │ │ │B:你是要VIP那個嘛,對不對? │ │ │ │ │ │A:嗯,對,好不好? │ │ │ │ │ │B:好,你是跟那個誰?你是跟你朋友,還是…。 │ │ │ │ │ │A:跟我們那個…李董、邱董。 │ │ │ │ │ │B:OK,好、好。 │ │ │ │ │ │A:好不好? │ │ │ │ │ │B:好,待會見。 │ │ │ ├─────┼────────┼──────────────────────┤ │ │ │2.張水源 │⑴97年8月6日 │B:喂。 │ │ │ │(A方:093│下午10時3分17秒 │A:嗯,「阿玲」(諧音)阿。 │ │ │ │ 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法 │B:嗯,你在外面阿。 │ │ │ │ 某女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對。 │ │ │ │(B女:092│字第1100號卷④ │B:要去哪裡阿? │ │ │ │ 0000000)│頁676-677背面) │A:阿? │ │ │ │ │ │B:要去哪裡阿? │ │ │ │ │ │A:要去哪裡。 │ │ │ │ │ │B:嗯。 │ │ │ │ │ │A:要去好遠、好遠。 │ │ │ │ │ │B:去好遠、好遠的地方。 │ │ │ │ │ │A:嗯,在哪裡? │ │ │ │ │ │B:上班阿。 │ │ │ │ │ │A:在上班喔? │ │ │ │ │ │B:嗯。 │ │ │ │ │ │A:喔。 │ │ │ │ │ │B:你要去「相見歡」,是不是? │ │ │ │ │ │A:阿? │ │ │ │ │ │B:你要去「相見歡」,是不是? │ │ │ │ │ │A:你要來嗎? │ │ │ │ │ │B:不要啦,我在上班。 │ │ │ │ │ │A:為什麼? │ │ │ │ │ │B:我在想你可能…。 │ │ │ │ │ │A:你怎麼知道「相見歡」? │ │ │ │ │ │B:你上次說過阿,你們不都是去「相見歡」嗎? │ │ │ │ │ │A:嗯,看到你就「相見歡」啦。 │ │ │ │ │ │B:三八。 │ │ │ │ │ │A:嗯,為什麼不來? │ │ │ │ │ │B:不要啦,要上班阿。 │ │ │ │ │ │A:我知道你上班阿。 │ │ │ │ │ │B:上班怎麼去? │ │ │ │ │ │A:上班不能來,為什麼不能來? │ │ │ │ │ │B:上班不能出去阿。 │ │ │ │ │ │A:為什麼不能,為什麼不能出來?你不是說,你要│ │ │ │ │ │ 看什麼「Piano Bar」的…什麼、什麼嗎? │ │ │ │ │ │B:有阿,我朋友有帶我去看阿,阿你那邊…。 │ │ │ │ │ │A:你看過啦? │ │ │ │ │ │B:沒有啦,就在我家後面有一家啦,是新裝潢的,│ │ │ │ │ │ 好像日本店還是「Piano Bar」…很漂亮,有 │ │ │ │ │ │ piano的啦。 │ │ │ │ │ │A:喔。 │ │ │ │ │ │B:去那間可能不合你口味。 │ │ │ │ │ │A:阿。 │ │ │ │ │ │B:這間可能不合你,因為piano常在唱歌的,不過 │ │ │ │ │ │ 他們的piano沒有像「相見歡」唱那麼晚,「相 │ │ │ │ │ │ 見歡」有裝潢嗎? │ │ │ │ │ │A:什麼裝潢? │ │ │ │ │ │B:「相見歡」之前是多少「大卡」(大角色)的耶│ │ │ │ │ │ 。 │ │ │ │ │ │A:什麼「大卡」我不知道阿。 │ │ │ │ │ │B:喔,這間店真的很勇。 │ │ │ │ │ │A:嗯。 │ │ │ │ │ │B:因為客人都一直、一直…到現在,我聽到你說「│ │ │ │ │ │ 相見歡」我還知道,你看。 │ │ │ │ │ │A:嗯。 │ │ │ │ │ │B:十幾年前就有了耶。 │ │ │ │ │ │A:就有啦。 │ │ │ │ │ │B:嗯,這店很少。 │ │ │ │ │ │A:對啊,為什麼人家不會倒阿? │ │ │ │ │ │B:對啊,像我…我帶你去的那一家,他開二十幾年│ │ │ │ │ │ ,他也很厲害。 │ │ │ │ │ │A:喔。 │ │ │ │ │ │B:他那個水準不高沒錯,但是客人就是…就是一直│ │ │ │ │ │ 都在,這樣。 │ │ │ │ │ │A:對啊,我跟你講,你…開一個店就是要有老客人│ │ │ │ │ │ 阿。 │ │ │ │ │ │B:對,然後新客人…。 │ │ │ │ │ │A:對啊,新客人…對啊,老客人加新客人,能夠掌│ │ │ │ │ │ 握得…。 │ │ │ │ │ │B:「相見歡」又沒有小姐。 │ │ │ │ │ │A:怎麼沒有小姐,小姐一大堆,怎麼沒有小姐? │ │ │ │ │ │B:以前都沒有小姐,以前都客人帶小姐去。 │ │ │ │ │ │A:那邊小姐一大堆,怎麼沒有小姐。 │ │ │ │ │ │B:這樣就是…。 │ │ │ │ │ │A:公關的阿。 │ │ │ │ │ │B:對啊,現在就是…現在就是改了阿,所以有公關│ │ │ │ │ │ 啦。 │ │ │ │ │ │A:對啊,好啦,你要來嗎?等一下…。 │ │ │ │ │ │B:你現在剛要去喔? │ │ │ │ │ │A:對啊。 │ │ │ │ │ │B:我去,我去,我在上班要去,要怎麼去? │ │ │ │ │ │A:坐車來阿,怎麼去,不然叫你走路來阿。 │ │ │ │ │ │B:你也要看老闆要不要放人,你三八。 │ │ │ │ │ │A:阿?好啦,你先去講看看,等一下再跟我講。 │ │ │ │ │ │B:好,掰。 │ │ │ │ ├────────┼──────────────────────┤ │ │ │ │⑵97年8月6日 │B:喂。 │ │ │ │ │下午10時15分56秒│A:到啦。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 │B:什麼? │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A:你到…你到那邊了?我公司要收兩千塊,不要啦│ │ │ │ │字第1100號卷④ │ ,不要去啦。 │ │ │ │ │頁678-678背面) │B:喂,嗯。 │ │ │ │ │ │A:阿? │ │ │ │ │◎此通由新竹市調│B:你說什麼? │ │ │ │ │站提供之譯文應為│A:什麼? │ │ │ │ │某女(A方:09228│B:你說什麼? │ │ │ │ │81806)、張水源 │A:他要…他說出去要收兩千塊耶。 │ │ │ │ │(B方:000000019│B:兩千塊…那…。 │ │ │ │ │ 1) │A:你要付,是不是? │ │ │ │ │ │B:不是,出來…兩千塊是怎麼樣?是到…你們晚上│ │ │ │ │ │ 就不用回去了,是不是? │ │ │ │ │ │A:對啊,要給公司阿。 │ │ │ │ │ │B:給公司兩千塊,是不是? │ │ │ │ │ │A:嗯。 │ │ │ │ │ │B:沒關係阿,就給阿。來…我這邊給你阿。 │ │ │ │ │ │A:真的阿。 │ │ │ │ │ │B:你就…嗯阿。什麼…什麼真的。 │ │ │ │ │ │A:它在哪裡阿? │ │ │ │ │ │B:不是阿,我說…。 │ │ │ │ │ │A:敦化南路? │ │ │ │ │ │B:對,我是說你現在…等一下出來公司說你…你要│ │ │ │ │ │ 給他,給公司兩千塊,對不對? │ │ │ │ │ │A:對啊。 │ │ │ │ │ │B:好啦,那都…都沒關係啦,看你能夠…能不能出│ │ │ │ │ │ 來啦。 │ │ │ │ │ │A:在哪裡,它在哪裡阿? │ │ │ │ │ │B:在哪裡喔。 │ │ │ │ │ │A:敦化南路跟什麼路阿? │ │ │ │ │ │B:敦化南路跟那個市○○道阿。 │ │ │ │ │ │A:市○○道再過去一點點,對不對? │ │ │ │ │ │B:市○○道跟敦化南路口阿。 │ │ │ │ │ │A:喔,好。 │ │ │ │ │ │B:那邊有一家叫什麼…「旭同診所」(諧音)。 │ │ │ │ │ │A:我知道、我知道。 │ │ │ │ │ │B:那個敦化南路134號啦。 │ │ │ │ │ │A:喔,好,掰。 │ │ │ │ │ │B:你現在要過來嗎? │ └─┴────┴─────┴────────┴──────────────────────┘ 附表二:本案相關之函文 ┌──┬───────────────────────────────┬─────┐ │ │ 函 文(稿) │ 備 註 │ ├──┼───────────────────────────────┼─────┤ │ ㈠ │ 基隆市政府 函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附件1、附件2(5份))等 │卷㈠頁121 │ │ │承辦人:胡國祥 │至122》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 │ │ │發文字號:基府都建壹字第0950095702號 │ │ │ │主旨:為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坐落本市信義區○○○段1 地號等│ │ │ │ 183 筆土地(詳如土地清冊)依「基隆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 │ │ │ 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設置『基隆市信義│ │ │ │ 區○○○段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案,業經本府審定通過│ │ │ │ ,准予核發設置許可,請查照。 │ │ │ │說明: │ │ │ │ 一、復 貴公司95年8 月15日宏邦九五字第95081501號函及依據本府│ │ │ │ 95年8 月9 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50092534號函處理。 │ │ │ │ 二、本案 貴公司領有83基府工雜字第0013號雜項整地執照在案,原│ │ │ │ 申請範圍為信義區○○○段1 地號等53筆土地,面積382,701 平│ │ │ │ 方公尺,貴公司於93年2 月24日依據「基隆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提出範圍變更為18│ │ │ │ 3 筆土地,面積456,150.45平方公尺,設置『基隆市信義區大水│ │ │ │ 窟段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最終掩埋場),使用年限為│ │ │ │ 11年,總填埋容量為11,025,905.8立方公尺,扣除原雜照已申報│ │ │ │ 登錄土方量2,892,800.4立方公尺,尚餘可填方量為8,133,105.4│ │ │ │ 立方公尺。 │ │ │ │ 三、貴公司取得設置許可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及完成旨揭自治條例第│ │ │ │ 31條相關設施後向本府申請啟用: │ │ │ │ ㈠貴公司已取得開發範圍內私有土地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 │ │ │ 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95年8 月9 日D北區字第95080109 號函同意│ │ │ │ 開發合併使用同意書,惟國有土地部分僅取得同意申請開發證明│ │ │ │ ,請貴公司於取得本函後逕向國有財產局洽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 │ 申請事宜。 │ │ │ │ ㈡貴公司應依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申請水保開工及依規繳納水土│ │ │ │ 保持保證金並取得相關證明。 │ │ │ │ ㈢貴公司應於啟用前依本府95.03.14基府海農貳字第0950025976號│ │ │ │ 函向本府海洋發展局辦理繳納回饋金事宜。 │ │ │ │ ㈣貴公司應於啟用前向本府道路主管單位繳交道路維護保證金及認│ │ │ │ 養相關聯外道路之清潔維護事宜。 │ │ │ │ ㈤貴公司應於啟用前向本府辦理83基府工雜字第0013號雜項執照繳│ │ │ │ 回事宜。 │ │ │ │ 四、有關本府95.06.15基府都計壹字第0950068232號函檢送95.06.05│ │ │ │ 召開為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基隆市信義區月眉土石方資源│ │ │ │ 堆置處理場案,配合本府辦理「信義區○○路都市○○道路改善│ │ │ │ 拓寬工程」與「環山道路東段新闢工程(含南月隧道)」及環保│ │ │ │ 道路(含區○○○段)等工程之期程管控會議,請貴公司確實依│ │ │ │ 會議紀錄之承諾事項辦理。 │ │ │ │ 五、有關施工查核管理,依據94年12月23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401462│ │ │ │ 09號函送會議紀錄決議三,該土資場後續管理方式,由本府都市│ │ │ │ 發展局負責填埋土方量總量之申報管制,而涉及水土保持設施之│ │ │ │ 查核及施工管理,則依水土保持法規定,由水府水保單位海洋發│ │ │ │ 展局依上開規定辦理,請貴公司確實依據本案複審計畫書、環境│ │ │ │ 影響說明書及水土保持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並請本府各審查單位配│ │ │ │ 合管控。 │ │ │ │ 六、有關貴公司「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 │ │ │ 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及附圖冊各二份及水土保│ │ │ │ 持保證金繳納通知單乙份(核定本及附圖冊二份及繳納通知單乙│ │ │ │ 份已由貴公司自行領回)。 │ │ ├──┼───────────────────────────────┼─────┤ │ ㈡ │ 基隆市政府 函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海洋發展局(漁業工課) │卷㈠頁123 │ │ │ (以上均不含附件) │、124》 │ │ │承辦人:許儷燕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 │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950112841號 │ │ │ │主旨:檢送「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方資源堆置│ │ │ │ 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1 期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乙份,請查照│ │ │ │ 。 │ │ │ ├───────────────────────────────┤ │ │ │ 基隆市政府 函(稿) │ │ │ │ │ │ │ │受文者: │ │ │ │承辦人:許儷燕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 │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950112841號 │ │ │ │主旨:檢送「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方資源堆置│ │ │ │ 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1 期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乙份,請查照│ │ │ │ 。 │ │ │ │說明: │ │ │ │ 一、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辦理並復貴公司95年9 月21日申請│ │ │ │ 書。 │ │ │ │ 二、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開工前《應【刪除】》豎立開發範圍界樁,│ │ │ │ 以紅色界樁標示開挖整地範圍及於工地明顯位置豎立施工標示牌│ │ │ │ ,並就颱風、豪雨或地震等可能衍生之災害,擬定必要之臨時性│ │ │ │ 防災措施,籌組災害搶救小組,連同水土保持計畫開工申報書向│ │ │ │ 主管機關報備。 │ │ │ │ 三、請確實遵照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施工,施工中應落實臨時安全防│ │ │ │ 災措施,若發現實地現況與設計不符時,須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 │ │ │ 定,先行停工並辦理水土保持變更計畫送府審核,俟審查完竣,│ │ │ │ 方得繼續施工。 │ │ ├──┼───────────────────────────────┼─────┤ │ ㈢ │ 基隆市政府 函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海洋發展局(漁業工程課) │卷㈠頁132 │ │ │承辦人:許儷燕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 │ │ │發文字號:基府都建壹字第0950154172號 │ │ │ │速別:普通件 │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 │ │ │主旨:有關為「本市信義區○○○段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 │ │ │ 持計畫第一期工程」之施工 道面層材料擬變更乙案,復如說明│ │ │ │ ,請 查照。 │ │ │ │說明: │ │ │ │ 一、復貴公司95年12月27日宏邦95字第95122701號函。 │ │ │ │ 二、貴公司欲承購部分營運廢磚料塊石粗粒料做為填築施工便道之路│ │ │ │ 基面層,經查與已核定之水土持計畫不符,如貴公司欲以營運廢│ │ │ │ 磚料做為路基面層,請先取得市環保相關主管單位同意後,再提│ │ │ │ 送經監造技師簽證之變更說明府審查。 │ │ ├──┼───────────────────────────────┼─────┤ │ ㈣ │ 基隆市政府 函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海洋發展局(漁業工課) │卷㈠頁136 │ │ │承辦人:周明德 │、137》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 │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06499號 │◎說明欄第│ │ │主旨:有關「基隆市信義區大水窟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二點:《惟│ │ │ 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施工作業便道乙案,復如說明│外相關證明│ │ │ ,請查照。 │文件,請於│ │ │說明: │材料進場前│ │ │ 一、復貴公司96年1 月18日96邦字第96018001號函。 │先行函送本│ │ │ 二、貴公司擬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為填築施工便道路機使用,路│府海洋發展│ │ │ 體部分仍依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作,因未涉及原核定計畫變更│局存參【由│ │ │ 事項,本府同意備查,惟外購相關證明文件,請於材料進場前先│王徵文增修│ │ │ 行函送本府海洋發展局存參。 │】》。 │ │ ├───────────────────────────────┤ │ │ │ 基隆市政府 函(稿) │ │ │ │ │ │ │ │受文者: │ │ │ │承辦人:周明德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 │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06499號 │ │ │ │主旨:有關「基隆市信義區大水窟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 │ │ │ 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施工作業便道乙案,復如說明│ │ │ │ ,請查照。 │ │ │ │說明: │ │ │ │ 一、復貴公司96年1 月18日96邦字第96018001號函。 │ │ │ │ 二、貴公司擬外購廢磚料或塊石粗粒料為填築施工便道路機使用,路│ │ │ │ 體部分仍依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作,《因【由王徵文增字】》│ │ │ │ 未涉及原核定計畫變更事《宜【由王徵文更改為項】》,本府同│ │ │ │ 意備查,《惟外購相關證明文件,請於材料進場前先行函送本府│ │ │ │ 海洋發展局存參【由王徵文增修】》。 │ │ ├──┼───────────────────────────────┼─────┤ │ ㈤ │ 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 函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基隆市○○路301號3樓)│卷㈠頁139 │ │ │速別:普通 │》 │ │ │密等及解密條件: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 │ │ │發文字號:九六邦字第96018001號 │ │ │ │主旨:本公司為進行辦理「基隆市信義區大水窟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 │ │ │ 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之施工便道作業│ │ │ │ ,需依核定計畫填築施工便道基工程,以利施工便道之工程進行│ │ │ │ ,因需外購部分營運廢磚料或塊石粗粒協為填築施工便道路使用│ │ │ │ ,所涉及核定水土保持計畫之填土方數量將依外購數量(營運廢│ │ │ │ 磚料或塊石粗協料)扣除,並依貴局同意後,經外購後提供相關│ │ │ │ 購買證明文件送貴局核備,請 查照見復。 │ │ │ │說明: │ │ │ │ 三、本案另經承辦監造技師簽證說明(如附件二)依核定計畫填築施│ │ │ │ 工便道路基工程,以利施工便道之工程進行,因不涉及原核定計│ │ │ │ 畫變更事宜,請准予填築施工便道。 │ │ ├──┼───────────────────────────────┼─────┤ │ ㈥ │ 施工便道填築簽證說明書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水土保持義務人: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官文騫,因辦理「│卷㈠頁140 │ │ │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 │ │ │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之施工便道作業,需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填築施│ │ │ │工便道路基工程,以利施工便道之工程進行,而其鋪面、透層及基層等│ │ │ │依原核水土保持計畫施作,因不涉及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變更事宜,請│ │ │ │准予填築本施工便道。 │ │ │ │ │ │ │ │ 中 華 民 國九 十 六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 │ ├──┼───────────────────────────────┼─────┤ │ ㈦ │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函 │《98年度偵│ │ │受文者:基隆市政府 │字第1100號│ │ │承辦人:許添祿 │卷㈠頁141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至142》 │ │ │發文字號:基環廢壹字第0960004077號 │ │ │ │速別:速件 │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 │ │ │主旨:為 鈞府同意備查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所提「基隆市信義區大│ │ │ │ 水窟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 │ │ │ 」第一期工程之填築施工便道所需營建廢磚塊或塊石粗粒料(採│ │ │ │ 用營建混合分類再利用)外購證明文件乙案,有關該再利用物料│ │ │ │ 來源部分,建議查明更正(詳如說明二),請 鑒核。 │ │ │ │說明: │ │ │ │ 二、按上項函附件一契約書載明旨揭再利用物料來源為志龍企業有限│ │ │ │ 公司分類處理場所產生營建混合物再利用部分,查志龍企業有限│ │ │ │ 公司僅屬合法清除機構,非處理機構,亦未取得清除機構附設貯│ │ │ │ 存分類場許可,顯與法不合,故建議說明更正;至於附件二物料│ │ │ │ 來源為國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因該公司主管機關為臺北市│ │ │ │ 政府,本局礙無相關資料提供。 │ │ │ │ 三、該計畫目前施工中,請即要求停工,俟查明更正後,再行施工。│ │ ├──┼───────────────────────────────┼─────┤ │ ㈧ │ 基隆市政府 函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 │卷㈠頁143 │ │ │承辦人:周明德 │、144》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 │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69600號 │◎附件:《│ │ │速別:最速件 │見說明三【│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由張水源增│ │ │主旨:貴公司辦理「基隆市信義區○○○段1等161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列】》 │ │ │ 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案,有關第一期工程之填築施工便│◎主旨欄第│ │ │ 道所需營建廢磚塊或塊石粗粒料外購證明文件不符乙事,請速依│四行:請速│ │ │ 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依《說明二│ │ │說明: │及說明四【│ │ │ 一、依本市環境保護局96年3月15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4077號函( │由王徵文修│ │ │ 副本諒達)辦理。 │改為說明三│ │ │ 二、經查貴公司所提供營建混合物外購來源志龍企業有限公司,非屬│】》辦理。│ │ │ 合法之物料來源機構;另國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力隆砂石實業│◎說明欄第│ │ │ 有限公司,因其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本府已另案函詢查證。│三點第一行│ │ │ 三、本府已於96年3 月16日先行傳真通知(如附件),請貴公司立即│:《(如附│ │ │ 停工,待貴公司所提外購來源符合規定時,本府方准予復工。 │件)【由張│ │ ├───────────────────────────────┤水源增列】│ │ │ 基隆市政府 函(稿) │》 │ │ │ │ │ │ │受文者: │ │ │ │承辦人:周明德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 │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69600號 │ │ │ │速別:最速件 │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 │ │ │附件:《見說明三【由張水源增列】》 │ │ │ │主旨:貴公司辦理「基隆市信義區○○○段1等161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 │ │ │ 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案,有關第一期工程之填築施工便│ │ │ │ 道所需營建廢磚塊或塊石粗粒料外購證明文件不符乙事,請速依│ │ │ │ 《說明二及說明四【由王徵文修改為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 │ 一、依本市環境保護局96年3月15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4077號函(│ │ │ │ 副本諒達)辦理。 │ │ │ │ 二、經查貴公司所提供營建混合物外購來源志龍企業有限公司,非 │ │ │ │ 合法之物料來源機構;另國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力隆砂石實 │ │ │ │ 有限公司,因其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本府已另案函詢查證 │ │ │ │ 三、本府已於96年3月16日先行傳真通知《(如附件)【由張水源增│ │ │ │ 列】》,請貴公司立停工,待貴公司所提外購來源符合規定時 │ │ │ │ ,本府方准予復工。 │ │ ├──┼───────────────────────────────┼─────┤ │ ㈨ │ 基隆市政府 函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 │卷㈠頁148 │ │ │承辦人:周明德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 │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70802號 │◎本卷附含│ │ │速別:最速件 │稿與函相同│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無修正。│ │ │主旨:貴公司辦理「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 │ │ │ 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施工便道填築案,請一說│ │ │ │ 明二辦理,請查照。 │ │ │ │說明: │ │ │ │ 一、依本市環境保護局96年3月26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5176號函辦 │ │ │ │ 理。 │ │ │ │ 二、請將本案所使用塊石粒料及廢磚塊之土石流向、購買證明及進場│ │ │ │ 管理資料函送本市環境保護局,並副知本府備查。 │ │ ├──┼───────────────────────────────┼─────┤ │ ㈩ │ 基隆市政府 函(稿)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 │卷㈠頁151 │ │ │承辦人:周明德 │至152》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 │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71234號 │◎說明欄第│ │ │速別:普通件 │二點第二行│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本府暫│ │ │主旨:貴公司辦理「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予不予核定│ │ │ 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工期展延案,復如說│【由張水源│ │ │ 明,請查照。 │予以刪除】│ │ │說明: │》。 │ │ │ 一、復貴公司96年3 月17日96邦字第96031701號函。 │ │ │ │ 二、旨揭水土保持計畫於95年11月1日開工,今貴公司因施作期間天 │ │ │ │ 候不佳,申請展延工期6個月,《本府暫予不予核定【由張水源 │ │ │ │ 予以刪除】》,請查明開工至今因天候不佳無法施工之日數,除│ │ │ │ 天候因素影響施工外,是否有其他原因,請一併敘明,並將相關│ │ │ │ 資料(如天候資料等)重新提送本府申請,以利本府核定展延期│ │ │ │ 限。 │ │ ├──┼───────────────────────────────┼─────┤ │  │ 基隆市政府 函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等 │卷㈠頁153 │ │ │承辦人:周明德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 │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30547號 │◎本卷附含│ │ │速別:普通件 │稿與函相同│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無修正。│ │ │主旨:貴公司提送營建混合物委託清除處理合約書乙案,復如說明,請│ │ │ │ 查照。 │ │ │ │說明: │ │ │ │ 一、復貴公司96年4 月11日宏邦96字第96041101號函。 │ │ │ │ 二、本市環境保護局96年3 月15日基環廢壹字第0960004077號函(副│ │ │ │ 本諒達),貴公司營建混合物外購來源志龍企業有限公司係非屬│ │ │ │ 合法之物料來源機構,故前所提之契約書既屬無效,請將自該公│ │ │ │ 司購入之48立方公尺營建廢棄物運離本工區妥善處理,並將處理│ │ │ │ 過程之相關資料函送本市環境保護局,另副知本府海洋發展局。│ │ ├──┼───────────────────────────────┼─────┤ │  │ 基隆市政府 函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 │卷㈠頁157 │ │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 │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0000000000號 │ │ │ │速別:最速件 │◎本卷附含│ │ │密等及解密條件獲保密期限:普通 │稿與函相同│ │ │主旨:貴公司申請「本市信義區○○○段1等161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無修正。│ │ │ 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展延工期及復工案,復如│ │ │ │ 說明,請查照。 │ │ │ │說明: │ │ │ │ 一、復貴公司96年4 月20日宏邦96年字第960420001 號函及宏邦96字│ │ │ │ 第960420003號函。 │ │ │ │ 二、本府同意展延工期4 個月,預定完工期現展延至96年9 月1 日,│ │ │ │ 請於核定期限內儘速施作完成。 │ │ │ │ 三、有關復工乙事,本府同意備查,請確依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作│ │ │ │ ,關於本期工程使用營建廢磚料及塊石填築施工便道部分,請覓│ │ │ │ 尋合法之來源機構,並將相關資料(合約書、購入數量、運送證│ │ │ │ 明文件)函送本市環境保護局及本府都市發展局,並副知本府。│ │ └──┴───────────────────────────────┴─────┘ 附表二之一:本案相關之函文 ┌──┬───────────────────────────────┬─────┐ │ │ 函 文(稿) │ 備 註 │ ├──┼───────────────────────────────┼─────┤ │ ㈠ │ 基隆市政府 函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等 │卷㈡頁163 │ │ │承辦人:周明德 │、164》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 │ │ │發文字號:基府都建壹字第0960131192號 │◎主旨欄第│ │ │主旨:為確認「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三行:自96│ │ │ 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外購營建剩餘資源數量乙案,請貴公│年8 月《25│ │ │ 司自96年8 月28日起停止運送營建剩餘資源,請查照。 │日【由張水│ │ │說明: │源修改為28│ │ │ 一、請將旨揭水土持工程已進場之營建剩餘資源所有證明單據及數量│日】》起停│ │ │ (外購來源公司、核定數量、進場月份、進場數量),於96年8 │止運送。 │ │ │ 月30日前函送本府海洋發展局核查,並請本市環境保護局及轄區│◎說明欄第│ │ │ 員警自96年8 月28日起加強查緝。 │一點第三至│ │ │ 二、有關旨揭計畫,其他水土保持施工,請儘速辦理完成。 │四行:於96│ │ ├───────────────────────────────┤年8 月《27│ │ │ 基隆市政府 函(稿) │日【由張水│ │ │ │源修改為30│ │ │受文者: │日】》前函│ │ │承辦人:周明德 │送本府海洋│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發展局核查│ │ │發文字號:基府都建壹字第0960131192號 │,並請本市│ │ │主旨:為確認「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環境保護局│ │ │ 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外購營建剩餘資源數量乙案,請貴公│及轄區員警│ │ │ 司自96年8 月《25日【由張水源修改為28日】》起停止運送營建│自96年8 月│ │ │ 剩餘資源,請查照。 │《25日【由│ │ │說明: │張水源修改│ │ │ 一、請將旨揭水土持工程已進場之營建剩餘資源所有證明單據及數量│為28日】》│ │ │ (外購來源公司、核定數量、進場月份、進場數量),於96年8 │起加強查緝│ │ │ 月《27日【由張水源修改為30日】》前函送本府海洋發展局核查│。 │ │ │ ,並請本市環境保護局及轄區員警自96年8 月《25日【由張水源│◎說明欄第│ │ │ 修改為28日】》起加強查緝。 │二點:【由│ │ │《二、有關旨揭計畫,其他水土保持施工,請儘速辦理完成【由張水源│張水源增列│ │ │ 增列】。》 │】。》 │ ├──┼───────────────────────────────┼─────┤ │ ㈡ │ 基隆市政府 函 │《98年度偵│ │ │受文者: │字第1100號│ │ │承辦人:周明德 │卷㈡頁171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172 》 │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99932號 │ │ │ │速別:最速件 │◎本卷附含│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稿與函相同│ │ │主旨:為確認貴公司辦理之「基隆市信義區○○○段1等161筆地號月眉│,無修正。│ │ │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外購營建剩餘資源數量乙│ │ │ │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 │ │說明: │ │ │ │ 一、復貴公司96年8月29日宏邦九六字第960829003號函。 │ │ │ │ 二、有關旨揭水土保持工程已進場之營建剩餘資源數量及相關證明單│ │ │ │ 據,請於96年9 月10日前函送本府海洋發展局核備,逾期未函報│ │ │ │ 本府將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要求停工。 │ │ │ │ 三、本府預定於96年9 月21日進行現地測量,本府已遴選三家合格測│ │ │ │ 量公司供貴公司選擇,其測量費用將由貴公司支應,如有異議,│ │ │ │ 請於96年9 月10日前提出。 │ │ ├──┼───────────────────────────────┼─────┤ │ ㈢ │「基隆市信義區○○○段1等161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98年度偵│ │ │ 保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疑義案會勘紀錄 │字第1100號│ │ │一、時間:96年9月28日上午9時30分。 │卷㈡頁179 │ │ │二、地點:基隆市信義區月眉土石資源堆置處理場。 │、177至178│ │ │三、地號:信義區。 │》 │ │ │ 土地權屬:私有 紀錄:周明德 │ │ │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 │ │ │ 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官文騫 │ │ │ │ 基隆市環保局:焦碧瑩 │ │ │ │ 本府都市發展局:胡國祥 │ │ │ │ 海洋發展局:王徵文 │ │ │ │ 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邱如岡 │ │ │ │五、結論: │ │ │ │ ⒈本次測量採用原核定水保計畫地形測量控制點進行量測作業。 │ │ │ │ ⒉測量時採每10M一斷面,並於測點設測樁,以利日後複測。 │ │ │ │ ⒊本次測量範圍以工區內兩條施工便道進行全線測量。 │ │ │ │ ⒋有關所提書面資料數量與核准數量不符,請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 │ │ │ 司於96年10月5 日前查明並函知各單位。 │ │ │ │ ⒌有關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待測量成果報告完成後,再邀相關│ │ │ │ 單位複查。 │ │ │ ├───────────────────────────────┤ │ │ │「基隆市信義區○○○段1等161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 │ │ │ 保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疑義案會勘紀錄(手稿) │ │ │ │一、時間:96年9月28日上午9時30分。 │ │ │ │二、地點:基隆市信義區月眉土石資源堆置處理場。 │ │ │ │三、地號:信義區。 │ │ │ │ 土地權屬:私有 紀錄:周明德 │ │ │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 │ │ │ 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官文騫 │ │ │ │ 基隆市環保局:焦碧瑩 │ │ │ │ 本府都市發展局:胡國祥 │ │ │ │ 海洋發展局:王徵文 │ │ │ │ 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邱如岡 │ │ │ │五、結論: │ │ │ │ ⒈本次測量採用原核定水保計畫地形測量控制點進行量測作業。 │ │ │ │ ⒉測量時採每10M一斷面,並於測點設測樁,以利日後複測。 │ │ │ │ ⒊本次測量範圍以工區內兩條施工便道進行全線測量。 │ │ │ │ ⒋有關所提書面資料數量與核准數量不符,請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 │ │ │ 司於96年10月5 日前查明並函知各單位。 │ │ │ │ ⒌有關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待測量成果報告完成後,再邀相單│ │ │ │ 位複查。 │ │ ├──┼───────────────────────────────┼─────┤ │ ㈣ │ 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 函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 │卷㈡頁186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至187》 │ │ │發文字號: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 │ │ │ │主旨:為檢送本公司「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 │ │ │ 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測量│ │ │ │ 成果報告(成果冊)一冊(如附件),請 查照。 │ │ │ │說明: │ │ │ │ 一、依據貴府96年9 月6 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099932號函及96年9 │ │ │ │ 月29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 │ │ │ │ 二、旨揭測量成果報告(成果冊)乃由昌榮測量工程有限公司(業經│ │ │ │ 貴府遴選合格之測量公司,並經專業測量技師簽證)將工區內│ │ │ │ 兩條施工便道進行全線測量,總計OK線+A線挖方體積:8,835.2│ │ │ │ 5 立方公尺,填方體積:86,732.81 立方公尺總和86,732.81 立│ │ │ │ 方公尺(填方)-8,835.25 立方公尺(挖方)=77,897.56公尺│ │ │ │ ≒77,898立方公尺(總填方量),扣除已向貴府申報核准進場數│ │ │ │ 量為33,576立方公尺差額:77,898立方公尺-33,576立方公尺≒│ │ │ │ 44,322立方公尺(述明情形如說明三)。 │ │ │ │ 三、本案於83年11月1 日已領有(83)基府工雜字第001 號雜項整地│ │ │ │ 執照在案,並於84年至88年營運期間場區內以屯積部分廢磚料及│ │ │ │ 塊石粗粒料,又於施作旨揭水保工程JS1及JS2沈澱池將開挖之土│ │ │ │ 石料,填築至施工便道使用,以上敘明懇請 諒察,並准予備查│ │ │ │ 。 │ │ ├──┼───────────────────────────────┼─────┤ │ ㈤ │簽 於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 日期:96年11月2日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主旨:有關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基隆市信義區大水窟1 等161 筆地│卷㈡頁188 │ │ │ 號月眉土石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至189》 │ │ │ 量與核定數量不符乙案,簽請 鑒核。 │ │ │ │說明: │ │ │ │ 一、依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 │ │ │ 函辦理。 │ │ │ │ 二、旨揭水土保持計畫本府原核定營建剩餘資源數量為33,576立方公│ │ │ │ 尺,惟今現場測量數量為77,898立方公尺,較原核准數量多44,3│ │ │ │ 22立方公尺。 │ │ │ │ 三、有關營建剩餘數量未依核准數量施作部分,擬依水土保持法第33│ │ │ │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處予罰鍰新台幣三十萬元正。 │ │ │ │ 四、本案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之土方總量係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管控│ │ │ │ ,有關違規超收營建剩餘資源數量部分,請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權│ │ │ │ 責處置。 │ │ │ │ 五、有關營建剩餘數量未依核准數量施作部分,擬依水土保持法第33│ │ │ │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予罰緩新台幣三十萬元正,另關於超收營│ │ │ │ 建剩餘資源數量之後續處理,擬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處置。當否│ │ │ │ ?陳請 核示。 │ │ │ │ │ │ │ │ │ │ │ │ 【技士周明德、漁農工程課課長王徵文、海洋發展局副局長楊松年、│ │ │ │ 海洋發長局局長張水源】 │ │ ├──┼───────────────────────────────┼─────┤ │㈥ │ 基隆市政府 簽稿會核單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 │卷㈡頁190 │ │ ││ │有關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之「基隆市信義區大水窟│ │》 │ │ ││案情摘要│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 │ │ │ ││ │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與核定數量不符乙案│ │ │ │ ││ │,簽請 鑒核。 │ │ │ │ │├────┼────────────┬────┬─────┤ │ │ │ ││主辦單位│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總收文號│ │ │ │ │ │├────┼────────────┴───┬┴──┬──┤ │ │ │ ││受會單位│ 會 核 意 見 及 簽 章 │ 收會 │會畢│ │ │ │ ││ │ │ 時間 │時間│ │ │ │ │├────┤一、本案因尚未經本府核准啟用,其├───┴──┤ │ │ │ ││本府都市│ 第一期工程之填築施工便道係另│【技士胡國祥│ │ │ │ ││發展局(│ 以營建廢磚塊或塊石粗料填築,│、楊朱坤、都│ │ │ │ ││建管課)│ 故本局曾以96年4 月2 日基府都│市發展局副局│ │ │ │ │├────┤ 建壹字第0960022443號函請宏邦│長】等 │ │ │ │ ││ │ 機械開發有限公司屆時於啟用時│ │ │ │ │ ││ │ 原核准收受容量應予以扣除該施│ │ │ │ │ ││ │ 工便道填築數量及請會同專業技│ │ │ │ │ │├────┤ 師查明其完成填築之數量並報請├───┬──┤ │ │ │ ││ │ 本府海洋發展局備查。 │ │ │ │ │ │ ││ │二、依法府95年8 月29日基府都建壹│ │ │ │ │ │ ││ │ 字第0950095702號函說明五、有│ │ │ │ │ │ ││ │ 關施工查核管理,依據94年12月│ │ │ │ │ │ ││ │ 23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40146209│ │ │ │ │ │ ││ │ 號函送會議紀錄決議三,「該土│ │ │ │ │ │ │├────┤ 資場後續管理方式,由本府都市├───┼──┤ │ │ │ ││ │ 發展局填埋土方量總量之申報管│ │ │ │ │ │ ││ │ 制,而涉及水土保持法規定,由│ │ │ │ │ │ ││ │ 本府水保單為海洋發展局依上開│ │ │ │ │ │ ││ │ 規定辦理。」 │ │ │ │ │ │ ││ │三、本案現因現場測量為77898 立方│ │ │ │ │ │ ││ │ 公尺較原核准數量多44322 立方│ │ │ │ │ │ ││ │ 公尺,因涉及施工查核管理請本│ │ │ │ │ │ │├────┤ 府海洋發展局辦理後續事宜並簽├───┼──┤ │ │ │ ││ │ 奉核准,為符實際故屆時啟用時│ │ │ │ │ │ ││ │ 請本府海洋發展局提供第一期工│ │ │ │ │ │ ││ │ 程所填築之數量,俾憑扣除其填│ │ │ │ │ │ ││ │ 方量。 │ │ │ │ │ ├──┼┴────┴────────────────┴───┴──┴─┼─────┤ │ ㈦ │ 基隆市政府 函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請寄雙掛號)等 │卷㈡頁191 │ │ │承辦人:周明德 │、192》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主旨欄第│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 │三行:《限│ │ │主旨:受處分人: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公司│期改正【由│ │ │ 地址:基隆市○○街1-1 號),處罰鍰新臺幣參拾萬元正,且應│王徵文刪除│ │ │ 依本處分書所記載之事項辦理,請查照。 │】》。 │ │ ├───────────────────────────────┤ │ │ │ 基隆市政府 函(稿) │ │ │ │ │ │ │ │受文者: │ │ │ │承辦人:周明德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 │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5885號 │ │ │ │主旨:受處分人: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公司│ │ │ │ 地址:基隆市○○街1-1 號),處罰鍰新臺幣參拾萬元正,且應│ │ │ │ 依本處分書所記載之《限期改正【由王徵文刪除】》事項辦理,│ │ │ │ 請查照。 │ │ ├──┼───────────────────────────────┼─────┤ │ ㈧ │ 基隆市政府 函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本府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 │卷㈡頁194 │ │ │承辦人:周明德 │至195、196│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至197》 │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58934號 │ │ │ │速別:普通件 │◎說明欄第│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三點第七至│ │ │附件:詳說明五 │十行:《倘│ │ │主旨:有關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之「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現場已存有│ │ │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部分之營建│ │ │ 進場數量與核定數量不符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廢磚料,為│ │ │說明: │何未先使用│ │ │ 一、旨揭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因施工便道所以營建廢磚料或塊石│既有營建廢│ │ │ 粗料填築,經查本府核准該公司施工便道營建剩餘資源填築量為│磚料,不足│ │ │ 33,576立方公尺,與該公司申報單據數量相符,合先敘明。 │部分再向本│ │ │ 二、依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10月25日所提營建剩餘資源測量成│府申請補足│ │ │ 果冊,現場量測數量為77,898立方公尺,較原核准數量及申報單│,既該公司│ │ │ 據數量超出44,322立方公尺。 │無法提供相│ │ │ 三、依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關證明作證│ │ │ 函說明三所敘,本案超出之營建廢磚料(44,322立方公尺)係於│,故此說詞│ │ │ 本區舊有雜項整地執照((83)基府工雜字第001 號)之84年至│本府不予採│ │ │ 88年營運期間所屯積,及本工程JS1及JS2滯洪沉砂池開挖之土石│納,並於96│ │ │ ,惟該公司於申請施工便道所需營建剩餘資源時並未告知工區內│年11月22日│ │ │ 已存有部分營建廢磚料,且該存有部分之營建廢磚料是否可作為│以基府海工│ │ │ 施工材料,因該公司未作陳述說明,本府業以96年11月22日基府│貳字第0960│ │ │ 海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處予新台幣30萬元罰緩。 │15885號處 │ │ │ 四、有關本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與申報單據不符部分,請貴於依權│分書予新台│ │ │ 責卓處。 │幣30萬元罰│ │ │ 五、檢附本案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測量成果冊乙份及宏邦機械開發│鍰【由張水│ │ │ 有限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函文乙份。 │源更改為,│ │ ├───────────────────────────────┤且該存有部│ │ │ 基隆市政府 函(稿) │分之營建廢│ │ │ │磚料是否可│ │ │受文者: │作為施工材│ │ │承辦人:周明德 │料,因該公│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司未作陳述│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58934號 │說明,本府│ │ │速別:普通件 │業以96年11│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月22日基府│ │ │附件:詳說明《四【由周明德改為五】》 │海工貳字第│ │ │主旨:有關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之「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0000000000│ │ │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號處分書處│ │ │ 進場數量與核定數量不符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予新台幣30│ │ │說明: │萬元罰緩。│ │ │ 一、旨揭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因施工便道所以營建廢磚料或塊石│】》 │ │ │ 粗料填築,經查本府核准該公司施工便道營建剩餘資源填築量為│ │ │ │ 33,576立方公尺,與該公司申報單據數量相符,合先敘明。 │ │ │ │ 二、依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10月25日所提營建剩餘資源測量成│ │ │ │ 果冊,現場量測數量為77,898立方公尺,較原核准數量及申報單│ │ │ │ 據數量超出44,322立方公尺。 │ │ │ │ 三、依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 │ │ │ 函說明三所敘,本案超出之營建廢磚料(44,322立方公尺)係於│ │ │ │ 本區舊有雜項整地執照((83)基府工雜字第001 號)之84年至│ │ │ │ 88年營運期間所屯積,及本工程JS1及JS2滯洪沉砂池開挖之土石│ │ │ │ ,惟該公司於申請施工便道所需營建剩餘資源時並未告知工區內│ │ │ │ 已存有部分營建廢磚料,且該存有部分之營建廢磚料是否可作為│ │ │ │ 施工材料,《倘現場已存有部分之營建廢磚料,為何未先使用既│ │ │ │ 有營建廢磚料,不足部分再向本府申請補足,既該公司無法提供│ │ │ │ 相關證明作證,故此說詞本府不予採納,並於96年11月22日以基│ │ │ │ 府海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處予新台幣30萬元罰鍰【由張│ │ │ │ 水源更改為,且該存有部分之營建廢磚料是否可作為施工材料,│ │ │ │ 因該公司未作陳述說明,本府業以96年11月22日基府海工貳字第│ │ │ │ 0000000000號處分書處予新台幣30萬元罰緩。】》 │ │ │ │ 四、有關本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與申報單據不符部分,請貴於依權│ │ │ │ 責卓處。 │ │ │ │ 五、檢附本案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測量成果冊乙份及宏邦機械開發│ │ │ │ 有限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函文乙份。 │ │ ├──┼───────────────────────────────┼─────┤ │ ㈨ │ 基隆市政府 函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本府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 │卷㈡頁198 │ │ │承辦人:周明德 │至199、200│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至201》 │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58905號 │ │ │ │速別:普通件 │◎說明欄第│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二點第六至│ │ │附件:詳說明四 │九行:《倘│ │ │主旨:有關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之「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現場已存有│ │ │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部分之營建│ │ │ 進場數量由原核准收受容量扣除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廢磚料,為│ │ │說明: │何未先使用│ │ │ 一、旨揭水土保持計畫原規劃中並無設計施工便道填築數量,因第一│既有營建廢│ │ │ 期工程施工便道需以營建廢料或塊石粗料填築,貴局於96年4 月│磚料,不足│ │ │ 2 日以基府都建壹字第0960022443號函要求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部分再向本│ │ │ 司於啟用時原核准收受容量應扣除該施工便道填築數量,現水土│府申請補足│ │ │ 保持計畫東區第一期工程施工便道原核准數量為33,576立方公尺│,且該公司│ │ │ ,但經現場實測數量為77,898立方公尺,較原核准數量多44,322│無法提供相│ │ │ 立方公尺。 │關證明作證│ │ │ 二、依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故此說明│ │ │ 函說明三所敘,本案超出之營建廢磚料(44,322立方公尺)係於│本府不予採│ │ │ 本區舊有雜項整地執照((83)基府工雜字第001號)之84年至 │納,並於96│ │ │ 88年營運期間所屯積,及本工程JS1及JS2滯洪沉砂池開挖之土石│年11月22日│ │ │ ,惟該公司於申請施工便道所需營建剩餘資源時並未告知工區內│以基府海工│ │ │ 已存有部分營建廢磚料,且該存有部分之營建廢磚料是否可作為│貳字第0960│ │ │ 施工材料,因該公司未作陳述說明,本府業以96年11月22日基府│158885號處│ │ │ 海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處予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分書處予30│ │ │ 三、本案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總量係由貴局管制,有關本案營│萬元罰鍰。│ │ │ 建剩餘資源應扣除數量,請貴局參酌說明一本諸權責卓處。 │【由張水源│ │ │ 四、檢附本案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測量成果冊乙份及宏邦機械開發│修改為,且│ │ │ 有限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函文乙份。 │該存有部分│ │ ├───────────────────────────────┤之營建廢磚│ │ │ 基隆市政府 函(稿) │料是否可作│ │ │ │為施工材料│ │ │受文者: │,因該公司│ │ │承辦人:周明德 │未作陳述說│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明,本府業│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58905號 │以96年11月│ │ │速別:普通件 │22日基府海│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工貳字第09│ │ │附件:詳說明四 │00000000號│ │ │主旨:有關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之「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處分書處予│ │ │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營建剩餘資源│新台幣30萬│ │ │ 進場數量由原核准收受容量扣除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元罰鍰。】│ │ │說明: │》 │ │ │ 一、旨揭水土保持計畫原規劃中並無設計施工便道填築數量,因第一│ │ │ │ 期工程施工便道需以營建廢料或塊石粗料填築,貴局於96年4 月│ │ │ │ 2 日以基府都建壹字第0960022443號函要求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 │ │ │ 司於啟用時原核准收受容量應扣除該施工便道填築數量,現水土│ │ │ │ 保持計畫東區第一期工程施工便道原核准數量為33,576立方公尺│ │ │ │ ,但經現場實測數量為77,898立方公尺,較原核准數量多44,322│ │ │ │ 立方公尺。 │ │ │ │ 二、依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 │ │ │ 函說明三所敘,本案超出之營建廢磚料(44,322立方公尺)係於│ │ │ │ 本區舊有雜項整地執照((83)基府工雜字第001 號)之84年至│ │ │ │ 88年營運期間所屯積,及本工程JS1及JS2滯洪沉砂池開挖之土石│ │ │ │ ,惟該公司於申請施工便道所需營建剩餘資源時並未告知工區內│ │ │ │ 已存有部分營建廢磚料,《倘現場已存有部分之營建廢磚料,為│ │ │ │ 何未先使用既有營建廢磚料,不足部分再向本府申請補足,且該│ │ │ │ 公司無法提供相湍證明作證,故此說明本府不予採納,並於96年│ │ │ │ 11月22日以基府海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處予30萬元罰鍰│ │ │ │ 。【由張水源修改為,且該存有部分之營建廢磚料是否可作為施│ │ │ │ 工材料,因該公司未作陳述說明,本府業以96年11月22日基府海│ │ │ │ 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處予新台幣30萬元罰鍰。】》 │ │ │ │ 三、本案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總量係由貴局管制,有關本案營│ │ │ │ 建剩餘資源應扣除數量,請貴局參酌說明一本諸權責卓處。 │ │ │ │ 四、檢附本案營建剩餘資源進場數量測量成果冊乙份及宏邦機械開發│ │ │ │ 有限公司96年10月25日宏邦九六字第96102501號函文乙份。 │ │ │ │ │ │ │ │ │ │ ├──┼───────────────────────────────┼─────┤ │ ㈩ │ 基隆市政府 函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海洋發展局(漁農工程課) │卷㈡頁202 │ │ │承辦人:周明德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 │ │ │發文字號: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61672號 │ │ │ │速別:普通件 │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 │ │ │主旨:檢送本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 │ │ │ 理場水土保持計畫96年11月30日「水土保持計畫完工檢查紀錄」│ │ │ │ 乙份,請查照。 │ │ ├──┼───────────────────────────────┼─────┤ │  │ 基隆市政府 函(稿)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受文者: │卷㈡頁206 │ │ │承辦人:周明德 │》 │ │ │發文日期: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62585號 │ │ │ │速別:普通件 │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 │ │ │附件:詳說明四 │ │ │ │主旨:貴公司申報「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 │ │ │ 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完工一案,同意發給│ │ │ │ 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請 查照。 │ │ ├──┼───────────────────────────────┼─────┤ │  │簽 於 海洋發展局 日期:96年12月10日 │《98年度偵│ │ │ │字第1100號│ │ │主旨:有關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基隆市信義區○○○段1 等16│卷㈡頁208 │ │ │ 1 筆地號月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期工程│》 │ │ │ 完工一案,簽 請 鑒核。 │ │ │ │說明: │ │ │ │ 一、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辦理。 │ │ │ │ 二、本案於96年11月21日會同相關單位實施完工檢查,本府於96年11│ │ │ │ 月23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60159084號函請該公司於96年12月5 日│ │ │ │ 前改善完成以辦理完工複查(如附件1)。 │ │ │ │ 三、有關檢查結論之應補正事項,水土保持義務人業經改善完成,本│ │ │ │ 府於96年11月30日辦理完工複查,檢查結論略以:「前次檢查紀│ │ │ │ 錄已修正完成」(如附件2)。 │ │ │ │ 四、擬依完工複《檢檢【由王徵文刪除】》查結論同意發給水土保持│ │ │ │ 《完工【由王徵文刪除】》證明書,並退還水土保持保證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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