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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志祥邰婉玲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告
曲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進
被告
陳啟文
被告
賴政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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