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蕭毓龍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十字星救護車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見本院卷附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尚不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6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1年1月13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居所之警察機關,上訴人並於同年月17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