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60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02號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債務人
- 蕭銘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9年6月23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約定依債權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率3.99%,即為年息5.28%,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100年8月23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394,020元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