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盧正昕、陳寶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陳寶月 巷24號7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自一百年九月九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54,312元,及自一百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