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林瑞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2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瑞祥 巷143弄1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7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自92年7月6日起至94年7月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債權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 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19日止累計54, 749元未給付,其中25,074元為本金、29,675元為利息、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32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瑞祥 │100年11月20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5074 │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