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零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共新臺幣(下同)518,038元,及自 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1.其中122,798元,自民國(下同)100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6算之利息,並按月計算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2.其中395,240元,自100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算之利息,並按月計算1,000元之 違約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 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518,038元, 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志豪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22798│ │9月16日起 │ │點五六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志豪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395240│ │9月12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志豪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以新台│ │ │122798│ │0月7日起 │ │幣壹仟元計算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志豪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以新台│ │ │395240│ │0月13日起 │ │幣壹仟元計算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