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炳輝、郭麗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37號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郭麗蜜 號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參拾元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90,000元。以年息百分之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債權人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息百分之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0,000元千分之2按月加付違約金(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12月9日及95年4月29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88,434元(其中60,430元部份利率以百分之11計息;28,004元部份利率以百分之17計息)。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63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麗蜜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60430 │ │2月0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郭麗蜜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28004 │ │4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麗蜜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0430 │ │1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郭麗蜜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台幣│ │ │28004 │ │5月30日起 │ │60元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