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郭春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9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郭春吉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 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00年12月13日止累計新臺幣( 下同)75,245元未給付,其中70,181元為消費款;5,064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7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 自97年10月17日起至102年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2月13日止累計137,303元未給付,其中129,189 元為本金;5,238元為利息;2,87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209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春吉 │100年12月14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0181 │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郭春吉 │100年12月14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129189│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