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明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259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江明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結帳日次月次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1.消費本金:新臺幣26,602元。 2.利息計算:新臺幣360元。 3.已計違約金:自結帳日次月次日起延滯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至清償日止。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