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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3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宗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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