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0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019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周賢鼎
債務人
張本郁即東群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務人  │金  額 │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 │利  率 │
├─────┼─────┼─────┼─────┼─────┤
│張本郁即東│428,000  │民國一百年│0000000  │  6%  │
│群工程行 │     │五月十八日│     │     │
│     │     │起至清償日│     │     │
│     │     │止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
  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
  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
  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
  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