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0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019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周賢鼎
- 債務人
- 張本郁即東群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務人 │金 額 │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 │利 率 │ ├─────┼─────┼─────┼─────┼─────┤ │張本郁即東│428,000 │民國一百年│0000000 │ 6% │ │群工程行 │ │五月十八日│ │ │ │ │ │起至清償日│ │ │ │ │ │止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 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 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 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 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