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勞小字第9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勞小字第9號
- 原 告
- 林長脩
- 被 告
- 港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振
- 被 告
- 新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汐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足憑,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