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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家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王美婷
  •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家簡字第5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娟娟等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基 於其對被告蕭娟娟之金錢債權關係,而提起本件訴訟欲實現其債權,故本件訴訟係屬「因財產權」所生之訴訟。又查,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本件訴訟標的無交易價額可言,故應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原告對被告之債權金額480,954元為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核算本件訴 訟費用。準此,本件應徵裁判費5,29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明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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