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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陳怡安
  • 法定代理人
    陳金鍊

  • 原告
    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小字第1401號原 告 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鍊 訴訟代理人 黃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麗玲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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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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