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陳金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小字第1401號原 告 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鍊 訴訟代理人 黃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麗玲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