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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林裕騰
被告
信美噴砂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川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是以難認被告起訴狀所列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正確,經法院於100年2月16日當庭命原告補正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逾期未據原告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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