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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 原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686號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高明昌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明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明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107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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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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