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姚貴美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754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簡德霖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34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 欠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莊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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