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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姚貴美

  • 當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754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簡德霖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34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 欠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莊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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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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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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