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黃永定
- 法定代理人徐瑞娟
- 原告林阿萬
- 被告吾榖咱糧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838號原 告 林阿萬 被 告 吾榖咱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吾榖咱糧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吾榖咱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3,56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6,244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5,744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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