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黃永定
- 法定代理人范咪麟
- 上訴人遠康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0號上 訴 人 遠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咪麟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間因100年建字第2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臺幣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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