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林淑鳳
- 當事人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號上 訴 人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因100年建字第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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