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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號

原告
英碩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仕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3,783,607.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新臺幣38,521元;於民國100.年2月24日以書面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3月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應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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