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號
- 異議人
- 證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全
- 相對人
- 桃園縣立大園國民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沈杏熾
- 代理人
- 陳怡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提存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所為100年度存字第208號准予提存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
一、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十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提存法第24條、第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所為之100年度存字第208號提存通知書,已於同年6月1日送達異議人,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異議人於100年6月10日提出異議,有異議人所提出之異議狀附卷可按,經本院提存所主任認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符合上開法律規定,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提出清償提存,固主張其原因及事實為「提存物受取權人受領遲延(提存物受取權人承攬提存人之教室吸音天花板修繕更新工程,此案已於99年9月5日完工,但因提存物受取權人工程施作數量不足,導致兩造對於工程款給付認知有差異,因而本案尚存有履約爭議)」,然本件相對人從未表示給付部分或全部債權金額予異議人,甚至異議人於收受本件提存通知後,隨即去函相對人,請求相對人出具同意函,惟相對人仍未對無爭議部分之款項同意支付,更於回函中表示其「歉難出具同意書」,顯見相對人並無任何給付之意思;反觀異議人對於提存人之掛號信函或存證信函從未拒收,亦未曾拒絕收受相對人之匯票或公庫支票,更多次在協調會上表示「工程款可直接給付本公司,不用到提存所提存。」自無任何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情形,是本案既無受領遲延之情形,顯不符合清償提存之法律要件,法院提存所自應依法審核,不應准予提存,為此爰依提存法第24條提起異議等語。
三、按提存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凡提存人主張之事實,提存所僅就提存之原因事實為形式審查,凡提存人主張之事實合於提存法第9條及施行細則第3條之規定者,即應准予提存,且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5款定有明文,殊無深入調查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必要;至非依債務本旨所為之清償提存,其債之關係不消滅,提存法第2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清償提存是否依債務本旨而發生清償效力,乃屬實體事項,應另行訴請法院依法審認之,並非一經提存所准予提存即生清償之效力。查本件相對人即提存人桃園縣大園國民中學為清償與異議人間「教室吸音天花板修繕更新工程」之工程款,經相對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異議人開立面額新台幣(下同)2,776,723元之統一發票,並檢附符合規定之資料,向相對人請款,嗣相對人因逾時未向相對人請領款項而受領遲延,爰依法為異議人清償提存等情,業據提出教室吸音天花板修繕更新工程工程契約、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是本件提存人即相對人為給付受取權人即異議人前開工程款而提存,既已於提存書載明提存之原因事實為異議人受領遲延之意旨,即符上開提存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至異議人主張相對人並未有給付工程款之真意、異議人並無任何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情事,尚不符受領遲延之要件云云,核均屬兩造間權利義務之實體爭執,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在提存所審究之範圍內,又提存人所附之條件是否有理由,以及是否依債之本旨為清償,亦事涉實體法律關係之認定,亦非提存所所能審究,是本件清償提存,提存所仍應准予提存,至是否生清償效力,應由當事人另行訴訟,以資解決。從而,本院提存所於100年5月27日所為100年度存字第208號准許相對人提存之處分,洵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提存法第25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