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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告
陳衣帆
被告
呂林達
被告
鴻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誠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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