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8號
- 原告
- 隆達運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俞娥
- 訴訟代理人
- 俞永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323,853.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既委任俞永昌為訴訟代理人,亦應提出委任狀,併予敘明。
民事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