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林金發
- 法定代理人鄒永泉
- 原告聯展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8號原 告 聯展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永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冠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33,4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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