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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陳怡安
  •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 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9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文正、楊湯秀連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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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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