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9號
- 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剛猛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文正、楊湯秀連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