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陳怡安
- 法定代理人阮剛猛
- 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9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文正、楊湯秀連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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