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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文正、楊湯秀連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