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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號

原告
英碩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仕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3,783,607.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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