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陳怡安
  • 法定代理人
    蔡金國

  • 當事人
    長閎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4號上 訴 人 長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月嬌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4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0,86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王鵬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