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長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月嬌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4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0,86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