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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告
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得

上列原告為請求給付貨款,前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三帷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6,306.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交之500.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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