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4號
- 原告
- 郭耀宗
- 被告
- 雙廷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租賃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