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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林金發

  • 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為請求被告周天松請求信用卡消費款,前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周天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天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941,744.元(即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交之新臺幣500.元後,尚欠新臺幣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亦應另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提出本院,並將繕本逕行送予被告,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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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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