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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6號

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告
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告
吉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明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100年度訴字第436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裁判,應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1年5月22日以裁定命在該再審之訴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述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判決確定,有卷附該法院104年5月15日院欽民勇102重上542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該判決正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職權將原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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