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原告
-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賴煥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遠華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翼聰及林昕葦(原名林美玲)等人間,因本院一00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有關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二十二萬五千二百六十八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三十五萬一千零三十六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