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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告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賴煥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遠華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翼聰及林昕葦(原名林美玲)等人間,因本院一00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有關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二十二萬五千二百六十八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三十五萬一千零三十六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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