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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吳大和

  • 當事人
    蔡白𨚫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反訴原告 蔡白𨚫 反訴被告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和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許進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 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 為限,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定有明文),以裁定命反訴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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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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