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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務人
金燕企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濠安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第十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欄中關於「住基隆市七堵區○○○路235號7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 住金門縣金沙鎮浦邊8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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