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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91號

聲請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李祥銘
相對人
德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安
相對人
陳學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等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書、債權移轉通知函(以上均影本)、退回之信封正本、戶籍謄本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前揭通知函退郵信封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囑託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戶籍地,經該局函覆表示該員僅設籍並未居住該址,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民國100年7月25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000407603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正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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