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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勞小字第9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林長脩
被   告
港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振
被   告
新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汐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足憑,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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