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訴訟代理人
- 林裕騰
- 被告
- 信美噴砂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川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是以難認被告起訴狀所列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正確,經法院於100年2月16日當庭命原告補正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逾期未據原告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