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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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薛傳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光因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