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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薛傳叡

  • 上訴人
    運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上 訴 人 運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傳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光因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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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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