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薛傳叡
- 上訴人運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上 訴 人 運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傳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光因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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